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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名骨干法官离职震动法院 收入待遇低是重要原因
关键字:&法官法院公务员离职北京收入待遇荣誉感
(记者 李罡)近期北京某中院3名骨干法官先后离职,在法院内部引起很大震动。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获悉,该中院骨干法官离职的现象在北京法院系统并不是个案,在一些基层法院法官离职的数字甚至更大。一边是诉讼案呈爆炸式增多,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依赖日益加深,一边是骨干法官纷纷离职。据悉,随着今年和明年法院首批&五年服务期&法官服务期满,北京法院系统可能会有一批年轻法官离职。
对于目前面临的诉讼爆炸与优秀法官纷纷离职并存的现状,有法律专家表示,在成熟的法治国家,法官享有崇高的社会美誉,工资待遇优厚,因此法官一般是这些国家流动性最小的职业之一。
专家认为,如果法官们不再热爱自己的职业,随时准备走出法院,法院是否还能够发挥应有的定纷止争、维护和谐稳定的功能?如果法院成了&铁打的营盘&,而法官成了&流水的兵&,这不仅是法院之痛,也将成为现代法治建设之殇。
法袍(资料图)
事件:三名骨干法官离职震动法院
三军仪仗队肖像权、名称权案,美丽园业主追讨物业费案,影院禁止消费者自带饮料案,上述曾被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最终都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的判决结果,受到社会各界的赞誉。而曾经审理了上述名案的法官,近日却脱掉法袍,离职去了一家著名网站做了&法务&。通过查询北青报记者得知,作为近期从本市某中院离职的三名法官之一,该法官学历为法学硕士,二级法官,2001年9月开始当法官,曾荣立三等功。如今年近40岁,有着12年的审判经验,正是当法官的黄金期,却于近日离开了法官队伍。
另一位于近期离开法官队伍的李法官也是法律硕士、三级法官,曾荣立三等功。当法官8年,对审理经济案件经验丰富。
北青报记者从一些内部人士处了解得知,中院法官离职还不是比例最大的。2012年北京某基层法院先后有近十余名法官离职,给审判工作带来影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院内部人士告诉北青报记者,随着今年和明年法院首批&五年服务期&法官服务期满,北京法院系统可能会有一批年轻法官离职。这对法院和法官个人都将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的数字,5%的法官干不到退休年龄即离开法官队伍。
探因:法官离职四大原因
案子压力大
北京高院2013年工作报告显示,近五年来,北京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085691件,比前五年上升23.8%。其中海淀、朝阳等法院,年受理案件数量都已经达到五六万件,诉讼爆炸的局面已经持续多年。
不少法院法官年审结案件的数量最高的达到七八百件,一般法官年审结案件数量也在三四百件,近乎一天一件。虽然近两年法院系统招收了大量新人,但是新生力量目前还无法分担日益艰巨的审判压力。据北青报记者所知,过去法官到了年底才加班结案,而如今几乎全年都在加班,张贴在法院公告栏里的法官加班表,密密麻麻写满了每名法官加班的天数和时间。
社会转型期大量疑难、复杂、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具体案件的审理难度也在不断加大。据了解,法官群体中抑郁症、亚健康等问题越来越多。
收入待遇低
据了解,2004年工资改革之前,北京法院法官的工资与审案数量挂钩相对较高,当时的部分法院法官的月收入能达到七八千元。但是法院实行&阳光工资&之后,如今北京法院一般法官的月收入在四五千元左右。
待遇低还体现在大量近些年新入职法官住房困难。自从房改之后,北京法院法官的住房问题近十年几乎都要靠法官自己解决。北京法院近些年招录的年轻法官,绝大多数户籍是外地。高、中级法院近年由政府帮助解决了一批&政法小区&的限价房、公租房,而大多数区级法院的法官都享受不到这种待遇。
刚刚毕业的年轻法官多数集中住在法院提供的集体宿舍里,而面临结婚生子的法官只能靠父母帮助买房或者租房居住,使年轻法官面临很大的后顾之忧。
提职空间窄
据了解,一般新毕业硕士研究生被招录到法院之后,先要做一到两年的书记员,然后提拔成助理审判员可以办案。再经过两到三年的助审经历,才能提拔为审判员。这之后的法官基本就是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审案、办案,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上升空间除去极少数法官会被提拔为副庭长、庭长,绝大多数年轻法官只有在每年的上级法院遴选中,才有可能被遴选到上一级法院去当法官,其他的职业空间少之又少。
而法官的待遇与法官的职级密切相关。虽然是骨干法官但是如果职级止步不前,骨干法官的待遇同样止步不前。
荣誉感较低
今年年初,北京某基层法院执行庭一位年仅40岁的骨干执行法官辞职。其中的原因之一是他实在受不了&托关系&打官司的越来越多。在现行管理体制之下,法院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管理仍然沿袭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法院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地方政府,受制于地方政府。
虽然法律赋予了法官独立处理案件的自由,但是法官同时兼具审判员与公务员的双重身份,而作为公务员,他要服从上级领导&&使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大大降低。一些离职法官都是业务过硬、有着很强的法律功底和多年的审判经验,资深法官离职后选择一个年薪高、工作体面的职业并不是什么难事。追求利益最大化,追求适合个人发展的职业平台,法官也概莫能外。
自述:还要不要继续干下去?
为了了解目前北京法官的真实工作和生存状态。北青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某基层法院民庭的吴法官。吴法官现年31岁,政法大学的硕士,有着6年的一线审判经验,目前是该基层法院民庭的骨干法官。下面是吴法官的自述&
我2007年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毕业后,通过多场考试和选拔进入法院工作。记得我们进法院时竞争特别激烈,那年我们法院招录了不到20人,报名的却有四五百人。经过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面试等等关口,我进入法院当上了一名书记员。一年后,就被提升为助理审判员开始办案。你别看我今年刚刚31岁,现在已经是我们庭里的骨干法官了,我们那一批进来的法官,现在都是审判一线的主力。因为现在法院的工作压力大,一般年过40岁的法官根本就承受不了。
去年一年我带着一个助理结案数量是750件,今年上半年已经达到320件。这是个什么概念?最多时候,一个下午要开6个庭,上班时间连上厕所、喝水的工夫都没有。一天还要接无数个电话、接待N多的当事人。上班时间根本静不下心来写判决。写判决只能等下班之后或是休息日,没有电话打扰、没有当事人走马灯似的进来问案子的空当。过去法院是季度末、年底结案高峰加班,现在法官长年集体加班。
我们庭审理的案件类型包括分家析产、赡养、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好多案子的矛盾都特别激化,不管你最后怎么判,都会有一方不满意。好一些的当事人甩两句闲话,素质差的拍桌子、骂法官。
虽然这些年新录用的法官都跟法院签订了5年的服务合同,但是据我所知很多法官脑子里都有这样的念头,&还要不要继续干下去?&
吴法官的助理这时搭话说:&哪怕给我们一套公租房,能够给我们一个住的地方就行。&
吴法官告诉北青报记者,即使是面临这么大的工作和生活压力,他目前还没有离开法院的想法。他的最大愿望是通过上级法院的遴选,调到上一级法院去开阔一下视野。
&有了孩子之后觉得工资不够用&
张法官不久前从北京一家基层法院离职,去了一家国企做法务。北青报记者电话采访了张法官。
我是2008年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毕业来到法院的。进法院时这考试那考试付出了不少努力。我进的这家法院在郊区,当初放弃了在城里工作选择到郊区工作,说实话看中的就是&法院&这块牌子。
我进入法院之后一直做管理工作,这时才发现法院的行政色彩特别浓重。法官听着职业荣誉感很强,其实跟行政机关也差不多。每天要开各种各样的会议,所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学习的材料、参加的培训,法官都要参加。调研指标、宣传指标、传达各级领导的精神等等,每天做业务工作也就有一半时间。行政机关干的事法官得干,行政人员不干的事法官也得干。但是法官提职的机会却非常小。
开始指望干几年提个职,哪怕区里能帮助解决一套两限房,就安顿下来了。但是干了两年感觉靠法院解决房子没什么指望,于是我和我女朋友一起在五环外贷款买了一套小房子。现在看这步棋还是走对了。我妻子是检察院的收入也不高,一个月4000多元钱。我拿到手里的工资也只有4000多元。结婚之后,每月还房贷去掉3000多元,两个人还凑合能过日子。2012年我们有了孩子这下就觉得工资不够用了。
你想现在孩子刚一岁生活压力就这么大,以后孩子上幼儿园、小学、中学开支肯定更大。再说提职,我已经在法院干了五年了,提职的希望根本看不到,在我前面还有不少年龄更大、很多年都没动窝的领导等着呢。
仔细想了想,我和爱人商量,&还是有一个人出去挣钱吧。&
我现在的单位工作比较专一,没那么多杂事,收入要比在法院高出一两倍。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唐绪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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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连接:/news/0712_4.shtml  几个月后;  日,监理单位提交华庭街4号楼(即B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证据11)。  日,监理单位、华庭房产公司向嘉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竣工移交证书,证明除5号楼外,即日起可将华庭街工程12幢楼与地下室移交华庭房产公司管理(证据12)。  日,施工单位提交华庭街4号楼工程竣工报告(证据13)。  日,华庭房产公司出具华庭街4号楼竣工验收报告(证据14)。  日,华庭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签署4号楼竣工验收合格意见(证据15)。  日,华庭街4号楼报嘉兴市建设局备案(证据16)。  截至日,近10万平方米的华庭街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不得而知。仅上述证据表明;在2004年6月前,华庭街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商业房屋租赁合同显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为无效民事行为。  另外,关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的认定,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2003]民一他字第11号中提到;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基于奸诈和贪婪,华庭街建筑工程项目至少提前7个月违法交付使用,仅房租一项,华庭街公司获得不少于5000万元的非法收益。  巧取豪夺,恶意诉讼  日,华庭街公司以受华庭房产公司授权委托,隐瞒已预售的事实,与浙江嘉兴秀城区公民姚建良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华庭街公司向姚建良出租华庭街B区(4号楼)122号商铺,轴线面积23平方米,月租金3450元,自日至日止,租期3年。该合同第三条第1项明确:承租人应在工商登记的范围内合法经营;第四条第4项强调:承租人承认华庭街为不可分割的商业整体建筑,承担华庭街公共部位的分摊费用;第七条第6项要求:承租人所售商品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明码标价;第10项明确;出租人保证提供空调设施安放位置。双方还口头约定,按市场惯例,装修免租期为一个月,即日进场装修,12月1日开始计算租金。如华庭街公司逾期交付,则免租期顺延。姚建良交纳了6900元合同保证金,华庭街公司于次日开具收款收据(证据17)。  日,华庭街公司未兑现可进场装修承诺。  日,华庭街公司与姚建良签订装修协议、消防责任书,同时收取姚建良装修保证金、施工押金。装修协议第14条和租赁合同第六条规定,房屋装修后,需经华庭街公司验收合格,方可退还(证据18)。  日,装修方案经华庭街公司同意,双方签了进场确认书(证据19)。  可是,房屋没有空调设施指定安装位置,与租赁合同第七条第10项、装修协议第4条的规定不符,因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无法进行装修。几经交涉,华庭街公司于03年12月中旬对外墙体进行了改造处理(证据20)。  日,华庭街公司要求灯箱安装在其指定位置(证据21)。  日,华庭街公司向姚建良交付房屋钥匙(证据19)。  日,华庭街公司通知称,嘉兴市消防支队26日对华庭街工程进行消防验收,要求所有租户关门应付(证据22)。  日,华庭街正式开街(证据9)。  日,姚建良向城西工商所申请注册,被告知需提交经营场所的房产证、租房合同等材料。随后,姚建良向华庭街公司索要房产证明,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托,最终也没提供产权证明(证据23)。  日,嘉兴市消防支队出具验收合格意见(证据24)。  日,房屋装修经华庭街公司验收合格,退还姚建良装修保证金、施工押金。结算施工水费和2004年1月份物业管理费,施工电费因是独立电表暂不收取(证据25。租赁合同第六条第4、第5项和装修协议第3、第14条可佐证)。  日、1月20日、2月2日,华庭街公司分别发出书面通知、律师函,向姚建良催收从日算起的房租(证据26)。姚建良认为当初口头有约定,延期交房则装修免租期顺延,日交付钥匙,日投入使用。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的房屋,在出租人完成外墙体贴面施工前,不符合合同标的物完整交付情形。又不能办理营业执照,与租赁目的相违背,虽已开街,但华庭街恶劣的经营环境华庭街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既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就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华庭街公司没有尽到合同义务,应当修改合同,租期和租金按修改后的合同执行。却遭到华庭街公司拒绝。  日,华庭街公司完成房屋外墙体贴面施工。  日,华庭街公司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称收回房屋并追究姚建良的违约赔偿责任(证据27)。对于华庭街公司这种疯狂掠夺行径,在单独与其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姚建良与其他39位有相同或不相同遭遇的租户,于日共同委托律师与华庭街公司进行非诉讼谈判(证据28),希望以公平合理的方案解决纠纷。但华庭街公司以恶意诉讼的方式予以回应。  官商勾结,执法犯法  日,华庭街公司委托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嘉兴分所(成立于2001年12月,2007年注销。原嘉兴市中级法院副庭长罗智华任主任,华庭房产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汪志辉代理,将姚建良等五家租户,绕过立案庭,向秀城区法院(现南湖区法院)派出法庭凤桥法庭,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其中,针对姚建良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投入二万元装修的店铺收回,6900元合同保证金没收,再赔偿二万多元,并申请二万一千元财产保全(证据29)。凤桥法庭书记员封火亮未经立案批准,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改变案由,以其他租赁合同纠纷擅自立案,均按简易程序审理上述案件(证据30)。  当日,独任审判员李红平(2010年1月升任民一庭庭长)作出(2004)秀民一字初第121号民事裁定:“冻结姚建良银行存款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该裁定直接获副院长李斌(2007年2月出任海宁市法院院长)同意(证据31)。李红平将这份裁定书留存法院,而把送达姚建良的裁定书,于次日再作一个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姚建良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证据32)。这两份案号相同、书记员不同、裁定日期不同、裁定内容相异都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足见李红平作裁定时,见同门而异户。  日上午,李红平来到华庭街,用店里的电话通知姚建良,称来送达诉状和保全财产,姚建良答应半个小时到。但李红平既没等姚建良到场,也不对财物进行分割登记,而是直接贴封条,被姚建良姐姐姚留君看见,于是发生争执。李红平当即宣布对姚留君拘留十五日(证据33),后报李斌同意(证据34)。随后,李红平把店铺贴上封条回了法院(证据35),整个过程前后不到半小时。  姚建良途中得知,改道赶到秀城区法院。李红平要姚建良签收的诉讼材料中包括一式两份查封物品清单,姚建良并不知是否该由本人签字,就签在“交物品人”栏,被旁人提示后改签于“被扣押(查封)人”栏(证据36)。并要求按保全标的扣押,店铺和超标的部分财产应当解除查封,李红平不作解释也不理会,走了。  财产保全有查封、扣押实物、现金、冻结存款,也允许提供担保等多种措施。李红平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但无论在电话中还是在查封店铺后均未告知。从送达姚建良的裁定书可以看出,李红平故意舍去冻结银行存款这一保全措施,又把相等价值的财产改为所有的财产价值,其不尽告知义务和超标的查封的主观故意毋庸置疑。其次;保全标的物不是房屋仍将店铺查封,证明故意加重、扩大损害程度和范围。第三;财产均为可分割物,可按标的进行清点登记易地扣押。但李红平决意要查封店铺震慑其他租户,并达到了目的,更多的租户被迫交了本可以少交或不交的钱(证据37)。第四;不造具财产清单,没有在场人见证签字。店内财产三十五万余元,是保全标的十六倍多,所有商品均明码实价,既符合价格法的规定,也是租房合同所要求。由此可见,财产不存在无法估算情形,李红平明知全部查封给姚建良带来的损害远超案件本身所产生的后果,还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种行为在刑法中称为故意犯罪。  日,李红平作出(2004)秀民一初字第121号判决;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房屋交付原告,6900元合同保证金没收归原告,再支付人民币20452.50元给原告(证据38)。  日下午,秀城区法院执行员余清河(现任执行庭副庭长)向姚建良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姚建良在日前履行下列义务:腾空华庭街B区122号房屋,支付华庭街公司人民币20452.50元,执行费405元。逾期不履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证据39)。 很显然,姚建良收到该通知已过“30日前”期限,属通知所称的“逾期不履行”情形。另外,该通知所指的腾退房屋,应当基于该房屋未被查封为前提。但店铺自04年2月12日起一直处于查封状态,余清河明知主动腾退客观上不存在,构陷姚建良收到执行通知仍逾期不履行。若姚建良搬走财物腾退房屋,将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因此,姚建良不能腾退房屋既不违法也无过错。至于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被查封的财产是金钱给付标的的十七倍,可以通过评估拍卖来实现。  日,余清河作的谈话笔录中姚建良明确指出了李红平超标的查封财产和华庭街公司违约在先的问题,也表达了解决纠纷的态度和要求 (证据40)。  日,余清河找姚建良作执行笔录一份,称法院已于04年5月13日采取了强制迁出房屋措施,财物交由华庭街公司保管,准备将货物评估拍卖 (证据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三款规定: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上述规定明确了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执行员的职责。但事实是,既无执行裁定书送达姚建良,也无该院院长苏志强(2007年出任南湖区人大副主任,分管法制工作)签发公告,更不存在通知姚建良到场。法院的执行结案报告记载了送达执行通知和金钱给付的执行情况,而故意忽略强制迁出房屋的执行情况就是证据(证据42)。  此前的日,李斌批示同意采取强制腾退房屋措施(证据43)。华庭街公司则申请公证。嘉兴市公证处出具的(2004)嘉证民内字第355号公证书(证据44)载明;申请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委托沈学军于日来我处,申请对秀城区法院强制腾空华庭街B区122号房屋中的物品进行保全证据;证明04年5月13日的现场工作记录和扣押(查封)物品清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余清河等人的签名、陈昭明拍摄的13张数码照片属实(证据45)。尽管这是一份为违法行为而作的“公证”不具有合法性,但作为余清河等人官商勾结,执法犯法的证据已被固定。因为心虚,所以李红平在嘉兴市中院听证时当庭撒谎,否认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请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一荒诞事实(证据46)。  日,秀城区法院执行员范国珍(现为刑庭审判员)所作的谈话笔录证明,姚建良仍提出李红平违法查封财产以及损害赔偿的问题,并要求尽快进行评估拍卖(证据47)。  日,余清河说收到上级法院来函,询问关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姚建良讲述了店铺被违法查封后,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控告,以及对强制迁出房屋的做法和后果的疑虑,余清河声称马上汇报领导(证据48)。  由于姚建良明确要求评估拍卖,为避兔因评估使违法行为再添证据,范国珍便与华庭街公司商量,让其撤回执行要求,以便结案(证据49)。日华庭街公司致函秀城区法院称:接受法院的合理建议,将扣押物品返还给姚建良,对判决书中所涉的款项其将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证据50)。很显然,华庭街公司撤回执行要求仅仅是为满足范国珍达到结案目的。  日,范国珍以姚建良无履行能力,华庭街公司撤回执行要求为由,提出终结执行并直接获得李斌同意(证据51)。日,李斌签发终结执行裁定书(证据52)。下午5时许,范国珍要姚建良签收(2004)秀执字第424号民事裁定书(证据53)、(2004)秀执字第424号解除查封令(证据54)和内容为“自行提取扣押物品”的通知(证据55)。当初财产保全的理由是为保证判决书顺利执行,现被查封的财产是金钱给付标的的十七倍,按同期嘉兴房产市场可买一套120平米的商品住宅,不存在范国珍所称的无履行能力。而且,该通知圈套意图明显,没有明确的联系人,几无操作性可言。所附扣押物品清单记载的现金、实物远少于店内实际财物。若签收这份通知即表示己提取了物品,财物的缺损无法说清,也难以证明。对于范国珍这种掩罪饰非,将侵权责任一推了之的做法,姚建良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证据56)。  综上证据显示:该案显属冤假错案。从受理到执行终结,除书记员封火亮越权违规立案外,所有的审批均无业务庭长签字,全由副院长李斌一人包办,是李斌全程操纵了该违法侵害案件。  早在2004年2月中旬,即店铺被查封后,华庭街公司客服中心经理栗某当着众租户扬言:“愿赌服输!跟我们弄?我们花的二百万可以弄死随便啥人”。  华庭街公司由该法院审理的案子不少,从未失手(证据57)。而李斌、李红平、余清河、范国珍、封火亮等人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的幕后主使则若隐若现。  维权之路,全程黑暗  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七)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十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2004年11月起,姚建良依法逐级向嘉兴市中院、浙江省高院、最高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提出国家赔偿确认申请、申诉,结果如下:  日,嘉兴市中院由审判长骆瑢、审判员张波诚、代理审判员帅国珍组成的合议庭作出(2004)嘉赔确字第3号裁定书,姚建良败诉(证据58)。  日,浙江省高院由审判长王庆华、代理审判员周步青、杨兴明组成的合议庭作出(2005)浙确申字第4号裁定书,日送达,姚建良败诉(证据59)。  2006年至2007年间,姚建良多次向浙江省高院申诉,均无果。  日,姚建良去北京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信访室拒收申诉材料。姚建良于日以特快专递分别向浙江省高院、最高法院邮寄申诉材料(证据60)。石沉大海。  日最高法院立案一庭收取了申诉材料。日和日有两次短暂接谈,以后再去,最高法院不再受理(证据61)。  日,姚建良通过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得知,由北京邮政速递日收寄,编码为EYCN的法院专递日到达嘉兴后,以收件人名址有误为由,已于日退回寄件人。但不能确定该邮件是最高法院寄给姚建良的(证据62)。  至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室的申诉也无下文。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涉嫌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情形的,须立案侦查。李红平、余清河、范国珍等人给姚建良造成的损害超过该标准,依法应予追究。
  日、9月28日、10月17日、11月28日,姚建良依法向嘉兴市检察院、南湖区检察院实名举报李红平、余清河、范国珍等人涉嫌犯罪,请求立案调查(证据63)。日南湖区检察院作出嘉南检渎不立(2007)1号不立案通知书,姚建良不服,申请复议。日南湖区检察院作出嘉南检复议字(2008)第1号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证据64)。  在更早的日,姚建良通过特快专递向嘉兴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寄过控告信(证据65)。  因有新的证据出现,日姚建良依法向南湖区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证据66)。日南湖区法院作出(2006)南民一监字第2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证据67)。  公义不在,沉冤难雪  日起,姚建良在嘉兴街头举牌公开控告李红平、余清河、范国珍涉嫌犯罪。从4月9日至11日连续三天遭不明身份人员跟踪威胁,姚建良两次报謦(证据68)。   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解放派出所以涉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为由对姚建良进行调查并扣押控告牌(证据69)。日姚建良向该所提交陈述和申辩词及相关证据(证据70)。日该所又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延长办案、扣押物品期限三十日至日止(证据71)。法定期限过后,解放派出所无任何说法,也不解除扣押归还物品。  日,姚建良分别向嘉兴市公安局和南湖区分局寄出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控告和请求(证据72),均无果。  日,姚建良向南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解除证据保全,对原告的公开控告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等请求(证据73)。  日,南湖区法院作出(2013)嘉南行受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证据74)。  日,姚建良向嘉兴市中院提起行政上诉(证据75)。  日,嘉兴市中院作出(2013)浙嘉行受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证据76)。  附证据76份176页  具状人:姚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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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姚建良
1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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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是什么?现在看来不过也是一种工具而已。
  嘉兴  
  拆迁办哪来的权利,如此苍狂?没有后台亦敢如此嚣张跋扈 ?简直没有王法。实属可恶!
  在这权大于法的地方里,哪里还有公平和法律,简直就是黑社会一样!
  “释法术而任官治,哀鸿遍野”,究其因,实为法不治官,官不守法使然。
  这贴得顶,别让他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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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冤假错案层出不穷,贪官利用法律工具疯狂捞钱!人民怨声载道!
  法制的悲哀
  法律形同虚设,司法腐败泛滥成灾!冤假错案层出不穷,贪官利用法律工具疯狂捞钱!人民怨声载道!  顶!团结就是力量
  政体腐朽顽疾不可治
  有理有据却被判有罪!国失信!民喊冤!究有多痛???  白纸黑字竟舞弊造假?!国尊严?人尊严?荡然无存!
  顶!就是一个警告,一个宣言:不要以为权力和黑金能摆平一切。
  为何民告官在当今这个现代文明大国竟然还是如此之难?
  就是一帮巧取豪夺人民合法财产的强盗。
  我不知道能说些什么,因为这个社会没有真理可以讲,在这个社会里,和谐只是口号,所谓的和谐就是权大于法!!!人在做,天在看,真相有天会水落石出的,坚信正义只有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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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基层体民心,国家媒体采访:你幸福吗?…这不扯蛋吗。说说国内现在每天多少这样的事情发生。
  地方政府 只为钱 管你老百姓的死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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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流离失所,权益被夺冤,冤,冤.
  现在的地方政府都是山大王,打着国家政策口号背地里却藏污纳垢,跟土匪没什么两样
  让黑暗在阳光无处生存
  这帮官们堪比当年的鬼子啊!暗无天日了!百姓苦了。
  一笔特大丑闻!主管部门不应该包庇,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广大网友为了全国人民的利益和全国人民的公平正义而战斗.打倒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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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姚建良 3楼
16:44:20  @嘉兴姚建良  /img/static/2011/imgloading.gif  /img/static/2011/imgloading.gif  /img/static/2011/imgloading.gif  /img/static/2011/imgloading.gif  /img/static/2011/imgloading.gif  /img/static/2011/imgloading.gif......  -----------------------------  要求人民守法,《你们带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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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怖,黑社会,流氓的本性
  生命不息战斗不止,只要我还有一口气,还能动,就不会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讨的是公道,讨的是正义,讨的是说法。什麽时候当权者才能良心发现,顺利解决冤案。权益被夺冤,冤,冤。
  百姓流离失所
  官员权力的无法无天,小民的权力被肆意践踏。
  压在人民身上的山不止三座啊!
  腐败总是杜绝不了  
  顶!就是一个警告,一个宣言:不要以为权力和黑金能摆平一切。
  哪来的权利,如此苍狂?
  官商勾结,强力压榨。  徇私舞弊,中饱私囊。  司法腐败,持杖明抢。  民怨如炽,衰党乌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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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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