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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简介
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是我院的省级精品课程,是我院法律专业的必修课。民法基本内容主要由六大部分组成,即民法总论部分,人身权部分,物权部分,债权部分,继承权部分和侵权行为部分。法律专业另开设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继承法,故本课程不包含上述内容在内。本课程主要教学目的和要求是,通过有关教学活动的进行,使学生充分了解和掌握民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体系,熟悉民法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制度,确立民法的法律意识,理解民法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能够正确地运用民法的规范处理民事诉讼纠纷,具备对民法理论的认识能力和民法实务操作能力。同时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民法学是一门体系庞杂、内容博大精深的课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学》课程逐步成为法学专业的支柱课程,特别是结合地方普通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不断增加本课程的学分数,并完善课程体系正和课程内容,为学生更好的深入理解和吸收民法理论,并进一步地实现理论联系实际,达到学校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而进行的探索与创新。
&正在播放: 债的转移
&&债的转移&&债的消灭
重点: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难点:并存的债务承担 
疑点: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效果
&&& 2(1)(2)(3)
&&& (1)(2)(3)(4)
&&& 2(1)(2)(3)
&&& 3(1)(2)(3)
&&& (1)(2)(3)(4)
(1)&下列关于债的移转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3)&2(&&& )
(6)&?(& )
(7)&(& )
(10)&3030(&&& )
(11)&1042500010728000223000?(&&& )
(12)&(&&& )
(15)&100(&&& )
(16)&(& )
(19)&张某与某作协签订小说写作合同,需在一年内完成戏剧两部,作协支付稿费1 0万,张某拟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牛某以抵销个人所负债务10万元。该合同权利( )&
&&&&A.通知作协后即可转让
&&&&B.依该合同的性质不能转让
&&&&C.可以部分转让
&&&&D.因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转让
(20)&甲公司和乙运输公司签订了一货物运输合同,后来乙公司想将自己的部分债务移转于另一运输公司,则( )
&&&&A.应通知甲公司
&&&&B.应当经甲公司同意
&&&&C.不必经甲公司同意
&&&&D.不必通知甲公司&&
(7)&?( &&&)&
(11)&5100?(&&& )
&&&&D.5050
&&&&B.300010111010
(14)&(&&& )
(15)&500(&&& )
(18)&丁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2000年10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对丁公司的100万元的债权由丙公司享有,但未通知丁公司。同年12月,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丁公司归还欠款,有关该案的错误表述是()
&&&&A.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取得丁公司的同意
&&&&B.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通知丁公司
&&&&C.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该协议对丁公司不发生效力
&&&&D.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履行债务
(1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食用油买卖合同,现甲公司拟将其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须经乙公司同意方可进行
&&&&B.丙公司有权取得非专属于甲公司的、与主债务有关的从权利
&&&&C.甲公司对乙公司仍须承担连带责任
&&&&D.丙公司有权主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3.判断4.填空5.简答
(8)&简述债的移转与债的变更的联系与区别。
甲、乙两公司签订购销钢材的合同,约定乙在30日之内向甲交付约定质量的钢材200吨。在履行期届至前,乙的货源发生问题,不能如期按约履行交货义务,遂把部分债务转让给丙公司,但未告知甲,也未经甲同意。后丙向甲交货,但所交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甲乙的约定。
&&& 问:(1)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 (2)甲公司对丙公司所交货物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 (3)丙公司对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 (4)乙公司是否要对甲公司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答:(1)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转让行为无效。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债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故该转让行为无效。&&&
&(2)甲公司对丙公司所交货物构成不当得利。由于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移转行为无效,故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履行行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对甲而言属于不当得利。&&&
&(3)丙公司对甲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因为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移转行为无效,故丙未加入到甲、乙合同并成为债务人,不用对甲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4)乙公司要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首先,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移转行为无效,故乙仍然是惟一的债务人。其次,丙公司不构成第三人的履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中,丙公司的履行是未经甲、乙公司约定的,故不符合该规定。退而言之,即使丙公司的履行构成第三人履行,根据上述规定,在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甲、乙公司的约定时,也应该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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