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万彪cf审判者飞镖视频视频录像

[转载]挨打的理想:记者探访血拆之城
本文作者山姆哥,是常年出没于地震、火灾、拆迁、群体性事件现场的调查记者。偷拍过毒工厂、睡过猪圈、暗访过卖肾者,当网民在转发一个又一个耸人听闻的黑新闻时,他却在现场亲眼见证着这个时代的深渊。
本篇文章,讲述的是他在拍摄“血拆之城”长沙的一处强拆现场时,遭受执法人员殴打的经历——
文/@山姆哥
6月,是一个挨打的季节。6月4日在广西博白县,6月28日在长沙岳麓区。
头尾两次都是官家施暴,都是因为拍照。6月4日,是在博白拘留所大院,我去探视被拘禁的叶海燕(流氓燕),遭不明身份的人跟踪拍摄,反拍一张立即被抢夺手机,争执推搡之中,对方7人,将我摁倒在地,对着头部拍照,我挨了一拳,胸前有道划痕而已,待我报警,这些人四散而去,博白110拒绝出警,并把我拉黑了事。电话里传来的“黑名单用户”提示声,说明他们是流氓,也仅是一个胆小、避战的流氓。
6月28日则结结实实地挨了一顿暴打。
当日下午5点07分,我和同行的曹宗文在长沙岳麓区银盆南路177号拍摄胡坤家,当时,他刚从菜市场回来,把蔬菜放在网兜里用绳索吊到四楼。
他的姐夫、三名姐姐,76岁的母亲五人就“囚禁”在这栋临街的四层独栋民房里,3月就门窗用砖头水泥封死,外人进不去,他们也出不来。
此时已接近90天了。
他的身侧是废墟一片,被砸碎的墙体,残肢断臂的塑料模特、废弃的沙发,基本这是当下中国最常见的场景了:拆迁“钉子户”。
胡坤是电影《东京审判》的编剧,小有名气,人在北京,家里遭此大事,也只能通过微博发声。
不公是显而易见的,4层民宅,独立产权,带门面房、地下室,共540多平米,“区政府却只给补偿70万零3596元,仅够在马路对面购买58平米的住宅,或者购买7平米的商铺”。
岳麓区人民政府则称,他所在的废墟是溁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属长沙市重点工程,征收面积255.45亩,征收户数2380户,8000多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日长沙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同意批准立项,日正式启动行政征收工作”。
所谓的公共利益是此地要建一地铁站,然而在规划图上,却可鲜明发现商业地产林立;而至于“棚户区改造”,从残存的几栋楼来看,我还从没见过如此正经的“棚户”——都是混凝土结构的扎实楼房、宿舍楼,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房子、外观稍微老旧的老房子都有可能在棚户区改造的名义下毁于一旦。
一切来不及我多想。
房子东侧(正门右手边)的6层塔楼正在被一台挖掘机击破、撕扯,一层层垮塌,发出巨大响声,灰尘弥漫。
我上前10米,把镜头转向此处。目力所及之处未见警戒线,也未见警察,甚至保安也没有。
5点07分,我拍下第一张照片。5点11分,两个穿着制服的人从西侧包抄过来,来势很猛,我立即后撤退到胡坤家屋下。走近才发现制服编号是ZA,治安联防队员。看我拿相机,他们也没敢问话,我就放下心,以他们为背景继续拍了几张。
5点13分,ZA0002在打电话。我也不以为意。但停止拍摄,往后蹲坐,看房子拆迁,这时有人告诉我说那家有个老太太被架走了。但没人告诉我说,这是岳麓区法院在执行强拆,大批人马隐藏在东侧的菜市场外。
曹宗文则在我左后侧拍摄视频。
5点21分,我听见喊叫。扭头发现穿着制服的4人正在抢夺宗文的相机和脚架,双方已扭打在一块。
我立即上前,宗文大喊“丁丁拍视频”!
我来不及调整参数,拍了五张图片。光圈还是F8.0。
这时四人分出一人,穿着蓝色制服的中年男子,冲到我面前猛扯我相机,喝道把相机给我。
更多的保安涌过来,三人抢夺我相机,我说你们是谁,这是公共场合,凭什么交出相机?
那男子一手扯住我相机肩带,一边从裤带掏出证件,晃了一下称自己是岳麓区人民法院的。
这是整个事件中唯一出示证件的人:万彪,岳麓区人民法院非诉执行局副局长。
此时有四五个人在围攻,看见宗文眼镜也被扯掉,他在不停地嘶喊,胡坤和他哥哥上来救也被围攻。我只顾死死地护住相机。约三四分钟后,宗文被他们围住撕扯,他被逼得失控,一度低头用嘴咬抢相机的手,我感觉不妙,开始大喊:宗文冷静!宗文冷静!
凭着经验,我知道,黑狗咬人不会有事,一旦我们反击,就是袭警。他们有人专职录像,一剪辑全是办你的铁证。
5点23分,我和宗文、胡坤已被切割开,我被锁喉,他们架着我们往南侧(胡坤家正门前方100米)的溁湾路上带,渐渐拉开了距离。后面还有法警跟着朝我腿上关节处踹。相机还在我手里,但完全失去反抗能力。
5点25分,宗文被架着走在前面,万彪用手臂挽住我脖子,一人拉左臂,一人抬右腿,他们还抓住我头发,往外拖。我整个身体悬空,脖子承重,喉咙被卡住喘不出气。
只听到喧闹,但脑袋接近空白,只意识到这下完了,拍的东西全部要被删除。
没过多久,他们扯着我双手,抬着出去,把我放在溁湾路的地上。
路上有群众,他们沉默地看着我们,我抱着相机,蜷缩着躺地上,制服们围住我,我内心一片绝望。也看不到宗文。
5点31分,我被拉起,两人押着我,一人在左侧反拧我胳膊,一人摁住我脖子,往溁湾路横街方向走,那边是个菜市场,溁湾路小学放学的孩子穿着校服望着我,我晃着仍在右手上的相机,开始喊:我是北京来的记者!孩子们记住这一天!一路喊了三次,就到小学门口了。那边停着一辆法院的依维柯。我被架进警车。
我坐在第二排,还没坐定,他们就要我交出相机。我拒绝了。
车门砰的一关,这辆贴着黑膜的车,立即昏暗一片。两个人开始上来殴打,我相机护在胸前,背部朝上,拳头和脚像暴雨一样落下来。
打一阵,停一下,上来扯相机。相机的24—70镜头先被扯开,我大喊相机坏了,除非你把我打死,否则我不会交给你们的。
拳头继续落下来。感觉不到疼痛,但力气在身体上慢慢消失。
他们抠走了相机。车门开了,相机作为战利品被带走了,车门又关。我甚至没有力气抬头看是谁拿走的。
我趴在车厢上,对司机说,你们带我去医院。我头往车厢撞了几下,法警喝道:你不要自残!
司机开始打电话汇报,过了一会车子才发动,我拿出手机,但马上被夺走。车绕回到溁湾路和银盆南路交接口,停下来,我下车,被架到另外一辆依维柯警车上,这车没有贴膜,宗文坐在那。他眼镜没有了,不一会我的眼镜被送了上来。
车到了岳麓区法院,下车时我看了手表,6点整。我被打得直不起腰,要求先去医院再次被拒绝。此时,胡坤的哥哥,胡镇江也到了。他扶着我,让我先进去。
到了关押室,我们坐下。宗文的三星平板还能跟外界联系。知道微博已传开,公司领导指示当地分公司来人营救我们。
对事件经过的时间的精准描述,是通过幸存下来的相机卡和胡坤家人站在楼顶拍摄的相机照片还原的,当时场景之下我确实连谁打我都不知道。万彪,他坐在监控室内,风度翩翩,不像痞子样的法警任哲辉,他在现场确实向我出示了证件,我一度以为他是懂法的,能够沟通的人。
看照片才知道他就是掐我脖子的人。
在监控室,万彪要我进行询问笔录,我拒绝了。申明了两点:第一,没有警戒线,也没有告知不允许拍照;第二,我作为被殴打方,根据法律,法官作为当事人没有权力对我进行讯问,应该是派出所民警对双方进行笔录。
我们在11点多才获准离开,在我强烈要求下前往长沙市第一医院检查。全身6处大瘀伤,无骨折,验血白细胞已升高到16.48,宗文情况也差不多,急诊外科陈勇医生要求留院输液观察,岳麓区宣传部的人一直在旁边盯看,但检查费用和医药费一共1600多元,都是我自付。凌晨2点我们先行离开了。
对岳麓区法院而言,他们做任何事情我都不觉得奇怪。毕竟这是血拆之城,根据财经网2010的调查,近年长沙因拆迁造成的有名有姓的非正常死亡人数近20人,其中有两名和胡坤家邻近:56岁的黄建华和73岁的尹贤春。访民称,长沙上访量占湖南上访量的一半,而岳麓区又占长沙一半。
被暴力殴打,我内心平静。并无怨恨。暴力从来都不能让人屈服。只会让我更明白为何要站在此处,为何要拍照;暴力只能启发弱者的灵性,唤醒体内的力量。暴力作为一种震慑工具,一旦使用就立即失去威吓的作用。挨揍也不过如此(对我,他们还是忌惮而未使用最大暴力,更多的上访者,遭非人待遇而无从告诉)。
如果没有分歧,没有牺牲,就无需理想主义。我还做一个泥地记者,脚踏大地,融入人群,继续拍拆迁。
由于多种原因,我们事后并未发声,在微博上一言未发。现在事情过去一周,以上文字是给那天受到惊扰的朋友们一个交代,借以感谢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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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波、管建华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马成波、丁俊江等盗窃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刑一终字第16号原公诉机关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建华。原审被告人马成波。原审被告人丁俊江。原审被告人谭某(聋哑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原审被告人马某。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成波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管建华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告人丁俊江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谭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智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成波、丁俊江、谭某、马某、陈某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管建华不服,提出上诉,因原审被告人李智芳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脱离监管,临邑县人民法院于日裁定中止对被告人李智芳的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阅卷宗,讯问上诉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意见,认为原审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月份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成波、管建华、丁俊江、谭某(聋哑人)伙同马洪礼携带手提式电焊机等作案工具,在临盘马平水村桥头东100米处的采油一矿六号站至二首站管线处焊接盗油卡子一个。之后,马成波、管建华、丁俊江、马洪礼四人从该卡子处向西接管子200余米至马平水村西一废旧厂房内,并于2011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盗放原油5吨(含水10.2%),价值22342.2元,销售给临盘街道办事处高家村的高德明,于日凌晨,在该处再次盗放原油7.58吨(含水10.2%),价值33870.8元,销售给高德明,在收购过程中被滨海公安局当场查扣原油及六轮油罐车。被告人马成波、管建华、丁俊江、马洪礼逃跑。2、2011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成波、管建华、丁俊江、谭某(聋哑人)、马洪礼携带手提式电焊机等作案工具,在临盘街道办事处马平水村桥头东100米处的临盘采油一矿六号站至二首站管线处焊接卡子一个,并在该卡子上连接管线引至河沟北岸,几天后用地下穿越方式向南接管子至马平水村南村民马洪华的废旧闲院内,并在院内屋中放置一储油罐用来接油。2011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丁俊江、马成波、马洪礼伙同马某、张忠良,在此处盗放原油4.8吨(含水15.2%),价值19802元,并分三次将盗窃的原油销售至临盘街道办事处高家村的李智芳处。3、2012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成波伙同钟成文(已判刑)、崔志忠,携带锤子、钢钎、扳手、卡子等作案工具在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前桥村西北500米处一个鸭棚内挖出储油池,在鸭棚南50米的临盘采油四矿十三队L76井的输油管线上打卡子一处,同年9月底,上述三人在该卡子处接上盗油管线,引至鸭棚内的储油池内,而后销给几名妇女0.5吨(含水55.4%),价值1033.38元。案发后,回收储油池内原油1.12吨(含水55%),价值2335.54元。共盗窃原油1.62吨,价值3368.9元。综上,被告人马成波打卡子三次,盗窃原油19吨,价值为人民币79383.9元,其中被查扣盗窃原油8.7吨,价值为人民币36206.34元;被告人管建华、丁俊江、谭某共打卡子二次,盗窃原油17.38吨,价值为人民币76015元,其中被查扣盗窃原油7.58吨,价值为人民币33870.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滨海公安局临盘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7.6采油一矿六号站至二首站的输油管线被破坏案”,现场扣押盗油车辆“唐骏欧铃欧腾3200”(挂车牌:鄂A×××××),经查为被盗车辆,已退还失主,该车后斗安装有装油铁罐,铁罐长4米、宽2米、高1.36米。(2)滨海公安局临盘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日扣押轻型普通货车一辆。(3)临盘采油一矿二首站卸油台出具的证明,证实日,巡逻队收油7.58吨,含水10.2%。2、证人证言(1)证人高德明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其开着蓝色六轮车到马平水桥头装原油5吨,油卖得8000元,其给了管建华7100元。月份,管建华给其打电话联系其去收油,被巡逻队发现,六轮车被扣。(2)证人王琳的证言,证实日,巡逻队在马平水北桥头120米处河边上发现盗油卡子一个,外接管线延伸至桥东闲置厂房内。(3)证人杨新斌的证言,证实日凌晨3时,其在马平水巡逻时发现在村北桥头有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这辆车看见巡逻车就跑了,其到西边村里一个闲置厂房发现有地下储油池接出来的管线用泵抽到一辆油罐车内。(4)证人范友果的证言,证实日凌晨3时,其在马平水巡逻时发现在村北桥头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其到西边村里一个闲置厂房发现有地下储油池接出来的管线用泵抽到一辆油罐车内。(5)证人宁洪昌的证言,证实其在马平水桥头有一家汽车配件店,日凌晨3、4点钟,马红礼案发后给其打电话,但其记不清,马洪礼给其看过几晚上的店。(6)证人张法国的证言,证实2011年阴历8、9月份,其村的张成波联系其去穿越输油管线,其安排其工人去了马平水村,穿越的位置在村东桥往南走村东头一个废弃厂房内,从下午五点到晚上12点多,共穿越了150多米远。(7)证人张法军的证言,证实2011年秋后其和4、5个人去马平水村东院子里穿越,用白色塑料管往北穿到鸭棚的后边,南边到了胡同南头,深穿了不到200米。(8)证人张法强的证言,证实2011年秋后张法国打电话给张法军让他带人去马平水村东一院子里做深穿,其发现这次深穿往北到一鸭棚后边,往南到一胡同南头院子旁边,大约穿越200米。(9)证人马洪华的证言,证实其在马平水村东南角处有一闲着的院子,很久之前,马成波说要用其院子放点鸭子皮。(10)证人钟成文的证言,证实其租赁单井北20米的鸭棚,并与马成波、崔志忠轮流打的卡子,在鸭棚里挖一储油坑,放了两天油,抽去水后还有2吨左右的原油(含水),马成波联系收油的,装了十袋子,每袋子70斤左右,因嫌含水太高没给钱,剩下的还在油坑里。(11)证人高德明证言,证实月份,管建华给其打电话联系其去马平水村,说他那边偷了原油,当时其开着黑色帕萨特、其司机红星开着六轮车去的后面装了个6吨的油罐,其在马平水桥头等着,司机开着车到村里收的油,被巡逻队的发现了,其开车逃跑,六轮车被扣。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管建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月份,其叫谭某携带手提式电焊机等作案工具在马平水村桥头河南岸花砖地下焊卡子,打完卡子后其将谭某送回,当天其与丁俊江、马洪礼、马成波向西埋管线埋到桥底下,几天后,四人拿着钢撬将管线铺到村西头200多米远的闲院里,其联系高清福找了一辆面包车,把油放到面包车内的塑料袋子里,含水比较多,卖了1000多元钱,大约有0.8吨油;其联系高德明,其将六轮车带进闲院里,马成波放了一车油后,六轮司机把车开走,第二天上午高德明给了其7600元钱,其联系其余人在马平水桥头把钱平分,油去掉含水按照1800元一吨卖掉;在同一个地方,其让高德明准备车开始盗窃原油,15分钟后被巡逻队发现,车被扣;其和马成波、丁俊江、马洪礼在上次打卡子往南的玉米地里再打卡子盗油,其与谭某在地里打卡子,马成波、丁俊江看人,打好卡子后其和马成波往南埋了20米管线;其去马平水家的闲院帮着装了6袋原油,当时院子大概已有20袋油。(2)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1年夏天,管建华联系他去马平水桥头焊卡子,其去现场的时候,丁俊江、管建华、马成波已经事先挖好了土坑,还有电焊机、钻头、卡子、铁皮、编织袋和管子等工具。其与管建华在坑里打卡子,焊完卡子管建华送其离开。4、辨认笔录(1)被告人管建华辨认出同案犯马成波、马洪礼及丁俊江、高德明及高清福、谭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2)被告人管建华辨认出2011年6月份其伙同丁俊江等人在马平水村北采油一矿六号站至二首站的输油管线打卡子,并引至一废弃厂房地下储油池的犯罪现场;2011年9月份及12月份其伙同丁俊江等人在马平水村北采油一矿六号站至二首站的输油管线打卡子,并引至村内一闲置院内。(3)证人钟成文辨认出2012年9月份下旬其伙同崔志忠等人在临盘采油四矿十三队L76井的输油管线上打卡子盗窃原油。(4)被告人谭某辨认出同案犯丁俊江、马洪礼、马成波、管建华的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谭某辨认出2011年6月份其伙同丁俊江等人在马平水村北采油一矿六号站至二首站的输油管线上打卡子,并引至一废弃厂房地下储油池的犯罪现场;2011年12月份其伙同丁俊江等人在马平水村北采油一矿六号站至二首站的输油管线上打卡子,并引至村内一闲置院内。(6)证人杨新斌辨认出马洪礼的辨认笔录及照片。(7)证人范友果辨认出高德明的辨认笔录及照片。(8)证人高德明辨认出被告人管建华的辨认笔录及照片。(9)证人张法国辨认出被告人丁俊江的辨认笔录及照片。(10)证人张法国辨认出2011年阴历8、9月份为丁俊江等人打孔盗油进行深穿作业。(11)证人张法军辨认出2011年阴历8、9月份犯罪嫌疑人丁俊江等人在临盘采油一矿4队六号站至二首站的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的深穿作业。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鲁滨公临勘(2011)K号),证实在临盘马平水村北200米一闲院内作案现场(查获车辆)。二、盗窃罪1、2012年7月中旬,被告人丁俊江、陈某、马成波在临盘街道办事处马平水村西南边150米的采油一队L15站的L30-8井单井输油管线上的一个盗油卡子处,接出管线向南80余米引至事先埋入地下的储油罐中。2012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马成波、丁俊江、陈某在此处多次盗窃原油1吨(含水21%),销售至李智芳处,价值3601元。日,滨海公安局临盘分局在该处油罐内查获原油5.72吨(含水21%),价值21875.5元。2、2011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伙同丁俊江、马成波、马洪礼、张中良在临盘街道办事处马平水村桥头东100米处的临盘采油一矿六号站至二首站管线打好的卡子上连接管线至马平水村村南村民马洪华的废旧闲院内,盗窃原油4.8吨(含水15.2%),并分三次将盗窃的原油销售至临盘街道办事处高家村的李智芳处,价值19802元。综上,被告人马成波、丁俊江共盗窃原油11.52吨,价值为人民币45278.5元,其中被查扣缴获原油5.72吨(含水21%),价值人民币21875.5元;被告人陈某共盗窃原油6.72吨,价值人民币25476.5元,其中被查扣缴获原油5.72吨(含水21%),价值人民币21875.5元;被告人马某盗窃原油4.8吨,价值为人民币1980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临盘采油一矿二首站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日,在临盘马平水村西南一鸭棚处查获的地下储油罐内有原油5.72吨,含水21%。(2)临盘采油一矿二首站卸油台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日巡逻队收油5.72吨,含水21%。(3)临邑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一份,证实日在瑞恒小区将马某抓获。2、证人证言(1)证人马泮龙证言,证实其家的院子一直闲置,其对丁俊江等人在其院子里偷油的行为不知情。(2)证人张秀珍证言,证实2011年马平水村马某租其在马平水东的院子后,其发现院子北放着一大捆白色塑料管子,过几天发现管子没了,但是院子里有拖拉机车印,地上还有5、6个小窟窿往外冒水。(3)证人李舰亭证言,证实日发现L15站的L30-8井管线漏了,其队顺着卡子挖出一个8立方油罐。(4)证人徐振强证言,证实其在张小庄村有个焊罐的门市,马平水村一个脸上有疤痕的男子和一名年轻小伙子来买过罐,卖了3600元。(5)证人周祖彬证言,证实徐振强给其打电话让其送个罐,其开车去徐振强店里,在店里等着的马成波带其去了马平水村西南一条东西土路上。(6)证人张希武证言,证实2012年5月初,陈某租赁其在张大庄东南角的鸭棚。6月初,其看见一个红色铁罐在屋里,其问陈某,陈某称别人放的,过几天就弄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通过丁俊江加入该打孔盗油团伙,丁俊江叫其打电话买管子,其与丁俊江将2捆200多米的黑灰色管子放到马平水村东的闲院,丁俊江又让其联系挖沟机从鸭棚后一直往北挖到北边河的南岸,又去马洪华院子里偷油,其又买了200米白色塑料管子放到吕更元院子北屋,丁俊江买来袋子,其两个组一组一天,一天接两次,基本上6、7袋子左右,其参与卖过三次原油,收油的是四十岁左右的男子,回民,每次在凌晨4点左右,每次卖40袋,每袋80斤左右,其每次分了1000元左右。(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月份,丁俊江找到其去偷油,让其出面租赁鸭棚,后来房东打电话说被公安局找,其想退租便把丁俊江叫去做担保人,后来马成波和丁俊江偷油,其去望风。4、辨认笔录(1)被告人陈某辨认出2012年10月份马平水村西南处150米处采油一矿L30-8井输油管线打孔盗油案件中以鸭棚作掩护。(2)被告人马某辨认出2011年12月份其伙同丁俊江马成波、马洪礼等人在马平水村北采油一矿六号站至二首站的输油管线上打卡子,并引至村内一闲置院内。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鲁滨公临勘(2012)K号),证实在马平水村西南150米处的采油一队L15站的L30-8井单井输油管线现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综合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临盘采油一矿采油一队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在2012年8月至10月期间,临30-8油井输油管线的油量、含水基本稳定。(2)临盘采油一矿四队出具的证明二份,证实月期间六号站至二首站油井输油管线的液量、含水基本稳定,9月至12月期间液量、含水基本稳定。(3)临盘采油一矿二首站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日,采油四矿六号站至二首站的输油管线上发现盗油卡子一个,并在临盘马平水村东一闲置院内收缴已装好的原油38袋,共计2.52吨,取样含水为15.2%。(4)采油四矿盘二联合站回收证明,证实日,在马平水村一院内回收原油罐一个,含水11.6%,计算纯油0.78吨。(5)临盘采油厂计划科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2011年、2012年各月外销原油(不含税)价格。(6)临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日,在临邑县县城一网吧内将马成波抓获。(7)临盘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日在滨州开发区将丁俊江、陈某抓获。(8)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丁俊江、管建华、马成波、谭某、马某、陈某的基本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乔桂宁的证言,证实日,其在马平水东闲院内查扣原油。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马成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6月的一天,管建华和谭易学在马平水村桥头东边河岸一条南北走向的输油管子上打卡子;2011年7月初,其与丁俊江、管建华、马洪礼将闲院里一洋灰池子修整完后,买一水泵抽油,管建华联系高德明拉油,卖了7000多元,其四人每人分了1300多元,后来马洪礼、管建华、丁俊江继续放油,到了第二天凌晨,管建华叫来高德明拉油时被巡逻队的车发现后逃跑;2011年9月的一晚,管建华与马洪礼、谭某、丁俊江在上次打卡子往南约40米左右的玉米地里挖坑焊卡子,之后铺管线至村北一鸭棚里盗油;2012年7月中旬其和丁俊江、陈某在马平水南边鸭棚偷油,共卖了三次油,一共六千多元。(2)被告人丁俊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6月份的打孔盗油案件中,电焊机和焊条是马洪礼在宁洪昌的店里拿来的,焊好卡子几天后,马成波拿来切割机在桥南边公路上切了条缝,把管子穿过桥,埋到马平水村西头的废旧厂房里,2011年7月初是管建华联系高德明卖的油,卖了7000多元钱,由马成波、管建华、马洪礼平分了;打好卡子后,其与管建华、马成波、马洪礼、马某、张中良一起从河边向南埋的管子,到了马平水村东南边的鸭棚北面,其联系东张北村的张法国叫了几个工人拿着机器穿越,钻头带着塑料管子直接往地下打,从鸭棚穿出来又到了村里废旧的院墙外面,院子是马成波联系租的,接好管子后马成波在张小庄焊了个储油罐,把管子接到储油罐上往里放油,在油罐下方挖了土坑,把袋子放到坑里,往编制袋里放油,装好油的袋子就放到院子里。马成波和张中良一组,马某和马洪礼一组,两个组倒替着去装油,卖油的时候,其就去过一次,来装油的是一辆面包车。2011年9月的打孔盗油案件中,马洪礼参与铺管线;2012年7月,管建华找人打的卡子,其与马成波定的焊罐,以陈某名义租赁鸭棚。4、辨认笔录(1)被告人丁俊江辨认出同案犯马某、张中良、张法国的辨认笔录及照片。(2)被告人丁俊江辨认出2011年6月份其伙同管建华、谭某等人在马平水村北采油一矿六号站至二首站的输油管线打卡子,并引至一废弃厂房地下储油池的犯罪现场;2011年12月份其伙同马成波等人在马平水村北采油一矿六号站至二首站的输油管线打卡子,并引至村内一闲置院内的犯罪现场;2012年10月份其伙同马成波等人在马平水村西南150米处采油一矿L30-8井的输油管线上打卡子,并接入一地下储油罐。(3)被告人马成波辨认出同案犯谭某、张成波、陈某、马某及张中良的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马成波辨认出2011年6月份其伙同管建华、谭某等人在马平水村北采油一矿六号站至二首站的输油管线上打卡子,并引至一废弃厂房地下储油池的犯罪现场;2011年12月份其伙同丁俊江等人在马平水村北采油一矿六号站至二首站的输油管线上打卡子,并引至村内一闲置院内的犯罪现场;2012年10月份其伙同丁俊江等人在马平水村西南150米处采油一矿L30-8井的输油管线上打卡子,并接入一地下储油罐的犯罪现场;2012年9月份下旬其伙同钟成文、崔志忠等人临盘采油四矿十三队L76井的输油管线上打卡子盗窃原油。(5)证人钟成文辨认出被告人马成波的辨认笔录及照片。(6)证人徐振强辨认出被告人马成波及丁俊江的辨认笔录及照片。(7)证人张希武辨认出被告人丁俊江、陈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8)证人周祖斌辨认出被告人马成波的辨认笔录及照片。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鲁滨公临勘(2011)K号),证实在临盘马平水村一废弃的农院内查获38袋原油的作案现场。(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鲁滨公临勘(2013)K号),证实临盘采油四矿3队L76井单井输油管线现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成波、管建华、丁俊江、谭某伙同他人采取破坏油井管线的方法盗窃原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告人丁俊江、马成波、马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系聋哑人,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成波、管建华、丁俊江、谭某、陈某、马某、李智芳均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马某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马成波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管建华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丁俊江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谭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零二千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成波、丁俊江、谭某、马某、陈某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管建华以“一审量刑重、系从犯应从轻、患病不易服刑,应判缓刑”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期间,上诉人管建华、原审被告人马成波、丁俊江、谭某、马某、陈某均未提出新证据。关于上诉人管建华“一审量刑重、系从犯应从轻、患病不易服刑,应判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认为,上诉人管建华与其他原审被告人分工明确,且参与两次打卡子,负责联系买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一审法院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其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故上诉人管建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管建华与原审被告人马成波、丁俊江、谭某采取破坏油井管线的方法盗窃原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原审被告人丁俊江、马成波、马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进生代理审判员  李朝辉代理审判员  许万彪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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