狄塞尔船舶柴油机机国内厂家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尽管扁本身并无意主动意愿,但随着2016年台湾“立委”及…
全国咨询热线:400-600-小时) 业务咨询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QQ: 客服电邮:
Copyright 2000-, All Rights Reserved 产业信息网 版权所有 运营公司:智研咨询集团
技术支持:上海优质智能柴油机多级泵
产品数量:
产品规格:
产品包装:
产  地:
产品价格:
交货地点:
付款方式:
2.1元 个178000元/辆电议 辆
& & & & & & & & & & & & & & & && &上海优质智能柴油机多级泵厂家柴油机是用柴油作燃料的内燃机。柴油机属于压缩点火式发动机,它又常以主要发明者狄塞尔的名字被称为狄塞尔引擎。柴油机在工作时,吸入柴油机气缸内的空气,因活塞的运动而受到较高程度的压缩,达到500~700℃的高温。 & & &然后将燃油以雾状喷入高温空气中,与高温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混合气,自动着火燃烧。燃烧中释放的能量作用在活塞顶面上,推动活塞并通过连杆和曲轴转换为旋转的机械功。每缸有自己的小型高压燃油泵,由进排气凸轮轴驱动,泵喷嘴由低压叶片泵供油,当活塞接近压缩行程的上至点时,泵喷嘴的主泵活塞受到激发,但喷油量由附在其上的电磁阀控制,多余油量由旁通阀流回。电磁阀通电时,旁通阀关闭,燃油以高压形式通过喷嘴喷出,要停止喷油,只要给电磁阀断电,燃油即从旁通阀回流。 & & & & & & &喷油时间就是电磁阀开启时间,且每缸的燃油喷射是独立完成的,便于精确控制。 智能柴油机多级泵的发动机选用国、内外的著名品牌柴油机作为驱动源动力。柴油机通常选用车用、工程用或水泵专用的高速、高性能、高可靠性、负载能力强、污染排放低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暂无报价
¥ 暂无报价
¥ 暂无报价
¥ 暂无报价
暂时没有添加商业伙伴!
联系方式:
址:上海青浦区嘉松中路3566号  1、非道路发动机排放符合声明样例
  制造商主要联系人
  XXX发动机公司
  道路和非道路压燃式团队领导人
  发动机符合程序小组
  美国环保局
  邮码6403-J
  华盛顿DC 20406
  尊敬的团队领导人:
  这是WXYXL05.0AAA发动机系族1977年型的申请,我谨代表XXX发动机公司,在此证明:本认证申请表中所述测试发动机已按照适用试验程序,使用40CFR89部D分部(试验设备)和E(试验程序)及40CFR86部I分部所规定的燃油和测试设备进行了测试,测试结果符合40CFR89部的要求。我进一步证明:本发动机系族中所有发动机在认证申请表中所述材料的各方面均符合40CFR89部和大气清洁法的所有要求。
  (选择项)在此声明:本申请中某些信息为商业机密,要求将这些信息作为机密直到这些发动机投入商业销售之日。我们所声明的商业机密内容包含在发动机认证申请表中XX、YY、和ZZ问答中,并已标为机密。另附不含商业机密的申请副本。
  2、发动机系族信息表
  ☆ 年型
  ☆ 结转(填入YES或NO。如果测试数据是从以前年型结转过来,则填入YES)
  ☆ 过程代码(填入“新递交”、“改正”、“运行改变”或“系族排放限值改变”)
  ☆ EPA标准的发动机系族名称
  ☆ 制造商的发动机系族名称(若制造商已定义的发动机系族名称与EPA标准的发动系族名称不同,则填入制造商的发动机系族名称,否则填入N/A)(译注:无,下同)
  ☆ 发动机循环(狄塞尔循环或奥托循环)
  ☆ 排量
  ☆ 发动机结构(如I6,V6等等)
  ☆ 排放控制装置
  ☆ 燃料类型
  ☆ 燃油系统类型
  ☆ 进气方式
  ☆ 使用寿命期
  ☆ 排气劣化系数类型
  ☆ 计划的服务级别
  ☆ 计划销售量
  ☆ 预计的生产周期(起、止年月日)
  ☆ 销售地区
  ☆ 工厂联系人
  ☆ 工厂地址
  ☆ 计划信息
  ☆ 系族排放限值
  ☆ 非道路发动机类型(勾出装用该发动机的各种共性配套主机型式,共性指装用量占该机总产量≥10%者)
  ☆ 辅助排放控制装置
  ☆ 可调参数
  3、发动机测试信息表
  ☆ EPA标准化发动机系族名称(12位字符)
  ☆ 过程代码(如新递交、改正、运行改变或系族排放限值改变)
  ☆ 测试数据设定(1为第1台测试发动机,2为第2台测试发动机,等等)
  ☆ 发动机代码(填入测试发动机代码,如尚未指定,则填N/A
  ☆ 发动机型号(填入测试发动机型号名称,若没有则填N/A)
  ☆ 排量(立方英寸或升)
  ☆ 发动机机号
  ☆ 额定英制马力/额定转速
  ☆ 扭矩(ft-lb)/发动机转速(对非道路用发动机,用中间转速,即额定转速的60-75%转速)
  ☆ 弃权(按EPA的规定,对非道路用发动机生产商均填N/A)
  ☆ 冷起动(对非道路用发动机填N/A)
  ☆ 认证用燃料
  ☆ 特殊测试装置
  ☆ 试验程序
  ☆ 正式测试结果(附表)
  ☆ 劣化系数
  ☆ 认证水平(附表)
  4、发动机型号摘要表
  第1栏内填入将在美国49个州、加州或50个州销售的发动机代码
  第2栏内填入每个发动机代码内覆盖的所有型号
  第3栏内填入每个型号的英制马力和额定转速
  第4栏内填入每个型号狄塞尔循环发动机额定转速时的供油速率(㎜3/每行程)和额定转速
  第5栏内填入每个型号狄塞尔循环发动机额定转速时的供油速率(lb/小时)和额定转速
  第6栏内填入每个型号的最大额定扭矩和转速
  第7栏内填入每个型号最大额定扭矩时的供油速率(㎜3/每行程)
  第8栏内填入每个型号最大额定扭矩时的供油速率(lb/小时)
  第9栏内填入所有排放控制装置
  5、发动机零部件号摘要表
  按要求填入所有与排放控制有关的零部件号清单,如无某件则填NA(无)。对表中未列出的与排放有关零部件,请填入额外零部件页。
  6、发动机技术说明表
  生产商应编写和保有合适的认证及生产发动机的技术说明,以阐述该机符合适用法规和大气清洁法。下述的一般技术说明应递交给EPA,并应保有一份更详细的记录,包括校验和控制系统逻辑说明,在EPA要求时提供。
  一般技术说明:
  用新格式填写的首次申请应就每个系族编写完整的一般技术说明。第一年之后,制造商可在年型申请的排放符合声明中采用这一完整的说明,以后每隔5年必须编写一份新的说明以更新记录。当在5年间隔期内采用了新技术时,有关部分也必须更新。
  一般技术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 传感和控制参数的摘要表(附例)
  ☆ 所有燃油系统和点火系统部件说明
  ☆ 所有排放控制部件说明
  ☆ 所有辅助排放控制装置包括硬件及控制逻辑的说明(附例)
  以下是UL美华公司的申请表格,须用中、英文填写:
  ①申请人(公司、机构):指将器械、设备、材料或系统(“产品”)递交给UL美华审查,以评估该产品是否符合UL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标准和UL细则(“要求”)以及评估该产品是否符合UL的列名、分类、认可、验证、跟踪服务和其它服务(UL服务)的机构。
  申请公司现有的UL档案号吗(File No.):    &&
  如果从未拥有过UL档案,请在上述空白处填写“无”。
  APPLICANT-与本次申请相关的申请人(公司,工厂或机构)的信息:
联络人及职务
Contatct Person
电子信箱地址E-mail Address
  ②列名人(公司,机构):指其名称刊登在UL出版的有关UL服务所包含的产品目录上的机构。
  列名人和申请人相同吗?□是  □否 (如果“否”,请按下表格提供列名人信息)
联络人及职务
Contatct Person
电子信箱地址E-mail Address
  如果在本次申请过程中上述提供的申请人和(或)列名人信息有改变,请及时通知UL公司指定的客户服务人员。
  ③生产商:申请认证的产品制造者和生产者
  生产商和申请人相同吗?□是  □否
  生产商和列名人相同吗?□是  □否
  如果上述答案为“否”,请按下表格提供列名人信息。
  共有几个生产商(按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地址区分)?   个
  请提供每个生产商的信息:
  MANUFACTURER1生产商1:
MANUFACTURER
联络人及职务
Contatct Person
  MANUFACTURER2生产商2:
MANUFACTURER
联络人及职务
Contatct Person
  如有更多生产商,请用附页的形式一起提供(相同的表格格式)。
  如果在本次申请过程中上申请人和(或)列名人信息有改变,请及时通知UL公司指定的客户服务人员。
  (如本表格不足以填写,请填写前复印以备用)
MANUFACTURER
额定值(电、阻燃性、颜色等)
是否有UL认可或列名,如是请提供UL档案号码
  如果此表格不适用于您的产品,请用类似的格式提供(书面形式)。
  如果在本次申请过程中上述提供的产品零部件信息有改变(增加,减少),请及时通知UL公司指定的客户服务人员。
  美国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333 Pfingsten Road Northbrook, Illinois
  (847)272-8800
  ▲1285 Walt Whitman Road
  Melville, New York
  (516)271-6200
  ▲1655 Scott Boulevard
  Santa Clara, California
  (408)985-2400
  ▲12 Laboratory Drive
  Research Triangle Park, North Carolina
  (919)549-1400
  ▲2600 N.W.Lake Road
  Camas, Washington
  (360)817-5500
  国内可代理的公司:美国UL公司设在中国的合资公司——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
  总部:上海南京西路1168号中信泰富广场3201室
  电话:021-
  传真:021-
UL2200涉及到的其它标准
(*标记为与内燃机有关的标准)
国家电器法规 NFPA-70
安装标准和固定内燃机和燃气轮机的使用 NFPA-37
较好维护设备用标准 NFPA-99
意外事故和备用系统标准 NFPA-110
自动转化开关 UL1008
设备边缘锋利性确定 UL1439
2类和3类变压器 UL1585
模电设备-仪表板类型 UL1437
电动机 UL1004
电设备箱体 UL50
与铝和(或)铜一起使用的接线端设备 UL486E
管道及其他出口箱体的配件 UL514B
起过流保护作用的保险丝 UL198G
通用弹簧开关 UL20
工业控制设备,电类 UL508
标示与标签体系 UL969
金属出口箱 UL514A
聚合材料-短期性能评估 UL746A
聚合材料-用于电子设备中的评估 UL746C
绝缘材料体系,通用 UL1446
装置与器械中的塑料元件的可燃性测试 UL94
制造材料的表面燃烧特性测试 UL723
空气滤清器的性能测试 UL900
收音机和电视机类用变压器与电机变压器 UL1411
不中断供电设备 UL1778
与铜导体一起使用的接线柱及接线片 UL486A
与铝导体一起使用的接线柱 UL486B
印刷电路板标准 UL796
NFPA 110 紧急和备用电力系统 
发动机启动电瓶充电标准 UL1236
机油管标准 ANSI/SAE J30-1993
汽车配件标准 ANSI/SAE J152-1997
裙部铜管配件标准 ANSI/ASME B
通用管螺纹标准 ANSI/ASME B1.20.1-1983  R-1992
油路软管配件 SAE J476 SAE J512
燃油和机油软管标准 ANSI/SAE J30-1993
ASME 不燃压力容器法规
DOT 对液化石油气的规定
焊接与无缝钢管标准 ANSI/ASME B 36.10M1996
自动气阀装置标准 ANSI Z21.21-1995
气体装置压力调节器标准 ANSI Z21.18-1995
镀锌钢板或热浸方式的锌铁合金 ASTM A653/A653M
电镀层重量测试标准 ASTM A90-81
铁锌合金 ASTM A653/A653M
挤压绝缘管标准 UL224
特殊变压器 UL506
连接器和接头结合外力及温度升高 UL310
干燥型普通用功率变压器 UL1561
电路开关标准和电路开关附件 UL489
  备注:5~27是取自UL2200附录A“零部件评估时所使用的UL标准”
     22个与内燃机有关
UL1602涉及到的其它标准
(*标记为与内燃机有关的标准)
ASTM D471-1968 液体橡胶保护效应实验
SAE标准J30 燃料和机油软管
罐 金属安全 UL30
燃油软管,活性管,船用(USCG A型) UL1114
标示和标签系统 UL969
聚合材料-用于电设备评价 UL746C
设备边缘锋利性确定 UL1439
温度测量热电偶 ANSI C96。1
国际电工委员会推荐的声级计 IEC123
盐雾试验方法, ASTM B117-73
塑料的拉伸性能,ASTM D638-76
动力割草机,割草及花园拖拉机及割草拖拉机安全标准,ANSI B71-1-1989
1,欧洲专利局esp@cenet网站及其检索方法
  一、进入方式
  ①通过欧洲专利局的网址http:///进入。
  该网站提供英、法、德三种语言支持,可检索EP、WO、JP(PAJ)及世界范围(worldwide)的专利文献。
  ②通过欧洲专利局的成员国的网页进入esp @cenet,可检索其本国的专利文献、EP、WO、JP(PAJ)及世界范围(worldwide)的专利文献。
  欧洲专利局的网页如图1所示
  二、检索方式
  esp @cenet提供四种检索方式:快速检索(Quick Searches)、高级检索(Advanced Search)、数字检索(Number
Search)和分类检索(Classification Search)。
  快速检索
  快速检索页面图如图2所示
图1 esp @cenet主页
图2 快速检索页面
  高级检索检索
图3 高级检索页面
图4 数字检索页面
图5分类检索页面
  2,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及检索方法
  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的地址为http://www.uspto.gov/,用户可通过该网站主页中的"专利"(patents)选项进入专利信息栏目,然后再点击其中的"Search Patents"或"Search Published Patents Applications"选项,进入美国专利数据库检索页面,也可以直接通过网址http://www.uspto.gov/patft/index.html直接进入美国专利数据库检索页面,见图6。
  目前该网站数据库收录的专利文献种类有:实用专利(Utility)即授权专利说明书(Patnet Grants)、公开专利申请说明书(Published
Applications)、外观设计(Design)、植物专利(Plant)、再版专利(Reissue)、防卫公告(Defensive)、依法注册发明(SIR)。
  检索方法及检索策略
  在图6检索界面中,分为授权专利及公开专利申请两个数据库。US授权专利数据库提供三种检索方式,分别为快速检索、高级检索及专利号检索。US公开申请专利数据库也提供三种检索方式,分别为快速检索、高级检索及申请专利公开号检索。两个数据库的检索方式页面、检索句法大致相同,但数据收录范围及检索字段有所不同,如专利申请数据库只从日收录专利申请说明书有关的数据,而授权专利数据库收录自1790年以来的申请专利有关的数据。下面主要以授权专利数据库的三种检索方式进行介绍。在用快速检索或高级检索方式时,由于1790年至1975年的专利,只提供了专利号及US专利分类号两个检索字段,选择其它字段检索时,该系统只能检索自1976年开始的专利文献。另外,在检索方式页面中均提供了一些非常有用的信息链接,如专利号码检索页面的各种专利文献号码的输入格式、检索时举例、检索字段代码表、US分类标记帮助信息(Help)的超文本链接。
  快速检索(Quick Search)
图6美国专利数据库检索页
图7快速检索页面
  快速检索提供一种简单的交互方式,最多只允许输入两个检索项(Term1及Ter㎡),在选择的两个相应检索字段(Field1、Field2)中进行布尔逻辑检索。
  高级检索
  高级检索页面如图8所示。
图8高级检索页面
  检索步骤
  在高级检索页递交一项检索式需进行如下三个步骤:
  ①从Selcet years下拉式菜单中选取检索的年代或年代范围。
  ②在标记Query的文本框中输入检索表达式。
  ③点击Search按钮。
  专利号检索
  专利号检索页面如图9所示。
  专利号检索方式允许用户将已知的专利号在输入框中直接输入一个或多个专利号进行检索;多个专利号输入时,专利号之间需用空格或使用OR逻辑运算符,专利号中间的逗号存在或缺省均可。
图9专利号检索页面
  3,世界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IPDL)
  IDPL简介
  世界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WIPO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gitalLibrary,IPDL)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于1998年组织建立,网址为:http://ipdl.wipo.int。其目的是为政府机构和个人用户提供电子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目前,该网站主要提供WIPO维护的数据库检索服务,其中包括:
  1.PCT国际专利公报数据库(PCT Electronic Gazette)
  2.马德里商标快报数据库(Madrid Express Database)
  3.JOPAL专利审查最低文献量科技期刊(JOPAL Database)
  另外,还以超文本的方式提供美、欧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数据库网站链接入口,包括的国家有以下等20个国家
  1.美、日、欧三方合作数据库:http://www.uspto.gov/web/tws/sh.htm
  2.英国:http://www.patent.gov.uk/patent/dbase/index.htm
  3.美国:http://www.uspto.gov/patft/index.html
  4.澳大利亚:http://www.ipaustralia.gov.au/services/S_srch.htm
  5.加拿大:http://strategis.ic.gc.ca/sc_mrksv/cipo/welcome/datb-e.html
  6.欧洲:http://www.european-patent-office.org/espacenet/info/access.htm
  7.日本:http://www.ipdl.jpo-miti.go.jp/homepg_e.ipdl
  4,欧盟官方网站 http://europa.eu.int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第四步:
  第五步:看到“Directive on Noise from Equipment for Use
Outdoors”(户外设备噪声指令)目前执行的是Directive 2000/14/EC
  源机/机型(1):                     &&
  0 总则
  0.1 生产商(企业名称):                &&
  0.2 源机和发动机系族(1)的型式及商业说明:       &&
  0.3 在发动机上标明的生产商的型式代码(1):       &&
  0.4 由此发动机驱动的机械规格(2):           &&
  0.5 生产商名称和地址:                 &&
     生产商授权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若有):       &&
  0.6 发动机代码的位置、代码编制方法和黏附方法:     &&
  0.7 EC认证号码的位置和黏附方法:            &&
  0.8 总装厂的地址:                   &&
  1.源机主要性能
  2.移动式机械上与发动机有关零件的特性(若有)
  3.源机照片
  4.其他附件(若有)
  日期、文档
  注:(1)不适用时删去。
    (2)如:本指令中定义的适用范围内所列举的机械。
  附录中:(源)发动机主要性能(1)
  1.发动机说明
  1.1 生产商                       &&
  1.2 生产商的发动机代码                 &&
  1.3 循环:4冲程/2冲程(2)
  1.4 缸径:                     mm
  1.5 行程:                     mm
  1.6 气缸数和排列:                  &&
  1.7 发动机排量:                  c㎥
  1.8 额定转速:                  r/min
  1.9 最大扭矩转速:                r/min
  1.10 汽油机的燃料流速:              g/h
  1.11 额定净功率:                 kW
  1.12 最大扭矩:                  Nm
  1.13 低怠速转速:                r/min
  1.14 压缩比:                   &&
  1.15 燃烧系统说明:                &&
  1.16 燃烧室和活塞顶部图:(附图)          &&
  1.17 进排气道最小横截面积:            &&
  1.18 冷却系统
  1.18.1 冷却介质:                 &&
  1.18.2 液体冷却系统
  1.18.2.1 液体性质:                &&
  1.18.2.2 循环泵:(有/无)(2)
  1.18.2.3 循环泵特性或生产商与型式(若有):    &&
  1.18.2.4 传动比(若有)              &&&&
  1.19 生产商规定的允许温度
  1.19.1 液冷:发动机冷却液出口处最高温度:      K
  1.19.2 风冷:参考点:               &&&
         参考点处的最高允许温度:        K
  1.19.3 进气中冷器出口处允许的最高空气温度:     K
  1.19.4 与排气歧管法兰相邻的排气管处的最高排气温度: K
  1.19.5 润滑油温度:最低:              K
            最高:              K
  1.20 增压器
  1.20.1 生产商:                    &&
  1.20.2 型式:                     &&
  1.20.3 系统说明(如最大充气压力、排气阀等,若有):  &&
  1.20.4 中冷器:有/无(2)
  1.21 进气系统:在发动机额定转速和100%负荷下允许的最大进气阻力:       kPa
  1.22 排气系统:在发动机额定转速和100%负荷下允许的最大排气背压:         kPa
  2.附加的污染治理装置(若有,且未包括在别的项目内)
  2.1 说明和/或图样:                  &&
  2.1.1 催化转换器:有/无
  2.1.1.1 催化单元数目:                 &&
  2.1.1.2 催化转换器尺寸及结构(容积):         &&
  2.1.1.3 催化转换器反应型式:              &&
  2.1.1.4 贵金属总含量:                 &&
  2.1.1.5 载体(结构和材料):              &&
  2.1.1.6 孔密度:                    &&
  2.1.1.7 催化转换器壳体型式:              &&
  2.1.1.8 催化转换器位置(在排气系统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2.1.1.9 氧传感器:型式                  &&
       安装位置:                    &&
       控制范围:                   &&&
  2.1.2 充气系统:有/无
       型式(脉冲空气…):              &&&
  2.1.3 废气再循环装置(EGR):有/无
      特性(流量…)                    &&
  3.汽油发动机供油系统
  3.1 汽化器
  3.1.1 生产商:                      &&
  3.1.2 型式:                       &&
  3.1.3 调整(3)
  3.1.3.1 量孔:                      &&
  3.1.3.2 喉管:                      &&
  3.1.3.3 浮子室油面:                   &&
  3.1.3.4 浮子质量:                    &&
  3.1.3.5 浮子针阀:                    &&
  3.1.4 手动/自动阻风门(2)关闭度设定值(3):      &&&
  3.2 燃料喷射口:单点/多点
  3.2.1 生产商:                      &&
  3.2.2 型式:                       &&
  3.3 直喷式
  3.3.1 生产商:                      &&
  3.3.2 型式:                       &&
  3.4 在额定转速和最大油门开度下的燃料流速(g/h)和空燃比:   &&
  4.气阀定时
  4.1 气阀最大升程和以上下止点为基准的气阀开闭角度,或相应数据:                  &&
  4.2 基准点和/或设定范围:               &&
  4.3 可变气阀定时系统(若有,且在进气和/或排气上):  &&
  4.3.1 型式:连续或间断
  4.3.2 凸轮相位位差角:                 &&
  5.开孔的构造
  5.1 位置、大小和数量:                 &&
  6.点火系统
  6.1 点火线圈
  6.1.1 生产商:                    &&
  6.1.2 型式:                     &&
  6.1.3 数量:                     &&
  6.2 火花塞
  6.2.1 生产商:                    &&
  6.2.2 型式:                     &&
  6.3 磁电机
  6.3.1 生产商:                    &&
  6.3.2 型式:                     &&
  6.4 点火定时
  6.4.1 相对于上止点的静态提前角:     °(曲轴转角)
  6.4.2 点火提前角曲线(若有):(附图)        &&
  7.润滑系
  7.1 系统说明
  7.1.1 润滑油箱位置:                 &&
  7.1.2 供给系统(泵、喷入进气中、与燃油混合等):   &&
  7.2 润滑油泵(2)
  7.2.1 生产商:                    &&
  7.2.2 型式:                     &&
  7.3 润滑油在与燃油混合后的混合油中所占百分比(二冲程发动机):                      &&
  注:(1)每种发动机单独提交信息。
    (2)不适用时删去。
    (3)列出公差。
  1.机械指令98/37/EC的有关协调标准
EN 292-1:1991
Safety of machinery - Basic concepts, general
principles for design - Part 1 :Basic terminology, methodology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一部分:基本术语、方法
EN 292-2:1991
Safety of machinery - Basic concepts, general
principles for design - Part 2 :Technical principles and specifications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二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
Exhaust Emission Measurement - Part 1:Test-Bed Measurement of Gaseous and
Particulate Exhaust Emissions ISO 96
往复式内燃机废气排放测量 第1部分:气体和颗粒物排放的试验台测量方法
ISO 6,IDT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
Exhaust Emission Measurement - Part 2:Measurement of Gaseous and
Particulate Exhaust Emissions at Site ISO 96
往复式内燃机废气排放测量 第2部分:气体和颗粒物排放的现场测量
ISO 6,IDT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
Exhaust emission measurement - Definition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 of
exhaust gas smoke under steady state conditions
往复式内燃机废气排放测量 第3部分:废气稳态烟度的定义及测量方法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
Exhaust Emission Measurement Part 4:Test Cycles for Different Engine
Applications ISO 96
往复式内燃机废气排放测量 第4部分:不同用途发动机的试验循环
ISO 6,IDT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
Exhaust Emission Measurement - Part 5:Test Fuels ISO 97
往复式内燃机废气排放测量 第5部分:试验用燃料
prEN ISO 01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
Exhaust emission measurement - Report of measuring results and tests
往复式内燃机废气排放测量 测量结果和试验报告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
Exhaust emission measurement - Engine family determination
往复式内燃机废排气排放测量 第7部分:发动机系族的确定方法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
Handle Starting Equipment - Part 1: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s ISO
往复式内燃机——手柄起动装置 第1部分:安全要求和试验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
Handle Starting Equipment - Part 2:Method of Testing the Angle of
Disengagement First Edition
往复式内燃机——手柄起动装置 第2部分:脱开角试验方法
prEN ISO 6826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 Fire
Protection Second Edition
往复式内燃机 防火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Engines for Use in
Potentially Explosives Atmospheres - Part 1:Group II Engines for Use in
Flammable Gas and Vapour Atmospheres
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第1部分:可燃性气体和蒸汽环境用II类发动机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Engines for Use in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s - Part 2:Group I Engines for Use in
Underground Workings Susceptible to Firedamp and/or Combustible Dust
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第2部分:对存在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尘的地下矿区巷道用I类内燃机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Engines for Use in
Potentially Explosives Atmospheres - Part 3:Group II Engines for Use in
Flammable Dust Atmospheres
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第3部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II类内燃机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 Fire
Protection Second Edition
往复式内燃机驱动发电组.安全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
Safety - Part 1:Compression Ignition Engines
往复式内燃机——安全性—第1部分:压燃式发动机
EN 809:1998
Pumps and pump units for liquids - Common safety
requirements
液体泵和泵机组—通用安全要求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machinery - Portable
hand-held combustion engine driven brush cutters and grass trimmers -
Safety (ISO 1)
农业和林业机械——便携手持式内燃机驱动的割灌机和草坪修边机
EN 836:1997
Garden equipment – Powered lawnmowers – Safety
园艺设备—动力草坪修剪机
  2.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的协调标准
Vehicles, boats and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
driven devices - Radio disturbance characteristics - Limit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receivers except those installed in the
vehicle/boat/device itself or in adjacent vehicles/boats/devices
车辆、舟艇和内燃机驱动的装置-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用于保护接收机但不含安装于或邻近车辆、舟艇或装置的接收机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 Requirements for
household appliances, electric tools and similar apparatus -- Part
1:Emission
电磁兼容性—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电器的要求 第1部分:辐射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 Requirements for
household appliances, electric tools and similar apparatus -- Part
2:Immunity - Product family standard
电磁兼容性—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电器的要求 第2部分:抗干扰性.产品系族标准
  3.低压电气设备指令73/23/EEC的协调标准
Safety of Machinery - Electrical Equipment of
Machines - Part 1:Specifications for General Requirements
机械安全—机器的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欧洲对于内燃机单机没有噪声法规,但对于某些以内燃机为动力的机械设备有噪声法规:
  欧盟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日提出、并在同年7月3日欧洲委员会的官方公报中发布了2000/14/EC《成员国关于户外机械设备环境噪声排放法规的一致性》指令,该指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要求各成员国不迟于日发布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款以贯彻该指令,其所规定的内容均为强制性。2000/14/EC指令的全文可自以下网址查阅:http://europa.eu.int/eur-lex/pri/en/oj/dat/2000/1
162/1 1 en.pdf
  其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A、适用范围
  该指令的适用范围为:投放市场或投入运行的整个设备,不含无动力设备(手持式水泥破碎器、镐及液力锤除外),也不包括主要利用道路、轨道、空中或水路来运送货物或人员的设备,以及军、警和应急专用设备。不适用于:
  (a)主要用于经道路、铁路、空中或水路运输货物或人员的设备
  (b)军用、警用和应急专用设备
  B、限值和实施日期
  该指令对9大类室外设备规定了噪声限值,要求各成员国于日起实施指令中规定的第一阶段限值,于日起实施第二阶段限值。指令所规定的限值如下表:
净安装功率P(kW)
电功率Pel ⑴(kW)
设备质量(kg)
切割宽度L(cm)
允许声功率级的噪声限值,单位:dB/1pW
压路机械(振动压路机、振动平台、冲击夯)
履带式推土机、履带式装载机、履带式电铲装载机(均指<500kW)
轮式推土机、轮式装载机、轮式挖掘装载机、翻斗车、平地机、装载式填平夯实机(以上均指<500kW=、内燃机驱动配重式叉车(不含额定容量<10t的其他配重式叉车=、机动吊车、压实机械(非振动式压实机)、铺路修整机(不含装配有高压实度整平板的铺路修整机)、液压动力装置
液压或钢丝绳式挖掘机(<500kW=、建筑货运用内燃机驱动的提升机、内燃机驱动的建筑绞车、电动镐(<3kW)
手持式混凝土破碎机和风镐
塔式起重机
焊接和<400kW动力用发电机组
压缩机(<350kW)
草坪修剪机(不包括农业及林业用设备,以及主要机动部件装备有&20kW动力的多用途装置)、草坪修整机、草坪修边机
  注:⑴电焊发电机组电功率Pel:常规电焊电流乘以在制造厂家给出的占空因数最低值下的常用负载电压。
  动力发电机组的电功率Pel:根据ISO93年第13.3.2条规定的常用功率。
  ⑵仅为预示性数字,欧洲委员会将不迟于日提出关于此类产品的技术进展能允许排放限值降低至何种程度的报告,并提出是否需要修改此限值的建议。如无需任何修正,则第一阶段的限值将继续适用于第二阶段。
  表中的声功率允许限值应圆整至最接近的整数(小于0.5的使用较低值,大于或等于0.5的使用较高值)。
  指令规定,凡符合上表要求的设备,在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时应标以CE标记,同时标出厂家保证的声功率级指标。
  此外,该指令列出了41种室外用设备,不规定其噪声限值,但要求在设备上标出其保证的声功率级指标。这些设备包括:装备有内燃机的暴露在大气中的平台、灌割机、建筑人员搬运物料用电动卷扬机、建筑现场用带锯机、建筑现场用圆盘锯、手持式链锯、联合高压冲水吸水车、压实机械(仅指爆炸冲击夯)、水泥或灰浆搅拌机、建筑用电动绞车、水泥及灰浆输送与喷洒机械、输送带、车载冷却设备、钻井机、车载桶罐装卸设备、玻璃再生容器、草地修剪机/草地边缘修剪机、剪枝机、高压冲水器、高压喷水器、液力夯、路面切割机、落叶吹扫机、落叶收集机、内燃机驱动的配重式叉车(仅指额定容量不超过10t的“其他配重式叉车”)、机动垃圾集装箱、装备有高压实度整平板的铺路—修整机、松土机、切碎/切片机、带旋转工具的扫雪机(自走式,不包括附加装置)、抽吸车、挖沟机、卡车搅拌机、水泵机组(不含潜水泵)。
  C、测试方法
  在指令的附录Ⅲ中给出了户外用设备空气传播噪声的测量方法,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测量用的主要噪声排放标准(包括EN ISO (工程法)和EN
(简易法))及这些主要噪声排放标准的一般性补充,第二部分为每种具体设备规定了推荐使用的主要噪声排放标准(包括:从第一部分选出的主要噪声排放标准;试验地点;常数K2A的值;测量表面的形状所用传声器的数量和位置);工况(包括:可能的参考标准;设备安装要求;在用不同工况做几个试验的情况下,声功率级的计算方法);以及其他详细信息。
  D、指令规定要求完成的合格评定程序
  把指令中提到的设备投放到市场或投入使用前,生产商或其授权的设在欧共体内的代表应该对每种设备完成下列三种合格评定程序中的一种:
  ★带有技术文件评定和定期检查的生产内部控制程序
  此程序规定了:
  a)生产商或其授权的设在欧共体内的代表必须确保并宣布有关设备满足此指令的要求;确保在每台设备上均贴有CE合格标志和保证声功率级的指示;拟定EC书面合格声明;拟定技术文件,此文件要求被保存自制造的最后一台设备被处理后起至少十年,文件至少包括如下信息:设备生产商或其授权代表的姓名和地址;设备的说明;厂牌;商品名称;型式、系列和机号;与设备认证及排放噪声的评定有关的技术数据,包括示意图、了解示意图所必需的说明和解释(若有)、符合此指令的证明书;按照此指令中的规定所进行的噪声测量的技术报告;所采用的技术装备、因生产的变化而造成的不确定性的评价结果及这些结果与保证声功率级的关系。同时制造厂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使制造过程确保所制造的设备能够符合以上提到的技术文件和此指令的要求。
  b)在第一台设备投放市场或投放使用以前,设备生产商或其授权代表应该把一份技术文件发给其选定的指定机构。在对技术文件进行需要的修改及进行认为必要的试验,指定机构确认技术文件的可信性后,发布一个报告,确认技术报告满足此指令的规定,设备制造厂或其授权代表方可以在设备上贴上CE标志、并发表EC合格声明,指定机构将对此负有完全责任。
  c)生产期间指定机构按照设备生产商或其授权代表在下列两个程序中选定的一个进一步参与生产阶段的活动:
  ——指定机构应进行定期的检查,以验证所制造的设备仍符合技术文件和此指令的要求,只有当上述检查结果不满意时,指定机构才进行噪声试验。
  ——指定机构应该在任意时间间隔进行产品的检查,抽样进行噪声试验或相当的试验。
  在以上两个程序中,指定机构应该按照此前的评定结果、监督改进行动和进一步指导检查次数的需要(由生产商的年产量和保证值的可靠性决定)确定检查次数,然而,应该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检查。
  ★设备鉴定程序
  此程序规定了:
  a)生产商或其授权的设在欧共体内的代表必须确保并声明有关设备满足本指令的要求;确保在每台设备上均贴有CE合格标志和所保证的声功率级指标;拟定EC书面合格声明;
  b)生产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向其选定的指定机构提出检查设备的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包括:制造厂的名称和地址,如果由授权代表提出申请,须加上他的姓名和地址;有关未向任何其他指定机构提出同样申请书的声明;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文件(设备的说明;商品名称;型号、系列和机号;与设备检查及噪声排放的评定有关的技术数据,示意图及必要的说明和解释(若有);符合此指令的证明书;)
  c)指定机构必须检查是否按照技术文件制造设备;在按照此指令进行的噪声试验的场地选择上与申请人取得一致的意见;根据此指令进行必要的噪声试验。
  d)当设备满足本指令规定的要求时,指定机构必须给申请人颁发合格证书(样本附后)。
  e)设备生产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从设备投入市场之日起,保存合格证书的复印件至少十年。
EC合格证书
2,EC合格证书号
3,证书持有者
4,适用指令的发布
5,实验室报告
编号:   日期:
实测声功率级:——————dB
6,适用的EC指令:
——————/————/EC
7,设备说明
设备的型式:          种类:
商品名称:
型号:             机号:
动力型式:           生产商:
能源类型:            功率/转速:
要求的其他技术特性:
8,带有EC合格证书号的下列文件为本证书的附件:
9,证书有效
          (盖章)
          (签名)
  ★全面质量保证程序
  此程序规定了:
  a)生产商或其授权的设在欧共体内的代表必须确保并宣布有关设备满足此指令的要求;确保在每台设备上均贴有CE合格标志和保证声功率级的指示;拟定EC书面合格声明;
  b)质量保证体系
  (1)生产商必须向其选定的指定机构提出评定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该类产品的有关信息(生产商及其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设备的说明、厂牌、商品名称、型式、系列和机号、有关设备鉴定和噪声排放评定的技术数据、噪声测定技术报告、所用的测试技术装备和由于生产波动引起的不确定性评价结果,以及与所保证的声功率之间的关系、EC合格声明),以及有关质量保证体系的文件。
  (2)质量保证体系必须确保产品符合适用于它的指令的要求;
  (3)特别需要包括以下的适当说明:
  ——质量目标和组织机构,设计与产品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为每项产品准备技术文件
  ——设计控制与设计鉴定技术、方法和系统行动
  ——相应的制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技术、方法和系统行动
  ——生产前、中间及后所进行的考核与试验及其频度
  ——质量记录,如:产品检测与标定数据、人员素质等
  ——为达到所要求的设计与产品质量和保持质量保证体系可靠运转所采取的监控方法
  (4)生产商必须承担履行质量保证体系所带来的义务,并适当而有效地维持这一体系。
  c)指定机构监督的责任
  (1)监督的目的是确信生产商适当地履行由认可的质量保证系统而带来的义务。
  (2)生产商必须允许指定机构为了检查而进入设计、制造、检验、试验及贮藏场所,并必须把一切必要的信息提供给指定机构。
  (3)指定机构必须定期的进行检查,以确保生产商维持和应用质量保证体系,并必须给生产商提供检查报告。
  (4)指定机构可以不经事先通知随机访问生产商进行或必要时强制进行试验,以验证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正常地起作用。指定机构必须给生产商提供访问报告及试验报告(如进行了试验)。
  d)生产商必须在最后一台设备被制造出后至少十年的一段时期内保存相关文件。
  e)每个指定机构必须提供给其他指定机构有关发布和撤销质量保证体系认可的有关信息。
  此外,生产商或其授权的设在欧共体内的代表还需对每种设备实行生产内部控制程序。此程序规定生产商或其授权的设在欧共体内的代表必须确保并宣布有关设备满足此指令的要求;确保在每台设备上均贴有CE合格标记和保证声功率级的指示;拟定EC书面合格声明;拟定技术文件,此文件要求被保存自制造的最后一台设备被检查处理后起至少十年,文件至少包括如下信息:设备生产商或其授权代表的姓名和地址;设备的说明;厂牌;商品名称;型号、系列和机号;与设备认证及噪声的评定有关的技术数据,若有,应包括示意图及必要的说明和解释;符合此指令的证明书;按照此指令中的规定所进行的噪声测量的技术报告,所采用的技术装备、因生产的变化而造成的不确定性的评价结果及这些结果与保证声功率级的关系。同时生产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使制造过程能够确保所制造的设备符合以上提到的技术文件和此指令的要求。
  E、EC合格声明
  以上提到的EC合格声明由生产商或其授权代表拟出,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生产商或其授权的设在欧共体内的代表的名称和地址;保存技术文件人员的姓名和地址;设备的说明;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与涉及的指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若有);有代表性的该类型设备的实测声功率级;该设备所保证的声功率级;符合此指令要求的证明书;设备符合此指令要求的声明;符合其他共同体指令要求的合格声明及证明书(若有);声明的地点和日期;被授权为生产商或其授权的设在欧共体内的代表签署本项具有法定约束力声明的签字人详细情况。设备的生产商或其授权的设在欧共体内的代表应自该种设备生产最后一台之日起的10年内保存此EC合格声明的样本。
  F、CE标记
  在欧共体内投入市场或投入使用的噪声合格的设备必须加施CE标记。在此CE标记上应附有所保证的声功率级指标;标记贴在每台设备成品上,要求明显,清晰,不能擦掉;且不得在设备上粘贴其他可能对CE标记或所保证的声功率级指标引起误解或影响的明显而清晰的标记或铭文。
  在市场监督方面和海关方面的有关规定与其他指令的规定大体相同。
  机械设备的技术结构文件内容应包括:
  ——机械设备全图及其控制电路图;
  ——检验机械设备是否符合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所需的详细图纸及其计算记录、测试结果等等;
  ——下列清单:
  ☆ 本指令的基本要求:
  ☆ 标准;
  ☆ 设计机械设备时所使用的其他技术规范;
  ——为排除机械设备所存在危险而采用的方法的描述;
  ——制造商需要从主管机构或主管实验室①获得的任何技术报告或证书;
  ——如果制造商声明其产品符合相关协调标准,技术文件中还包括给出测试结果的技术报告。这些测试可由其自己进行,也可由主管机构或主管实验室进行;
  ——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
  对于成批生产,为确保所有机械设备始终符合本指令有关条款而将实施的内部措施。
  注:①若一个机构或实验室符合有关协调标准中规定的评定准则,则被推定为主管机构或主管实验室。
  1、申请人/Applicant:
  公司名称:                            &&
  Company:                            &&&
  地  址:          网址(Web-site):          &&&
  Address:                              &&
  联 系 人:      电话(Tel):      传真(Fax):     &&
  Contact:              E-mail:          &&
  2、制造商/Manufacturer:
  公司名称:                            &&
  Company:                            &&&
  地  址:             网址(Web-site):      &&
  Address:                            &&&
  联 系 人:       电话(Tel):       传真(Fax):    &&
  Contact:              E-mail:          &&
  3、产品/Product
  产品名称:            使用商标:           &&
  Name:              Trade-Mark:          &&
  型号/规格(Type/model):                     &&
  4、如有多个型号同时申请认证,请详细说明各型号间的区别(可附页):
                                     &&
                                     &&
                                     &&
  5、构成产品的零部件是否已通过CE认证 □ 是  □ 否 如是,请提供证书复印件和测试报告。
  6、如果构成产品的零部件已获得其他认证请列出认证标志,并提供证书复印件
  7、文件资料要求
  电子电气产品:          工业机器:
  □ 说明书(使用、安装和维护) □ 机械规格表/机械全图
  □ 产品结构图(爆炸图)    □ 电路图
  □ 电气原理图         □ 电气元器件清单
  □ PCB图            □ 安全相关组件资料
  □ 关键零部件清单及安全证明  □ 油压回路图(若无此结构不考虑此项)
  □ 铭牌            □ 油压组件表(若无此结构不考虑此项)
  □ 气压回路图(若无此结构不考虑此项)
  □ 气压组件表(若无此结构不考虑此项)
  □ 操作手册
  □ 相关测试资料
  □ 相关计算资料
  □ 铭牌
  8、申请人声明
  兹声明本申请人是申请认证产品及其商标的合法拥有者,以上提供的信息完全属实,如因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我们将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期:
  以下是三家指定机构/代理公司提出的申请工作流程:
指定机构执行项目
申请人配合项目
申请人填写(CE-标志申请表)
前期咨询阶段
1.认证费用通过协议确定
1.所需认证产品介绍
2.告知基本技术资料需求
2.产品基本技术资料准备,样品准备
3.告知相关安全标准,提供相关指导
3.提交基本资料(机械全图,规格,电路图,液压图,气动图,相关测试资料,计算资料,技术手册,操作手册等)
1.相关安全标准解说
1.相关人员了解相关的安全标准要求
2.产品安全标准查核与修改建议
2.相关技术人员确认修改的可行性
3.相关基本资料分析,修改建议
3.落实资料修改
4.讨论确定系族产品的差异,确定验证型号
4.相关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5.产品风险评估及对策讨论
5.讨论确定申请认证产品的可能风险处
6.建议测试方法
6.相关技术人员根据工厂条件建议、确认测试方法
文件资料准备阶段
1.撰写机械指令基本卫生与安全要求查核报告
1.准备试验台,试验样品加工
2.技术资料修正
3.计算资料补充,修正
2.撰写产品安全标准查核报告
3.撰写产品风险评估报告
4.编写CE技术安全技术文件(TCF)
1.确认一切准备妥当
2.做相应的验证测试
3.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1.配合认证工程师做验证工作
2.确认验证工程师所提修正建议
1.验证修改建议执行情况
2.汇整CE安全技术文件TCF,审核。
3.注册发证
1.相关资料补充(如有需要)
  1、制造商向相关指定机构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申请人填写CE标志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指定机构(如要求,还应提供一台样机)。
  3、指定机构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指定机构。
  5、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指定机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指定机构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指定机构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如果试验不合格,指定机构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指定机构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指定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
  14、申请人签署EC合格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志。
  经续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的代理认证的步骤如下:
  发电机组CE认证
  在收到客户详细产品技术资料后,提供报价单给您审核。
  1)费用
  按照一个系列三四个型号计算,估计大约费用为RMB55,000左右。包括测试费(MD+EMC)+证书费+辅导费。重测费用另计。
  此外请注意,我们可以单独监测MD指令核发证书。这样EMC监测省略掉的话,费用可以减少RMB10,000左右。当然最完善的是MD及EMC均进行检测核发证书。
  2)时间
  收到客户样品、技术文件以及相应款项后,在三周工作日内完成监测工作。如果测试合格,会在三周内核发CE证书及测试报告。
  认证流程如下:
  1)价格商定后我们会签署合约书,客户依照合约书中付款条件支付款项。
  2)提供检测标准以及更详细的测试条目,以备客户制作样品。
  3)辅导客户制作相应文件资料,如标贴,结构图,零件表,材质证明等等。
  4)样品及文件备好后,进行检测工作。
  5)测试报告审核与发CE证书
  如果检测中出现失败项目,我会要求客户修改样品重新提交样品。直到产品符合有关检测项目。
EC合格声明
我们(制造商名称)声明下列机械由我们全权负责:
机械名称:
机械型号:
出厂编号:
制造年度:
该机械符合:98/37/EEC机械指令;(73/23/EEC低电压电气指令;89/336/EEC电磁兼容指令)……
用户如对该机械作出修正、补充或不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则由用户自行负责。
我们将把下列技术文件存档供检查:
使用说明书
(其它技术文件)
(电话)       
(传真)       
(用印刷体)
(签发地点和日期)
附件:基本安全要求核对表
(法人代表姓名)
(用印刷体)
(声明人签名)
EC合格声明样本中,如果产品属于机械指令附件IV中所列出的危险机械(与内燃机相关的:地下作业机械用内燃机),必须说明并附有指定机构出具的证书。
EC合格声明
我们(制造商名称)声明下列机械由我们全权负责:
机械名称:
机械型号:
出厂编号:
制造年度:
该机械符合:98/37/EC机械指令;(73/23/EEC低电压电气指令;89/336/EEC电磁兼容指令)……
此外我们声明,该机械的结构与经历过EC型式试验的样机是一致的。因为该机械是属于机械指令附件IV中的危险机械,所以它附有由指定机构发给的EC型式试验证书。
指定机构:(名称、地址)           &&
EC型式试验证书号:No:            &&
用户如对该机械作出修正、补充或不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则由用户自行负责。
代理商            制造商
(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
(地址)          (职务)
(电话)          (地址)
(传真)          (电话)
(用印刷体)        (用印刷体)
(签发地点和日期)      (声明人签名)
附件:1.根据机械指令第8条2(C)所使用的EN协调标准清单。
   2.EC型式试验证书。
表格批准号OMB  批准有效期03/8/31
美国环境保护局非道路用申报单
进口非道路用发动机和装备于非道路用设备或非道路用车辆上的非道路用发动机
应符合联邦大气污染法规
美国环保局认证与合格评定部
&U.S.E.P.A,Certification& Compliance
Division (6405-J)1200PennsylvaniaAve.N.W.,WashingtonD.C.20460
                                            &&
  进口商必需为进口每一种非道路用发动机,包括非道路用设备或非道路用车辆装用的非道路用发动机,填写和持有本申报单。但是每批发运的货物也可使用一份申报单,只要附有能充分按下列要求说明每种发动机的所有资料。当有要求时,应将本申报单副本及附件提交美国海关服务处(根据42 USC
12.74)。注意:虽然只有方框6的进口需要有环保局的特别书面核准,但是海关可能会要求环保局对进口商提供的文件和使用本申报单进口的任何产品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对用于驱动飞机、机车或雪地车的发动机无需使用本申报单。对于道路车辆或功率大于19kW(25Hp)的点燃式非道路用车辆,应使用3520-1申报单。请核对下列各方框,在需要进口的发动机条款前做上记号。
  下列非道路用发动机须经美国环保局认证,并加贴标志:
压燃式发动机:燃用柴油,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PG),丙烷,菜籽油,甲醇,乙醇,氢气,生物柴油,再生气(RFG),煤炭衍生燃料,或其它代用燃料,并且
 功率<19kW(25Hp)和每缸排量最少为50cc,日后生产;
 19kW(25Hp)≤功率<37kW(50Hp),日后生产;
 37kW(50Hp)≤功率<75 kW(100Hp),日后生产;
 75 kW(100Hp)≤功率<130 kW(175Hp),日后生产;
 130 kW(175Hp)≤功率≤560 kW(750Hp),1996年 1月1日后生产;
 功率>560 kW(750Hp),日后生产(根据40CFR 89.102)
点燃式发动机:燃用汽油,甲醇,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丙烷或其它代用燃料,并且
 功率≤19 kW(25Hp),日后生产(40 CFR
90.2(a)),但排量≥50cc的农用或建筑机械用手持式发动机在日前不受限制(根据40 CFR 90.2(b))。
  1)任何申请人如故意假报或瞒报,删改或掩盖重要事实,可处最高达250,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长达5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根据18 USC
1001)。任何申请人如非法进口非道路用发动机可处每台最高达27,500美元的罚款(根据42 USC
7524),并可没收全部进口担保金,如有(根据40CFR 98.612,90.613),并由海关查封发动机(根据19 CFR 162.21 )。
  2)任何人如制造和分销、销售、提供销售或推销虽然符合EPA认证要求,但不具备认证证书的发动机,则每违规1次可处最高达27,500美元的罚款。
  (根据40CFR 89.1003(a)(1), 89.1006(a)(1), 90.1003(a)(1), 90.1006(a)(1))
EPA表格3520-21(修订1-01)
环境保护局
Washington,DC 20460
非道路用发动机或装备于非道路用设备或非道路用车辆上的非道路用发动机申报及说明
港口代码:
进港日期:
进口报关号
发动机生产商
机型、型号和机号:
发动机生产日期:
  月  年
□标在发动机上□标在其它地方(须注明)
额定功率(规定值和检测值kW/Hp):
          &&
□kW     □Hp
配套主机生产商,型号、机号和设备型式(注:运载非道路用设备的卡车可按道路车辆的法规要求,见3520-1表):
有关各方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证明:兹证明,本申请人已经阅读并了解本申报单的目的、申报虚假材料或提供误导性住处或掩盖事实真相将受到的处罚。本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无误,并已随此表附上所有必需的全部附件。本申请人授权环保局执法人员按清洁大气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或测试。本申请人是物主、进口商或其代理。
进口商(名称,地址,电话):
物主(名称,地址,电话)
             &&
             &&
姓名、公司和电话(打字或用印刷体书写)
□1美国认证合格发动机—非道路用发动机,贴有用英文书写的美国环保局排放控制标签。
2由持有美国环保局现行认证证书的发动机生产商进口的不合格发动机。
□2a.生产商拥有自用豁免一进口须遵守40CFR 89.906,90.906规定限制,并贴有相应标签。
□2b更换发动机的豁免一进口须遵守40CFR 89.1003(b) (7),90.1003(b)(5)规定的限制,并贴有相应标签。
3由设备或车辆生产商或船机改装厂进口的不达标压燃式发动机
□按生产商灵活条款进口的发动机,须遵守40CFR 89.102规定的限制,并贴有相应标签。
4按照更换或生产商灵活条款重新进口的美国原装设备或车辆,包括其装用的不达标发动机。
□发动机贴有相应标签,并且进口商能证明是美国原装件(例如有美国的出口证明)。
5凭海关担保书临时进口的不达标发动机—环保局要求至少按其全额价值担保。
□5a.根据40CFR 89.611(b)(1)或90.612(b)(1)规定,供修理或改装用。
□5b.根据40CFR 89.611(b)(2)和89.905或90.612(b)(2)和90.905规定,供试验用。
□5c.根据40CFR 89.611(b)(4)和89.907或90.612(b)(3)和90.907规定,供展示用。
□5d.根据40CFR
89.902和89.909或90.901和90.909规定,供出口到非道路用发动机排放标准与EPA标准不同的国家用。发动机和集装箱均应贴有或附有“仅供出口”标签。
6凭环保局授权书进口的不达标发动机
□6a.比赛专用一符合40 CFR 89.611(e)或90.612(e)中一项或多项准则的比赛用发动机。
□6b.困难豁免一环保局根据不可预见的极端困难或异常环境情况批准进口。
环境保护局
Washington,DC 20460
7在特殊条件下进口的不达标发动机
□7a.由海关清单所列发动机生产商出具信件证明,在所有重要方面均与美国认证合格的发动机相同,并经海关裁定并经环保局复审通过。根据40 CFR
89.611(c)(3)或90.612(c)(3)规定,进口后不得再用于转卖。
□7b.用于固定式用途,并将在同一建筑、结构、设施或装置场所连续驻留超过12个月,或者在全年运行期内持续使用一个季度(按40 CFR
89.2非道路用(2)(iii),90.3非道路用(2)(iii)的规定)。环保局极力推荐发动机应加施“仅供固定用”标签。处罚:任何申请人如违反或企图违反对固定式发动机驻留时间的要求,则每违反一天可处最高达27500美元的罚金(按40
CFR 89.1003(a)(5),89.1006(a)(5),90.1003(a)(6),90.1006(a)(5)的规定)。
□7c.属于采矿安全和健康管理局(MSHA)法规管理的地下用或地下采矿设备用(根据40 CFR 89.1,90.1,30CFR
7.31,32,36,56,57,70,75规定)。
□7d.属于豁免的国家安全用,并贴有相应标签(按40 CFR 89.611 (c)(1),90.612(c)(1)的规定)。
□7e.点燃式发动机,功率≤19kW(25Hp), 用于休闲车,转速≥5000rpm,不带调速器,或用于航模发动机(按40CFR
90.1(b)(5)的规定)
□7f.3台或3台以下非道路用点燃式发动机(非压燃式),功率≤19kW(25Hp),进口后不用于转卖。进口商必须是此前从未用过个人使用豁免的(按40CFR
90.611的规定)。
8由外国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临时进口的不达标发动机
□8a.由个体进口商进口,供非本地居民个人使用,使用时间不超过海关核准期限。
□8b.由外国政府派驻美国的武装部队成员或工作人员进口的,这些人员是经美国国务院书面核准可以自由进入美国的,或由持有在美国工作准入证的外国武装部队成员进口的。
9由环保局认可的独立商业进口商(ICI)进口的不达标压燃式发动机
□9a.按照环保局根据40 CFR 89.605规定为特定厂家、型号、年型所颁发的有效合格证书进行修改用者。
□9b.根据40 CFR 89.609规定进行修改和试验用者,非道路用发动机机龄须至少为6年。
□9c. 供根据40 CFR 89.611(b)(3),89.906(b)的规定,为取得环保局认证证书而进行的预认证试验之用者,需有海关担保书。
对9a,9b,9c,应由独立商业进口商(ICI)指定存放地点(需注明):          &&
10在环保局排放法规实施前生产的无排放控制非道路用发动机
无排放控制非道路用压燃式发动机(按40 CFR 89.611(f)(1))(选择一项做上记号) :
□10a.功率<19kW(25Hp),日前生产,或功率<19kW(25Hp),而每缸排量〈50cc
□10b.19 kW(25Hp)≤功率<37 kW(50Hp),日前生产。
□10c.37 kW(50Hp)≤功率<75 kW(100Hp),日前生产。
□10d.75 kW(100Hp)≤功率<130 kW(175Hp),日前生产。
□10e.130 kW(175Hp)≤功率<560 kW(750Hp),1996年 1月1日前生产。
□10f.功率≥560kW(750Hp).原在日前生产。
无排放控制非道路用点燃式发动机(按40 CFR 90.612(f)(1)):
□10g.功率≤19kW(25Hp),原在日前生产(某些手持式为日前生产)。
□10h.功率>19kW(25Hp),并且不是非道路车辆(对于功率>19kW(25Hp)的点燃式车辆,应使用3520-1申报表)。
EPA表格3520-21(修订1-01)
环境保护局
Washington,DC 20460
  收集本信息是为了确保进口至美国的非道路用发动机能符合适用的排放要求,因此填报本申报单是强制性的(根据40 CFR
89.601及以下各条、90.601及以下各条和清洁大气法第203节和第208节)。提交环保局的材料中,如有保密要求,将根据第40篇第1章第2部B分部所规定的政策予以保护。为收集本信息所需的公开报道和记录保存的负荷量估计为每填报一次平均需耗时30分。负荷量是指个人为联邦局撰写、保管、保存、展示或提供信息所耗费的总时间、工作量或资金。这包括需要用于阅读申报须知,开发、获得、安装和使用为收集、检验和验证信息、处理和保管信息、以及展示提供信息所需的技术和系统,调整现有方法以符合以前适用的申报须知和要求,培训工作人员回应信息收集,搜索数据源,完成和审议信息的收集、传递或揭示信息等所需的时间。联邦局不能进行或资助、并且也不要求申请人去回应信息收集,除非能出示当前有效的OMB控制编号。请把对环保局对本项信息的需要、所提供的对负荷量评估的准确性以及为尽量减少回应负荷量而建议的任何方法(包括采用自动收集技术)的评论意见寄交环保局局长。
地址:Collection strategies Division,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2822),1200 Pennsylvania
Ave.NW.Washington,D.C.20460。信件中应有OMB控制编号。请勿将填好的申报单寄至该处。
一、压燃式发动机
1996年,日本建设省(MOC)开始实施针对某些工程机械的第1阶段排放限值。以后,又提出了第2阶段的排放限值,但实施时间尚未完全确定。日,日本国土交通省(MOT)和环境厅(EA)发布省文,对大气污染防治和道路运输车辆环保标准作出了修改,增加了上牌照的特种车(不作道路客货运输用的特种车辆)用柴油机的排放法规,适用功率范围为>19kW和<560kW,下一步准备再增补小于19kW和大于等于560kW的柴油机,以及使用汽油机和液化石油气的特种车方面的内容。目前,MOT/EA法规和欧盟法规一样,对19kW以下的柴油机尚不作控制。
  MOC法规的限值及实施日期见下表:
总功率Pe(kW)
CO(g/kWh)
HC(g/kWh)
NOX(g/kWh)
PM(g/kWh)
烟度(不透光度)
实施日期①
7.5≤Pe<15
隧道用工程机械
15≤Pe<30
通用工程机械(三种关键设备:挖掘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推土机)
30≤Pe<272
通用工程机械(其他机械)
隧道用工程机械
19≤Pe<37
通用工程机械
37≤Pe<75
75≤Pe<130
130≤Pe<560
  注:①实施日期:第1阶段按设备使用日期计,第2阶段按设备生产日期计。
  试验方法:对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的检测,MOC法规使用ISO 8178-4中的C1循环(8工况)。对烟度的检测,MOC法规使用日本JCMAS
T-004规定的方法,在8工况稳态和无负荷急加速状态下测定。
  对试验用燃油含硫量的要求:现行燃油的含硫量为500ppm,2004年末的目标值要降低至50ppm。
  二、点燃式发动机
  日,日本陆用内燃机制造商协会(LEMA)发布了一项在协会成员范围内实施的自愿性法规,对在日本国内销售的小型通用汽油机提出了排放限值标准,适用范围为19kW以下的通用小型汽油机,覆盖了自10至将近1000mL的排量范围和广泛的通用用途,但不包括应急、备用、竞赛和其他特殊用途。符合规定限值要求的发动机上可以标以专门的LEMA排放徽记或标签。该法规的内容(包括限值)是以美国EPA通用小型汽油机排放法规为基础的,这是出于全球协调统一的考虑。具体的限值要求如下表所示:
发动机类别
档次(与EPA法规相应)
排量(mL)
第一阶段(g/kWh)
第二阶段(g/kWh)
≥66至<100
≥100至<225
≥20至<50
新发动机应满足限值要求
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应满足限值要求
  实施时间:第一阶段——日(手持式与非手持式)
  第二阶段——日(非手持式),日(手持式)}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单缸柴油机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