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最先制定自行车制定管理制度度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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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邑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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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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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分局,各工商所、相关科室:
为切实贯彻落实《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我县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工作,按照市局工作安排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条例》以及《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销售,促进我县超标电动自行车带来的交通&乱象&的治理,进一步优化城乡交通环境,提升文明城市形象。
二、组织领导
为有力推进我县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工作,县局决定成立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时岗任组长,副局长江涛为副组长,各副局长对分管工商所负责;市场科、消保科、执法分局、注册登记科、商广科、法制科、办公室、人教科、后勤中心、信息分中心、各工商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工作组。其中,办公室设在市场科,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督查工作组设在人教科,负责对全局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效能督查。
三、部门职责
(一)市场科:负责制定总体工作方案;负责牵头协调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工作,对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抽检、监督;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据市场监管职责制定监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各所开展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工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消保维权工作。
(二)执法分局:负责组织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销售案件;指导各工商所案件查处工作;统计报送案件查处信息。
(三)注册科:负责依法对各类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工作。
(四)商广科:负责电动自行车行业商标、广告监管工作;指导电动自行车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指导针对电动自行车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案件的查处。
(五)法制科:负责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并组织培训;负责涉及电动自行车违法销售案件的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负责系统行政执法工作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调研工作。
(六)办公室:负责根据市委宣传部印发的总体宣传方案要求,结合县局各业务部门需求及其基础宣传材料,拟定落实具体宣传方案,联系媒体和利用政务微博开展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新闻宣传工作,组织业务部门接受媒体采访;负责指导和协助各业务部门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七)人教科:负责对全局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效能督查。
四、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条例》正式公布前。(日至日)
1.市场科、法制科等部门要围绕《条例》《办法》《成都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细则》等规定,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别组织基层工作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确保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各工商所要严格执行&网渔式&监管工作法,对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完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主体监管台账,力争销售管理工作全域覆盖,确保监管对象落实到每一个电动自行车经营者。
(二)第二阶段:《条例》公布之日起至实施前。(日至日)
1. 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分片组织我县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开展《条例》《办法》的宣传、讲解工作,将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政策、制度以及措施宣传到每一个经营者,让每一个经营者了解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新政,使其自觉不再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产品,并主动销售由经信、质监、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共同推荐的符合《办法》技术参数要求,并即将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电动行车产品。
2. 对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现有不符合我市产品目录的&存量&商品处理、消费者退换货等环节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摸排和风险评估,正确引导电动自行车经营者采取合法、有效地措施处理现有超标电动自行车&存量&,建立健全风险预防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防控预案,防止群发性事件发生。
3. 通过发布《消费提示》、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等多种形式,在消费者中宣传我县电动自行车管理新政,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办法》技术参数要求并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4. 逐户督促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进货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信、质监、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产品已符合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条件。
5.会同质监等相关部门做好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申报、审核和公布等各项工作,为企业提供产品目录申请事宜的解惑答疑服务。
(三)第三阶段:《条例》正式实施后。(日至6月30日)
1.开展为期半年的集中整治行动,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的要求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进行治理,禁止电动自行车经营者销售未纳入《目录》或与《目录》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规范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各类涉及电动自行车销售的违法案件。
2. 结合&网渔式&监管工作法,逐户督促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采取张贴《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复印件、产品目录摘录等方式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有效《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产品已纳入《目录》,符合本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条件。
3.持续强化宣传,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引导消费者主动查验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销售资质和销售现场的相关公示内容,自觉抵制购买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4.认真做好消费纠纷的投诉受理、行政调解等工作。对因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事先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无法登记上牌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协助消费者进行退换货,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第四阶段:(日至日)。
根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总结,查漏补缺。同时,通过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等多种方式,巩固整治效果,维护我县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工作良好局面。
(五)常态化管理:(2018年至2020年)。
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工作转入常态化,做好销售环节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强化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自律意识,督促其按照《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是县委县政府近年来以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省市主要领导均高度重视,多次对管理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显示出我市抓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决心和信心。各单位也要相应的把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工作提到当前重要工作日程上来,稳妥有序地推动。
县局各成员单位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统一口径,按阶段组织督查落实、注重成效;各所所长必须亲自挂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力求实效。
(二)加强督促检查。一是县局领导实行分片包干制,按照&责任区域分工表&,对责任工商所完成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二是由县局人教科制定详细的督查工作方案,组织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三是对不重视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工作、工作状态存在明显问题和差距的单位,不得参与先进单位的评选。四是人教科要不定期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工作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强化协调配合。要增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同时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联合治理机制,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多方联动、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县局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总头,统筹协调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县局各科室作为具体实施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增强工作合力。
(四)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各单位要提前谋划、提前部署,做好宣传准备工作。《条例》公布以及正式实施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大规模、高密度、多角度、多层面的宣传,组织各类新闻媒体深入解读《条例》的各项规定,及时报道整治工作动态,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既要在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滚动宣传,又要组织力量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校园开展集中宣传,并切实做好舆情分析和引导工作,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宣传到位,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 2、 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督查责任区域分工表
3、成都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细则
&&&&&&&&&&&&&&&&&&&&&&&&&&&&&&&&&&&&&&&& 成都市大邑工商行政管理局
&&&&&&&&&&&&&&&&&&&&&&&&&&&&&&& 日
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督查责任区域分工表
局领导&责任科室&责任区域&&&
时岗&财务科&出江所&&&
宁守国&法制科、注册登记科&城关所&&&
黄涛&商广科、消保科&悦来所&&&
江涛&市场科、信息分中心&安仁所&&&
卢海鹰&办公室、后勤中心&沙渠所&&&
张兴全&人教科& 城郊所&&&
陈军&执法分局&王泗所&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的规范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电动自行车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第三条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和《办法》要求的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纳入《目录》的,禁止在本市销售和上牌登记。
纳入《目录》管理的电动自行车除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的规定,还必须符合下列强制性要求:
(一)最高车速&20km/h;
(二)电器系统不得具有可调节最高车速的功能;
(三)具有超速自动断电功能的限速装置,且必须固封;
(四)空车质量&40kg(不含电池)且整车质量&55kg(含电池);
(五)电动机功率&300W;
(六)蓄电池的标称电压&48V;
(七)具有脚踏行驶能力;
(八)轮胎宽度&66mm;
(九)前后轮中心距&1200mm;
(十)装饰宽度&500mm;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检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活动。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内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抽查和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日常监管;
(二)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
(三)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
(四)查处销售未纳入《目录》或与《目录》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五)查处取缔各类无照经营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六)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群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促进行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
市消费者协会应当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不得销售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采取张贴《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复印件、产品目录摘录等方式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目录》和由工商、质监、经信、公安、环保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产品已纳入《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
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介绍《目录》要求和《通告》内容,公示的《目录》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变造。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加(改)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撤除、改动限速装置;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搭蓬加伞、安装挂架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或者更改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等影响电动自行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不得介绍消费者到其他地方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专业市场的举办者或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市场&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禁止市场内经营者销售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二)市场举办者或经营管理者必须在市场内醒目位置张贴并督促经营户在店堂内张贴《通告》,并建立检查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电动自行车准入制度、进货查验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消费纠纷调解处置制度等,督促场内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四)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销售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纳入《目录》进行检查,发现销售未纳入《目录》电动自行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及时调解处理一般交易纠纷,并对外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协助购买到未纳入《目录》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进行退换货。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亮照经营,不得无照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要建立电动自行车稳定购货渠道,不得从无生产资格的个人手中购进电动自行车或购进来路不明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等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等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商品退换货义务,对消费者因购买未纳入《目录》或者与《目录》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登记上牌的,应依法予以退货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质量抽检工作。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八 消费者只能向具备销售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主动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及《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等相关资质。
第十九条 消费者因购买到未纳入《目录》或者与《目录》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予以退换货,对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退换货但拒不履行退换货义务的,消费者可以通过&1231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要按各自管辖区域、职责范围,充分利用当地各类新闻媒体定期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公开进行披露,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合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销售未纳入《目录》或与《目录》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销售未纳入《目录》或与《目录》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举报销售未纳入《目录》或与《目录》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奖励: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举报人为实名举报或有具体的联系方式;
(四)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线索;
(五)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
(六)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以及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均不属于本细则举报奖励范围。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姓名、家庭住址、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受理该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上述举报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内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标准为每起案件最高1000元。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的奖金,可以适当增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具体指导、督促检查、质量抽查、行为规范和行政处罚等方式实现。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办法》,切实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监管。监管重点及内容为:
(一)《目录》和《通告》公示情况;
(二)产品质量承诺情况;
(三)《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
(四)产品质量合格证;
(五)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六)进货台账;
(七)进货凭证;
(八)供货单位资格。
第二十九条 当接到关于电动自行车问题的投诉、举报后,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托&金信工程&,结合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监管档案,实行信用监管和分类监管。
监管档案的内容包括: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名称、工商登记注册号、经营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业主、联系电话、经营电动自行车的品种、检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和行政处罚记录等。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发现销售未纳入《目录》或与《目录》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据《条例》予以处罚;二次以上发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责令经营者停业整顿,并可纳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质监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销售未纳入《目录》或者与《目录》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电动自行车的,依据《条例》责令改正,并对产品进行下架封存,根据情节处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抽查质量不符合《目录》标准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产品复检仍不合格的,相应产品从《目录》中删除。
对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质量抽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对抽查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依据《条例》处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未建立或虽建立但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以及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电动自行车专业市场的举办者或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市场&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责令改正。
第四十一条 对无照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办法》及国家有关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法规作出新的规定和要求的,本细则将及时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证书》,是指目录确认部门(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依据《办法》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申报的某一具体品牌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经会审合格批准纳入《目录》管理后,向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颁发的证明文件。
产品目录摘录,是指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将《目录》中仅与自身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有关的部分信息(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等)从《目录》中予以摘抄,形成的书面记载。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大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大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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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自行车:社区里的“头疼事” 处理有好办法
  天津北方网讯:昨天是农历腊月二十四,民俗有&二十四,扫房子&的说法,每到这个时候,做卫生、扫房、换窗帘,主妇、主夫们忙得不亦乐乎,为的就是把家里收拾得一尘不染,新年有个新气象。小家如此,&大家&更是不能马虎。最近,很多街道社区都在组织年前清理楼道杂物的活动,一来迎接春节,二来保障安全。然而,自行车没处存放、废旧自行车无人认领、二手自行车缺少交易市场、自主处理又缺乏法律依据&&社区主任们不禁挠头。
  难题:
  当社区管理遭遇废旧自行车
  老旧社区较多,很多社区没有集中的存车处,于是自行车就被随手放在了楼道里。在市政里小区记者看到,12个楼栋,每个楼栋一层楼梯下都扔着几辆废旧自行车,有的只有车架,有的锈迹斑斑。不光是楼里,在社区的公共区域里,铁栏杆上、窗台底下、墙脚,也都能看到这些废旧自行车,小区居民贾伟说,小区环境收拾得挺好,就是那些破自行车挺碍眼的,影响环境。
  梅江香水园是个较新的社区,然而记者在多个楼栋里也看到了相似的情景&&自行车随意堆放情况严重。其中,最里面压着的大多是废旧自行车,靠在外边点儿的是经常使用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虽然物业&春节期间楼道里禁放杂物&的告示赫然贴在告示栏里,但每天进出楼道仍是项&技术活儿&。住在四楼的阎奶奶说,&这么干净的楼道里,放这些车子,碍事不说,关键是挂一下碰一下,也挺危险的。&
  &要有地方放我们也不愿意给社区添堵不是,小区停汽车地方都不够,更别提存自行车了。每栋楼门口是有个停车的架子,可是没遮没拦的,雨打风吹,放几天车子就坏了。电动自行车更是不敢停外面,丢了咋办。&玉水园社区的翟瑜说。
  当自行车不再是人们主要的出行工具时,不常骑的自行车,放哪?没用的、甚至报废的自行车,咋办?如何放置和处理自行车成为社区管理的新话题。
  难办:
  如何处理难倒众多部门
  春节前,昆明路社区居委会组织各个楼门栋清理楼道杂物、打扫卫生,迎接春节。然而,老旧社区里的废旧自行车成了居委会干部们挠头的事情。&说是废旧自行车,可是你就是不能私自处理,有人认的咱可以让他放到社区公共存车棚里,就怕那没人认领的,大小不计那也是个物件,扔也扔不得,留也留不得,真为难。&居委会主任赵姐说
  新兴南里社区内街道狭长,废旧自行车占用了本就不宽的道路,有的干脆倚在消防栓上,造成了不小的安全隐患。社区民政主任张娟说:&社区里这样的废旧自行车很多,前几天看见一则消防通道被废旧自行车挡住没法灭火的新闻,就更胆战心惊了。我们社区曾经多次联系各部门解决,可是居委会没有执法权啊,只能等着派出所定期来收,每次公示都要经过很长时间,每次也就能处理一两辆,得不到根本解决。我们能做的只有适时把废旧自行车挪一挪,放在一个不碍事的地方,还得贴公告告知车主,毕竟是人家的私有财产。&
  公安和平分局自行车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说:&对于社区里的废旧自行车,我们每隔半年都会清理一次,处理方法是由社区申报无主车辆,然后贴出通告公示,15天内无人认领的将作废车处理。不过,在公示期间大部分车辆都被领回去了,继续在那里堆着,因为除无主车辆外,那些老旧自行车即使再破民警也无权处理。有的居民因为没看见公示,车就被处理了,还引发了与我们的纠纷,因此处理的时候我们也很谨慎。不过我们也在积极想办法,希望广大居民们能够集思广益,一同想出一套完善的处理办法出来。&
  那么,废旧自行车可不可以按照废品回收呢。&不敢收啊。&哈密道废品回收站工作人员史林杰告诉记者,&大部分自行车经过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若无法修理,自行车的车架可以做钢铁回收,轮胎则可以做橡胶回收。有些车辆部分零件保存完好,经过拆卸组装后还能使用。但自行车和井盖都属于禁收废品。公安部门规定,回收自行车必须登记卖主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手续没弄好,要承担责任。不光我们这不收,只要是正规的废品回收站都不会收的。&
  律师:
  处理无主物应程序合法
  针对废旧自行车的处理方法,记者特意咨询了和平区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耀律师:&自行车属于私人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以,尽管是旧自行车多年不使用,仍然是有主物。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处分业主自行车。但是,如果确认是业主丢弃的无主物,物业公司则有权清理了。&
  张律师建议,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有权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业主则应当履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义务。这样就可以首先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一个《本小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划定禁止停车的区域,如果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停放车辆,物业公司有权清走并代为保管。在经过一定保管时间后仍无人认领,则由物业公司张贴布告公示。公示期满视为丢弃物,物业公司有权处理,所得费用用于小区维护。如果表决程序合法,则《本小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即生效,业主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张律师提示,公示通告不得少于两次,每次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公示通告应当贴至每栋单元楼。在清理无主自行车过程中,物业公司要拍照并连同公示通告照片一并存档。
  支招:
  处理废旧自行车也有好办法
  废旧自行车的确令人头痛,不过一些社区独辟蹊径的做法为清理自行车提供了多条有效的途径:
  在和平区庆有西里社区,记者发现这里的废旧自行车数量很少。社区书记王金荣说,&其实还是态度问题,我们社区解决废旧自行车问题的方法就是恳谈,在清理之前挨家挨户地询问沟通,&你家有没有废旧自行车?某某地方的自行车是不是你家的?&如果是,就建议居民尽早处理,如果不是,居委会就代为处理,只要事先沟通好了,就不会再出现纠纷。&
  北京的一社区,解决废旧自行车问题的方法更是别出心裁,该社区在小区张贴通知:居民家中若有废旧自行车,统一交到一个地点可以领取30元的奖金,该小区从上交的自行车中选择一部分车况较好的成立一个爱心自行车队,社区居民可以免费使用,方便出行。
  此外,在全国范围内也有不少小区成立志愿修车队,对长期不用的自行车进行集中维修,这样,被遗弃的自行车在车主手里又可以继续使用,既能避免浪费,又能践行环保,这些处理方法都很值得天津的各社区、街道借鉴。
  天津理工大学的艺术专业每年都有让废旧自行车&艺术重生&的课程,而天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工业设计专业学生在老师们的带领下,也开展将废旧自行车进行拆解、改装再利用的项目,其中不少都是从社区里收购的废旧自行车,一些废旧自行车在争得居民的同意后就被送到学校里废物利用。
  公安和平分局自行车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说,居民家中若是有废旧自行车,可以主动送到各公安系统的自行车管理办公室处理。
  张耀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是否可以呼吁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如像家电一样出台一个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居民在购买新车时可以拿旧车抵一部分车款,或是开放一些二手车交易市场,集中收购废旧不用的自行车。&
编辑: 覃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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