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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论文: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08:36&&来源:黄燕 |
摘要:前段时间发生的河南赵作海事件,重新使如何更加切实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如何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保护的问题成为了当前热点。尽管有宪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屡禁不止,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情况仍不容乐观。本文主要讨论我国如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问题。
2010 年5 月9 日,&杀害&同村人并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响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这是继佘祥林冤案后又一件引起社会轰动的案子。又如最近我国多个省份发生的被拆迁人因对拆迁补偿不满,而进京上访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截止,并将上访人员强行送到一个地方,集中起来进行学习,俗称学习班。实际上这是一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并对上访人员实行暴打,迫使其放弃进京上访。最为典型的是发生在陕西省城固县限制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并造成了上访人员死亡的严重恶性事件。
这些案件的出现不仅暴露了制度的不完善,而且也严峻的考验着我国人身自由保障机制。这些案件的发生缺乏了对公民人身自由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加强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并切实加强落实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障制度是这些案件出现的根本途径。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人身自由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人身即人的肉体身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权。
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自由支配,不受非法拘捕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一)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早在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同级贵族之依法,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者加以任何其他损害。&1789年法国《人身自由权宣言》第7条明确规定:&除非有法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2、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3、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4、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正确地决定拘禁其本人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5、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是对各国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最低要求,为各国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1、人身自由权入宪有利于促进人身自由权保障与国际接轨
当代,国际间交往愈加频繁,特别是我国入世以后,国际社会对我国的人身自由权保障更加关注,对其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已加入多个国际人身自由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1998年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于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公约于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正式对我国发生法律效力。这无疑是我国在人身自由权领域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我国参与人身自由权领域国际合作的一贯立场。加入国际人身自由权公约,并体现在宪法规定上,有利于加快我国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人身自由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并对我国与国际上与他国对话创造有利条件。也可以为我国保护人身自由权提供法律基础,加强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
2、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我国逮捕、拘禁、搜查、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行使这些权力。
因此,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 不受侵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公民享有不受他人支配和控制的人身自主权、行动自由权和保护自己身体免受非法侵犯权。第二,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拘禁、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三,如果公民触犯了法律,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必须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批准、决定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定程序由逮捕拘留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对人身自由权的限制
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也是有限度的。为了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国家机关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国家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若是违反了法定程序对公民实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
三、宪法在人身自由权保障中的功能分析
宪法作为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书,即是对已有人身权的确认,也是人身自由权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保障。列宁曾经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只有当宪法得到落实实施时,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才是一部有用的宪法。
在人身自由权保障体系中,宪法保障是首要的、也是最富有成效的。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没有宪法保障,任何人身自由权的保障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作用主要体现在:
1、确认保障人身自由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对具体宪法规范的确立和实现具有指导和统率作用。基本人身自由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保障人身自由权已成为各国宪法所的普遍原则。同时,也是处理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调整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机构活动的最高准则。
2、宪法确认人身自由权的范围
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人身自由权虽然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且产生,代表着资产阶级的价值观,但它却包含了普遍意义上的人的追求。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国情不同,其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也会有所不同。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发展国家,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极大的重视。要想真正发挥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作用,就必须在人权自由权的理想与现实之间找到一个结合点,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作用。
在的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现代人地,并最终以国际法的形式得以确认,可见,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具有普遍性。人身自由权一般包括人身权、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通信自由权。
3、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宪法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所有都不得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有冲突,否则该法律无效。
宪法有关人身自由权保护的条款,在有关人身自由权立法的基础和依据。有关人身自由权的立法不得与宪法的内容相抵触。同时也是,我们一切行为的最高标准和行为的准则。
四、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完善
(一)住宅不受侵犯
1、住宅,是指公民固定的居住的场所,即是&家&。住宅不受侵犯,也称住宅自由,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者搜查的权利。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延伸。只要当公民的住宅得到宪法、法律的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稳定,有利于保护人民自己生活空间自由,不受他人干涉,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同样了规定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加入了该公约,虽然全国人大还没有批准生效,但同样对我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2、同时,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保障公民的住宅安全,非依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任何人都无权违背居住人的意愿而入其住宅。
《》还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搜查犯罪嫌疑人及有关人员的依据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对违反规定侵入他人住宅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
3、住宅不受侵犯也不是绝对的,要受到的法律的制约。国家机关可以基于合适的理由,遵循法定的程序,得以搜查,侵入公民的住宅。
(二)通信自由权依法不受侵犯
1、通信自由权包括二层次含义:一是通信自由,指公民在与他人交往中,通过信件、电话、电报等形式自己意愿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二是通信秘密,指公民与他人的通信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听、偷看、传播,或以非法方法获取。二者结合起来构成了完整的通信自由权。
2、通信自由的法律保障
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在各国的宪法、法律中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的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人人都有权享受法律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有相同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权如同其他法律权利一样,同样也会受到法律限制。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一定的界限,国家机关为了追查刑事犯罪及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做出一定的限度。
宪法的切实有效实施是宪法的生命力所在,不能得以实施的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宪法实施是宪法的本质要求和生命内容。只有宪法得到切实的实施,才能真正体现宪法的价值和功能,发挥宪法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加强落实宪法规定的关于人身自由权保护的内容,我们才能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避免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杜绝河南赵振海事件、进京上访等社会事件的发生,提高我国法治的水平,真正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周伟:《保护人身自由条款比较研究&&兼论宪法第37条之修改》,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四期。
2、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3、邓智慧:《人身保护令与人权保障》,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四期。
4、何力:《完善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机制的构想》,载《求实》2004年第2期。
5、谢佑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障与司法保护》,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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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新颖点的~~
关于诉讼效率与审判监督程序,还有中国刑法的进步与缺陷。如果有好的答案,我会追加分数~~~
提问者采纳
  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审判监督权与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冲突、与当事人诉权的矛盾等问题。民事诉讼法对审监程序作出了修改,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鉴于此,全国人大在2007年10月就民诉法的部分法条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尤引人注目。本次修法针对审判监督程序主要作出了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审理。二是申请再审案件有了三个月的审理期限。三是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亦作了明确。四是申请再审期限有限放宽。五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十三项具体事由。以上修改内容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立法过于原则、再审启动随意、复查效率过低等问题,申请再审案件及再审案件的审理进入规范化轨道。但是,修改后的民诉法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一、我国现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弊端  (一)再审案件收案激增将冲击再审程序固有性质  (二)再审事由的规定不尽可行  (三)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缺失  (四)“有限再审”原则未予确立  二、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并重的审判监督程序价值取向  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框架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必将引起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重大调整,甚至会影响到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在对其进行改革前,必须进行充分论证,设想并讨论每一种方案的优势和缺点,在对我国国情通透掌握的情况下,确定一种效益最高、负面影响最小的改革方案。本文希望通过建立“再审之诉,合理限制其他审判监督权力”的审判监督程序,使我国诉讼体制能与目前社会形势相互协调、良性循环,真正起到统一司法、发展法律、个案公正以及衡平各主体利益的作用,司法的公权力与当事人的私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救济,最终实现定纷止争、服判息诉,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  中国刑法的进步与缺陷这个从大的范围说的话,中国刑法正在日趋走向成熟化,法典化;我谈下我对刑法中有关条款的理解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我认为在这条规定中“法定程序鉴定确定”这几个字含义模糊,弹性较大。 即我们到底是通过什么途径,方法和机构来确定一个人是否是精神病人。而且由于此条规定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直接挑战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引起法律界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尚未完全尚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问题又来了, 法官如何甄别嫌疑犯在犯罪时是尚未完全尚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 总之,法律是讲究证据的, 而判断一个人精神病的有无或程度的轻重,在目前的技术上来讲是很难做到的, 因此,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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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_∩)O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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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探析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以国民待遇为视角
91. 试析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实践
92. 浅析可转让排污权交易与最优排污量控制
93. 侦察监督中的检警关系
94. 论我国督促程序的完善
95. 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96. 对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反思
97. 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98. 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
99.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100. 论民事诉讼契约
101.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102. 论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103. 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
104. 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05. 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106. 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
107. 论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
108.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109. 论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
110.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111. 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112.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113. 论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114. 论刑事诉讼中财产权的保障
115.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116. 论仲裁的受案范围
117. 论自由心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118. 浅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119. 浅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120. 浅谈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121.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及完善
122. 试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123. 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若干思考
124.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
125. 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思考
126. 论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7. 浅论我国商业贿赂罪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128. 中国生存权意义探讨
129.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30.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131. 人大官员代表减少的宪政意义
132. 浅论我国违宪审查专责机构的构建
133. 浅论农民工住房权
134.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初探
13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监督
136.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
137. 论行政复议司法化
138. 论贵州省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对策
139.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行政关系的探讨
140. 犯罪客体在司法认定中的作用
141.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
142.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
143. 论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144. 论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
145. 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146.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状态的认定
147.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
148. 论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49. 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150.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控制
151.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
152.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
153.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
154.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155. 论我国刑法分则中暴力的内涵
156. 论洗钱罪
157. 论刑罚的目的
158. 论刑罚功能的实现
159. 论刑法的因果关系
160. 论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161. 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
162.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63. 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64. 论自首
165.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166. 浅析非法行医罪
167. 青少年暴力犯罪与暴力亚文化
168.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约束
169. 探析盗窃代币卡犯罪既、未遂的认定
170. 我国死刑废止后的制度完善
171. 对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的初步研究
172. 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问题的探讨
173. 论公司的瑕疵设立
174. 论公司要约收购
175. 论器官移植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
176. 论善意取得的客体
177.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范围
178.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
179. 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80. 浅论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
181. 浅述著作权侵权行为
182. 浅析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183. 浅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184. 浅议票据无因性
185. 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186. 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187. 试论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
188.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比较及其意义
189. 作品角色的权利属性及保护
190. 保险法律体系历史演进比较研究
191. 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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