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产备案查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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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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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社会监督,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管理工作。合肥市房地产监理处(以下简称产权监理处)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办理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用户认证手续。
  第五条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在网签系统公示项目信息、预销售方案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过工商部门备案的)。
  第六条 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经双方确认后,由开发企业通过网签系统联机打印,买卖双方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
  双方在买卖合同签订时各自设定密码,之后凭双方密码确认打印买卖合同。购房人可以凭密码在网上查阅个人购房合同。
  第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打印后,在网签系统和对外信息发布平台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签约。
  开发企业应在签约10日内通过网签系统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手续。超过10日未备案的,网签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售&房源,已打印的买卖合同作废。
  购房人缴交购房款或首付款后由开发企业打印网上备案确认单。在网签系统和对外信息发布平台的商品房楼盘表内将同时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备案。之后,开发企业持买卖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买卖合同和网上备案确认单,到产权监理处办理备案审核手续。
  第八条 凡在对外信息发布平台上显示为&可售&的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第九条 开发企业交付房屋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申请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条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退房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已注销合同备案的,将依据《关于加强预购商品房退房及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将网签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该套商品房变更为&摇号销售&或&可售&状态。
  第十一条 为规范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监理处可关闭该项目网签系统。
  (一)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与网签系统和对外信息发布平台上内容不一致,开发企业不按期整改的。
  (二)不按照审查通过的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严重的。
  (三)恶意签约或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扰乱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的。
  (四)捂盘惜售,拒不整改的。
  (五)未按网上公布的时间、地点进行商品房预售,抢注预售房源,欺骗消费者的。
  (六)对同一套房屋多次签约或多套房屋累计签约失效率明显偏高的。
  (七)对同一套或多套房屋买卖合同多次变更、解除导致累计换手率明显偏高的。
  (八)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完善房地产诚信体系建设。实行网签的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并整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对违规行为、整改和处罚结果予以公示,并载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市属三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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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 来源:
编辑:李平
《合肥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合肥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入网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网上联机备案入网认证时,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到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办理入网申请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领取密钥及《操作手册》。二、入网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入网申请书》中的内容,如实填写本公司、代理销售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的基本信息,并持入网认证资料到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办理入网认证手续。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同时,需持相关资料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政务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实验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办理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入网认证后,持商品房预售相关资料及商品房销售入网认证收件收据至所在区的房产办证中心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商品房预售面积申报和室号编制。商品房预售面积和室号应当按照《房地产测绘报告》的内容,填写商品房销售窗口表。四、网上备案时间。在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三天(信息公示),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即开通该商品房项目的网上联机备案系统。五、商品房认购实行备案。双方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即可由开发商通过网上联机备案系统输入购房信息,提取合同编号,打印《合肥市商品房网上签约确认单》。《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编号必须与《合肥市商品房网上签约确认单》中的合同编号相一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后十日内,开发商通过网上联机备案系统进行商品房网上备案,打印《合肥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合肥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作为办理产权登记、公积金贷款和金融部门办理抵押手续的有效凭证。六、商品房实行实名认购,商品房认购人必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或共同买受人。七、实施时间。日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日前办理入网认证手续。日前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尚有部分未销售或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须在日前补办入网认证手续。八、商品房销售人员管理。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应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颁发《网上销售人员岗位证书》。培训后各企业的销售人员的姓名和《网上销售人员岗位证书》证号在网上公示。九、开发企业网上联机备案系统的使用管理。开发企业必须遵守网上联机备案系统的相关操作规定。企业密钥每年年一次审。十、诚信承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入网认证手续时,应签署《商品房销售入网申请暨承诺书》。在网上销售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代理销售公司在接到购房人投诉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对购房人投诉事项做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或经管理部门查实确属违反有关规定和承诺事项的,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可通过合肥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曝光予以揭示,并载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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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为贯彻《合肥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网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网上联机备案入网认证时,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到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办理入网申请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领取密钥及《操作手册》。
二、入网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入网申请书》中的内容,如实填写本公司、代理销售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的基本信息,并持入网认证资料到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办理入网认证手续。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同时,需持相关资料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政务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实验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办理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入网认证后,持商品房预售相关资料及商品房销售入网认证收件收据至所在区的房产办证中心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商品房预售面积申报和室号编制。商品房预售面积和室号应当按照《房地产测绘报告》的内容,填写商品房销售窗口表。
四、网上备案时间。在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三天(信息公示),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即开通该商品房项目的网上联机备案系统。
五、商品房认购实行备案。双方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即可由开发商通过网上联机备案系统输入购房信息,提取合同编号,打印《合肥市商品房网上签约确认单》。《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编号必须与《合肥市商品房网上签约确认单》中的合同编号相一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后十日内,开发商通过网上联机备案系统进行商品房网上备案,打印《合肥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合肥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作为办理产权登记、公积金贷款和金融部门办理抵押手续的有效凭证。
六、商品房实行实名认购,商品房认购人必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或共同买受人。
七、实施时间。日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日前办理入网认证手续。日前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尚有部分未销售或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须在日前补办入网认证手续。
八、商品房销售人员管理。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应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颁发《网上销售人员岗位证书》。培训后各企业的销售人员的姓名和《网上销售人员岗位证书》证号在网上公示。
九、开发企业网上联机备案系统的使用管理。开发企业必须遵守网上联机备案系统的相关操作规定。企业密钥每年年一次审。
十、诚信承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入网认证手续时,应签署《商品房销售入网申请暨承诺书》。在网上销售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代理销售公司在接到购房人投诉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对购房人投诉事项做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或经管理部门查实确属违反有关规定和承诺事项的,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可通过合肥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曝光予以揭示,并载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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