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象山县的公安局里可以找朋友简谱的相关资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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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下午,象山县公安局民警走进西周中学,给中学师生们上了一堂意义深刻的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座。此次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数百份,300余名师生参加。&& 在讲座上,民警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后果,同时发放宣传资料向师生宣传如何预防违法犯罪,讲解一些基本的安全防范常识,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师生对校园各类突发事件的自我防护能力。 && 讲座结束后,民警会同学校老师对学生宿舍及校园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校园安保工作,筑牢校园平安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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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二维码下载宁波掌上公安APP许平平(象山县公安局副局长)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象山县公安局副局长 收藏 查看&许平平(象山县公安局副局长)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性&&&&别男国&&&&籍中国 许平平[1],男,1968年6月生,西周镇人,199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毕业。曾任象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副局长、党委委员。现任象山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正局级),拟任象山县公安局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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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象山县公安局新桥派出所包庇、放纵罪犯的反映
本帖最后由 象山有晴天吗 于
14:10 编辑 & && && && && && && && && && && && && && && &象山县公安局新桥派出所包庇、放纵罪犯的反映
& && & 老一辈革命军人现年76岁的励大振被犯罪嫌疑人励福贤故意伤害,已经构成轻伤,这是一起严重的打击报复引发的故意伤害老年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励福贤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但象山县公安局(新桥镇派出所)消极执法,甚至试图对犯罪嫌疑人励福贤的犯罪行为进行掩盖,不能得逞后,在得不到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居然对励福贤取保候审,不依法刑事拘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引起极大的民愤。在目前“苍蝇老虎一起打”的新气象下,新桥镇派出所有关人员居然冒天下之大不韪,竟然敢趟励福贤这浑水,其中存在什么猫腻?今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新桥镇派出所回避本案的办理,由其他公安机关办理,并请督促、监督公安机关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励福贤刑事拘留,并保证依法执法。
事情的由来:& && &&&犯罪嫌疑人励福贤原系象山县新桥镇东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为非作歹,在新一届村委会选举中落选,但仍霸占村的管理权,拒不让位,引起民愤。被害人励大振平时刚正不阿,作为一名老军人又直言不讳,被励福贤视为眼中钉。2013年农历十月十二日东溪村戏班在演戏时,村里传励福贤家里被偷现金100多万元和中华香烟十多条(励福贤的确办了一家工厂,但经济效益差,还被税务部门列为欠税黑名单,所以没有如此巨额的合法收入)。励福贤认为励大振在传谣,2013年11月25日在东溪村祠堂门口的池塘边遇到励大振时,二话不说,冲过来卡住励大振的衣领,把励大振拖离十多米,对励大振的头部进行殴打,甚至凶残地左右扇耳光,当着众多村民的面殴打时间持续一个小时,致使年老的励大振嘴里血肉模糊,满口鲜血,耳朵出血,昏死在地上。旁边村民迫于励福贤平时的淫威,敢怒而不敢言,只有偷偷报警,励福贤离开行凶现场时仍放下一句:“真想一脚就把你踹死。”事后励大振经象山县中医院、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宁波市第六医院和宁波市第三医院等医院诊治,均被诊断为:右耳外伤性穿孔,右耳完全丧失听力。& && &&&& && && &2014年7月11日象山县公安局对励大振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8月20日宁波市公安局对励大振的鉴定仍是轻伤。按刑法规定,励福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司法机关应追究励福贤的刑事责任,应对励福贤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 && &&&就这样一件简单明了的案件,新桥镇派出所迟迟不予以立案,而是采取消极和拖延的办法,甚至试图掩盖、改变被害人励大振的损伤程度,想尽一切办法让励福贤免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具体如下:
& && &&&案发时,新桥镇派出所出警民警面对励大振和村民的指认,不对行凶者励福贤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不带他去派出所),反而带半死不活的励大振去派出所。
& && &&&当警车经过励福贤家的门口时,励福贤夫妇居然拦住警车,励福贤的妻子脱下鞋,嚣张地拍警车示威,阻止警方执法。对我们普通百姓来说,这是妨碍公务的行为,但民警淡淡地说一句“别敲别敲,注意这是警车。”而不作任何处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3.4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属于轻伤二级。也就是说日,公安机关就应该对励大振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但一直拖延,企图到励大振耳膜愈合时进行鉴定,以便得出不构成轻伤的结论。然而事与愿违,励大振的耳膜一直没有愈合,在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下,日无奈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理应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励福贤采取强制措施,然而新桥镇派出所仍不处理本案,反而连哄带吓唬要求被害人调解。
& && &&&调解不成后,派出所要求励大振再次进行伤情鉴定,并承诺若结果还是轻伤,我们派出所将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并刑事拘留。
& && &&&2014年8月20日宁波市公安局作出轻伤的重新鉴定后,新桥镇派出所不仅将鉴定结果扣压,不告诉受害人及家属,并称派出所有权力将鉴定结果压存72小时,后在受害人家属得知内幕后,至派出所质问,新桥镇派出所这才给出鉴定结果,但仍不对励福贤采取任何措施,又让励福贤派人来调解。受害人家属随后到象山县公安局纪委林书记处进行相关求证咨询,林书记称:“犯罪嫌疑人一直在逃,派出所抓不到他。”但受害人家属看到励福贤出入宾馆,逍遥自在。后在象山县公安局领导过问的情况下,新桥镇派出所才让励福贤投案自首。 & && &&&8月26日,被害人家属据了解励福贤已向派出所自首,并被刑事拘留。8月29日,当受害人正准备确认时,得到消息,犯罪嫌疑人励福贤已经在8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回家逍遥去了。
& && &&&为了掩盖包庇、放纵励福贤的事实,2014年8月27日新桥派出所到励大振家里,让励大振补签报案受理回执、刑事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其中报案受理回执的签署时间为2013年12月25日,刑事立案通知书的时间为2014年7月11日。
& && &&&象山县公安局(新桥镇派出所)的上述所作所为,严重违法执法。第一,本案外伤性耳膜穿孔,是非常容易诊断和确认的。这不仅有四家医院的一致诊断,还有CT、听力检查等一系列医学检查单据,从检查报告上外行人也明显看出了耳膜穿孔的情形。本应及时(2014年1月7日)鉴定,及时固定损伤程度的证据,但新桥派出所对鉴定一直拖延,第一次鉴定(2014年7月11日)的时间已经在案发后8个多月。第一次鉴定后,励大振这种伤势属于轻伤,而新桥镇派出所非但不立案,不拘留犯罪嫌疑人励福贤,反而让被害人励大振这么大年纪的人一而再,再而三地继续折腾。新桥镇派出所这些行为,不是包庇、掩盖又是什么?
& && &&&第二,2013年11月25日新桥镇派出所接受报警后,理应当即受理,但实际迟迟没有受理,直到2014年8月27日才让被害人励大振签署报案受理书,又要求励大振签2013年11月25日的时间。2014年7月11日第一次鉴定结果出来后,新桥镇派出所理应刑事立案,但至2014年8月20日才刑事立案,又让励大振在2014年8月27日签署2014年7月11日的刑事立案时间。这不但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而且要求被害人公然造假。&&& && &&&第三,犯罪嫌疑人励福贤的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因为这不是励福贤第一次打人,不是第一次殴打老人。在励福贤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先后有七位老人被其殴打,其中一位被打的是励木先老人,他也是一名正直的老党员,现年84岁高龄了,不仅被励福贤殴打,还被威胁:“我不但打你,我还要把你的头砍下来丢到溪坑里。”对于本案,这不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而是具有恶劣情节(殴打没有反抗能力的老年人、殴打持续时间长达1小时、影响极坏等)的打击报复的刑事案件,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很大,公安机关本不应极力主张采用调解的程序来大事化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也指出“并非所有类型犯罪的被告人积极赔偿了,都可以得到从轻处罚。主要应限定在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事出有因、侵害对象特定的案件。”而本案是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而引发的,犯罪情节非常恶劣。本案存在如此众多恶劣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尤其犯罪嫌疑人有极大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的情形下,新桥镇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励福贤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属于严重违法。公安机关凭什么能担保励福贤取保候审后没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发生了严重后果,我们被害人及其家属必定将责任追究到底!
& && &&&我们,包括执法者,均要到年老体衰的时候,如果放任励福贤这类恶人逍遥法外,我们这个村庄,我们这个社会,如何得到安宁?老人的子女们如何安心?执法者的良心在哪里?当下,全中国处在大力反腐肃清的大环境下,新桥镇派出所竟敢如此包庇行凶者,再三公然挑衅法律法规,意欲何为?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反映人:励大振& && && && &&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4年9月2日
处理流程:分&&类&&时&&间: 14:03:25受&&理&&时&&间: 17:31:14回&&复&&时&&间: 10:25:45办&&结&&时&&间: 17: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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