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招聘灵活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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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务派遣工或超百万 医院也用派遣医生
  医院医生也是劳务派遣工  如果说在一些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辅助性服务岗位使用派遣工,对普通百姓来说还能接受,但是“人命关天”的医院也在使用派遣工,让不少市民感到愕然。  招聘妇产科医生4名、麻醉医生2名、神经外科住院医师2名、皮肤科医师1名、内科医师(初级)1名、院前科医生3名、医技(B超医生)3名、护理10名、病理医师1名、体检科B超室1名……这是深圳市深劳人力资源开发公司近期发布的公开招聘信息。这些招聘来的医生和护理人员将会被外派到福田区人民医院工作。  从招聘信息中可看到,虽然是派遣医生,但招聘条件并不低,比如妇产科医生,应聘要求是40岁以下、妇产科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师或主治医师职称、妇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验、对妇科疑难杂症能独立诊断和治疗……  对医院使用劳务派遣医生现象,李忠友告诉记者,深圳从2008年开始,深圳便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对机关事业单位原临时身份的用工进行统一梳理,临时工、协管员等临时用工改为使用劳务派遣工。  对于医院也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很多市民表示不满。  “这也太没有安全感了,合着我去医院看病, 给我看病的医生竟然不是这家医院的医生,而是劳务派遣机构的员工,这能让人放心吗?”市民杨小姐说,万一发生了医疗事故,医生一走了之,医疗纠纷该怎么处理?是该找医院,还是该找劳务派遣公司?  市民谢小姐认为,医院的导医、护工这些岗位专业技术性相对不强,使用劳务派遣倒也罢,医生这种职业使用劳务派遣对老百姓也太不负责了。“在编的医生和劳务派遣的医生的福利待遇相差较大,派遣医生的心理如果长期失衡,又如何好好为病人看病呢?”  另外,医生在正常的工作中,需要在本岗位上晋级,而晋级考试都要由医疗单位来给证明,而派遣机构不是医疗单位,又怎么能为要考试晋级的派遣医生证明呢?  在中国,为何企业对劳务派遣趋之若鹜?劳务派遣为何呈现出一种“非正常繁荣”?  劳务派遣便于企业降低成本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制度诞生之初,是为了帮助企业解决一些灵活用工的问题,但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张治儒说,这也正是企业热衷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原因。  张治儒表示,如果劳务派遣工的工资高于企业正式工人的工资待遇,那么企业就失去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意义和积极性,因此,很多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在同一工作岗位上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普遍低于企业的正式工人。另外,由于劳务派遣工不属于企业的正式职工,在福利待遇方面也经常被排除在外。正是这种成本控制,导致目前劳务派遣的“同工不同酬”愈演愈烈。  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张兴彬说,以可口可乐劳工门事件为标志,我国劳务派遣制度被滥用的现象已经暴露得一览无遗。“很多情况下,使用劳务派遣成本是惟一考量因素,至于是否是为了灵活用工、是否是短期使用,都已变得不重要,只要能降低成本,只要可以逃避责任,只要可以减轻风险,什么样的岗位都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深圳一家合资企业的人事部人士称,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后,公司除研发、财务等核心岗位以外,其余岗位都使用了派遣工,用工成本比自己招聘少了40%左右。  企业用以规避长期雇主责任  在谈到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象时,翟玉娟称,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下,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劳务派遣,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而自己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减少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  用工单位的这种需求也令“劳务派遣”受追捧。同时,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因此可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约束。  对此张治儒也很有感触,他说,很多无良企业为规避法律责任,与劳务派遣公司合谋,将本单位的原正式职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派遣回企业,轻易将劳动关系变更到劳务派遣公司。  在现实中,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格式合同或空白合同的情况也十分普遍,一些劳动者在同一个企业中工作几年、十几年,甚至不知道自己已换了几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不知道期间早已被企业“卖”了好几次。等到工作满10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被企业解雇时,才知道自己早已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  有的企业为规避法律责任,自设或合资创办劳务派遣公司,或成立皮包劳务派遣公司来寄存职工的劳动关系。这样,一方面避免了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方面达到随意解雇职工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目的。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示范效应  劳务派遣工的泛滥,不仅有用工单位压缩成本、规避雇主责任的需求推动,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大面积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示范效应也有关系。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深圳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以事定费改革,探索购买服务、劳务派遣等多种用人形式。随后,劳务派遣在深圳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中大规模地应用。  2009年,龙岗区在全市率先推广大规模派遣人才进驻机关,当年7月2日下午,首批有8名派遣工进入龙岗区编办、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等单位工作。  鉴于“市政府已明确将人才派遣作为今后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一种重要用工形式”,龙岗区人事局还特地成立了人才派遣机构,拟将全区临聘人员派遣管理纳入统一规范体系。据区人事局估测,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有近3万人。  2010年,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福田区政府“试水”行政事业单位临聘岗位管理新模式,通过招标的方式引进深圳市深劳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劳务派遣机构,对分布在各区局、街道和社区工作站,担负着文化、安全、计生等基层服务工作的5000名协管员进行劳务派遣管理。这些协管员中,有的已经干了8年。像这样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信息,在一些大型的派遣机构的招聘栏中有很多。  6月1日,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招聘公告称,受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的委托,面向社会招聘党建工作专职组织员50名,考试及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将实行派遣管理,由用工单位安排到非公企业、社会组织、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开展党建工作。  准入门槛低劳务派遣机构泛滥  “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低、成本低、盈利高,导致大量派遣机构诞生,而法律规定的行政监管不足,助长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泛滥。”翟玉娟说。  深圳的劳务派遣市场从1998年市场化运作后,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平稳发展,市场上主要被几家大的国资背景的人力资源公司所主导。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方式得到法律认可。从劳动法的规定来看,只要注册资金在50万元,即可以登记注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张治儒说,50万注册资本是法律规定的门槛,本来不高,而在代办中介的“操作下”,要注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只需要几千元就能搞掂了。虽然这样的登记注册年检肯定通不过,到第二年时再花点钱换一个注册地址就可以了。  由于门槛低,劳务派遣公司的数量迅速增长。  在网上搜索“深圳劳务派遣”的关键词,便可以发现无数的派遣公司在网上发布信息,而在各工业区的附近,也有大量的小型劳务派遣公司聚集。很多来深圳求职的人,可能是被迫无奈,也可能是对劳务派遣不了解,最后就成了劳务派遣工。  相比其它行业来说,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很高。“以前在我们服务部的一个学员,先在工厂打工,后来自己开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公司不到100个劳务派遣工,但每人每月收人头费200-300元,一个月有2-3万元的收入。”张治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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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一家卷烟厂解除与430名职工的劳动合同,然后与其中的358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让这些人重新回卷烟厂工作。当这些人再被派遣回厂工作后,身份就变为了派遣工,也比原来低了。  这是一种典型的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来规避法律的做法。  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相对灵活的用工形式,对于补充传统的方式,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方便劳动者尽快找到工作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当前,许多大企业都采取这种用工方式。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一些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利用派遣从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输入劳动力;另一种是在一些效益较好的服务性垄断性行业,在用工指标和工资总额受限的情况下,为了满足用工需要而招收派遣工。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了特别规定,通过提高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金,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尽管有法律的限制规定,但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劳务派遣用工很不规范。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而劳动合同法条例对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又没有界定,导致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不清,企业扩大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规避法律责任。  据中华调查了解,很多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转嫁应对劳动者承担的法律责任,纷纷采取扩大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来规避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这其中,既有私营企业,也有一些国企。部分企业包括金融、通信、邮政等国有大中型企业大量将劳动合同制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快速无序蔓延状态,严重背离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定。同时,由于劳务派遣用工需求剧增,导致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大量增加,许多职业介绍机构也纷纷转型成为劳务派遣机构。  为什么这么多企业愿意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说白了,就是可以同工不同酬,同工可以低酬,从而大幅度节省工资支出。劳务派遣工在工资福利、劳动条件等方面,都远远低于企业正式工。  劳务派遣的无序发展,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造成了冲击,职工就业稳定、同工同酬等权利无法得到实现,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据最高人民法院了解,目前,已有不少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在广东,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占争议总数的30%以上。再加之目前的劳务派遣机构大多是一些实力不强的劳务中介机构甚至是皮包公司,给劳动合同的履行带来了隐患。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用工形式,不能因其被部分人利用来规避法律就简单否定,而是应兴利除弊。因此,笔者建议,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适时出台针对劳务派遣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劳务派遣准入条件、适用范围、用工期限、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制定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细则,全面规范劳务派遣,以保证劳务派遣市场健康运行,促使劳务派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责任编辑: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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