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4通行证怎么办理流程2014

天津市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办通行证的处罚多少钱?_百度知道
天津市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办通行证的处罚多少钱?
这是一道待解决的难题
您的回答被采纳后将获得系统奖励20(财富值+经验值)+难题奖励20(财富值+经验值)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默认排序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缉常光端叱得癸全含户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从业人员也有明确规定,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望采纳!!
200-1000的罚款,看警察心情了
其他类似问题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达沃斯期间货运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限行- 中国日报网
> 中国经济
达沃斯期间货运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限行
&&来源:&&作者:
[提要]&&关于2014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期间实施货运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交通限行的公告  为确保2014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顺利举行,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对部分机动车实施临时性限行措施。持有达沃斯论坛专用通行证的货运机动车和持有达沃斯论坛专用通行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关于2014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期间实施货运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交通限行的公告
  为确保2014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顺利举行,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对部分机动车实施临时性限行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日至9月13日,每日7时至22时,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道路,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包括持有各类货运机动车通行证的)。
  二、日至9月13日,每日7时至22时,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包括持有载运危险化学品时间路线速度报告凭证及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三、持有达沃斯论坛专用通行证的货运机动车和持有达沃斯论坛专用通行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特此公告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编辑:admin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新闻热搜榜来源:360新闻武安办[2014]34号 市安办关于印发武汉市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武安办〔2014〕34号
市安办关于印发武汉市集中整治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制定的《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安委办函﹝2014﹞<font color="#号)和鄂安办﹝<font color="#14﹞<font color="#号文精神,现将《武汉市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 &&一、各区、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发动,逐级部署落实。
二、各级公安、交通运输、经信、工商、质监、安监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的分工及行动重点,相互协作,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力量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装载作业、出厂上路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在10月底对各区、开发区(管委会)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抽查,对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国务院和省安委会办公室也将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开展督查。
请各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公安、交通运输、经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10月23日前将本次专项行动的联络员、分管领导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一名同志每周四向市安办报送本地区、本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font color="#月<font color="#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材料。
请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系统)相关部门,请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传达至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
联系人:刘卫忠&&& 电话:<font color="#896156 &
&&&&&&&&&&&&&&&&
武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2014年10月15日
武汉市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
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和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以下简称“3·1”事故和“7·19”事故)教训,扎实推进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多发势头,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制定的《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国务院、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部署,自<font color="#14年<font color="#月至<font color="#月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制度执行力,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全市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四非”违法行为(即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伪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行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为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着力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改装伪装、充装装卸作业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等各个环节强化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查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全力防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三、行动重点
公安、交通运输、经信、工商、质监、安监部门要聚焦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集中排查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装载、出厂上路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立即开展全面、严格、彻底的清理整治。重点是以下四个方面:
(一)严厉打击非法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全面排查从事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运输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对照发货和充装危化品信息记录,全面清查并依法取缔所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或单位、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
<font color="#.交通运输部门要将“3·1”事故和“7·19”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向所有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进行通报,组织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员开展警示教育。
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font color="#号)第<font color="#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罐体是否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font color="#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6)要求,凡是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全部停运。
对于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车辆、人员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从严惩处。对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要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9条处罚。对于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企业,要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font color="#条处罚。对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font color="#条处罚。
对违反规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3.邮政管理部门对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收寄危险化学品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4.公安部门对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寄件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违规发货或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font color="#.交通运输、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依法督促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和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对危险化学品承运人的查验、登记等制度。一是建立查验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做到“四必查”: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承运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超经营范围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的、运输车辆或罐体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货或充装。未建立此制度的企业<font color="#月底前必须建立并执行。二是建立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货物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车辆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font color="#年。
2.安监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液化气充装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地址和联系方式)向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通报,并建立定期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违规发货和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font color="#.交通运输、公安、质监、安监等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制度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凡是未按要求严格查验相关内容,向非法改装伪装车辆、罐体不合格车辆、配备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充装或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7条处罚。对于向不具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企业或单位销售的,公安部门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font color="#条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非法生产、改装问题
1.经信、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公安部门对本地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物流站场等场所开展明查暗访,实施突击清查行动,严查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罐式专用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普通货车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要针对发现的问题,调取企业近两年改装车辆记录,倒查改装车辆的法定用途、改装后的用途,所属单位、个人及流向。公安、质监部门要深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车辆管理所、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等场所暗访,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验、登记是否按规定进行。
<font color="#.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改装、拼装、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以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生产、销售场所予以查封或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font color="#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对其他企业从事非法改装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font color="#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罚款。明知非法改装车辆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而改装的、因非法改装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font color="#条等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检验机构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严格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
<font color="#.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深入本地危险化学品装载充装和发货的企业、站场等,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发上路前的装载状况进行检查,凡是非法运输、无证运输、超载运输,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一律依法处罚。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托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超限检测站,对途经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格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检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以及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危险化学品,检查车辆是否非法改装伪装,检查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车身反光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车上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输车辆,要检查是否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及规定的速度运输。
<font color="#.对检查发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驾驶人处以罚款、记分,同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font color="#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font color="#条处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font color="#条、<font color="#条对非法运输企业及驾驶员、押运人员进行处罚。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及装载发货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4年<font color="#月开始,到<font color="#月上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font color="#月<font color="#前)
主要任务:各区、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下发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层层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整改,所有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全部停运,立即拆除、销毁,恢复原状。
(二)集中整治阶段(<font color="#14年<font color="#月<font color="#日至<font color="#月底)
主要任务:组织深入企业、路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行为和未整改的安全隐患,倒查追责、上限处罚。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4年<font color="#月上旬)
主要任务:系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管常态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公安、交通运输、经信、工商、质监、安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动员部署本行业、本系统迅速行动起来,动真碰硬,不走过场。要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在检查过程中,有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要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要全面摸底排查,真正摸清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的数量,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和从业人员数量,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情况,建立信息化台账,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充分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严管重罚、上限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与企业经营资质、车辆运输资质、驾驶人从业资格挂钩,该停业的停业,该关闭的关闭,该吊销的吊销,该降级的降级,提高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成本。对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交通运输部门不批准增加新的营运车辆,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公安机关不批准核发道路运输通行证。
(三)广泛宣传发动。要积极协调媒体,精心策划专项行动的宣传,打好宣传战。要结合“3·1”事故和“7·19”事故,组织媒体深入企业、路面,深度调查、剖析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严重危害和当前危险化学品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曝光一批查获的典型违法案例,公布一批违法严重的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和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形成对非法改装伪装和违法运输的强大舆论压力。要发布通告,督促企业立即自查自纠,所有非法改装伪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停运、恢复原状,否则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查实的要及时落实奖励。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对于检查发现和事故暴露的监管缺失问题,要倒查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对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各个环节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把非法改装企业多,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突出、事故多发的地区列为重点,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明查暗访、突击检查、蹲点督导,加强对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对集中整治行动不重视、效果不明显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对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
(六)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馈和定期通报专项整治情况,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各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公安、交通运输、经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10月23日前将本次专项行动的联络员、分管领导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一名同志每周四向市安办报送本地区、本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12月<font color="#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材料。
联系人:刘卫忠  电话:&
发布时间: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4危险化学品事故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