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房产税怎么征收征收视频

  近日有媒体报道,从多个权威渠道获悉,不动产登记政策的制定者近期明确:不动产登记工作不与房地产税挂钩,而突出其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的核心功能,要加快推进该项工作的全面推开。
  过去外界认为,房地产税立法路径是这样的:搭建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启动个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起草房地产税立法-为稳定税负进行减税-2017年两会审议,上述工作以串联推进,并联执行。但就目前情况看,在最新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思路下,不动产信息和税收征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工作被搁置。
  其实早在3月份,这种思路的转变已露端倪。3月21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政府网曾转发文章《李克强:部长们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文中写道:李克强总理对参会的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人说,现代社会瞬息万变,国务院推出的各项政策、文件,有时也难免会被&误读&。&比如我们之前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本来是想把相关业务理顺,归口到一个部门管理,更加方便群众办事。结果呢?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误读。&他还表示,&各部门的政策,该解释的就要解释,而且回应要主动、要及时!&
  总理所言不动产登记条例遭遇误读,应该主要指的是&不动产登记是为征收房产税铺路,会带动房价大幅下跌&这一流行说法。总理既然说是误读,那正解是什么呢?总理说:&本来是想把相关业务理顺,归口到一个部门管理,更加方便群众办事。&
  与此同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并经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其中第八条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按照这个规定,即使2015年房地产税纳入立法程序,距离征收也还有很长一段时间。
  从以往房地产税的试点重庆和上海看,所得税收入可以说少得可怜。按照新华网2014年1月的报道,重庆从年,累计三年征收房产税未超过4亿元;上海三年累计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约6亿元。而征收所花费的人力物力成本可以说相对巨大。在全国人口密集的上海和重庆试点效果不佳,如果扩张到全国更多城市,相信投入产出比更低。
  另外,目前征收房地产税的很多标准并不明晰,包括税率制定、免税条件、不同城市不同区域的价格评估标准如何确定。而且房地产税牵涉到整个土地税收,如果征收房地产税,可能就要对比如土地出让中的很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对于政府来说这是一个考验。
  推行房地产税对政府的另一个考验来自当前的经济形势。如果征收房地产税,相信会对目前正在回暖的房地产市场起立竿见影的打击效果。在中央重提扶持改善型居住需求,地方政府积极提振楼市的当口,政府不会愿意逆市而行。所以对于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暂缓,自然是情理之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施行一个多月,但别说抛房潮,就连楼盘销量都在节节走高。其实从去年9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发布,到去年12月国务院发布656号令确定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到最后落地,前期铺垫时间非常长,对市场心理预期的影响已基本消化完毕。持有多套房产且长期空置的业主可能早已抛盘完毕,还有部分贪腐官员可能是通过亲属或其他人的名字持有房产,即使不动产登记也查不到他们头上。而且《条例》虽于3月1日正式实施,但各地进度不一,不少二三线城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尚在筹建中,此外,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度也有待考证。
  虽然该来的总会来,但在可见的三四年内,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税很难进入实际征收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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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如何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细节
&  自从房产税提上日程之后,房产税征收细节备受关注,二套房如何征收房产税也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房产税目前仅在上海和重庆进行了试点。其他城市尚未开始进行房产税的征收,下面来介绍一下试点城市如何征收房产税的。尤其是二套房如何征收房产税的。  日起,二套房如何征收房产税有了新的规定,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家庭第三套住宅的房产税征收,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的房产税征收,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和二套房征收房产税相比,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日以前,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日以前,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日以前,全国所有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今天小编针对二套房如何征收房产税这一问题为广大购房者做出了想介绍,二套房如何征收房产税关系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所以要对房产税征收的各种细节了解清楚,才能出手。
6500元/平米
35000元/平米
1000万元/套
均价 : 6500元/平米
位置 : 北京北京周边廊坊市广阳区凤仪道与蓝桉路交汇处
热线 : 400-869-1111 转 10690
6500元/平米
均价 : 60万元/套
位置 : 北京大兴南六环磁各庄出口南1200米路西
热线 : 400-898-3867
均价 : 9600元/平米
位置 : 北京北京周边北京东燕郊高新技术开发区思菩兰西路,潮白河畔,京华高尔夫球场东侧,燕龙生态园南侧
热线 : 400-898-2878
9600元/平米
均价 : 35000元/平米
位置 : 北京大兴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海子东路与凉水河二街交汇口路北
热线 : 400-898-3035
35000元/平米
均价 : 待定
位置 : 北京顺义裕丰路与安详大街交汇向东400米处
热线 : 400-869-1111 转 33156
均价 : 220万元/套
位置 : 北京北京周边河北怀来官厅水库东南岸
热线 : 400-869-1111 转 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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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价 : 1000万元/套
位置 : 北京大兴庞各庄顺景路7号
热线 : 400-869-1111 转 1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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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价 : 7000元/平米
位置 : 北京北京周边涿州京深路与房琉路交汇处向南900米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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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平米
均价 : 23000元/平米
位置 : 北京昌平昌平小汤山镇人民政府北面
热线 : 400-869-1111 转 23166
23000元/平米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 京ICP证030367号2014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房产税开征征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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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房产税开征征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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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网络
文章为大家介绍了2014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房产税开征征收时间的情况。最近关于对于房产税开征的消息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买房一族来说,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关于房产税,那么2014年房产税开征征收时间是什么?详情请阅读下文,希望能帮到你。
2014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房产税开征征收时间
  房产税征收时间:
  1、个人住房的房产税缴纳: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则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自建房屋的,则从建成次月起;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购置商品房的,则从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购置存量房的,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
  2、出租房的房产税缴纳: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第二月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则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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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房产税减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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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优惠项目
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资源综合利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号)
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购置专用设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清单和购置金额情况。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号)
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重点物流企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
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征房产税。
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连锁经营超市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连锁经营超市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商贸连锁企业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有关税费减免问题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6〕393号);
对单位和个人为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工程建设,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
连锁经营超市企业、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
展览馆、会展中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6号)
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展览馆、会展中心证书或证明文件。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
对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1)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2)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创意文化产业基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创意文化产业基地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困难文化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文化企业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
农业龙头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号)
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
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证书或证明文件、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农村信用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50号)
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经税务机关确认,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抵债房产出租的收入,经税收管理权限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信用社的抵债房产证明材料。
农产品流通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农产品流通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6号)
对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总部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
本省企业集团总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
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证明材料。
省外企业集团总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集团总部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总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4号)
对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经省有关部门确认,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在我省设立总部的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产业集聚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10]30号)
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给予房产税的减免照顾。
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号)
对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占地,自新认定年度起1-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
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证书或证明文件。
主辅分离企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
对二、三产业分离出来的制造业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
主辅分离企业投资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9]22号)
对符合省政府浙政发[2008]8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建成使用后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证明材料。
纳税确有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财预[2013]22号)
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1)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2)困难情况说明1份(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品油、棉、糖、肉、盐(限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有关部门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批准文件。
文化产业建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决定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12]5号)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组织机构代码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文件复印件;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注销手续复印件;(3)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材料;(4)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应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复印件;(5)注销后已变更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1)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2)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其参照执行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职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营利性医疗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3年内免征房产税。
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机构性质的认定文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证明材料。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血站机构证明材料。
老年服务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政府或民政部门对老年服务机构性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属于高校后勤单位的证明材料或承包合同。
科技园、孵化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2)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4)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8号)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税。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
(1)从事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营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2)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发[号)
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屋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
备注:序号1-27为原审批类减免,28-43为原备案类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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