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年想亲爱的盖西先生配房

你只需要全心全意默默地开花 金秋十月,丹桂飘香,又迎来了学校的读书节。今年举行的是飘书活动,大家先各自捐出一本自己最喜欢的书,而后在将这些书摆放在会议室,由大家自由挑选自己喜欢的书籍,在相同的地点,相同的时间,一起阅读。原以为读书应该是私密的事,适合在暖暖的灯光下,就着淡淡的茶香,捧一本书任自己沉醉,若这时有几声冷雨敲窗,那就更添韵味了。却不料今年的飘书活动,使得我有了别样的读书体验远离了校园的喧嚣,耳旁只传来沙沙的翻书声,大家暂时放下了心里的牵挂,一起畅游在书的海洋里,每一个文字都有了午后阳光的味道。继而,大家交流读书心得,颇大的会议室里,一时间书韵流转,空气里弥漫着幽幽的墨香。 邂逅一本好书,如同在落英缤纷的时节,遇见一个人,眼波脉脉,浅笑盈盈,黯然心动。今天我邂逅的是林清玄散文精选。林清玄是享誉海内外的台湾作家,他的散文寓意深刻,文字精美,风格清新,意境悠远。在这样一个浮躁的时代,读他的文章令人沉静。今天重读他的诸多文章,最喜欢的是飞翔的木棉子这一篇。乡下的木棉树开花后会结子,果子在阳光下噗然裂开,木棉果里面的木棉子哗然飞起,像蒲公英那样游走四方,而后落种抽芽,长成伟岸的木棉树。可是,城市里的木棉树只开花不结果。由此,作者想到一个人不管处在任何环境,都要坚持心灵深处的某些质地,因为有时生命的意义只在说明一些最初的坚持,放弃生命的坚持的人,到最好就如城市里的木棉树一样,只有开花的心情,终将失去结子飞翔的愿力。我们就像是居住在城里的木棉树,之所以不再展翅高飞,不是不会,而是不愿意。可是,我们不应该沉溺在自己美丽的花朵里,而应该坚持走完生命的每一段历程。 其实,在林清玄的散文里,我最喜欢心田上的百合花开一文,总是在新生刚入学时,和他们一起欣赏这篇文章。听完百合花开的故事,学生们的眼睛往往都亮了。于是,我对他们说如果你相信自己是一株百合,就不必在意别人将你看作一棵杂草。你只需要全心全意默默地开花,以美丽的花朵来证明自己的存在。相信自己的人有一种坚定的信念,于是能够自我激励自我超越。信念,是一条开花的路。作为班主任,一贯将书香教育作为班级的德育特色之一,早在年就开辟了班级博客等待开花的树,利用网络的优势,师生一起读书写文,共同记录成长的点点滴滴。而且一直引导学生读好书好读书,从担任级14班的班主任至今,带领学生开创并继续承办好书大家读栏目,定期向全校师生推荐好书,为营造校园书香氛围,尽我们一份绵薄之力。 回想起第一届的校园金秋读书节活动,那还是在黄玉芬校长的倡议下开展起来的。那次的读书节是读书后进行读后感的评比,邀请了金戈等老师做评委,记得当时有四篇文章获奖黄玉芬校长的余秋雨和他眼里的中国文化阙银杏的一本美丽的书董杰的思考自己和我的放下就是快乐,这四篇文章后来还被登在年第7期校刊上。从此以后,每年的金秋读书节活动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而我也总是满怀赤子之心,热情地投入其中,也屡屡有所收获读了诗情画意总关禅一书,写下的不要走太远获得好评,文章现在还挂在校园网上;观看了电影放牛班的春天后,写了两首小诗池塘之底的水放飞的风筝,居然获得影评的一等奖。 我不是画家,但撷取美的片刻是我的心愿;我不是个作家,但记录每一次感动是我的习惯。简�在生活细笔里的这两句话,最能解释我每次参加读书节的原因。我一定不是校园里读书最多或感悟最深的人,之所以一直坚持,只是期待在书中有美丽的遇见,只是想在感动之余记录自己的声音。对于我而言,读书写文,是我愉悦自己的一种方式,如此而已。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李爱涛诉李树茂等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案 发布时间:日 李爱涛诉李树茂等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案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高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李爱涛。  委托代理人文运申,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艳茹,同上。  被告李树茂。  被告赵贺香。(李树茂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秀丽,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爱涛与被告李树茂、赵贺香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日经中间人李士瑞介绍确立了赠养关系并由苑辛庄村委会作证签订了赠养协议,确立了父子关系后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98年5月原告接前任女友来家过节在将其送回家时原告想买些东西给女方,被告之妻买了3斤苹果,原告见太少,便自做主张买了一箱桔子回家,后便如实告知被告,但被告夫妇大发雷霆,训斥不休,导致原告自尊受挫,自杀未遂。98年5月原告因患阑尾炎住院手术,手术后十天未痊愈,被告之妻便冷言相对,让我速回工地,由于身体没有完全恢复,落下了后遗症,原告结婚后矛盾逐步升级。原告在被告之家生活时在外打工挣的工资共计4万元,全部交给被告。96年把被告原有的砖坯房翻盖成现在的五间新瓦房,价5万余元,置买了被告屋中的组合家具、沙发、自行车、方桌、椅子六把,99年盖西棚子两间,现有砖10000块和价值2000元的木材、春秋两季收获的玉米和小麦,且有存款。原告与被告已无法维持赠养关系,请依法解除与被告的赠养关系,合理分割家庭财产。  被告辩称,(1)我同意与原告解除父子关系,原告李爱涛本名桑洪涛,生于77年3月7日,93年我刚见他时尚不满16岁。在狮后街砖打工,缺吃少穿的情形令我十分同情,因膝下无子,经中间人李士瑞说和,并由村委会做证,我们就签了赠养关系协议,从那天起,我就拿原告当亲生儿子,不仅生活上体贴照顾还将自己的全部手艺用三年的时间传授给他,原告学徒时每月只挣120元,从93年到97年共挣工资14485元,可原告仅结婚就花了17000多元,还不要说看病的4589元。回内蒙探亲及办理生母丧事花900多元,再加上原告的吃喝及日常花销,为原告我日夜操劳,至今为原告背负着为给其结婚欠下的15900元的外债,可原告并未兑现将我当做父亲孝顺的许诺。在学会手艺,娶妻后,就将我这不再有利用价值的所谓父母一脚踢开。我也寒透了心。所以同意解除与其的父子关系。(2)原告无权分得我的家产,并应承担相应的债务,我收留原告的目的就是为了在自己年老时能有人照料,可时至今日,我才40多岁,无论出外打工挣钱还是家里干活都比原告强,这几年他根本没有为我尽过孝的,就没有理由与我分家产,反而我把他扶养成人,帮他成家立业,他理应将为他借的债还清。请法庭体谅我这么多年为原告付出的心血。做出公正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经李士瑞介绍于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为李树茂与李爱涛自今日起为父子关系,以后父爱子孝,家庭合睦,共享天伦之乐。李树茂夫妇年老力衰,生产力弱之时,李爱涛需担负起养老送终义务。李树茂百年之后李爱涛便成为其养父母的继承人,其生父母的赡养义务既终止。协议并由中间人李士瑞、村委会人员李怀全、时风明、李文明、李怀连、李树深,原告李爱涛及其生父桑永德、被告李树茂签字及手印。双方订立协议前,被告家庭成员有被告李树茂、妻子赵贺香、养女李爱华(日生人)。被告的家庭财产有二间斗砖土坯房及一些生活必须品、1万块砖。被告称原告来之前就已备下3万块砖,但又证据不足。  双方订立协议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并向被告李树茂学木工手艺,随被告外出打工,所挣工资由被告支取。被告赵贺香在家收拾农活,被告养女李爱华上学。通过双方共同劳动,增置的财产有96年正月拆除原来旧房三间翻盖北房五间及围墙。99年大秋时盖西配房两间(顶子是石棉瓦的),盖房剩余砖1万块、沙发一套、组合家具一套、椅子6把(原被告共同制做)。  99年农历11月9日原告与妻子结婚,被告为原告结婚支付给原告之妻彩礼10000元,为原告打制组合家具一套、写字台一个、购置席梦思双人床一张、春秋椅一套(1大2小)、长茶几一个、小茶几一个。原告之妻嫁妆有:24寸长虹彩电一台、骆驼牌落地扇一台、万利达vcd一台、功放机一台、音箱一对、台灯一个、夏普双缸洗衣机一台、水银镜一块、壁画一块、被褥7套、毛毯两条、毛巾被两条、皮箱两只。鞋架、脸盆架各一个、脸盆两个、挂钟一个、豹玉110摩托车一辆及衣物。以上物品除豹玉110摩托车一辆及原告与妻子衣物在原告处外其它均在被告处,现原告在其岳父家居住。原告娶妻后双方未创造家庭共同财产。以上事实双方均无异议。  被告提供李怀全、李树静、李怀勤、李怀俭、孟宝勤、李士增、李树全、孟凡海的证明,证实自己为给原告成家借款15900元正。原告否认有债务。  原告称93年来到被告处后为家庭共挣工资4万余元,被告承认收到部分款项,原告又无相应的证据证实。  本院委托了高碑店市价格事务所对双方订协议后增置的,除原告之妻嫁妆之外财产进行评估鉴定。结论是其价值30205元。  本院认为,原告93年4月3日经人介绍与被告李树茂确立父子关系时,在衣巾店砖厂打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原告当时已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所立协议为遗赠扶养协议。虽该协议第四条因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属无效条款,但其它条款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仍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尤其是原告结婚后矛盾加剧,致使双方不能共同生活,原告提出解除该遗赠扶养协议,被告亦同意解除,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有房屋等共作价30205元及被告为原告娶妻支付给女方的彩礼10000元,应该由原被告共同分割。因被告李树茂夫妇经营家庭多年,对家庭的贡献相应较大,故分割财产时应适当多分。被告称为原告娶妻所借款15900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原告称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所挣款4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35条、第58条第5款及有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  2、原告结婚时的彩礼10000元归原告所有。  3、原告结婚时,女方的嫁妆归原告夫妻所有。详见财产清单。其余家庭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评估费300元,办案实际支出200元,共计550元由原被告每人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民审 判 员 君俊华人民陪审员 刘庆辉二○○一年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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