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过6人围坐10人圆桌尺寸的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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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全省首试“圆桌审判”模式
新蓝网·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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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审判庭中是一张圆桌,法官坐在上方正中,两边围坐着的,却不是常见的未成年案件的当事人,而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双方。今年以来,针对行政诉讼中“官民”矛盾突出、对抗性强的特点,北仑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运用“圆桌审判”,系浙江省首次。
新蓝网6月4日讯 审判庭中是一张圆桌,法官坐在上方正中,两边围坐着的,却不是常见的未成年案件的当事人,而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双方。今年以来,针对行政诉讼中“官民”矛盾突出、对抗性强的特点,北仑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运用“圆桌审判”,系浙江省首次。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2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而原告杨某认为,人社局没有依法送达决定书,导致其没能及时提出抗辩和依法采取救济措施,程序违法;人社局没有向原告及原告厂内员工进行必要调查而认定王某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定情形。杨某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通过阅卷、约谈双方当事人,开展庭前调查等,了解到案件的症结从表面上看是原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实质上是对工伤认定背后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这类案件,无论是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维持或撤销该行为,都不能解决原告的最终诉求,且案件有调解可能性,决定适用“圆桌审判”。为突出“圆桌审判”的设计初衷,法官、原告、被告、第三人围坐圆桌,在平等、柔和的气氛中充分发表意见。法官以疏导情绪和调解为重点,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针对原告的最终诉求主导赔偿金额调解。多方努力下,法官促成了原告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撤诉,案件终结。该院行政庭庭长王献军表示,“对因出于工伤认定背后的赔偿数额异议而不服工伤认定案件、有明确经济损失赔偿要求的案件以及因对行政给付行为有异议而起诉的案件等,”法官与诉讼当事人围坐圆桌,未开庭就能首先营造出一种平等、和谐的氛围,法官再引导双方当事人用冷静的头脑、理智的情绪推进整个庭审有序地进行,用协商解决或依法公正裁判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与纠纷。据悉,今年以来,该院已在5起行政诉讼案件中运用“圆桌审判”,均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争议实质性化解之后撤诉结案,受到当事人好评。(通讯员 北璎)
来源:新蓝网·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编辑:王鑫
中国好声音揭秘雁栖湖APEC会场:领导人围坐圆桌 面前铺卷轴(图)
来源:国际在线日 13:33
  原标题:领导人怎么开会?揭秘雁栖湖会场的APEC记忆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丁小宁)当当当!APEC北京会议周今天迎来最高潮的部分了,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燕山脚下的雁栖湖畔拉开大幕。这么多领导人聚在一起怎么开会,是很多人感兴趣的话题。给大家说说我在现场观察到的三个细节。  一是看。今天开会的21个经济体领导人是围坐在一个大圆桌周围,桌子中间是一圈显示屏,开会谁发言就出谁的头像,同时屏幕的右上角有一个倒计时提示,每位领导人发言时间是5分钟,倒计时最后30秒后,倒计时提示的颜色将由白色变为黄色,如果倒计时结束还没有发言完毕,就会变为红色一直闪烁。时间很宝贵,各位小伙伴发言要抓紧啊。  二是听。国际会议,不能没有翻译。每位经济体领导人的桌子上都有个同传机,我数了数,可以收到11种语言呢:中文、英文、日语、韩语、俄语、西班牙语、泰语、印尼语、越南语、马来语等。有人问为啥不是联合国五种通用语言?你忘了,这是亚太大家庭开会啊,不需要那么多,够用就好。  三是寻呼和应答。APEC是个闭门会议,领导人相聚一堂,身边没有助手,也没有翻译。领导人有需求怎么办?别捉急!桌子的左前方有两个景泰蓝图案风格的小方盒,都是固定在桌子上的,一个蓝色、一个红色,同时配有两只“手表”,这是做啥用的?其实它是一组寻呼应答装置。两只“手表”分别戴在附近的助手和高官身上,一有感应,他们就会立刻出现在会场。
相关新闻->如图,六位朋友均匀的围坐在圆桌旁聚会.圆桌的半径为80cm,每人离桌边10cm,有后来两位客人,每人向后挪动了相同距离并左右调整位置,使8个人都坐下,每相邻两人之间的距离与原来相邻两人之间的距离(即在圆周上两人之间的圆弧的长)相等.设每人向后挪动的距离为xcm.则根据题意,可列方程为:(  )A.B.C.2π(80+10)×8=2π(80+x)×10D.2π(80-x)×10=2π(80+x)×8★★☆☆☆推荐试卷&
解析质量好解析质量中解析质量差“圆桌审判”的理论与实践 - 三门峡法院网
“圆桌审判”的理论与实践作者:陕县法院
赵蕊萨&&发布时间: 16:55:14&&&【前言】“圆桌审判”对于法院系统来说已初见成效,但对于圆桌审判方式的发展渊源、理论背景以及发展现状中遭遇的问题和瓶颈很少被提及,本文就从以上几个方面着手,研究圆桌审判的发展,找出其产生的问题,并具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益处。&&&&一、“圆桌审判”的渊源&&&&圆桌审判是一种舶来的审判方式。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土州对土著人犯罪试行圆桌法庭审判,把法庭从固定的地方搬到土著人社区,参加土著人圆桌法庭审判除法官、警官、被告人及其亲属,受害人外,还有犯罪人社区的德高望重的土著人代表。被列为圆桌审判的犯罪人是有条件的,比如罪轻或被告人对所犯罪行自认。正是由于圆桌审判具有有利于犯罪人的改过自新,有利于对犯罪造成的社会伤痕的弥补等诸多优点,才在世界数十个国家被广泛适用。由此可见,圆桌审判最早适用于刑事审判中。&&&&在我国,圆桌审判在国内率先采用于1992年,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少年法庭中使用,到1997年7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则颁布实施了《“圆桌式审判方式”实施办法》,进一步对圆桌审判方式进行了规范与完善。&&&&二、“圆桌审判”方式广泛应用的理论依据&&&&圆桌审判自1992年首次被引入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历经了近20年的尝试,全国各级法院纷纷在本院设置了圆桌审判庭,上级法院也对该法庭的设置情况进行指导、检查,那么,作为舶来品的审判方式,为何在我国受到如此广泛的认同和接纳,其背后有着深刻的理论依据。&&&(一)诉讼模式与审判方式的概念&&&诉讼模式与审判方式的关系是诉讼理论中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而在这两者的概念和关系上的认识,学界并未付诸太多关注,实践中,法官和当事人也往往混为一谈,实际上,这两个概念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对深究圆桌审判为何被实践运用这个问题上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诉讼模式就是对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推进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抽象概括,更多地突出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而审判方式是法院处理案件时所采用的具体的方法和手段,更多地强调法院的单方行为。由此可见,就概念而言,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的内涵、外延都不同,审判方式的外延更为宽。&&&(二)诉讼模式与审判方法的关系&&&&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的关系实质上可归结为一种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诉讼模式是对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抽象概括,这在形式上由法院和当事人为行使和承担各自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而实施的一定诉讼行为来体现,就法院而言,这种诉讼行为即审判。由于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因此,诉讼模式与审判方式之间又有着作用与反作用的双重关系。&&&&第一,诉讼模式对审判方式的选择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法院采用何种审判方式,受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决定,特定的诉讼模式有着特定的审判方式相对应。如在当事人诉讼模式中,当事人的地位突出,法官职能被动,体现在审判方式上,强调当事人发挥其积极主导作用而法官往往处于被动、消极地参与诉讼状态中。&&&&第二,审判方式的变革往往对诉讼模式起着反作用&&&&我国的民事审判是受到苏联影响而采用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但当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缩小了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客观上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这样的审判方式悄然变化也促使我国职权主义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特征,使我国从单一的诉讼模式向混合诉讼模式中转变。&&&&综上,圆桌审判作为一种全新的审判方式,其重要目的是体现法律宽严相济的主要特征,消除被告人与审判机关、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恐惧、抵触情绪,最终达到和谐的良好局面。这种审判方式所以能广泛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当中,主要是由于我国诉讼模式的改变促使圆桌审判的推进,而圆桌审判被广泛应用又进一步促使我国诉讼模式深入改革。&&&&三、“圆桌审判”被法院应用的基本情况&&&&第一,“圆桌审判”被各级法院广泛应用于审判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刑事审判是孤立的犯罪个人与强大的国家之间的冲突,面对强大的国家,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失足少年个体就显得孤立、弱小。所以完善少年审判制度,保障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群体的权益,充分反映少年犯罪人的身心转变和对少年犯的教育感化精神,发挥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少年被告人治疗和矫正的作用,重在教育挽救而非单纯惩罚未成年犯罪人,审判方式改台式审判为圆桌式审判,由过去的棱角割据式改为圆缓相近式,从而对未成年人给予正确的处置最终达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第二,“圆桌审判”被德州中院应用于审判行政案件中。&&&&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为行政机关,大都具有“官本位”的特权思想而处于强势地位,国家机关往往不愿派人出庭,由此导致双方的对抗情绪过大,加之,在中国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老百姓对于行政权力有着与生俱来的敬畏,使他们带着恐惧与对抗心理来参与诉讼更难以发挥主观能动性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案件被运用到圆桌审判中不仅可以消除行政机关对法庭的对立心理,让其虚心接受司法审查和群众监督而且可以消除“民”对“官”的畏惧心理,让“民”在“官”面前敢于说话,最终达到调动各方当事人参与行政案件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促进行政争议纠纷和谐解决。&&&&第三,“圆桌审判”被应用于解决家庭矛盾的民事案件中。&&&&在民事案件中,有关家庭矛盾的案件,比如离婚、抚养、继承等有关家庭成员的其他民事案件都被各家法院尝试用于圆桌审判中,由于圆桌审判使原被告脱离了原来台式审判的对峙方式,以一种和谐、平等、自由的方式围坐在圆桌中,往往有利于减缓原、被告之间心理对抗,加之,中国有着“血浓于水”的传统思想,对于亲情的重视往往扎根于中国人的内心深处,因此,在解决有关夫妻、亲属之间的民事纠纷时,适时地运用圆桌审判,能够更好地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谐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终达成定纷止争的效果。&&&&四、“圆桌审判”取得的现实效果&&&&从1992年“圆桌审判”首次被我国法院适用于少年刑事审判案件中到现在,不仅广泛应用于少年刑事审判中,更创造性地运用到行政案件的审判中,其中以德州法院推出行政案件圆桌审判模式,其他各级法院也纷纷效仿;除了刑事、行政案件,对于案件总数庞大的民事案件也使用了圆桌审判方式,这三类案件从原来的台式审判转而适用圆桌审判取得的良好效果如下:&&&&(一)对少年刑事被告人起到教育、感化、挽救作用&&&&少年被告是一类特殊的弱势群体,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社会大众对他们还应持一种较为宽容的态度,对少年被告人审判的目的是教育、感化、挽救而非惩罚,圆桌审判这种方式既有利于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缓和庭审气氛,又可加强庭审教育的力量,促进被告人在判决后得到教育帮扶。&&&(二)在行政案件审理中,有利于促进民与官的平等对话,消除行政机关对法庭的对立心理,最终推动法院行政审判能力的提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对于公民来说诉讼是迫不得已的选择;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大都有官本位特权思想由此导致了民与官地位不平等,就会出现行政机关对抗情绪较大等问题,而在适用圆桌审判中,法官走下法台,诉讼当事人围坐圆桌,未开庭就首先营造出一种平等、和谐的氛围,法官再引导双方当事人用冷静的头脑、理智的情绪推进整个庭审有序地进行,用协商解决或依法公正裁判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与纠纷。&&&&(三)提高民事纠纷调解结案率,最终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在民事案件,圆桌审判主要运用在有关夫妻、亲属之间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围坐在圆桌前,更像是平时拉家常,由于夫妻、亲属之间的特殊关系,加之这种氛围的营造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化解内心的矛盾,达成和解、调解协议,最终重拾往日的爱情和亲情。&&&&五、“圆桌审判”实践运用中出现的问题&&&&(一)、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清晰的条文规范,使案件运用的随意性较强。&&&&马克思主义哲学曾指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反过来,科学理论能指导人们更好地实践,而对于使用了近20年的圆桌审判,各级法院虽然多次尝试,但对其渊源、理论背景、使用原则、使用规范则甚少知道,所以实践中,法院虽知道该种审判方式“好”,但却不知道该审判方式为何“好”,对于哪种案件适用该种审判方式也过于盲目和随意,只是参照别的法院做法,或是自己努力探索。对于这种审判方式最高院或省高院也并未给出具体的指导规范,如此下去,全国各级法院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很少知道其他法院对于圆桌审判的有益经验和教训,仍然在反复尝试、研究,造成司法资源地严重浪费,加之使用该种审判方式的随意性也造成审判方式的混乱。&&&&(二)缺乏对圆桌审判的认识,使圆桌审判成为应付上级检查的工具。&&&&所谓“物尽其用,人尽其才”,任何事物的出现并非空穴来风、子虚乌有。圆桌审判方式作为一种国外的审判方式,被引入国内,正是我国现有的审判方式已经无法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所以,圆桌审判以一种全新和特有的方式引入我国司法实践中,希望以此来解决人民矛盾,经过全国法院十几年的探索,有些法院也研究出一整套思路和办法,可是数量有限,还有相当部分法院报着“等、看、靠”的思想,对“圆桌审判方式”的理论未有深刻的认识,“跟风”思想占上风,未能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扎实落实,往往花巨资建成圆桌审判庭,这也成了上级法院、往往成了上级机关检查的工具,案件的审判更是“走过场”,所谓法官、当事人也只是坐“圆桌”,心理都未想“圆桌”,有其形而无其神,脱离了圆桌审判的初衷。长期闲置的圆桌审判大大浪费了我国的司法资源。&&&(三)缺乏使用“圆桌审判方式”的经验反馈联动机制&&&&现今有关各级法院探索圆桌审判方式的有益经验和理论成果信息分布过于零散,反馈速度较慢,受众面较窄,法院之间经验成果未能及时分享,加之,各级法院缺乏圆桌审判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大多数都只是对审判过程和结果的新闻式报道,造成现阶段我国圆桌审判方式发展停滞不前。&&&&六、使“圆桌审判”方式物尽其用的举措&&&&第一,汇经验。中院、高院做好审判经验收集工作,实行层层汇总的工作方式。中院将所辖基层法院有关圆桌审判工作的经验集合并报省高院,省高院再进一步整理归纳,将本省所辖法院上报的经验进行整合,抽取其共性以及个性的内容,以分析报告的形式定期上报最高院,进而使最高院及时、准确、全面的了解全国开展圆桌审判活动的情况,促使最高院尽快制定出适合全国法院开展该种审判方式的指导规范。&&&&第二,研理论。在各级法院在将圆桌审判付诸实践活动中更要注重研究圆桌审判方式背后的法理依据,只有真正了解圆桌审判的法理依据,才能更好地破解圆桌审判在我国实践中所遭遇的瓶颈。&&&&第三,订规范。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是否应设置圆桌审判庭以及如何设置,或是对于案件是否应该适用的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定,这造成了各级法院建设圆桌审判庭的盲目性以及对于何种案件进入圆桌审判庭的随意性。有的法院更使圆桌审判庭成为上级检查的工具,长期闲置,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即使案件进入了圆桌审判庭也往往没有实际效果,因此,制定较为统一的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经过上述经验的汇集以及理论成果研究深入,可先由省一级高院先行制定有关适用“圆桌审判”案件的试行规范,再使最高院制定出统一的规定,该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第一章,圆桌审判庭的设置。第二章,圆桌审判庭的适用案件类型。第三章,&圆桌审判庭适用效果的检查制度。第四章,圆桌审判庭经验反馈机制。&&&&该规范从这四个方面入手,对圆桌审判庭进行总体框架概括,初步实现有章可循的局面。&&&&第四,广宣传。上级法院做好宣传工作,尤其是重视对圆桌审判的理论研究、经验做法的宣传,改变以前主要以新闻报道式的宣传方式,更加侧重于理论研究式的宣传,使全院上下营造出一种“人人学理论、人人思研究、人人传经验”的良好氛围,使全体法官从思想上转变对圆桌审判方式的态度,不仅使法官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摆脱以往敷衍了事的审判作风,从根本上提高对该审判方式的重视,激发法官对其研究探索的热情。&&&&第五、勤检查。为杜绝部分法院将圆桌审判庭长期闲置、应付了事的现象,上级法院应该建立起一整套检查机制,比如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暗查制度、当事人回访制度等等,以此来督促法院积极开展圆桌审判工作,并尽可能充分发挥这种审判方式的作用,以此为载体,更好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检查过程中,上级法院应该更加重视当事人反馈,对当事人进行不定期回访,暗访并辅助匿名问卷调查方式来掌握基层法院使用圆桌审判方式的效果情况,对检查的效果应及时通报各院,对当事人反映好的法院进行通报表扬,对于反映差的法院不仅要进行通报批评还要求法院出具“问题分析报告”。&&&&第六、分案件。对于圆桌审判方式的适用要分门别类的选取案件。对于刑事案件只适用于少年审判庭,而民事案件则大多选择具有亲属、夫妻关系的审判。从案件分配情况来看,则用以下图形可显示:&&&&虽然从圆桌审判方式的渊源来看,该种审判方式好像更适用于刑事审判的过程中,但这种审判方式从发展过程来看经历了一个长时期的演变,加之从国外到国内也进行着传递,由于时间和空间的变化更加剧了这种审判方式的变化,这种审判方式主要体现在是否适应中国国情这个方面。从中国传统文化上看,始终讲究以和为贵的思想,更看重具有血缘关系的家族团体,从这两点上可以看出,民事案件且具有亲属关系的案件应更多地适用圆桌审判;而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可使用该种审判方式,因此笔者将案件的比例控制在6:3:1的份额上。&&&&【结语】:我国的审判模式最初强调法官职权,由于模式决定方式,因此,我国这些年来一直是以台式审判方式为主来审理案件,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增强,在审理案件中,又侧重于当事人权益的行使,而使法官更多地处于中立地位,比如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则的修改,而对于圆桌审判悄然被植入我国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应深究其根本原因,这样的审判方式也慢慢改变着我国的审判模式,这样的改变正式顺应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潮流,也正是化解转型期易多发矛盾的一剂良方,但是这种审判方式原发于国外,被引进中国必然会遭遇水土不服的危险,那么如何“中西结合”?如何“取其糟粕,留其精华”?如何祛除“排异效应”?这就需要全国各级法院多动员、多思考、多研究、多总结、多尝试,最终向人民呈现一幅有中国特色的美丽画卷!&&&&&&&&&&&&&&&&&&&&&&&&&&&&&&&&&&&&&&&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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