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是dj你会爱我举证我商品是正品,请问改提供什么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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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刑事案件应该需要【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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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的话:银行不可能知道花了多少钱,就该负起没有认真审核是否本人签名同意的责任。提出者举证,银行拿不出妻子参与了这桩借太多还不起的证据,就无权要求妻子还钱。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不一样。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在检察院,而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银行有贷款证明,有贷款交易记录,就足以证明他确实借钱给老公了。至于老婆说老公借的钱没用到自己身上,这就需要她自己来举证了,如果自己不能举证,那么就不能认为这个事实成立。
引用 的话:如果有直接证据证明老公把这钱花到小三身上了,比如老公买了房但是这个房现在小三实际在居住这种,能不能证明老公的钱没花到自己身上了 ?如果是那种老公以夫妻两人联名的公司名义贷款,然后再以货款等等名...如果没有直接证据,那么其他相关旁证都是可能可以的。但是对方也可能会指出你的若干旁证和观点之间没有形成严密的证据链,从而削弱你的观点的可靠性。这些就是律师的职责之一了,好律师差律师,可能会在这些方面体现得比较明显。
引用 的话:这就是“举证证明这件事存在”和“举证证明这件事不存在”的区别。提出者举证必须和无罪推定联合进行,否则任何人都无法证明自己没有犯过罪。请问一个人该如何举证证明共同生活的人的钱没有花在自己身上?至少...首先:请你注意一点:民事案件,无论谁败诉,都没有罪。所以无论谁,都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其次: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有其事者负较大的举证责任。这是一般的原则。再次:我已经说了,银行方面已经完成了他们自己的举证责任--证明老公有从银行借钱。而夫妻关系需存期内,该债务为夫妻共有债务,这也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所以银行已经完成了他自己的举证责任,其实银行不关心那钱到底是老公还的还是老婆还的,只要还就行。至于老婆不想还,那就需要自己做额外的举证了,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最后:现实一点说,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最好是先离婚,然后在离婚官司上证明丈夫没有把这钱用在家庭共同生活中,把这债务丢给对方。妻子这么去跟银行打官司,没用的。因为银行是债权人,就算妻子打赢了官司,那么还是要丈夫还。到时候银行照样会申请封掉或者冻结丈夫名下的资产,妻子其实一样会受到牵连。
引用 的话:再说现实解决办法。即使妻子提出了离婚,她该如何证明“这笔钱没有花在自己身上”?请注意,你的解决办法只是把这个不可能的证明延后了。实际上她依然没有办法证明——如果有,早在上一个判决中就体现出来了。...如果你说:如果判决结果会对一个人造成利益上的损害,那么就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这个判决结果。这才是无罪推定的本意。那我就只能说,银行拿着借据,就已经是有足够证据证明你是有责任的了。如果借据上有妻子的签名,并且认为她的签名是伪造的,那么就应该由她进行举证:找笔迹专家来作证,证明这个签名是伪造的。也就是说:“伪造签名”这件事的举证责任是妻子,因为“伪造签名”是妻子提出的观点--谁主张谁举证。因为:主张有其事者负较大的举证责任。所以:如果银行没拿出证据证明签名非伪造,而妻子也没证据证明签名是伪造,那么就应该认定“伪造签名”这事不存在,签名是真实的。所以实际上银行不需要为这个观点进行任何主动的举证,等着妻子举证就行。如果妻子能成功举证,那么银行就需要补充证据,证明这个签名不是伪造的--例如说签名时候的录像或者什么别的。当然,这一切的前提都是:妻子能成功举证。还有,法院不可能根据某方利益损害的多少来判决,要不然这就是双方都在比耍无赖了。你妻子说这么判对我造成利益的损害,丈夫说那么判对我也造成了利益的损害,那么最终债权人的利益损害怎么办?你看着这个案子里,债权人是银行,有钱,所以就无所谓了?那如果下个案子债权人不是银行,也是普通人呢?那又怎么判?合着现在都是欠钱不还还都有理了?
引用 的话:再说现实解决办法。即使妻子提出了离婚,她该如何证明“这笔钱没有花在自己身上”?请注意,你的解决办法只是把这个不可能的证明延后了。实际上她依然没有办法证明——如果有,早在上一个判决中就体现出来了。...妻子如何证明,是妻子的事情。她既然无法举证,那么就不可能获得法庭的支持。就是这样。还有,法律从来都没说是绝对正确的。当年学法学,一开始老师就说了,法律是看证据的。所以法律上认定的事实,不一定是真的客观事实,而客观事实,也未必可以获得法律认可。记得以前看过美国的一个案例:一个警察抓了一个酒后驾车的人,当场酒精测试证明他是醉驾。但是过了几天开庭的时候,司机证明,这个警察在对他测试前,没有出示相关证件和手续。所以最后法院认定,那天那个警察的测试是非法的,所以测试结果无效。但是从客观事实来说,那司机真的就没有醉驾吗?显然不是。但是在法律上,就是认为没有合法的证据证明那司机当天醉驾了。就是这样。
引用 的话:说白了,您是在以法律执行者和维护者的身份,向我讲解法律为何这么做。而我则想和您以立法者的几亿分之一的身份,争论法律应该怎么做。理论上,法律的力量来自人民的道德观价值观,如果法律违反了它们,要么法律...人民的道德观?那如果我告诉你,大多数人的道德观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夫债妻还,父债子还。你服气吗?
引用 的话:新闻报道中是这么说的,“审理中,妻子方知此事,经过鉴定,证实贷款手续中的配偶签名确实非妻子杜某所签。妻子因此抗辩,拒绝共同偿还欠款。最终,法院认定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属于法定夫妻个人...那就说明妻子的举证有问题咯。妻子的签名是假的,但是丈夫的签名是真的,所以借据还是有法律效力的。那妻子随后就可以向丈夫起诉,说他冒用自己的签名,造成的损失由丈夫承担咯。如果更严重一些,甚至可以向公安举报他涉嫌诈骗。
引用 的话:无法证明自己没有犯罪所以就判犯罪?已经证明别人有过错结果要自己承担责任?这就是你们法律专业所追求的东西?只要现有的法律是这样,无论是否合理,就一心维护它?我已经说过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一样。
引用 的话:感觉这种证明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就算把所有的日常花销都列出来说明自己花的钱都是自己挣的如果对方一口咬定:“我已经以现金形式给过了,这个现金被私藏了”,那也说不清楚啊你没法证明自己“没收过这笔...事实上确实是很困难的。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是自古以来就有的问题。
引用 的话:不好意思,就我在网络上的了解,您对“大多数人的道德观”的想法出自您自己的想象。虽然大多数人的确很多时候是非理性的,在这类事件中往往会更注重感性的感受而非理性的推演。但至少,请您不要和现在的当权者一...网络上?哈哈。网络上的民意就代表了大众的民意?中国的网民才多少啊?网民的平均年龄是多少啊?平均受教育程度是多少啊?城乡比例是多少啊?哈哈。
引用 的话:问题是法律要求别人证明一件不可能证明的事情,而法律专家们坚信法律高于一切(表面承认法律也可能犯错,实际上根本不予考虑)。可惜法律永远不是万能的,起码在每次社会大革命的时候,所有妄图以法律规定阻挡革...法律可能犯错和法律高于一切完全不冲突。最后说一次:法律从来都没说是绝对正确的--法律是看证据的。所以法律上认定的事实,不一定是真的客观事实。而客观事实,也未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认可。这就是法律的现实。只有你才会竖起:法律可能犯错的靶子在打。其他人根本就无所谓,因为这个靶子,自从人类出现法律的那天起,就一直在那,而且也不肯能有一天会消失。因为法律最终是要人来制定、判决和执行的,而没有人是全知全能的上帝。所以,法律,无论从制定还是执行,从来就不可能不犯错。
引用 的话:最后说一次,你一方面声称“法律可能犯错”,另一方面完全不理睬“在这件事上法律是否犯了错”,我不觉得你的声称有什么意义。任何人都可能犯错,这是废话。但问题在于,当有人说在某件事上某人做错了,你是去研...法律是对所有人的,是对所有案件的,是一视同仁的。既然不可能面面俱到,又不可能为每个人每个案件单独制定,那么对某些情况有所失误是很正常的。就以这个案件为例,我再给你虚拟一个场景:现在假定你有100万,以现金的方式借给了A。而很不走运,A在第二天就车祸或者什么意外死了。这时候你找到了A的妻子B,要她还钱。而B说她没见过那100万,A的遗产里面也找不到那100的现金。而她也可以宣称,她对丈夫A所借的100万毫不知情,那100万也没花到她的身上(这应该也是实情)。好,这时你拿着A给你的100万的借条,怎么办?是以什么理由,让谁还钱?还是自认倒霉?这100万没了就没了?你自己去想明白。
引用 的话:我现在越来越觉得,某人根本做不到公平公正的讨论了。原本我不想较真的,但看到某人张嘴“假如你是银行”闭嘴“你好好想明白”的王霸之气,我也不得不问一问了。请问,在你指责“法院不可能根据某方利益损害...银行不补充证据,那就说明在这个论点上,法庭会采纳妻子的观点:妻子的签名是伪造的。然后呢?如果借据上只有妻子一人的签名,那么这张借据可以认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借据上有两人的签名,那么另外一人是真实的话,不影响借据的有效性。所以,法庭据此认为丈夫和银行的借款事实依旧成立,没有问题啊。至于妻子的责任,因为夫妻续存期间,其债务为共同债务而带来的,并不完全是因为在借款文件上有她的签名。所以,在这点上,可以认为妻子所聘请的辩护律师的水平有问题,辩护策略和方向都无法完全剔除自己当事人的责任。所以,结果就是虽然其申明的观点被法庭采纳,依然无法达到最初的辩护目的。至于网络言论这块,我就懒得多说了。法院判决应当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外部的干扰(当然,谁都知道,理想很美好,事实很残酷)。如果真的谁在网络上声音大,水军多,法院就应该判谁赢的话,那么就根本不需要法律,更不需要法庭和法官。只要建一个论坛,发起一个投票,统计一下投票结果就行。如果说因为网络某某声音大,就动辄修改法律条文的话,那么也不需要法学家和立法机构了。建一个wiki,大家自己上去改就好了。就像某伟人云: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嘛。至于对你说的话的理解错误的源头,其实我在28楼的一开始就已经说了,是你视而不见而已。好吧,就算是我对你的那句话的理解错误吧,那又如何?你在本楼里说错的话还少了?你光揪着我的话里面,对你的观点理解错的一句话不放,就等于你的话有道理了?呵呵。至于说代入妻子的角色,我已经在25楼的最后和35楼已经做了这样的工作了。还是你视而不见而已。我一直都说,银行不关心谁还的钱,只关心钱是不是还了。贷款合同上有谁签名,就向谁起诉,仅此而已。所以,既然丈夫和妻子没离婚,没分割财产,那么其实无论是自己还还是丈夫还,都是一样的。假如说如果丈夫死活不还款,最终银行会申请法院冻结丈夫名下的抵押物拍卖。这些抵押物,说不定还是妻子正在住的房子,到时候更得不偿失。再代入得深一点,这样的人渣丈夫都还抱着不放,谁能保证以后不出下一次?如果气不过,而且贷款数量大一些的话,甚至可以去公安局报案,举报他伪造他人签名意图诈骗,虽然不一定立案,不一定能判他有罪入狱,但是至少可以让他一身骚。而且这样也有助于在离婚财产分割上,认定丈夫是过错方,把这块债务完全丢给丈夫,并且争取更大的共有财产份额。所以,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不一定要打赢每一个案子,打赢关键的案子就行。妻子(或者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策略错误,导致这个案子败诉,是自己的一系列失误造成的,和法律无关。而且就像我上面说的,在法律层面妻子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其他的途径。死揪着这一个案子不放,完全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如果我真的是这个案子里的妻子,或者是她的代理律师,只要坐实了丈夫伪造妻子在贷款合同上签名这一证据之后,那我甚至不会在这个案子里面再出庭了。趁着丈夫忙于应付这个案子的同时(估计丈夫还要应付后来的抵押物封存冻结等乱七八糟事情),埋头准备离婚案子,做好财产保全,防止丈夫偷偷转移财产才是正道。
引用 的话:后补充一点,欢迎任何人指出我的论据有问题,我随时认错。例如,有人能拿出“根据某个统计(不一定完全可靠,只要有一定可靠性),很多人认为妻子应该为丈夫瞒着她包养小三还钱”,可靠性比网络上微博上的义愤填...最后说一句,你现在已经是为了辩驳而辩驳了。我一再指出,维护妻子的权益,死磕这个案子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你非要在这个案子里充分的完全的维护妻子的权益,然后引申说法律有问题,那就没什么好说的了。就像踢球一样,这个案子里,银行是主场作战,天时地利人和,什么都有。但是在和丈夫离婚的案子里,妻子就是主场:她可以证明丈夫有小三,可以证明丈夫伪造她的签名骗取贷款,一切对她有利的证据都有。说得极端一点,甚至可能可以让丈夫净身出户,再吃上几年牢饭,说不定还顺便被人开发一下菊花什么的(当然,难度有点大)。所以,要想维护妻子的合法权益,明明是条条大路通罗马,非得让你折腾成自古华山一条路,怪谁?所以,最后劝你:先想清楚你在本楼说那么多话的目的是什么?到底是想借这个案子说法律不公呢?条文不合理呢?还是想真心实意的保护那妻子的合法权益?想清楚了,回头来看我上面的回帖。我没有什么要补充的了,56楼已经是车轱辘话,大部分都在之前说过了,汇总一下而已。所以,我也懒得说更多了。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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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请问如果我起诉他的话需要什么证据,只要证明钱是我出的就行了吗?而且保险欺诈怎么定罪?
那请问如果我起诉他的话需要什么证据,只要证明钱是我出的就行了吗?而且保险欺诈怎么定罪?伤者是初中生,属于什么保险?
提问者采纳
  你这个问题,没有问明白, 你要起诉他什么?  保险欺诈和保险诈骗的关系和区别  我国保险事业起步较晚,有关规章和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不法分子利用保险行业管理上的漏洞,实施各种形式的保险诈骗活动,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本文拟对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能有所裨益。  一、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问题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保险诈骗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一直存在争议,看法各不相同,这些争议并未因为刑法的修改而停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金融诈骗罪各条所说的“数额较大”,并不是指行为人已骗取的财物数额,而是指行为人已实施金融诈骗活动,意图骗取的财物数额。有的认为,国外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一般都将该罪规定为举动犯,但我国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则规定为结果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而没有骗取保险金的,就应当以未遂论处。有的认为,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就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即是否实际骗取了保险金,未骗得保险金的,行为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如果骗取了保险金,即构成本罪。我们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关于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阐述都有合理之处,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其中第一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诈骗违反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所谓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明文规定了各种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违反保险法律、法规,仅违反保险行政法规,也就不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比较而言,第三种意见有可取之处,但没有指明法律所要求的“数额较大”之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保险诈骗罪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如果所骗取的保险金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就不能以保险诈骗罪论处,更不能以犯罪未遂论处。  二、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问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这三类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都牵涉伪造或变造保险事故证明材料。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明知自己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会给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但由于接受贿赂或碍于同学、亲友、朋友情面等关系,还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证明文件。从客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在犯罪分子实行犯罪之前或实行犯罪过程中给予帮助,便于其实行犯罪或易于完成犯罪行为。从主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具有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决定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如果实行犯没有实施他所帮助的犯罪,帮助犯就失去了处罚的根据。因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为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创造了条件,起到了帮助作用,属于复杂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如果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就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应以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外,其他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人相互勾结,以实施保险诈骗为目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相互勾结,实施保险诈骗的,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实践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构成贪污罪,有的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有的认为应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我们认为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其分工不同,但其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应以共同犯罪整体行为表现的性质为依据,而不能只局限于犯罪特征的某一个方面。因此,我们认为正确认定“内外勾结”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犯罪,依据以下原则,应以主犯的基本特征来决定,主犯的性质决定从犯的性质。犯罪中,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身份来确定犯罪的性质,如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贪污罪,如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职务侵占罪。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  三、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正确区分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影响着一些保险诈骗案件能否构成犯罪。对此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实质上仅存在既遂形态,只存在罪之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有的认为,在认定该行为时,“主要把握以下特征:……第三,行为人已实际取得了保险金,或者保险公司也支付了保险金,且达到一定的数额。因此,这种犯罪是一种既遂犯罪”。有的认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对保险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并非法获取了保险赔偿金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保险欺诈犯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险金只是保险欺诈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不是保险欺诈行为成立与否的条件”。我们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均否定保险诈骗罪的未遂问题,理论上没有依据,实践中是有害的,不利于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根据刑法规定,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保险诈骗罪也不例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把财物骗到手,是诈骗未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形式肯定了保险诈骗存在的犯罪未遂,从而结束了对此问题争论不休的混乱局面。  四、保险诈骗罪的数罪问题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谓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除构成保险诈骗罪外,还可能构成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毁坏交通工具罪等犯罪。如果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除构成保险诈骗罪外,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这两种行为按照理论界的通说,属于典型的牵连犯,都属于为实现保险诈骗犯罪这一目的行为,而其方法或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应择一重从重处罚,而不实现数罪并罚,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以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有利于加大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  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骗取保险金而实施伪造印章行为,当伪造印章行为已经完成,而实施保险诈骗尚未完成,如何处罚,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当以独立的数罪实行数罪并罚;有的认为,应当按牵连犯处理,择一重处;有的认为,应当以想像竞合犯,择一重处。我们认为,上述第一、第二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没有分清一个预备犯和既遂犯竞合的问题。比较而言,第三种观点是合理的。就本罪而言,应当以保险诈骗罪的预备行为来论处。保险诈骗罪与伪造印章罪的法定刑前者重于后者,即使定预备犯也会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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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回答的非常全面。我个人的意见是,向对方保险公司告知对方理赔时冒用的是你的发票,保险公司对对其进行调查,属实的话会由保险公司对其起诉。你需要了解的是他们向那家公司提出的理赔。报销的是车祸医疗费用,应该是意外险,或者是包含意外医疗责任的医疗保险。具体的起诉、举证事项就不是我的专业,很遗憾不能提出更有参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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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淘宝小二让我举证说要不就强制打款给卖家 怎么办_百度知道
淘宝小二让我举证说要不就强制打款给卖家 怎么办
我在淘宝商城买了见波司登的羽绒服,发现和专卖店的不一样,比专卖店的要薄许多,而且有股难闻的味道,我把防伪码刮开啦,商家以防伪码刮开为由不给退货,现在淘宝小二介入了,让我举证,这种情况我怎么举证啊。
提问者采纳
既然有防伪码,是否能通过该防伪码证明这件衣服是不是正品了,如果是假货,可以将这件衣服的防伪码部分拍照,提供照片证明是假货!关键问题是要提供能证明这件衣服是假货的证据。如果无法提供此证据,是不好办哦!换个角度想想,如果是正品,人家给你退了还怎么卖出去啊是吧。如果真退了商家再卖给其他客户的时候其他客户当然不干了,收到货的时候防伪码是被刮过的谁愿意啊!有可能衣服是正品,只是有色差、尺码不合身、做工不太好、味道不好闻等等的问题,既然防伪码已经刮开了,商家不退货! 是否能和商家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商家拒不退货,也不解决,你还可以给商家评论时,如实的将你对这件衣服和商家的售后服务等做评论、评分!还有可以看看此商品是否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如果支持,可以考虑申请退货,商家是没办法不同意的,但防伪码刮开了,我也不知道是否能行,可以拨打淘宝电话,咨询工作人员!
商家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
可他现在就是不给退
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理应做到能退换货,建议给淘宝电话咨询工作人员,一般情况还是会站在消费者一边的!希望你维权成功!在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只能给商家最差的评价,以警示后来的买家!让假货、疵品没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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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知道你发生什么事,也不知道这件事你有没有错,不能给你乱出主意呀
举证说什么?旺旺上的聊天记录可以做证据
拍照上传给他,
去专卖店拍一下原件,在拍下你买的东西,比对下.....应该可以吧
毕竟是衣服的问题 还有可能造假
小二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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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近几年有进行修改和补充吗,麻烦提供下相关的内_百度知道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近几年有进行修改和补充吗,麻烦提供下相关的内
最好能连原来的和后来补充的一起提供,谢谢。
恩,现在全文有了,可是能不能告诉我在哪里能找到他的补充或是修改规定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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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补充,建议你到 看一下。
提问者评价
这里面包括补充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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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 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 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 质 证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 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五十一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第五十二条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第六十二条 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六、其他 第八十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八十二条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再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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