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的判定论文

天台5处区域性火灾隐患出租房被政府挂牌督办
  |  来源: 台州消防支队  |  作者: 卓建帮  |  责任编辑: 彭瑶
近日,从天台县政府办公室获悉,天台赤城街道丰泽社区下路口村出租房屋等5处区域性火灾隐患被列入县政府挂牌督办整治范围,这是为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也是天台县深化出租房屋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举措之一。
此次县政府挂牌督办的出租房屋整治区域分别是:赤城街道丰泽社区下路口村出租房屋、赤城街道中山路老街、福溪街道体育场居天台山中路沿线出租房屋、福溪街道下余村出租房屋、始丰街道落雁社区出租房屋等5处,共涉及居住出租房887户。
从上述5处被挂牌督办的出租房屋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建筑结构先天隐患。由于建筑本身为民用住房改建,一部敞开式楼梯,为典型的“通天房”结构,极易造成火灾蔓延;二是消防设施严重缺乏。灭火器材、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等未配备;三是电气线路敷设混乱。电线未敷设阻燃套管、私拉乱接严重,电瓶车乱接电线充电现象严重;四是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房东、租住户缺乏基本的逃生自救常识,一旦发生火灾,无法自救、逃生,且楼梯间堆放大量自行车,一旦发生火灾不仅影响人员疏散,而且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等问题。
为此,天台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提请县政府将其中赤城街道丰泽社区下路口村出租房屋等5处区域性火灾隐患列为县级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目前,天台县政府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县中山路沿街老旧房屋安全隐患综合整治方案,对中山路沿街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且具有合法权源的老旧房屋子进行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并督促区域性隐患区域所在乡镇认真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组织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区域性火灾隐患出租房整改到位,全面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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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抽查中火灾隐患的判定
&&& 摘要: 本文对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颁布后的监督抽查中,如何发现和判定火灾隐患,作了有益的探讨,并就判定隐患的理由和根据,提出了经验的表达和做法。可供消防监督人员参考。
&&& 关键词:消防检查& 监督抽查& 火灾隐患& 判定依据&
&&& 消防监督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在监督检查中,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及时予以整改,是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和任务。这是预防火灾发生,保证社会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是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方针的具体工作内容。&&& &&& 及时发现和正确判定火灾隐患,是消防检查人员的最重要的基本功之一。
&&& 下面就新的监督检查机制下如何做好火灾隐患的判定,谈几点感受和看法
&&& 一、监督抽查给消防监督检查带来的变化&&& &&& 公安部61号令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作了重大调整,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使更多的单位纳入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之中,重点单位的数量有了数倍的增长,因现有警力的限制,所以对各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也做出新的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检查,由定期检查变为每半年组织一次监督抽查,对一般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业实施每年组织一次监督抽查。
&&& 这样一来,监督检查人员对各管理单位的接触,从时间到次数都有了较大的变化。从深度和角度上都和过去有了很大的差别:不能过细的进行各方面的检查,而主要是从执法的层面上,检查各单位落实法定职责的情况。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定位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过去的运动员变成了手拿红黄牌的裁判员。这样一来,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途径与过去有了很大的不同。因为和同一单位的工作接触时间与过去相比大大减少了。出现了这样一些变化:&&& &&& 1,对同一单位的火灾隐患,无法追踪管理整改,对单位发现隐患的概率减少,
&&& 2,因为时间空间的限制,不能从监督检查中实施对比,无法看出隐患发展、量变的过程。所以要求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判定应一次到位,准确无误。&&& &&& 3,单位定期检查、每日防火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因各种原因很难及时反馈到消防监督人员那里。&&& &&& 4,各单位消防检查人员的素质不一,很难准确发现和正确处理火灾隐患。&&& 当前火灾隐患的发现一般有以下几种途径:&&& 1, 对单位监督抽查中发现;&&& 2, 对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 3, 对大型群众集会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 4, 单位自检中发现,5, &&& 6, 检举举报中发现。
&&& 与过去相比,因为监督抽查,消防监督员直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时间、机会都大大减少了,现在我们更多的是从执法的层面上去检查,而把具体的检查工作,留给了各个单位的消防专兼职人员,让他们在每日防火巡查中和定期防火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由各单位解决隐患整改问题。
&&& 对消防监督员的业务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除了能及时准确的迅速判定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还能指导帮助各单位的消防人员发现处理火灾隐患。& &&& 我们必须注意到: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主体,由过去单一的公安消防机构变化为公安消防机构和各单位的消防工作人员。尤其应该意识到:公安消防机构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和整改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 二、对火灾隐患的再认识
&&& 火灾隐患的定义在《消防法》颁布之前,是这样表达的。 “可能引发火灾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叫做火灾隐患”。这样的定义只注重了引发火灾方面的因素,没有包括其他方面的因素。& 《消防法》颁布后,火灾隐患有了新的定义,这就是:“存在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可能导致火灾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从消防执法管理的角度上,从后果和危害上全面定义了火灾隐患,对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意义有了法律上的提升。火灾隐患绝大多数是因为违反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造成的。发现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外,对造成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消防法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 火灾隐患有着隐蔽性,往往发生火灾后才明白原因,我们平时要多加注意,吸收教训防止火灾事故重演。火灾隐患也有着他的客观性,事实是明摆着的,只要认真检查研究,都能及时发现。
&&& 火灾隐患首先是存在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现象,这当然包括对《消防法》、61号令、地方消防法律法规(例如辽宁省消防条例)、各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和地方技术标准,所以对火灾隐患的判定一定要站在执法的层面上,对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不作为或敷衍塞责,都应当视为火灾隐患。例如违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工作未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没有建立消防组织,没有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没有单位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没有进行定期消防演练,没有单位防火档案,没有实施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没有定期防火检查记录,没有消防培训活动,单位没有投入年度消防资金,没有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年度例行检查测试,对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对火灾事故未进行处理,未组建单位的义务消防队,未设置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和管理部门等,都是单位的火灾隐患。&&&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使各单位在消防检查中,火灾隐患的确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现在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之间还没有明确的界定界限,没有量化的标准。为解决这个问题,单位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尤其是涉及生产工艺、设备故障的火灾隐患问题,应当迅速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集体讨论后决定。
&&& 火灾隐患的检查、发现、立案、整改对各单位来说还是新课题,新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应注意培养一批业务素质高的消防干部。让他们在消防实践中爱岗敬业,积累经验,提高水平,承担起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任务。满足消防工作的各方面需要。
&&& 《消防法》根据火灾的危险程度和危害后果,将火灾隐患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一般火灾隐患是指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这种行为有导致火灾的可能性或在火灾时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重大火灾隐患是指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或在火灾发生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 火灾隐患的出现有多种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管理不善。因为不懂消防知识、消防意识缺乏、消防安全管理不力而造成的火灾案例比比皆是。一些单位和场所,消防工作无组织、无制度、无器材、无人管,成为火灾隐患滋生的温床。《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都对各单位的消防法定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各单位的消防工作实行“责任自负、安全自查、隐患自改”的原则,发挥单位的消防管理积极性,做好隐患整改、火灾预防工作。&& &&& 现在,我们从消防安全专业的角度,把火灾隐患分为三大类:
&&& 第一类是可能导致火灾发生,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增加了火灾发展蔓延可能性的现象。
&&& 例如违章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违章用火、用电,违章明火作业,超储、混放,装修采用可燃材料,无消防电源,通风、空调管路无防火阀或失灵;电气安装违章、超负荷,无防雷、防静电设施等。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第二类是影响火场人员疏散,可能导致或加重人员伤亡的现象。例如建筑防火分隔、建筑结构防火、防烟排烟设施等被随意改变失去应有功能;建筑物、人员集聚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不能畅通无阻;无消防疏散标示、事故照明、辅助照明设施或不能使用。事故广播系统、警铃、警灯失效,等等。
&&& 第三类是影响灭火救援的现象。例如消防车通道被堵塞,缺少消防水源,消防水池、水箱损坏无水或者水压不足,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水泵、风机、消防电梯等不能使用,无消防器材或者失效;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失效;单位消防队消防车不能出动;等等。
&&& 从法律的视角去审视,我们对火灾隐患的本质认识大大提高了。但火灾隐患的特点是隐蔽,不易被发现,而且会突然造成灾害。这就是所说的“隐患险于明火”,我们要想掌握主动权,就必须熟悉火灾隐患出现的规律特点,及时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整改,防患未然。
&&& 这需要大量的人力参与检查工作。以我们现有的警力,是不可能的。这样就必须要求我们,有所为,有所不为。我们把大量的属于单位消防管理职责方面的内容交给各单位去检查,充分发挥各单位的积极性,公安消防监督检查则从更专业、更集中的角度去检查。既提高了检查质量,又提高了检查速度。简化监督检查内容,扩大重点检查范围,事半功倍。
&&& 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明确了确定火灾隐患的条款。对监督检查中确定火灾隐患的范围有了新的法律规定,与过去在工作中的的理解比较,有较大的调整变化。
&&& 三、在监督抽查中对火灾隐患的判定
&&& 73号令即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1) 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2) 不(3) 能立即改正的;(4) 消防设施不(5) 完好有效,(6) 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7)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8) 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9)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10) 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11) 不(12) 能立即改正的;(13) 不(14) 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15) 影响公共安全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从上述的条文中,可以清楚的看到,规定取消了管理方面的内容,突出了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影响防火灭火功能、影响公共安全方面的内容。73号令对不同范围的检查内容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了对单位监督抽查的检查内容;第十二条规定了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检查内容;第十三条规定了对大型集会申报检查的检查内容;检查内容简单、明确,都是第一建审手续;第二疏散设施、通道;第三是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配置。第四是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在消防监督检查内容上,现在的规定取消了单位消防管理方面的条文,更集中,更简单,易操作,凸显了重视人员疏散,重视防火灭火方面内容的特点。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主旨。
&&& 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规定了符合责令立即改正程序的八类火灾隐患:
1,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4, 或者这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5,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6, 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
7, 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8,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
9, 断消防电源的;
10,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11, 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8,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73号令还规定了符合责令限期改正程序的十类火灾隐患: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3,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的;4,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5,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6,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不能立即改正的;7,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8,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的;9,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10,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以上的各类火灾隐患内容必须熟练记住,灵活运用,才能适应监督检查的需要。正确发现判定火灾隐患,并按程序及时处理,是消防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对个人素质、工作质量的考验。要熟练掌握相关技术规范,准确判断,不留后患。
& 识别火灾隐患要持发展的观点,要考虑到有些隐患一时难以识别,要在事态发展中才能体现出来。例如引发火灾的隐患比较明显,过负荷,混放、超储、明火、雷击、违章作业等,我们在检查中很容易注意到。但是,致使火灾发生后迅速蔓延发展,加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隐患,例如防火间距不够、消防车通道阻塞、消防设施损坏、失效、停用,缺少消防标识、疏散通道不畅、消防电源不合格、消防水源压力不足等隐患,有时就没有引起我们应有的关注,熟视无睹或者视而不见。漏掉了应该发现的火灾隐患。
& 作者根据长期的消防监督检查实践经验,总结出以下十种常见的火灾隐患,其中有些是经常被我们忽略的,应在监督检查中予以注意:
责任编辑:毛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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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
在​广​泛​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公​安​部​消​防​局​于​近​期​制​订​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这​是​进​一​步​完​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挂​牌​督​办​及​立​销​案​工​作​机​制​创​新​。​其​中​《​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从​直​接​判​定​、​综​合​判​定​两​个​方​面​进​行​了​详​尽​规​定​。​各​单​位​可​对​照​标​准​自​查​,​找​准​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消​除​本​单​位​的​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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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判定依据初探
在​生​产​现​场​的​安​全​检​查​中​,​如​何​识​别​和​发​现​事​故​隐​患​?​是​安​技​干​部​日​常​接​触​较​多​的​内​容​之​一​。​一​看​便​知​有​危​险​的​,​尚​且​较​易​识​别​,​有​些​潜​在​的​、​隐​蔽​的​危​险​因​素​一​时​间​难​以​判​别​,​全​凭​经​验​判​断​,​遗​漏​是​在​所​难​免​的​。​有​这​样​一​起​事​故​:​几​位​职​工​在​操​作​单​梁​吊​吊​装​一​只5​k​W​水​泵​电​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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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石桥铺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石桥铺街道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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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桥铺街道
石街办文〔2014〕81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石桥铺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石桥铺街道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社区、相关单位: 经街道研究决定,现将《石桥铺街道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石桥铺街道办事处&& 日 石桥铺街道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 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力推动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维护我街道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市、区统一安排部署,和《重庆市九龙坡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10日,在全街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紧依靠街道相关科室、社区,有关单位,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各科室、社区及有关单位的作用,对辖区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并督促其按规定期限尽快整改;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新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上报街道安监办,然后由安监办移交给高新区消防支队;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提请区政府挂牌督办;对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新闻媒体曝光,推动落实责任,督促尽快整改。力争通过专项行动摸清现阶段重大火灾隐患底数,能够整改的尽快整改销案,一时难以整改的全部制定分步整改方案、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实现重大火灾隐患“消除存量、控制增量”的目标。 二、组织机构 石桥铺街道成立“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万善富、办事处主任郭建任组长,办事处副主任苟明任副组长,街道相关科室负责人,各社区分管安全的主要领导,石桥铺派出所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办,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专项行动统筹指挥、组织协调、考核督查及资料收集、信息上报等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清理排查。紧密依靠各相关科室、各社区及有关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逐个行业、逐个区域全面清理区域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对已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面进行梳理,对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但未确定的依法依规确定,对新发现的火灾隐患,严格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附件一)进行判定,建立工作台账,摸清辖区火灾隐患现状。 (二)提请高新区消防支队综合整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对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高新区消防支队,提请高新区消防支队挂牌督办,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对单位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提请高新区消防支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对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非法违法建筑、“三合一”场所等集中连片地区的区域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高新区消防支队,提请高新区消防支队组织规划、国土、建设、工商、文化、城管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纳入我街产业升级计划统筹改造。 (三)强化措施铁腕整治。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用足用好执法手段,严格执行“五个一律”措施: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依法督促限期整改;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进行上报;对逾期未整改销案以及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报请高新区消防支队挂牌督办并进行曝光;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人员,一律报请消防支队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排查发现的区域性火灾隐患,一律书面报告高新区消防支队,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同时,对逾期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 (四)社会舆论监督整治。积极协调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开设专题、专栏,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设立曝光平台,组织媒体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进程。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逾期未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坚决进行曝光,同时曝光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统一在醒目位置悬挂警示牌,注明责任主体、督办部门、整改期限,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96119”举报投诉热线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完善、落实有奖举报措施,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火灾隐患整治。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排查阶段(即日起至6月30日)。按照行动方案,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明确工作任务,细化职责分工。组织发动重大火灾隐患摸底排查,摸清现存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底数,建立包含重大火灾隐患具体位置、建筑概况、隐患问题、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等内容的详细工作台账,并报街道安监办。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28日至9月20日)。消防安全委员会提请街道召开专题会议,逐个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单位签订责任状,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手段,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尽快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销案;对短期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同时,街道、各社区及有关单位制定针对性灭火救援预案,开展实战演练。7月上旬和9月上旬,街道组织开展两次集中曝光行动,曝光一批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形成舆论监督压力。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21日至10月10日)。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对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固化工作经验,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常态化整治长效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按期整改销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统筹。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是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全力维护消防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全街道要切实将思想行动统一到此项工作的部署上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结合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压事故、保安全”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等重点工作,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统筹做好摸底排查和综合整治,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切实解决一批影响我街道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 (二)依法从严整治。各相关科室和社区要严格执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凡符合判定标准的,一律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坚决防止“避重就轻”和“视而不见”。对应当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严格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曝光督促整改的,坚决予以曝光。专项行动中,要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主动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其科学、合理地制定整改方案。对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要组织专家或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技术论证。 (三)严格责任追究。街道将专项行动纳入2014年相关科室及社区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并成立督查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题突出、隐患连片的地区进行集中督办,发现履责不力、工作敷衍的,严肃通报批评。街道将采取责任追究机制,凡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确定而未确定,应该整治而未整治,应该曝光而未曝光的,一经发现严肃依法依规开展责任倒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社区、各科室要认真收集、整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6月30日前上报《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摸底排查统计表》(附件二),8月2日、9月3日前,分别上报一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发生火灾后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9月26日前上报专项行动总结。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 附件: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 2、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摸底排查统计表 附件1: & 前&&言 本标准的4.2、4.3、4.6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阚强、吴丹、马锐、吴雪佳、王伟、殷李革、黄& 振兴、庄文遥、严洪、湛宝华、丁波、归小平、魏利军、徐浩良、倪照鹏。&& && && && && && && && && && && && 引&&言 &&&&如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是消防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标准以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 财产的安全为目标,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安消防机构提供了科学重大火灾隐患的方& 法,也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是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国内外有关资料,& 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 && && && && && && && &&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原则,提供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 防法规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907&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3690&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 GB/T&14107&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7&地铁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GB&12268、GB&13690、GB/T&14107、GB&50045、GB&50067、GB&50074、& GB&50084、GB&50116、GB&50156、GB&50157、GB&50222、GBJ&1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 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重大火灾隐患&major&fire&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 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 公共娱乐场&public&entertainment&occupancies&&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 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 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3&& &&&&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occupancies&& &&&&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馆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 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 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 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 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place&of&flammable&&&explosive&chemical&materials&&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包括工厂、仓库、储罐(区)、专业商店、& 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贮备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3.5&&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operating&areas&for&ladder&trucks&&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伯、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3.6&& &&&&重要场所&important&places&&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 供暖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电信楼,发电厂(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文& 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 4&&&总则& 4.1&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的方法,按照判定程序和& 步骤实施。&& 4.2&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4.5规定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3&不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4.5规定的,应根据场所类型、重大火灾隐患的综& 合判定要素,按照6.3进行综合判定。符合6.2所列情形之一的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4&对火灾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根据场所类型、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要素的具体情形和发& 生火灾可能的过火面积,以及物品价值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4.5&下列任一种情形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可以立即整改的;&& b)&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c)&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d)&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大火灾事故后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4.6&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程序:&& a)&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获取相关影像、文字资料;&& b)&组织集体讨论判定,且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c)&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由公安& 消防机构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监督部门& 和相关消防技术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d)&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时,建筑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利害关系的人员可& 以参加讨论,但不应进入专家组;&& e)&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应形成结论性意见,作为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据。判定& 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结论性意见应有2/3以上专家同意;&f)&集体讨论和专家技术论证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期限。&& 5&&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下列重大火灾隐患可以直接判定:&& a)&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 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b)&甲、乙类厂房设备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c)&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d)&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 符合规定;&& e)&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6&&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 6.1&综合判定要素&& 6.1.1&总平面布置&& 6.1.1.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6.1.1.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6.1.1.3&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 对一级站的规定。&& 6.1.1.4&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6.1.1.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 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6.1.1.6&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6.1.2&防火分隔&& 6.1.2.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6.1.2.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 50%。&& 6.1.2.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 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6.1.3&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6.1.3.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 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6.1.3.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6.1.3.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6.1.3.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6.1.3.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 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6.1.3.6&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 &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6.1.3.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 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6.1.3.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6.1.3.9&除第5章中的d)规定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 合规定。&& 6.1.3.10&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 援。&& 6.1.3.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6.1.3.1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6.1.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6.1.4.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6.1.4.2&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3&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4&除第5章中的e)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4.5&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6.1.4.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1.5&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1.6&消防电源&& 6.1.6.1&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6.1.6.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6.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7.1&除第5章中的e)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1.7.3&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6.1.8&其他&& 6.1.8.1&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6.1.8.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6.1.8.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 气设备失效。&& 6.1.8.4&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6.2&综合判定规则&& 6.2.1&人员密集场所存在6.1.3.1~6.1.3.9和6.1.5、6.1.8.4规定要素2条以上(含本数, 下同)。&& 6.2.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6.1.1.1~6.1.1.4、6.1.4.5和6.1.4.6规定要素2条以 上。&& 6.2.3&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6.1规定任意要素3条以上。&& 6.2.4&其他场所存在6.1规定任意要素4条以上。&& 6.3&综合判定步骤&& 6.3.1&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6.3.2&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6.1规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数量。&& 6.3.3&按照4.6的规定,对照6.2规则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6.3.4&对照4.5的规定进行核定。&& &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公安部令第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公安部令第73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5]&&GB&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6]&&GB&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7]&&GB&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8]&&GB&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9]&&公通字【1996】82号&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 附件2: 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摸底排查统计表 &&&&&&&&&&&&&&&&&&&&&&&&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序号&&&&重大火灾隐患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建筑概况&&&&隐患问题&&&&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石桥铺街道党政办&&&&&&&&&&&&&&&&&&&&&&&&&&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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