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网宁卫平受贿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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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遭举报 深圳副市长梁道行受贿判十年字号:&摘要:喝酒和打高尔夫时爱携美女出入并爱讲晕段子备受关注的深圳市原副市长梁道行受贿案日前一审宣判。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梁道行受贿人民币194.851万元、港币178万元和美元5000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从法院认定的情况来看,梁道行受贿的犯罪事实集中在其担任南山区委书记和深圳市副市长期间,收受贿赂提拔官员,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外界广为流传的“大运会工程贪腐”,则未在判决中体现。官帽子中国裁判文书网于前日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书。法院一审认定:梁道行受贿人民币194.851万元、港币178万元和美元5000元。贿金来自四人,分别为原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副署长叶虔,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江捍平,原南山区国有控股公司深圳市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建彬、以及原深圳市新常兴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田达。四名行贿人中两官两商,涉及买官卖官,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提拔官员,梁道行的卖官路径在判决书中清晰可见。以叶虔为例。1998年底,时任南山区委书记的梁道行帮助在深圳市南油集团工作的叶虔调任南山区城市建设中心副主任。1999年初,叶虔为了感谢梁道行对其工作调动的帮助,在梁道行的办公室送给其港币15万元。1999年下半年,梁道行又帮助叶虔扶正。事后,叶虔在梁道行办公室送给其港币20万元作为感谢。此外,从1999年至2002年中秋和春节期间,梁道行还多次收受叶虔贿赂,共计合计共港币33万元。法院认定,梁道行在担任深圳市南山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收受叶虔贿赂港币68万元。而曾任职深圳卫生系统一把手的江捍平,更成为梁道行的最主要行贿人。月左右,时任深圳市南山区计生办主任的江捍平为了与时任深圳市南山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梁道行搞好关系得到关照,在深圳南山区中油酒店吃饭时送给梁道行人民币3万元。同年8月,江捍平被推荐为深圳市计生委副主任候选人,为继续得到梁道行的支持,江在梁的办公室送给梁人民币10万元。10相关文章高清图集&&|&&头条推荐南方都市报官方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南方都市报官方微信南都网官方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南都网官方微信用QQ浏览器扫一扫浏览+收藏 一步到位南方都市报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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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原副市长梁道行因受贿被判入狱十年
梁道行(资料图片)
新华网广州12月23日电(记者詹奕嘉)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深圳市原副市长梁道行受贿案一审判决书。今年11月19日,广东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梁道行被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梁道行曾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南山区委书记、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执行局局长。
2012年12月1日,广东省纪委对外通报,梁道行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2013年3月18日,广东省纪委再发通报,深圳市原副市长梁道行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被开除党籍,收缴其违纪所得,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肇庆中院经审理查明,梁道行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原副署长叶虔、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原主任江捍平及深圳市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某彬、深圳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某某合计人民币194.851万元、港币178万元和美元5000元。
法院认为,梁道行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梁道行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并在广东省纪委“两规”期间主动交代了省纪委此前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肇庆市中院判决梁道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没收梁道行犯罪所得人民币194.851元、港币178万元和美元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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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热搜榜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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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晓强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晓强,男,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8年8月至案发任安丘市兴安街道中心学校校长兼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安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辩护人段凌春、马雷,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晓强犯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晓强及辩护人段凌春、马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晓强自2008年8月至今,在担任安丘市兴安街道中心学校校长兼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干部人事调整、教师调动、学校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教师、建筑施工单位等所送财物共计160000元,为他人在人事调整、拨付工程款、协助办理土地清障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沈晓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晓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他人钱款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收受李某甲、马某甲款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罪,因为李某甲、马某甲给被告人送钱财时,从未明确要求或暗示被告人具体干什么,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仅表示“过节了来看看你”,被告人沈晓强更没有向他们承诺过任何事项,另被告人与李某甲、马某甲均是多年老朋友,平时交往较多,属年节礼尚往来。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收受尹某的2000元、李某乙、孙某、肖某款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罪,因为被告人收受该四笔款项前后从未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双方也没有达成先谋取利益后收受贿赂的任何协议、默契,被告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给付财物引起的,二者没有因果关系。三、被告人沈晓强应认定为自首,因为被告人在被传唤到案后就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仅掌握的收受孙某1万元犯罪事实之外的其他全部受贿事实,故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第一时间如实供述起诉书指控的收受贿赂的情况,态度诚恳,且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未多支付也未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8月起被告人沈晓强担任安丘市兴安街道中心学校校长兼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被告人利用干部人事调整、教师调动、学校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0000元,并为他人在人事调整、拨付工程款、协助办理土地清障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该160000元用于家庭消费及日常开支。具体事实如下:1、2009年8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沈晓强在家中,收受安丘市兴安街道田家林小学教师刘某所送现金2000元。2、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晓强在办公室,收受安丘市兴安街道白芬子建筑队工头王某所送面值1000元的“中百”购物卡1张。3、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被告人沈晓强分别在办公室或家中,先后5次收受安丘市汶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李某甲所送现金共计60000元、面值1000元的“中百”购物卡5张计5000元。4、2011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晓强在家中,收受安丘市兴安街道田家林小学教师韩某甲所送现金5000元。5、2011年8月、2011年底及2012年底,被告人沈晓强在办公室,先后3次收受安丘市中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尹某所送现金共计30000元、面值1000元的“中百”购物卡2张计2000元。6、2012年春节、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被告人沈晓强在办公室,先后3次收受安丘市兴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马某甲所送“中百”或“银座”购物卡17张,价值共计17000元。7、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晓强在办公室,收受安丘市兴安街道城关小学教师马某乙所送“中百”购物卡3张,价值共计3000元。8、2012年七八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晓强在家中,收受天津远洋公司退休职工亓某为其从事教师的儿媳调动工作所送现金10000元。9、2012年9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沈晓强在家中,收受安丘市兴安街道白芬子中学教师都某所送现金10000元。10、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被告人沈晓强在办公室,先后2次收受安丘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李某乙所送现金共计4000元。11、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晓强在办公室,收受安丘市兴安街道教育管理办公室幼教辅导员孙某所送现金10000元。12、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晓强在办公室,收受安丘市兴安街道白芬子中学副校长、副书记肖某所送现金1000元。另查明,本案侦查期间,安丘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沈晓强之妻黄某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的四笔存款共计185000元予以冻结,该四笔存款存入时间在2009年11月至2011年4月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被告人沈晓强户籍证明,证实其年龄等身份情况;(2)安丘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安丘市兴安街道中心学校的单位性质;(3)安丘市教育局出具的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沈晓强任职情况;(4)安丘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件来源,证实被告人沈晓强被动归案经过;(5)安丘市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冻结存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沈晓强之妻黄某存款被冻结。2、证人证言(1)证人马某甲证实,其是安丘市兴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2年春节前送给沈晓强1万元“银座”购物卡,2012年仲秋节前送给沈晓强2000元“中百”购物卡,2012年底送给沈晓强5000元“银座”购物卡。2010年5月,安丘市兴安教管办招标建设兴安小学教学楼工程,兴安建工中标承建,工程总造价480万元,6月开始施工,2011年9月竣工交付使用,竣工时兴安教管办只付给300万元工程款,还有180万元工程款没付,沈晓强是兴安教管办主任,要回剩余的工程款需要沈晓强的帮助。在沈晓强帮助下2011年年底兴安教管办又付了40万元工程款,为了及时顺利的将剩余工程款要回,所以才借过节之际送给沈晓强上述购物卡。2009年10月沈晓强往青云花园搬家时,送给他600元,2011年、2012年,每逢10月27日我父亲生日,沈晓强都来给我父亲过生日,每次给我400元作为贺礼,另外2012年5月我搬家时,他给我600元。上述三次共计送给沈晓强17000元购物卡跟过生日、搬家没关系,如果是正常朋友走访不会给他那么多,最多也就1000元,给他送购物卡主要是因为承包建设兴安小学教学楼工程;(2)证人李某甲证实,其是安丘市汶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2010年中秋节送给沈晓强5000元“中百”购物卡,因为2010年5月安丘市兴安教管办招标建设育英中学教学楼,其挂靠安丘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安丘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后由其具体组织施工建设。因工程款由兴安教管办拨付,沈晓强是兴安教管办主任,要工程款、监督建筑质量都需要沈晓强的帮助和照顾,为了和他搞好关系,所以借仲秋节送给他购物卡。2011年春节送给沈晓强10000元现金,因为2011年春节前育英中学教学楼主体工程已经完成,按照合同规定需要拨付工程款的百分之四十(大约270万),但兴安教管办只付给60万元,我想沈晓强帮忙再付部分工程款,才借春节送给他现金。2011年中秋节送给沈晓强20000元现金,因为日育英中学教学楼竣工交付使用,兴安教管办还有280万左右工程款没有付,剩下的工程款需要沈晓强签字才能申请到上级的资金,为了能顺利及时的将余下的工程款付给我,同时以后兴安教管办再有工程继续得到沈晓强的照顾,所以借仲秋送给他现金。2012年春节送给沈晓强20000元现金,因为2011年11月安丘市兴安教管办招标建设中心幼儿园教学楼工程,我挂靠安丘市华安建筑有限公司中标承建,2012年春节前工程主体建成,按照合同规定兴安教管办需要拨付给我140多万元,但是兴安教管办只给了一部分,工程款的拨付需要沈晓强的关照,为了能顺利将剩余的工程款要回,同时感谢沈晓强在2011年年底又给我拨了60万元育英中学工程款,所以借春节送给他现金。2013年春节送给沈晓强10000元现金,因为我建设的兴安育英中学教学楼和2011年8月承建的兴安中心幼儿园工程到现在兴安教管办还没有全部付清,总共还欠我230万左右,为了让兴安教管办利及时将余下的工程款付给我,所以借春节送给他现金;(3)证人李某乙证实,其是潍坊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2011年兴安街道党工委招标建设和平学校,10月我们公司中标承建和平学校教学楼北标段,兴安街道承担绝大部分工程款,另一部分工程款需要通过兴安教管办报到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最后报到财政局,由财政局拨付给我们。上级规定学校工程,财政每平方米补贴300元,根据施工进度分批拨付,2011年教学楼建到一层时,我填了施工进度表报到兴安教管办,申请上级财政补贴,沈晓强任兴安教管办主任,他都及时给签字办理,尽快报到安丘教育局,根据工程进度按时拨付上级财政补贴,为感谢沈晓强在上级财政补贴拨付方面的照顾,同时为了继续和沈晓强搞好关系,以后能申请到其他的剩余财政补贴,所以2012年春节前借过年送给沈晓强2000元现金。2012年5月,和平学校教学楼北标段主体工程完工,我再次填了施工进度表报到兴安教管办,沈晓强很快签字报到教育局,我顺利得到剩余的上级财政补贴,为感谢沈晓强的帮助,所以在2013年借春节送给沈晓强2000元现金;(4)证人王某证实,其是安丘市兴安街道白芬子建筑队工头。2009年9月的一天,我到沈晓强办公室,说建设的阡里小学教学楼完工了,以后需他多帮忙,就将一张1000元的“中百”购物卡放在他办公桌上。因2009年4月兴安教管办招标建设兴安街道阡里小学教学楼,我中标承建,9月教学楼工程竣工,兴安教管办只付给一部分工程款,沈晓强是教管办主任,为尽快顺利将余下的工程款结清,所以送给沈晓强购物卡。后来多次找沈晓强要工程款,沈晓强答应抓紧给我钱,2010年初兴安教管办把工程款全部付清;(5)证人尹某证实,其是安丘市中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8月,其从兴安教管办购买了大约4亩的土地,兴安街道韩家后一个姓林的人在这块土地上盖了厂房,为此兴安教管办起诉了姓林的人,法院判决拆除位于该土地上的违章建筑,但一直没有拆除,为此兴安教管办向法院交了一部分钱作为给姓林的人的补偿。虽然合同约定由我负责清障,但考虑到清障办手续需要兴安教管办的协助,就希望兴安教管办帮着催促法院执行,尽快将这块土地开发,沈晓强任兴安教管办主任,需要他帮助和照顾,所以2011年8月送给沈晓强30000现金。2011年,我老家的一个小孩想到邻村王十里小学上学,但按照划片只能到白芬子小学,为了能让孩子到王十里小学上学,我就找沈晓强帮忙,在他帮助下,孩子去了王十里小学。为感谢沈晓强的帮助,所以2011年年底和2012年年底各送给他1000元“中百”购物卡,共计2000元;(6)证人孙某证实,沈晓强是其领导。2013年4月的一天,其到沈晓强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现金,是为了我承包的白芬子(现在属于兴安街道)幼儿园的事。白芬子幼儿园是1997年白芬子镇投资开办的公立幼儿园,其在2005年承包了该幼儿园。2013年农历正月初九晚,沈晓强打电话称有人举报既干白芬子中心幼儿园园长又干教管办辅导员,让选一样。沈晓强建议只干辅导员,其就同意了。沈晓强称教管办将把幼儿园收回统一管理,其虽然舍不得,但还是勉强同意了。2013年3月的一天,沈晓强称把承包幼儿园后购买的东西折旧,给一定的补偿,其因承包后投资很大,不同意这种方案。后来赵某转达沈晓强的意见,称等这一学期结束后再考虑收回。其认为这种方案比较好,为了感谢沈晓强的照顾,才送给沈晓强1万元;(7)证人赵某证实,其是安丘市兴安街道教管办工会主席。2013年春节开学之后不久的一天,沈晓强称有人向安丘教育局举报孙某既在兴安教管办担任幼教辅导员,又承包幼儿园,不符合规定,教育局让收回来,让跟孙某谈谈,征求一下她的意见。其就把兴安教管办决定收回幼儿园一事告诉了孙某,孙某表面上同意,但提出条件是将这几年投的钱38万余元退还给她。其对沈晓强汇报,沈晓强不同意付款,但可以折旧补偿,其把该方案告诉了孙某,孙某不同意。今年4月的一天,沈晓强又称孙某已收了一学期的幼儿园管理费,等过了暑假之后再收回,暑假之前让孙某继续经营。其就该方案告诉孙某,孙某表示同意,直到沈晓强案发,这件事就没再操作;(8)证人鞠某证实,其是东埠中学内退老师。2012年七八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亓某到沈晓强家,为亓某儿媳妇调动工作找他帮忙,临走时亓某给了沈晓强一个信封,里面有一封信和一个银行卡。因为沈晓强是兴安街办教管主任,给他银行卡为亓某儿媳妇调动工作让他帮忙;(9)证人亓某证实,2012年大约七八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鞠某到沈晓强家,为其儿媳妇的调动工作找他帮忙,临走时其给了沈晓强一个信封,里面有一封信和一个银行卡,银行卡里存了1万元钱。因为沈晓强是兴安街办教管主任,给他钱是为将其儿媳妇从白芬子学校调到市里来。2013年5月份其和鞠某还到沈晓强办公室过问此事,因去年没有办成,希望今年尽快办理调动;(10)证人都某证实,其在2012年9月给沈晓强10000元。2012年9月的一天早上,其到沈晓强家中,称想调到离城区近的学校,沈晓强让先等等,想调动的人比较多,到时候再看。因调动由兴安街道教管办决定,沈晓强担任兴安街道教管办主任,为了尽快顺利的调到城区来,才送给沈晓强10000元现金;(11)证人韩某甲证实,2011年8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韩城到沈晓强家中,称想从白芬子小学调到离城区近的学校,沈晓强说到时再说。其走时将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沈晓强家茶几。因调动由兴安街道教管办决定,沈晓强担任兴安街道教管办主任,在教职工调动方面沈晓强有很大的决定权。2012年暑假,兴安教管办通知我去兴安街道红军小学值班看大门,10月份正式把我从白芬子小学调到田家林小学任教;(12)证人韩某乙证实,2011年7月的一天,韩某甲称想从白芬子小学调到城区学校,因和沈晓强不熟悉,让其陪他找沈晓强。2011年8月的一天晚上,其领着韩某甲到沈晓强家,韩某甲把自己想调到城区学校的想法对沈晓强说了,在走时韩某甲将一个信封放在沈晓强家的茶几上;(13)证人刘某证实,2009年8月的一天早上,其到沈晓强家称想调到离城区近的学校,沈晓强称想调动的人比较多,到时再看。其在走时将装有2000元现金和一份调动申请书的一个信封放在沈晓强家茶几上。2012年暑假,兴安教管办通知其去兴安街道红军小学值班看大门,2012年10月份正式把我从王十里小学调到田家林小学任教;(14)证人马某乙证实,2012年5月的一天,其到沈晓强的办公室,送给沈晓强“中百”购物卡共3张,每张面额1000元。其称在工作调动上让沈晓强多帮忙,沈晓强答应尽量帮忙。沈晓强是兴安教管办主任,兴安很多学校教职工的工作调动和升迁沈晓强有很大的决定权。为了顺利调到城区学校工作,送给他购物卡,后来在沈晓强帮助下2012年9月份我被调到城关小学任教;(15)证人肖某证实,2013年4月的一天,其到沈晓强办公室,感谢他的提拔,并将一个装着1000元现金的红色硬纸袋放在沈晓强桌子上。因2013年3月底赵某代表教管办征求其是否同意担任白芬子中心幼儿园的园长,其表示同意去,并填写了拟任白芬子中心幼儿园园长备案表。其认为沈晓强是教管办主任,在提拔任白芬子中心幼儿园园长一事上起了重要作用,为感谢沈晓强,同时考虑到以后任白芬子中心幼儿园园长后,需要和沈晓强搞好关系,在工作方面得到沈晓强的照顾,所以送给沈晓强1000元现金。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沈晓强在侦查机关供述,多次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并证实收受的赃款用于家庭消费及日常开支。上述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晓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沈晓强作为建筑工程发包方及学校校长、教管办主任,在工程款拨付上具有特定职权的条件下,收受建筑工程施工方财物时,行贿人口头上虽未明确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但作为具有利益关系的被告人与行贿人都明知行贿的具体目的和事由,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收受李某甲、马某甲款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的先后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收受尹某、李某乙、孙某、肖某款物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被告人在被依法传唤没有自动投案的情况下,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其他大部分犯罪事实,坦白态度较好,且已冻结部分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供述其受贿所得赃款均用于家庭消费及日常开支,被告人之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185000元,存入时间亦在被告人受贿犯罪期间,故本院确定对其中的80000元予以没收。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晓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被没收的个人财产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之妻黄某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的存款8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沈晓强其他受贿赃款8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建芳审 判 员  李芝旭人民陪审员  范声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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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嗣勇等人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刑事(2011)永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玉,男,50岁,汉族,村副支书;因涉嫌犯受贿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兴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星力,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雷嗣勇,男,43岁,汉族,煤管所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兴县看守所。辩护人邓启红,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清平,男,44岁,汉族,村委委员;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唐升家,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奇文,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石文,男,63岁,汉族,初中文化,矿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戴谢谢,男,53岁,汉族,初中文化,村支书;因涉嫌犯受贿罪,于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跃华,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罗晓伟,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嗣勇犯受贿罪、被告人陈晓玉、李清平、李石文、戴谢谢犯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阳海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晓良和人民陪审员刘肃非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李建凤担任记录,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玉及其辩护人王星力,被告人雷嗣勇及其辩护人邓启红、林军,被告人李清平及其辩护人唐升家、黄奇文,被告人李石文,被告人戴谢谢及其辩护人罗晓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6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雷嗣勇、陈晓玉、李清平、李石文、戴谢谢伙同张朝贵(在逃)借重启顺利煤矿之机,收受顺利煤矿股东协调费予以私分,其中雷嗣勇分得16万元,陈晓玉分得20万元,李清平、李石文、戴谢谢各分得3万元。(二)2006年“7.15”洪灾后,被告人雷嗣勇、陈晓玉与张朝贵利用滩洞二矿贷款之机,合谋收受滩洞二矿4万元协调费予以私分,雷嗣勇分得1.4万元,陈晓玉分得1.2万元。(三)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雷嗣勇、陈晓玉与张朝贵以枣树垅煤矿要被枫树垅煤矿整合为由,收受枣树垅煤矿10万元关系协调费予以私分,雷嗣勇、陈晓玉各分得3.3万元。 (四)2007年元月份左右,在大宏、大岭煤矿与滩洞一矿整合成功后,被告人陈晓玉、李清平与同案人陈赛全、李清荣、陈平文、雷小勇(均另案处理)等人私分大宏、大岭煤矿送的50万元,陈晓玉、李清平各分得9万元,被告人雷嗣勇、李石文、戴谢谢各分得4万元。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列举了被告人陈晓玉、雷嗣勇、李清平、李石文、戴谢谢及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雷嗣勇及被告人陈晓玉、李清平、李石文、戴谢谢的行为已分别触犯《》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雷嗣勇的刑事责任;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陈晓玉、李清平、李石文、戴谢谢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晓玉、雷嗣勇是主犯,李清平、李石文、戴谢谢是从犯;五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陈晓玉另还具有立功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晓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第2、3起受贿罪名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指控的第1起受贿罪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陈晓玉具有从犯、自首、立功、退赃情节,建议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雷嗣勇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2、3起受贿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雷嗣勇具有从犯、自首、退赃情节,建议予以减轻处罚;对于指控的第4起受贿犯罪,辩称雷嗣勇无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无共同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李清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在指控的第1起受贿犯罪中,对李清平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公诉机关指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李清平仅对个人得赃9万元负刑事责任,李清平具有从犯、自首、退赃情节,建议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李石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构成何种罪。被告人戴谢谢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以受贿罪指控属定性不当,戴谢谢具有从犯、自首、退赃情节,建议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指控戴谢谢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辩称戴谢谢无共同犯罪的故意,无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一)2006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雷嗣勇、陈晓玉与同案人张朝贵(在逃)合谋借重启顺利煤矿之机,收受顺利煤矿股东送的关系协调款予以私分,雷嗣勇分得16万元,陈晓玉分得20万元,李清平、李石文、戴谢谢各分得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顺利煤矿位于永兴县湘阴渡镇滩洞村新山组,与滩洞村村办煤矿滩洞一矿相邻,2004年因证件到期被关闭,属非法矿。2006年9月份左右,顺利煤矿股东李优堂、马国勤找到湘阴渡镇企业办主任张朝贵,请求其帮忙启动顺利煤矿,张朝贵表示同意,但要顺利煤矿的股东交纳上百万元的关系协调费。随后,张朝贵找到时任湘阴渡镇煤管所所长的被告人雷嗣勇和时任滩洞村支书的被告人陈晓玉,要其帮忙将顺利煤矿办起来,并合谋借顺利煤矿重启之机从中搞点钱。张朝贵与雷嗣勇、陈晓玉几次商量后,决定要顺利煤矿的股东交纳30万元给滩洞村作为资源补偿款,其余的协调费除由他们三人私分外,另分给滩洞村村干部即被告人李清平、李石文、戴谢谢部分协调费。同时,张朝贵与雷嗣勇、陈晓玉明确了各自的分工,张朝贵负责湘阴渡政府及企业、安监的关系协调,雷嗣勇负责市、县两级的关系协调,陈晓玉负责滩洞村与滩洞一矿的关系协调。随后,陈晓玉找拢滩洞村干部李清平、李石文、戴谢谢,将其与张朝贵、雷嗣勇共谋借顺利煤矿重启之机搞钱之事告知三人,并一起商量决定将顺利煤矿重启一事提交村支两委研究决定。日,在滩洞村村支两委会通过顺利煤矿重启一事后,顺利煤矿的股东邓平、李助军、杨志刚、李海南、李兰芳、张小平、张建国等人在县城永昌兴宾馆与滩洞村签订了《滩洞一矿整合滩洞顺利煤矿协议书》的假整合协议。同时为了防止顺利煤矿的股东将整合协议以假当真,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开采协议书》,明确规定滩洞一矿与顺利煤矿的整合系假整合。顺利煤矿的股东为确保煤矿启动与生产,筹集资金,在永昌兴宾馆由马国勤将其中30万元交给了滩洞村作为资源补偿款,剩下的钱则交给了张朝贵等人协调关系。张朝贵收到钱后,分给雷嗣勇16万元;拿给陈晓玉29万元,由陈晓玉将其中9万元分给了李清平、戴谢谢、李石文各3万元。顺利煤矿正式重启后,陆续进行了巷道维修与生产。在顺利煤矿非法生产过程中,当有关部门检查时,张朝贵与雷嗣勇就给其通风报信等。2007年上半年,顺利煤矿被湘阴渡政府炸毁并彻底关闭。在顺利煤矿被彻底关闭后,顺利煤矿的股东多次要求张朝贵等人退还部分关系协调款。雷嗣勇、陈晓玉担心事情败露,便退还了部分赃款给顺利煤矿的股东,并将交滩洞村的30万元资源补偿款退了28万元给该矿股东邓平、李助军、李细明。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晓玉、雷嗣勇、李清平、李石文、戴谢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李××、邓×、李××、杨××、李××、张××、张××、雷××、李××、李××、李××、李××、张××、李××、代××、李××的证言、滩洞一矿整合滩洞顺利煤矿协议书、开采协议书、退款协议书及收条、记账凭证及收款收据、永兴县关闭煤矿统计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06年“7.15”洪灾后,被告人雷嗣勇、陈晓玉与张朝贵利用湘阴渡镇滩洞二矿需要贷款之机,合谋收受滩洞二矿4万元协调费予以私分,陈晓玉分得1.2万元,雷嗣勇与张朝贵各分得1.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2006年“7.15”洪灾后,为解决受灾煤矿资金紧张的困难,县政府与银行联系,由银行向受灾煤矿提供一批无息贷款。湘阴渡镇滩洞二矿受灾严重,资金紧张。张朝贵和雷嗣勇、陈晓玉商量,趁机从滩洞二矿搞点钱用,由陈晓玉在该矿股东会上提出交4万元给张朝贵、雷嗣勇协调关系,以求在滩洞二矿的贷款上给予倾斜、帮助。月份,张朝贵与雷嗣勇以在滩洞二矿贷款53万元一事上帮了忙为由,要陈晓玉兑现从滩洞二矿搞点钱用的承诺。随后,陈晓玉拿了滩洞二矿给的4万元,与张朝贵、雷嗣勇一起私分,雷嗣勇与张朝贵各分得1.4万元,陈晓玉分得1.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晓玉、雷嗣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李××、谢××、李××、谢××、代××、李××、李××的证言、借据、记账凭证及转账申请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雷嗣勇、陈晓玉与张朝贵以湘阴渡镇枣树垅煤矿要被枫树垅煤矿整合为由,收受枣树垅煤矿10万元关系协调费予以私分,雷嗣勇、陈晓玉各分得3.3万元,张朝贵分得3.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2005年,永兴县进行煤矿大整合。张朝贵与雷嗣勇、陈晓玉趁机合谋利用枣树垅煤矿的股东担心被枫树垅煤矿整合的心理,放风讲枣树垅煤矿要被枫树垅煤矿整合,达到从枣树垅煤矿搞钱的目的。随后,枣树垅煤矿股东陈晓玉在枣树垅煤矿股东会上提出拿10万元给张朝贵去协调关系,避免枣树垅煤矿被枫树垅煤矿整合。2005年下半年,枣树垅煤矿矿长代牛生(已去世)将10万元现金送给张朝贵后,张朝贵即与雷嗣勇、陈晓玉一起私分,雷嗣勇、陈晓玉各分得3.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嗣勇、陈晓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李××、李××、李××、李××的证言、滩洞三矿与枣树垅煤矿整合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四)2007年元月份左右,在湘阴渡镇大宏、大岭煤矿与滩洞一矿整合成功后,被告人陈晓玉、李清平、李石文与戴谢谢私分大宏、大岭煤矿送的26万元现金,陈晓玉、李清平各分得9万元,李石文、戴谢谢各分得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2006年11月份左右,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煤矿整合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湘阴渡镇滩洞村境内的大岭煤矿和大宏煤矿要被整合到村办煤矿滩洞一矿(又叫滩洞煤矿)。湘阴渡政府安排副镇长何永生、企业办张朝贵、煤管所雷嗣勇等人协调煤矿整合工作。滩洞村与大宏、大岭煤矿各自推选出代表参与煤矿整合协商,并成立了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村委委员李清平任煤矿整合工作小组组长,参与整合的村代表有王定良、胡彬、胡享生、代彦福、邓平、代小荣、李石文等人;大宏煤矿的代表有李清荣、王忠良、陈社全(又明陈赛全、陈细全,已去世);大岭煤矿的代表有马国和、李忠禧、吴统兵。整合谈判自2006年10月份左右开始,先在县城锦江大酒店进行协商。由于双方就股份比例问题意见不一致,导致谈判陷入僵局。随后,谈判地点转移到郴州御泉酒店,陈晓玉被湘阴渡镇镇政府邀请参与煤矿整合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强调,如果整合工作不到位,煤矿一律不得生产。在政府施压,且面临煤矿有被关闭风险的情况下,大宏、大岭煤矿的股东商量后,为争取谈判成功,并在谈判中争取更多的股份,决定各出25万元,共50万元送给陈晓玉、李清平等人。陈晓玉、李清平在得到大宏煤矿的股东陈赛全的金钱许诺后,陈晓玉将此情况又告诉李石文,随后在郴州御泉宾馆向参与谈判的滩洞村代表做思想工作,要求村方让出2个百分点。日,滩洞一矿与大宏、大岭煤矿签署了整合协议,滩洞一矿占百分之58%,大宏、大岭煤矿占百分之42%。整合协议签署后数天,戴谢谢以村主任身份在李石文拿来的协议上补签了字。2007年元月份,陈赛全将大宏、大岭煤矿筹集的50万元中的26万元送给陈晓玉、李清平等人;陈赛全等人考虑雷嗣勇事后会知情,且雷嗣勇对整个谈判具有监管作用,遂送给雷嗣勇4万元。陈晓玉、李清平二人商定了26万元的分配方案,其中陈晓玉、李清平各分9万元,李石文、戴谢谢各得4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陈晓玉的供述,证明:2006年9月份,永兴县170多家合法煤矿要整合到70多家煤矿,当时县里面临整合的任务比较艰巨,时间紧迫。根据市、县相关文件要求,滩洞村境内的大岭煤矿和大宏煤矿要被整合到滩洞村煤矿内。2006年10月下旬,滩洞村成立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李清平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小组成员:滩洞村煤矿李石文和李小明;组干部代小荣;群众代表邓平;老干部代表胡彬(小名胡细毛)、胡享生、代彦福、王定良。大宏煤矿推选出整合谈判代表王忠良、李清荣、陈赛全、雷小勇等人,大岭煤矿推选出谈判代表马国和、马益利、李忠禧、吴统兵、邓名国等人。开展整合谈判是在2006年11月份。在县城锦江大酒店,三方煤矿就所占的比例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后来代表们确定一个意见,先由大岭煤矿和大宏煤矿进行整合谈判,再与滩洞村煤矿进行谈判。大宏煤矿作价1300万元,大岭煤矿作价1360万元,两个煤矿整合到一起。大岭、大宏煤矿谈好后,两个煤矿的代表再与滩洞村煤矿的代表谈整合。当时,大岭、大宏煤矿代表提出要占三矿整合后总股份的45%,而滩洞村煤矿代表则表示要占三矿整合后总股份的65%。双方为这个股份比例争执不下,无法达成整合协议。2006年12月中旬,何永生、张朝贵、雷嗣勇、张玉学等镇领导立马组织整合谈判代表,带他们到郴州御泉大酒店去谈整合。何永生为了尽快谈好,向谈判代表施压,讲如果不尽快谈好整合比例,双方煤矿立刻全面停产,到长沙去谈。到了郴州后,何永生安排把三个煤矿全部都停产整顿,但双方还是为了整合后煤矿占股份比例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陷入僵持状态。镇党委书记刘炎山书记让陈晓玉亲自参加,要求必须在几天之内处理好整合问题。陈晓玉向大岭、大宏煤矿的代表施压,问他们凭什么要45%?大岭、大宏的代表就问给他们多少比例?陈晓玉没有表态,但讲他们占45%是不可能的。当时陈赛全、王忠良、邓名国、李清荣等人向陈晓玉和李清平提出,大岭、大宏煤矿愿意拿50万元钱出来给他们协调关系用(意思是拿钱送给陈晓玉和李清平等人,就讲钱是用于找上级领导用掉了,到时没人会知道),让村办煤矿在股份比例谈判中让点步。经陈赛全他们如此一讲,陈晓玉和李清平没有再拒绝,就默许了。他们提出送50万元,目的是让村煤矿方让步。最初他们希望让5个百分点,即让大宏、大岭煤矿占整合后煤矿股份的45%的比例,陈晓玉与李清平表示不可能。然后他们又提出占43%的比例,陈晓玉与李清平也没有表态。那天下午,陈晓玉和李清平从陈赛全他们那些代表的房间里出来后,陈晓玉起了贪心,想到村里让点步,把整合事情谈好了,到时候他们就会送钱;另外,村方让一点步,把整合的事情谈好,也是与党委政府保持一致,完成工作任务了。于是,陈晓玉对李清平讲谈判僵持下去也不是办法,干脆就按陈赛全他们说的去做算了,村煤矿让点步,把整合的事情谈好。李清平赞同了陈晓玉的意见,他们又商量村方让步的百分点。初步估算三矿整合后1个百分点比例的股份价值约60余万元(2660万元÷42≈63万元),只让1个百分点,他们送钱就没有什么意义了。陈晓玉与李清平商量决定,让村方煤矿让步2个百分点,占整合后煤矿总股份的58%。陈晓玉与李清平决定先召开村方代表的会议,做通村方代表的工作,统一思想。做工作的策略是,由陈晓玉先在会上发言,讲一下当前整合工作的形势,面临的压力和紧迫感,把形势讲得严重点,建议村方代表适当让步,把谈判谈好;然后听听参会代表的意见,如果有部分人提出反对意见,就针对反对意见进行反驳;再由李清平发言,提出让步后的比例,即村方煤矿在整合后占总股份的58%;最后,形成会议决定,再与大岭、大宏煤矿去谈判。陈晓玉还与李清平商量了分钱的问题,等陈赛全提出的50万元到位了,陈晓玉、李清平、李石文、戴谢谢都要分钱。之后,陈晓玉与李清平立即召集村方代表开会。最后,除了王定良和邓平之外,参会代表都同意整合比例。当时,陈晓玉离开会场,在房间外的走廊里打电话给了村主任戴谢谢,讲陈晓玉与李清平以及谈判代表一起商量决定村方煤矿让出2个百分点,以58%的比例与大岭、大宏煤矿整合,还把陈赛全他们几个人承诺给钱的事情告诉他,要戴谢谢与在村的其他村干部商量一下,看大家是否同意这个比例;如果同意,就按此比例与大岭、大宏煤矿再谈判;如果不同意,那就算了。戴谢谢就讲:“我没有参加谈判,你们在那里谈判,你们把事情办好就行了。”散了会后,陈晓玉与李清平找到滩洞村煤矿矿长李石文沟通,讲村方让出2个百分点,到时候陈赛全他们承诺会给点钱(但没有讲王忠良他们会给多少钱),并问李石文有什么意见?李石文讲他没有什么意见,他也同意了整合比例。当天晚饭后开会,会议决定,在整合后的煤矿中,滩洞村煤矿占58%股份比例,大岭和大宏煤矿占42%的比例。何永生看到达成一致意见,立刻安排张玉学拟定了整合协议。在场所有代表,包括王忠良、邓平都在协议上签了字。整合协议一式五份,三个整合的煤矿各一份,村里一份,企业办一份。签订协议回村里后,陈晓玉与戴谢谢讲了村煤矿让步,陈赛全他们到时候会拿点好处费的事情,但没有告诉他总共有多少钱。戴谢谢听到后讲收了钱,到时候别人知道怎么办?陈晓玉讲应该不会让人知道吧。戴谢谢讲到时候有钱就接了,没有也算了。因为戴谢谢是村主任,后来企业办人员还找戴谢谢在整合协议上补签了字。50万元应该是打到陈赛全个人银行账户上的。谈判成功后,过了几天,陈晓玉打电话给李清平,问那50万元到了没有?李清平说陈赛全还没有把钱给他。陈晓玉又打电话给陈赛全,问那50万元的事情。陈赛全讲二个煤矿的钱已基本上筹集到位了,问钱怎么分?陈晓玉反过来问他哪些人分,要怎么分钱?陈赛全说:“就这样分吧,你,李清平,代谢,李石文,李清荣,我自己,我们六个人,还有雷小勇、陈平文知道这个事情,也在跟我说要分钱。”陈晓玉说,雷小勇和陈平文就少分一点给他们,雷嗣勇也知道此事,也提出要分点钱,就把雷嗣勇也列进去,具体怎么分,让陈赛全和李清平一起商量着办就可以了。陈晓玉把情况告诉了李清平,让他和陈赛全具体商量每个人分多少钱。又过了几天时间,时间应该是2007年元旦节之前,陈赛全拿了现金给李清平。李清平拿到钱后打电话让陈晓玉到天福茶楼,在天福茶楼里,李清平说大岭、大宏煤矿的钱已由陈赛全给了他,陈赛全送给他们(指陈晓玉,李清平,戴谢谢,李石文四人)26万元。李清平讲:“戴谢谢和李石文他们二人没出什么力,又没有担什么风险,就每人拿4万元给他们算了。我们两个人每人分9万元。”陈晓玉同意了。李清平当场从他随身携带的皮包里拿了9万元现金给陈晓玉。至于戴谢谢和李石文分的钱,李清平讲他送给他们两个人了。我问总共50万元,剩下的钱哪些人分了?分了多少?李清平讲陈赛全、李清荣、雷嗣勇、陈平文、雷小勇等人都分了钱。陈晓玉和李清平是每个人分了9万元。按当时李清平的讲法,戴谢谢和李石文每人应该是分得4万元。因为钱不是陈晓玉给戴谢谢和李石文的,具体分了多少给他们,要问李清平和戴谢谢、李石文本人。李清平还告诉陈晓玉,陈赛全、李清荣、雷嗣勇每个人分了6万元。至于陈平文和雷小勇分了多少,李清平当时是告诉陈晓玉了,但他也记不清楚了,具体每个人分了多少,要问李清平和陈平文、雷小勇他们本人。如果不是陈晓玉与李清平做村方谈判代表的工作,不是陈晓玉最后拍板定下58%和42%的股份比例,整合谈判不会那么快就成功,大宏和大岭煤矿不一定能够得到42%的股份比例。所以为了兑现事先承诺,为了感谢陈晓玉, 陈赛全等人从50万元中拿出9万元送给了陈晓玉。李石文是谈判代表,而且是滩洞村煤矿的矿长,代表村煤矿来进行谈判,戴谢谢是村主任,基于此种考虑,陈晓玉和李清平在整合谈判前就提出要分一份钱给他两个人。煤矿整合之后,陈晓玉同陈赛全商量分钱的人员时,也把他两个人列入了分钱名单。雷嗣勇作为镇企业办领导参与了整合谈判,本身就具有对谈判过程进行监督的工作职责,他知道大岭和大宏煤矿出50万元用于“找上级领导协调”的事情,知道像大宏、大岭和滩洞村煤矿整合的事情根本用不着“找上级领导协调”,该笔钱肯定会被分掉。所以煤矿签订整合协议之后,雷嗣勇在御泉大酒店向陈晓玉提出也要从中分一份钱。陈晓玉与雷嗣勇关系很好,对相互之间的底细都很清楚,所以他提出这个要求时,陈晓玉就答应了到时会考虑分给他一份。事后,陈晓玉向陈赛全建议分给雷嗣勇一份钱,陈赛全应该也送了6万元钱给雷嗣勇。雷小勇是大宏、大岭煤矿的谈判代表。当时,雷小勇知道陈赛全等人提出拿50万元给 “协调关系”的事情,他知道大宏和大岭煤矿拿出的该笔钱根本没有用于“找上级领导协调”,是准备给分掉的,所以他也提出要从中分一份钱。事后,雷小勇也从中分了一份钱。凭印象,雷小勇是分得了2万元。陈平文不是大宏和大岭煤矿谈判代表,他和雷小勇两个人关系很好。可能是雷小勇把分钱的事情告诉了陈平文,所以陈平文找到陈赛全提出也要分钱。事后,陈平文也应分得了2万元钱。2、被告人李清平的供述,证明:当时全县的煤矿在进行大整合,大岭、大岭煤矿与滩洞一矿的整合也是县里规定要整合的。滩洞一矿因为是村办煤矿,所以其代表是村民代表。代表滩洞一矿的代表有李清平和代彦福、邓平、王定良、胡彬(又叫胡细毛)、胡享生、代小荣、李石文,李小明(但一直没有参加整合工作)。大岭煤矿的代表有马国和、李忠禧和吴统兵。大宏煤矿的代表有王忠良、李清荣、陈社全(又叫陈细全)。李清平是滩洞村的煤矿整合小组组长。湘阴渡企业办的张朝贵、雷嗣勇、张玉学、刘忠武,湘阴渡政府的尹家令、何永生等人也参与了煤矿整合工作。煤矿整合协商是从2006年10月份左右开始的,但谈了几天没谈成。后来要大宏、大岭两个私有煤矿先谈好,整合到一起之后再跟滩洞一矿谈。大宏、大岭两个煤矿经过协商,大宏煤矿作价1300万元,大岭煤矿作价1360万元,然后两个煤矿整合到一起后再跟滩洞村的代表谈。因为大宏、大岭煤矿与滩洞一矿就整合后的比例达不成一致,并且互不让步,所以在锦江大酒店谈了一个多月都没有谈成。滩洞一矿坚持要占百分之60%,大宏、大岭煤矿坚持要占百分之45%。在双方谈不成的情况下,湘阴渡镇企业办采取了强硬措施,将参加整合的三个煤矿全部停产了,而且表示整合不到位,决不允许复产。在锦江大酒店谈整合期间,陈社全和李清荣两人多次私下跟李清平提出,要他跟代表讲让一下步,并讲他们大宏、大岭两个煤矿愿意出点钱给几个村方代表。李清平没答应。在2006年12月中旬,企业办组织将谈判地点转移到郴州御泉大酒店。在郴州御泉大酒店开始谈了几天,湘阴渡政府领导通知陈晓玉到郴州御泉大酒店参与谈判。陈晓玉到了御泉大酒店了解情况后,叫李清平到了陈社全和李清荣的房间里,几个人一起商量整合的事。陈晓玉当着几个人的面讲整合的事必须尽快搞好,如果整不好的话,双方都会吃亏。另外镇党委、政府追得很紧,不整合好的话,几个煤矿都有可能被关闭。陈社全讲他们大宏、大岭煤矿已经筹集了一笔50万元的经费,如果他们能占到百分之四十三的话,他就可以支配50万元钱。陈社全在这个时候谈50万元钱的事情,意思就是只要大宏、大岭煤矿达到百分之四十三的比例,他就可以把这50万元钱分给陈晓玉、李清平他们。最后大宏、大岭煤矿与滩洞村的代表签署了整合协议,协议中规定的整合比例为大宏、大岭煤矿占百分之42%,滩洞一矿占百分之58%。在整合协议正式签署后的当天晚上,陈社全找到李清平和陈晓玉、李清荣商量如何分配那50万元。李清平讲大宏、大岭煤矿那么多老板知道该笔钱被分了,要是告状就不得了。陈社全讲他们不会知道钱是分了,他只告诉其他的老板讲该笔钱送给了上级领导,是上级领导对村方代表施压整合才成功的。陈晓玉就提出了分配方法:李清平8万元,陈晓玉、戴谢谢、李石文、雷嗣勇、陈社全、李清荣各6万元,雷小勇、陈平文各2万元,留2万元作为大家到郴州玩耍的费用。李清平讲等事情平稳了再讲。过了十多天的样子,陈社全打电话约李清平和陈晓玉到永兴县城人民路天福茶楼。在天福茶楼,陈社全讲那50万元放在他账上那么久了,也一直没有人追问,提出把钱分下去算了。陈晓玉讲那就分下去,陈晓玉和李清平每人9万元,戴谢谢与李石文各4万元,雷嗣勇与陈社全、李清荣各6万元,雷小勇与陈平文各2万元,留2万元放在陈社全处,便于以后到郴州玩耍用。分配方案之所以后来又改变了,是因为李清平一直不肯比他们多分,加之戴谢谢一直没有管整合的事,李石文虽然是代表,但滩洞一矿的事情很多,他参加谈判的时间比较少,所以陈晓玉就提出进行了重新分配,从戴谢谢和李石文那里各减了2万元,加到李清平和陈晓玉名下,陈晓玉和李清平每人都是9万元,李清平也就不好再推辞了。因为雷嗣勇作为湘阴渡企业办的代表参与了煤矿整合谈判,也辛苦了,另外雷嗣勇平时和他们的关系也比较好。李清平不清楚雷嗣勇当时是否知道该回事,但雷嗣勇的弟弟雷小勇是大宏煤矿的股东,按道理应该会知道。提出给雷小勇、陈平文分钱是陈晓玉提出来的,具体要分钱给他们的原因,李清平不是很清楚,估计是因为雷小勇是雷嗣勇的弟弟,陈平文是陈晓玉的弟弟,是看在雷嗣勇和陈晓玉的面子上,也是堵住他们俩的嘴。大概过了十多天左右,在过春节之前的一天下午,陈社全打电话要李清平下楼去拿钱。李清平下楼后,看到陈社全的车停在城关中学路口,就上了他的车,陈社全拿了一包用报纸包好的钱给李清平后,就开车走了。李清平拿着钱到了家里,拆开一看,是6匝红色百元人民币,共6万元。因为李清平曾经欠彭子耀3万元,在陈社全送钱之前,李清平就让陈社全帮他还了彭子耀3万元债,所以陈社全拿给他的只有6万元,实际上李清平是得了9万元。3、被告人李石文的供述,证明:2006年10月底,由镇企业办召集滩洞村煤矿、大宏煤矿、大岭煤矿进行整合工作。滩洞村煤矿方代表要求整合后滩洞村方要占总股的60%,大宏、大岭煤矿方要求占总股的45%,由于三方差距比较大,谈判陷入僵局,随后将谈判地点转移到郴州市御泉酒店。谈了多天,股份比例还是谈不下来,村支书陈晓玉被镇政府领导叫到郴州参与整合谈判。在谈判僵持阶段,原大宏煤矿老板陈社全找到陈晓玉,说他们大宏、大岭煤矿方愿意出些好处费给村里谈判的干部,让村里让出2%的股份(价值130万元)。陈晓玉在御泉宾馆找到李石文,把陈社全他们愿意出些好处费给村干部,但要村里让出2%的股份的意思跟李石文讲了,并要他等下开会的时候偏向陈社全一边。陈晓玉说“反正公家你再搞得好,也没有哪个人会讲你好。”但陈晓玉并没告诉李石文,他们愿意出多少钱。李石文觉得村支书都同意了,也就默许了。整合达成协议以后大概过了一两个月,戴谢谢拿了4万元现金给李石文,都是一万元一扎的百元红色人民币,并对他说是大宏、大岭方给的钱。李石文知道是给他的好处费,就把钱收起来了。李石文到现在都不清楚怎么会有50万元,如此多的钱又分到哪里去了。4、被告人戴谢谢的供述,证明: 2006年9月份,上级政府要求永兴县的煤矿进行整合,根据市、县相关文件要求,滩洞村境内的大岭煤矿和大宏煤矿要和滩洞一矿整合。当时开展整合工作,首先就是要选举一个谈判小组代表滩洞村和滩洞一矿与大宏、大岭煤矿谈判。代表选好后,先在永兴的锦江宾馆开会谈判,开了有个把月都没有结果,后来又转移到郴州去谈。谈不下来的主要原因就是双方对整合以后所占的比例都不满意,滩洞村的代表要求至少要占整合后的60%,大岭和大宏的股东要求至少要占整合后的45%。后来李清平到戴谢谢的办公室说:“这次本来村里是要求要占60%的比例的,但是谈到后面没有办法,为了谈成,只好降了2个点,村里占58%,大宏、大岭占42%。大宏、大岭的股东也答应了给你4万元的好处费。”戴谢谢就说:“你们谈好了就行,好处费不给我也没有关系。”过了几天,李石文把整合协议拿给戴谢谢,戴谢谢就在上面签了字。整合工作都结束了以后,有一天,戴谢谢和李清平一起坐车到县里,在永昌兴宾馆门口下了车,李清平从挎包里拿出4万元现金给戴谢谢,说是因为整合的事分的钱。戴谢谢推辞了一下就收下4万元钱放到了自己的挎包里。戴谢谢想,应该是陈晓玉、李清平他们得了一笔钱就分了4万元给他,可能是考虑到他是村主任,整合协议还要他签字,想要和他处理好关系,才给他送了4万元钱。5、证人雷嗣勇的证言,证明: 2006年下半年,根据县里的要求,大宏煤矿、大岭煤矿要被滩洞一矿整合。湘阴渡镇政府安排企业办几个人以及湘阴渡镇政府几个领导参与整合工作。参与整合的有企业办工作人员雷嗣勇和张朝贵、张玉学、刘忠武、曹永等人及湘阴渡镇政府的何永生、谷志文。大宏煤矿、大岭煤矿与滩洞一矿各自推荐了自己的代表参与整合,大宏煤矿的代表有陈社全、李清荣、王忠良等人,大岭煤矿的代表有马国和、李忠禧、陈平文,滩洞村的代表有陈晓玉、李清平、代永华、李淑荣、李石文、胡彬(又叫胡细毛)、胡享生、邓平、代小荣等人。李清平是整合组组长。因为滩洞一矿的代表总是坚持整合后滩洞一矿要占的比例为百分之六十,而大岭煤矿和大宏煤矿作为谈判一方则坚持他们要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由于双方互不让步,所以谈判一直没有谈成。后来将谈判地点转移到了郴州御泉宾馆,又谈了二十多天时间,也没谈成。在陈晓玉去御泉宾馆的当天晚上,陈晓玉和李清平到雷嗣勇住的房间里讲:“滩洞村的代表都担心让步后会被村民骂,还是企业办来决定算了。”雷嗣勇讲:“那不行,我们企业办到这里来是组织双方谈判,维护秩序,按政策引导,不干涉具体的谈判,你们各方整合后占多少比例要靠你们自己谈好。你最好是组织你村里的代表开一个会,拍一下板并把整合的要求传达一下。按照上面的规定,你们这几个煤矿不整合好谁也不能办了。”陈晓玉讲:“那我再去做一下工作,明天再讲。”第二天上午,陈晓玉、李清平又到雷嗣勇房间里来了,讲村里的大部分谈判代表同意,只要村支两委作出决定他们就默许。当天下午,雷嗣勇他们组织滩洞村的代表和大岭煤矿、大宏煤矿的代表坐到一起进行开会。会议是由雷嗣勇主持的,最后由陈晓玉拍板滩洞一矿占整合后的比例为百分之五十八,大宏煤矿和大岭煤矿共同占整合后的比例为百分之四十二。在会上,双方的代表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当时大宏煤矿、大岭煤矿的代表马上都在协议上签了字,滩洞村的代表则没有在协议上签字。陈晓玉就讲要一个个做工作,后来企业办的以及陈晓玉、李清平分别到滩洞村代表住的房间里找代表作工作,然后他们就分别在协议上签了字。在谈判成功、签署整合协议后,谈判代表就在郴州御泉宾馆吃饭庆祝。雷嗣勇在洗手间碰到了李忠禧,李忠禧就问他滩洞村要大宏、大岭煤矿交50万元钱的事。雷嗣勇讲没听说。李忠禧也就没做声了。随后,雷嗣勇就把陈晓玉叫到一边,并问了陈晓玉是否有此回事,陈晓玉讲没有此回事。雷嗣勇也就没问了。雷嗣勇不知道大宏、大岭煤矿为什么要交50万元给滩洞村,他问了陈晓玉,陈晓玉当时也没跟他讲。三个煤矿整合工作结束的七八天左右,陈社全打我电话要雷嗣勇在县城人民路永驿宾馆门口等他,讲有点事。陈社全开了一辆白色的捷达车找到雷嗣勇,并拿着一叠用报纸包着的钱放到雷嗣勇车子的副驾驶座位上,对雷嗣勇讲里面有6万元钱是送给他的,讲大宏煤矿、大岭煤矿与滩洞一矿整合工作已经结束,但还库存几十万元钱,讲雷嗣勇为几个煤矿整合的事辛苦了,送几万钱给他。雷嗣勇就问陈社全还有哪些人分了钱,陈社全讲滩洞村参与煤矿整合的村干部和大宏煤矿、大岭煤矿一些股东代表也都分了钱。雷嗣勇对陈社全讲“你们就这样把煤矿库存的钱分了,那些没有参与煤矿整合谈判的股东知道后会有意见的。”陈社全要雷嗣勇放心,并讲他弟弟雷小勇也知道分钱的事(因为雷小勇是大宏煤矿的股东,但没有参与煤矿整合工作)。雷嗣勇于是打电话给陈晓玉,告诉他陈社全送了几万元钱。陈晓玉讲:“这是几个煤矿股东感谢你为煤矿整合做了事,你收下,我们已经安排好了。”第二天,雷嗣勇就打电话给雷小勇,并告诉雷小勇讲陈社全送了6万元钱。雷小勇讲陈社全告诉他了。雷小勇还告诉雷嗣勇那些钱不是煤矿库存的钱,是煤矿股东为了与滩洞一矿整合筹集来的钱,他讲陈社全送给雷嗣勇的几万块钱中有2万元是他的。于是过了两三天后,雷嗣勇就给了雷小勇2万元钱。后来雷嗣勇听陈社全讲陈晓玉、李清平、李石文、代谢谢几个人也得了钱,但没讲他们具体每个人得了多少钱。6、证人雷××的证言,证明:当时煤矿整合在永兴锦江宾馆谈判,因为整合比例谈不拢,大岭煤矿、大宏煤矿要求与滩洞一矿各占5成,滩洞一矿就要求占6成,只肯给大岭煤矿、大宏煤矿4成股份。后来又转到郴州御泉宾馆去谈判。刚好雷××也在郴州玩,在谈成整合协议的最后一天,陈社全打电话说可能很难谈得拢,除非出50万元“买点”,就有可能给大岭、大宏增加两个点,达到百分之42%。雷××听说以后就对陈社全说:“只要你办好整合这个事就行了,其他的我都听你的安排。”接了电话以后,雷××就去了御泉宾馆,在那里签了大岭煤矿、大宏煤矿与滩洞一矿的整合协议。过了几天,陈社全对雷××说:“大红煤矿出‘买点’的25万元是我私人借的,每个月要两分的息,以后在股东分红里扣除。”雷××表示同意。过了段时间,雷××觉得陈社全也应该在“买点”当中得了一些好处,就给他打电话说:“社全,你得了这么多钱,也搞点钱给我用下咯。我现在想买车,你拿2万元钱给我。我跟你不经常碰得见,你把钱放到我哥哥雷嗣勇那里,到时候我去拿。”社全听了以后没有做声,过了几天就把2万元钱拿给雷嗣勇。雷××后来就到雷嗣勇那里拿到了2万元钱。7、证人王××、代××、代××、代××、李××、王××、李××、马××、吴××、邓××、徐××、马××、曹×、何××等人的证言,均证明:2006年年底,在大宏、大岭煤矿与滩洞一矿整合过程中,大宏、大岭煤矿各出资25万元送给陈晓玉、李清平等人,以便在整合后的煤矿中多争取些股份,也称“买点”(即大岭煤矿、大宏煤矿给谈判的个人一点钱,把大岭煤矿、大宏煤矿所占比例提高两个点)。后来在达成的整合比例是滩洞一矿占58%,大岭和大宏煤矿占42%。具体送钱的过程由陈社全(陈赛全)等人负责。8、滩洞煤矿整合大宏煤矿大岭煤矿协议书、湘阴渡政府的党政联席会议纪要证明:2006年12月,湘阴渡镇大宏、大岭煤矿与湘阴渡镇滩洞一矿整合为一个煤矿,双方的股份比例为滩洞一矿占百分之58%,大宏、大岭煤矿占百分之42%。另查明:被告人陈晓玉在双规前主动交代了第1起受贿事实,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是自首;其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是坦白;其揭发了一起涉嫌招投标犯罪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雷嗣勇在双规前主动交代了第1起受贿事实,是自首;其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他受贿事实,是坦白。被告人李清平在双规前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是自首。被告人李石文在双规前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戴谢谢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雷嗣勇、陈晓玉、李清平、李石文、戴谢谢已向纪委退款,其中陈晓玉退款91.36万元,雷嗣勇退款23.5万元,李清平退款16.24万元,李石文退款14.3万元,戴谢谢退款9万元。上述事实,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晓玉、雷嗣勇、李清平、李石文的亲笔供述、永兴县纪委出具的关于四被告人在调查期间表现的函、被告人戴谢谢的到案经过,证实五被告人的归案和退赃的事实。另有被告人雷嗣勇的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聘任录用审批表、聘用合同书、任命通知书及张朝贵被聘任为永兴县湘阴渡镇企业办主任兼企业劳动安监站站长职务的聘用合同书、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雷嗣勇、陈晓玉、李清平、李石文、戴谢谢的年龄及身份情况。关于受贿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数额认定问题。公诉机关指控第1起受贿事实中,因直接收受贿赂的同案人张朝贵未归案,行贿方的李优堂、马国勤等人关于行贿数额的证言不一致,被告人雷嗣勇、陈晓玉均不能确定张朝贵收受贿赂的具体数额,李清平、李石文、戴谢谢不清楚张朝贵收受贿赂的数额;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只宜认定该起受贿总数额为45万元。公诉机关指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中,送钱的陈社全已逝,被告人陈晓玉、李清平、李石文及戴谢谢均不能确定他人收受贿赂的具体数额,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只宜认定送给他们一方受贿总数额为26万元(陈社全单独送给雷嗣勇及煤矿股东代表等人的现金数额不应计算在陈晓玉、李清平等人收受的贿赂数额中)。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玉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张朝贵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雷嗣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9万元,个人得赃24.5万元,系受贿罪的共犯,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晓玉提出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解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利用担任滩洞村支书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6万元,数额巨大,个人得赃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受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晓玉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提出其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在双规前主动交代了第1起受贿事实,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是自首,可予减轻处罚;其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他受贿事实,是坦白,可予从轻处罚;其揭发了1起涉嫌招投标犯罪的事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予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赃,主动缴纳财产刑现金,有悔罪表现,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据此,对其适用《》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和《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和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雷嗣勇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张朝贵及被告人陈晓玉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9万元,个人得赃20.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在受贿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嗣勇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提出其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在双规前主动交代了第1起受贿事实,是自首,可予减轻处罚;其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他受贿事实,是坦白,可予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赃,主动缴纳财产刑现金,有悔罪表现,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雷嗣勇第4起受贿中,无充分证据证实雷嗣勇清楚被告人陈晓玉等人有犯罪的故意,且雷嗣勇无参与实施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指控其收受他人现金4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的证据不充分;辩护人提出指控雷嗣勇该次收受他人现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其适用《》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和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李清平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张朝贵、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雷嗣勇及被告人陈晓玉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参与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5万元,个人得赃3万元,系受贿罪的共犯,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清平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利用担任滩洞村委委员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6万元,数额巨大,个人得赃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清平在受贿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予减轻处罚,李清平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指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李清平仅对个人得赃9万元负刑事责任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在双规前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后又主动交代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是自首,可予减轻处罚;其积极退赃,主动缴纳财产刑现金,有悔罪表现,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可宣告缓刑,本院采纳被告人李清平及其辩护人相应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据此,对其适用《》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和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李石文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张朝贵、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雷嗣勇及被告人陈晓玉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参与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5万元,个人得赃3万元,系受贿罪的共犯,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利用担任滩洞村一矿矿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6万元,数额巨大,个人得赃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石文在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予减轻处罚;其在双规前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予减轻处罚;其积极退赃,主动缴纳财产刑现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对其适用《》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和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戴谢谢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张朝贵、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雷嗣勇及被告人陈晓玉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参与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5万元,个人得赃3万元,系受贿罪的共犯,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谢谢及其辩护人提出定性不当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在公诉机关指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戴谢谢有和被告人陈晓玉等人共同犯罪的故意,且戴谢谢未参与实施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其后在协议上补签字,是以村主任身份履职),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他人现金4万元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不充分,戴谢谢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该罪不能成立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戴谢谢在受贿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予减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予减轻处罚;积极退赃,主动缴纳财产刑现金,有悔罪表现,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可宣告缓刑;本院采纳被告人戴谢谢及其辩护人相应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据此,对其适用《》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和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晓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雷嗣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三、被告人李清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李石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五、被告人戴谢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六、追缴被告人陈晓玉、雷嗣勇、李清平、李石文、戴谢谢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阳 海 盛审 判 员&&&&李 晓 良人民陪审员&&&&刘 肃 非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 建 凤附相关法条:《》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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