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四级评分细则则 该怎么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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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 为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资格初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三、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公益目的。社会团体设立的宗旨、目的、业务范围等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
  (二)财产权利属性清晰。社会团体应当由捐赠资金设立,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所有,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交由其它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
  (三)公益活动特点突出。公益活动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为主要形式。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会员以外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益活动应当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社会团体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四)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银行账号,使用规定票据,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
  (五)活动信息公开透明。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始终公开透明,并通过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遵纪守法情况良好。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申请前的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检查合格且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
  四、下列社会团体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范围:
  (一)以企业、事业单位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性社会团体;
  (二)以从事同一职业或者具有相同职务称谓、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资格的自然人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职业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三)以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兴趣爱好的自然人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联谊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四)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拨款,业务活动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社会团体。
  五、社会团体计算公益活动支出比例时,不得将会议、访问、评比表彰、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支出,不得将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成本。
  六、申请资格初审的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民政部门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财税字〔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对社会团体的公益活动支出进行逐项审计,在审计报告中对列举的各项公益活动逐项书面说明,包括活动的性质、目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活动形式、参与方式、活动支出、活动成果等详细情况。
  七、民政部负责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通过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事前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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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评分细则 该怎么准备材料
提问者采纳
比准备什么资料都强的,当然还是要现实一点。。,该吹也要吹一吹的哟。,不能太老实了。,能看到实实在在的东西,把做了哪些公益活动的详细资料准备一下这个也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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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民政部出台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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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出台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3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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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完善评估工作机制,民政部近日出台《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据了解,民政部从 2006 年开始启动评估工作,先后制定了《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建立了社会组织评估体系。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市区开展了评估工作。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评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促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加强内部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其中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办法,需要予以制度化和常态化。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评估工作不够规范、不够透明,评估程序过于简单,评判标准不一致、走过场、形式化等现象,也亟需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加以规范。
    据介绍,评估对象即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社会组织。评估坚持政府引导和自主参加原则。条件是登记满两个年度,每5年为一个周期。对社会组织的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评估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的评估和复核工作,使评估工作做到公开透明、客观公正。
    评估办法明确规定,评估程序包括发布通知、审核资格、实地考察、审核终评和公示授牌等几个环节。评估共设五个等级。规定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获得政府奖励;获得 3A 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 4A 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为了加强对评估等级结果的管理,评估办法还明确,对不符合评估等级要求、违规使用评估等级证书牌匾以及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可以作出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此外,评估办法还确立了不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的原则。评估工作人员不仅要在所从事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还要公正廉洁、坚持原则,实行回避制度。
    评估办法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 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 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 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 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 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可以下设办公室或者委托社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评估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评估专家组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 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三) 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 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五) 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六) 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 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获得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
    第十八条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十九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 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 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二十七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 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 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 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三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内容、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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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于日由民政部以民发〔号印发。该《工作指引》分申请条件、申请文件、财务审计、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取消资格6部分。批&&&&号民发〔号分&&&&为申请条件、申请文件、财务审计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此,我部制定了《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在上述通知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申请文件、财务审计、监督管理等内容。现印发你们,以便社会团体、审计机构、审核机关等在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所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规范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制定本指引。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
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5.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首先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随表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登记时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上年末净资产数额、住所、联系方式;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申请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条件的说明;
(4)最近3个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社会团体章程;
4.申请前3个年度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或社会组织评估结论。为核实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见附件2),并提交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审计报告。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审计,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见附件3)和《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审计报告模板》(见附件4)制作审计报告,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应当在审计结论中据实说明。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负责初审。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负责初审。
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转交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由民政、财政和税务部门定期予以公布。民政部门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年度检查中对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公益活动支出情况。
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参加年度检查时,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对接受捐赠情况和公益活动支出进行专项说明,同时应当提交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的审计报告。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存在《通知》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1.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1.《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2.《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
3.《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
4.《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审计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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