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黄标车“严重超出标准限量”

中国菜农为何在俄罗斯“滥用农药”
国华 职员低违法成本,导致了农民对于滥用农药和激素依赖的习惯,导致一些菜农把劣习带到国外。据《环球时报》报道,俄罗斯联邦安全总局萨哈林州分局工作人员当天宣布,他们在萨哈林州一家名为“共青团员”的集体农庄中拘留了17名中国菜农,这些菜农涉嫌在俄罗斯使用被禁止的危险化学杀虫剂、加快蔬菜生长和成熟的化学制品以及转基因种子。同胞在国外身陷囹圄,本是让人同情的事,但是,这17名中国菜农让人同情不起来。网络上有人说,这些菜农在国内祸害人还不够,竟跑到国外祸害外国人,真是丢尽中国人的脸。确实,滥用农药、激素,偷偷用转基因种子,属于伤天害理的勾当,放在任何地方,任何人身上,都不值得同情。何况,在俄罗斯,这种行为已触犯法律。其实,在中国,滥用违禁农药和激素,同样属于违法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由于国内对于滥用农药和激素的打击力度不够,现实中,受到刑事追究的,往往只是生产和销售违禁农药和激素的厂商,作为违禁农药和激素的使用者——菜农,罕有被追究刑责的。例如,这些年不断爆出的毒豇豆、毒韭菜、毒生姜等,一般都是涉事的地方政府在被曝光后,运动式地整顿一番,许多农民见风声紧暂时停用,风头过后照用不误。低违法成本,导致了菜农对于滥用农药和激素毫无畏惧,久而久之,养成了依赖的习惯,正是这样的原因,导致一些菜农把劣习带到国外。近年来,一些中国人在俄非法使用化肥和农药的事情屡屡发生,暴露出这绝非个别人的偶然做法。要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一方面,相关部门对于境外从事农务的同胞,需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另一方面,国内对于农民滥用农药激素等问题,不能再法不责众,通过对一些典型滥用农药激素案件的严厉处理,逐渐让农民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惟有对滥用农药激素劣习零容忍,才能促使农民形成良好耕种习惯,避免中国菜农在国外丢脸的尴尬重演。【更多新闻解读,微信添加公众账号“今日话题”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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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3〕12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3/05/id/146172.shtml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2号,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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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纸化考试练习题库
第一部分 法治理念
一、坚持党的领导
(一)判断题
1、在现代政党政治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任何一个政党,都以争取执掌对法治的领导权为目标。
2、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3、现代法治社会主要是靠法制变革建立起来的。
4、中国法制变革属于“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是对西方法治化的冲击而做出的回应。(√)P4
5、执政党对法治的领导是我国特有的社会历史现象。
6、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的物质条件是高度发达的和完善的市场经济。
7、清末修律、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等历史上的法制变革都没有成功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一支强有力的政治力量。
8、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把党的领导作为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9、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优势。
10、在我国,执政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始终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二)单选题
1、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礼法”社会,这意味着(
A、礼即是法
B、法以礼的形式表现出来
C、礼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D、法律相对于道德而言处于次要的地位
2、清末修律、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等历史上的法制变革都没有成功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
A、缺乏一支强有力的政治力量
B、缺乏法制变革的精神文化资源
C、缺乏相应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缺乏一整套完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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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巧妻集团 &&日期: &&人气:
丰瑞公司问题油脂案件尚未了结,云南玉溪晶瑞食用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瑞公司”)销售“晶瑞”牌猪油丙二醛超标又起波澜。5月7日至8日,晶瑞公司销售的“晶瑞”牌食用猪油丙二醛超标、棕榈油酸值超标一案,在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起案件开庭相隔不足两月,食用猪油问题再次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食用油安全问题再次袭来。
  现场探访 晶瑞公司在当地小有名气
  在玉溪市明珠路中段与冯井路的交叉口,记者找到晶瑞公司,在晶瑞公司不远处就是昆磨高速公路,因玉溪市正在对主要街道进行环境整治,晶瑞公司的临街厂房墙面一侧已被拆除。
  13日下午3点左右,记者到晶瑞公司门口时,只见大门紧锁,只有一名负责看护厂房的保安,他介绍这里是晶瑞公司的老厂,已经没有再生产,新厂已经搬到高仓。
  在晶瑞公司门口,一家商店正在营业,里面摆放着各种食用油。记者走进去询问购买晶瑞产的食用油时,老板娘曹女士警觉地看了一眼记者,然后向记者推荐其它食用油。
  曹女士说,因其租用的铺面属于晶瑞公司的,该铺面因环境整治可能要拆迁,所以没有再多进油。
  对于晶瑞公司销售的猪油丙二醛超标的情况,她已经得知。曹女士说,以前晶瑞生产的菜子油销量不错,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也感到意外。对于经营者来说,销售晶瑞生产的其他食用油也受到了影响。
  从晶瑞公司老厂出来,顺着明珠路一直往南,不到1公里,在高仓收费站旁边的玉溪市高仓农产品批发市场,记者找到晶瑞公司新厂区,还能看见有进进出出的车辆。当记者进入厂区时,看到陌生人的到来,里面的人眼神怪异,向其打听任何消息都称“不知道”。
  一个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冯井人告诉记者,晶瑞的老板就是冯井人,前几年食用油生意不错,特别是其生产的菜子油很受欢迎。该人士还说,老板的亲属还在玉溪彩虹粮油批发市场开着一个门店,前几年大家都是到这个门店去买晶瑞牌的食用油。提起晶瑞公司销售不合格猪油的事情,他说早就听说了,只是不知道现在情况怎么样?前段时间他还听到朋友说,涉案人员被指控的证据不足,但是前几天才从报纸上得知红塔区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了。
  案情回溯 工业用油料流向餐桌
  广东一家生产非食用油的公司,用小块的猪肥膘以及一些含有油脂的边角废料加工出的饲料油,被广西一家生产食用油的企业购进。经过加工处理后,这些饲料油最终变成了食用猪油,又通过晶瑞公司,大量流入玉溪、红河、西双版纳等地,进而流向人们的餐桌。
  生产商不承认指控
  5月7日至8日,晶瑞公司销售的“晶瑞”牌食用猪油丙二醛超标、棕榈油酸值超标一案,在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现场,五色土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秦迈称,虽然在“晶瑞”牌猪油中检出丙二醛超标,但在生产、运输、仓储、销售等多个环节中都有可能造成丙二醛超标,不能认定就是生产加工出了问题。
  来自公诉机关的指控显示,丙二醛是潜在的致癌物质,而酸值超标则易导致心血管疾病。
  这些事关人命的丙二醛,在秦迈眼里,五色土公司只不过是受晶瑞公司委托生产猪油,所以卖油给晶瑞公司是交付行为,而非销售。如果猪油不合格,委托方应该退还产品,不应让产品进入流通渠道。“政府部门在监管环节上也存在问题”一句话把一个企业的良知和责任掩盖得实实在在,但是也暴露出了食用猪油监管上的漏洞。
  晶瑞公司作为一家在玉溪已小有名气的食用油公司,曾经被称为食用油界杀出来的“一匹黑马”。“晶瑞”牌食用猪油丙二醛超标、棕榈油酸值超标案是否会成为压垮晶瑞公司的最后那根稻草呢?
  工业棕榈油当食用油卖
  早在 日,云南省玉溪晶瑞食用油脂有限公司就与广西南宁五色土油脂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生产“晶瑞”牌食用猪油。合同签订后,五色土公司在广东湛江市遂溪县黄略振兴肉联厂没有提供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振兴肉联厂购进半成品猪油160余吨进行加工。振兴肉联厂获得100万余元的销售额,五色土公司则用从振兴肉联厂购来这些油料,炼制成75吨的“晶瑞”食用猪油,销往市场,销售获利71万元。晶瑞公司从五色土公司购进“猪油”,卖出获取50万余元销售额。
  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五色土公司就使用了工业白土进行脱色,生产出的食用猪油贴上“晶瑞”牌商标后进行销售。
  2012年2月以来,晶瑞公司将不可以直接食用的棕榈原油,当做可食用的成品油售卖,导致224.5吨棕榈原油流入红塔区市场,经酒店、餐馆使用后,被消费者食用。
  来自检方的指控显示,2012年3月至5月,晶瑞公司分三次向五色土公司购进食用猪油75吨,该75吨猪油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丙二醛超标,为不合格产品。截至玉溪市质量监督局检查时,晶瑞公司已向市场销售猪油约52吨,被查封约23吨,晶瑞公司销售“晶瑞”牌猪油的金额为人民币50万余元。
  与此同时,日以来,晶瑞公司先后10次从云南阔海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以低熔点棕榈油的名义购进棕榈原油224.5吨,直接或进行简单调和后进行销售。
  在日,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公司棕榈油进行抽样。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该棕榈油酸值超标,为不合格产品。此时,晶瑞公司销售棕榈油原油已经大量流入市场,晶瑞公司从中获利160万余元。
  庭审现场 造假卖假都“有理”
  在5月7日的庭审现场,晶瑞公司总经理高建国辩称,案发前不知道公司购买的猪油、棕榈油不合格。因为公司自身没有对食用油的质检技术,国家也没有明确规定收货的时候要检验。晶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家元认为,晶瑞公司重合同,重信用。猪油是委托五色土公司生产的,猪油不合格是生产公司的问题,与晶瑞公司无关。
  五色土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秦迈称,如果猪油不合格,委托方应该退还产品,不应让产品进入流通渠道。
质监部门未正面答复
  实际上两家被告企业为掩盖造假售假,都颇费功夫,五色土公司副总经理覃凤翔表示,公司记录的从振兴肉联厂购买半成品猪油的价格,比实际的价格要高出两三百块钱。这样一来,购买价格就和市场价差不多,消费者就会比较放心。
  另外一个事实是,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黄略振兴肉联厂个体经营业主王光尧,从2012年4月开始,把自己炼制的饲料油和向他人购进的饲料油,分别以5900元/吨、6100元/吨、6800元/吨的价格销售到五色土公司,共向五色土公司销售160余吨饲料油,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0万余元。
  通常饲料油由肉联厂用碎肥膘制作,不是食用油。经过种种“误差”之后,饲料油当做了食用油,通过正规厂家堂而皇之地流入市场。
  5月14日下午2点40分左右,记者来到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秦迈在法庭上辩称“政府部门在监管环节上也存在问题”的质疑进行采访。想让公众知道玉溪市质检部门对一家食用油厂商如何做好日常监管以及食用油需要哪些环节进行检验后方可进入市场,但是记者得到该局办公室孔主任的答复是“无法给予正面回答”。
  边角废料制作的油也属地沟油
  当天的庭审现场,公诉机关表示,该案中不合格猪肉的原材料是用碎肥膘制作的。用边角废料制作而成的油也属于地沟油的一种。丙二醛是潜在的致癌物质,而酸值超标则易导致心血管疾病。该案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六名被告人作为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这是今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云南省开审的第一个涉及“地沟油”的案件,该案对全省的食用油安全问题来说,意义非常之大。经过长达两天的审理,庭审结束,受理此案的红塔区人民法院将择期宣判。案件结果如何,我们将继续关注。
  新闻助读
  丙二醛多不饱和脂肪酸过氧化物的降解产物。由乙醛和甲酸乙酯在碱作用下缩合而得,可在高真空下升华精制,主要用于医药中间体、感光色素的原料。与蛋白质不相容,有潜在的致癌性。与脂蛋白交联有毒性作用。
  棕榈油一类脂肪酸的混合物,熔点为40度的棕榈油 (注:指要达40度才能熔化成液体的棕榈油),只能用于做肥皂和化妆品;熔点为24度的,可以用来炸方便面和做糕点;熔点为12度的可以作为食用植物油。
  工业用的棕榈油,如果食用会造成人体血清饱和脂肪酸摄入过量,导致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升高,从而引发心脑血管疾病。
  ●新闻链接
  地沟油犯罪的界定
  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均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以上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依照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生产使用地沟油最高可判处死刑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该司法解释,只要具有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就属于犯罪。其中,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适用《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也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手记
  令人恶心的“放心油”
  对于一家在玉溪具有影响力的食用油生产商,连最基本的常识都不懂,还假借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来为自己的行为作辩解。家住聂耳路的张师傅对此看法则是,作为一个正常的人,在吃东西时,都需要对事物有没有坏做一个简单的鉴别,何况公司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消费者。
  对晶瑞公司,我们不得不追问,一个没有提供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为何就敢与其合作?另外,生产出来的猪油,不经过任何检验,贴上“晶瑞”牌销售,如果不是与晶瑞公司有某种默契,五色公司随便就可以做吗?生产出来的猪油,有没有经过质检,质检报告呢?没质检报告如何就流向市场了呢?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管何在?
  不难看出,事关大众生命健康的食用猪油,其质量问题在开始的环节就已经被利益给抹杀。一知情者透露,其实早在去年初,他为了办一个餐饮许可证,有关部门要他提供一个常去买食用油的厂家的食用油检验报告,因晶瑞公司迟迟没有提供,他只好去买其他厂家的食用油。
  从当天庭审的情况来看,不合格猪油的流入市场耐人寻味。以晶瑞、五色土两名老总的逻辑,生产不合格猪油的没有责任,是监管不力;销售猪油的也没有责任,是生产厂商的责任。那不合格猪油流入市场,难道真的是监管不力,是“政府部门在监管环节上也存在问题”吗?
  对于一家在当地很有名气的企业,为何敢以身试法,销售不合格猪油?对此,同是冯井人的餐馆老板郭先生则有自己的看法,“生产成本低,利润高,”。
  话虽如此,但是作为一家曾经于2005年获得云南省粮油协会授权的“放心油”称号、云南省工商局3?15的推荐诚信品牌,2006年,被云南省消费者协会评为“诚信单位”、被玉溪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评为“诚信经营企业”的“晶瑞”牌食用油企业,怎么会让不合格猪油来引火烧身呢?不在其中不解其中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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