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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大联紫遵轩红木家具厂与栖霞浩迪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21号原告东阳市大联紫遵轩红木家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环柳村环龙。组织机构代码:L。负责人王一健,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王大光,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栖霞浩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民营经济园。负责人吕新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日明,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阳市大联紫遵轩红木家具厂与被告栖霞浩迪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家具一宗,货款共计人民币7295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日、5月31日分两次向被告交货完毕,被告承诺将于日支付货款,但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特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9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商品销售合同》一份,收货条一份。被告辩称,被告从未和原告发生过家具买卖合同,原告所诉主体错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日,案外人王玉红以“浩迪果蔬气调”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购买原告家具一宗,价值729500元。日,原告将家具一宗送给王玉红,王玉红在收货条上签字,并注明于日付款。但该货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实王玉红购买家具的民事行为是代表被告实施的,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阳市大联紫遵轩红木家具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海林人民陪审员  杨福成人民陪审员  慕宝友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臧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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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铭华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创建于1996年,是一家专业生产红木家具、实木家具为主的现代化企业。公司坐落于全国闻名的工匠之乡东阳,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形成了集开发,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中型东阳红木家具生产企业。家具产品包括:“森林之家”全实木套房家具系列和“铭华红木”中式古典红木家具两大系列。&&&多年来,公司始终坚持“诚信、团结、创新、进取”的宗旨,服务于社会和广大消费者。我们以谦逊、务实、共赢的精神为客户提供最高品质的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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