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世新龙城三期期工程什么时候开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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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及董红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冀民一终字第7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呈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军毅,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子红,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董红文。
上诉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分公司)及一审被告董红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建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建强、赵军毅及被上诉人混凝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子红、一审被告董红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日,石建公司与沙河市科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沙河市文汇小区1#、2#、地下车库工程,石建公司委托代理人为其二分公司负责人郭景德。混凝土分公司自日开始向石建公司文汇小区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日,董红文与混凝土分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C30价格280元/立方米,C35价格290元/立方米,以上价格不含税,含泵送和防渗。泵送不超过100方按100方收费,每方泵送费20元。送1000方结算一次,正负零层供砼完工后结清全部货款。合同落款混凝土公司方加盖&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用户方加盖菱形&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沙河市文汇小区工程技术专用章&,并由董红文签名。截至日,混凝土分公司供货17259.5立方,由董红文、樊兴钊签收,货款总价4604090元。石建公司把货款交付董红文后,由董红文转付混凝土分公司,共付款205000元,剩余2554090元未付。庭审中混凝土分公司放弃对董红文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沙河市文汇小区1#楼、2#楼、地下车库工程由石建公司承建,在石建公司与科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注明郭景德是承包方石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景德系石建公司二分公司负责人,郭景德在沙河市文汇小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民事行为代表石建公司,郭景德证明董红文和本公司员工樊兴钊在沙河文汇小区工地负责验收材料,所欠材料款与董红文、樊兴钊无关,董红文在文汇小区收取材料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石建公司承担,剩余2554090元商品砼款应当由石建公司给付混凝土分公司并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2554090元及利息(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3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石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改判,驳回混凝土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混凝土分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郭景德不是文汇小区的项目负责人,其证明的内容未经上诉人认可。董红文、樊兴钊非石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文汇小区收取材料的行为也不是职务行为。2.石建公司没有授权郭景德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更没有授权董红文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混凝土分公司与董红文日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上,董红文加盖的是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且石建公司事后未对本案的购销合同进行追认,该合同的签订系董红文的个人行为。3.混凝土分公司与董红文签订购销合同后,涉及的混凝土货款,全部是董红文以其个人名义支付的,石建公司从未支付过一分钱,这也说明该合同的签订系董红文的个人行为。4.石建公司与沙河市科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石建公司没有收到任何工程款,对外也没有支付过材料款,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石建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混凝土分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石建公司对日与科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异议,而该合同上在石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处写明郭景德为石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合同签订后,石建公司开始施工建设,郭景德找沙河本地人董红文为其联系建筑材料,由公司工作人员樊兴钊负责验收材料。郭景德于日出具证明,内容为:&证明我是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景德,董红文在文汇小区给我帮忙负责联系所有材料。我公司樊兴钊负责验材料收材料。所欠材料款由我负责与董红文、樊兴钊无关&证明右下角,有郭景德的签字并加盖手印。对于该证明的真实性石建公司没有异议,只是称证明内容未经石建公司认可,同时,石建公司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反驳、推翻该证明。日董红文以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汇小区用户名义与答辩人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该合同上有董红文签字并加盖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沙河市文汇小区工程技术专用章及答辩人合同专用章。对该合同的真实性,石建集团没有提出异议,只是称未授权郭景德、董红文签订合同,不予认可。之后,答辩人陆续向石建集团承建的文汇小区供应商品混凝土。本案中,石建公司承建科美房地产公司文汇小区1、2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事实清楚,该建设工程所用商品混凝土是答辩人供应同样是毋庸置疑的(该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既然答辩人作为商砼供应商向石建公司供应商砼,石建公司作为建筑商接受供货,那么,依据《合同法》三十六条规定,即使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成立的。再者,混凝土作为建筑的主要原料,承建方不可能不知道混凝土是谁供应,由谁代为联系的。石建公司工作人员(郭景德、樊兴钊都是石建公司或分公司工作人员,分公司隶属总公司,无独立经营权)明知董红文代为签订商砼购销合同不仅没有否认反而出具证明和在供货单上签字认可,董红文的代理行为显然是成立的。对原审中的某些证据,石建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没有也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无论从董红文代签合同具有相应效力来说,还是从双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事实合同成立来说,石建公司与答辩人买卖合同成立,石建公司用答辩人混凝土而未付清款是不争的事实,石建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一审被告董红文口头答辩称:董红文的行为是经过郭景德同意的,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工程方面的事,而郭景德是石建公司二分公司的经理,郭景德的行为能代表石建公司,因此应由石建公司支付混凝土公司货款。
二审中,经董红文申请,本院向沙河市住建局房产管理处调取了文汇小区工程的&商品房预售款拨付申请表&和&工程建设进度证明&,经各方当事人质证,董红文主张该证据能够证明文汇小区工程的拨款是按进度拨款,工程款都在沙河市住建局房产管理处的监管账户上,每次拨款都需要石建公司出具进度证明,经审核同意后,由郭景德将工程款拨到其账户上。因此石建公司对每次拨款是知道并同意的。石建公司对&商品房预售款拨付申请表&以及日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以上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公司委托董红文收取工程款,同样不能证明该公司知晓董红文收取工程款的情况。对日、日、日、日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的真实性不认可。混凝土分公司对法院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并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石建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承建方和施工单位,并且开发商支付工程款也是由石建公司出具工程建设进度证明后才付款的。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石建公司对其与科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该合同,石建公司承建沙河市文汇小区1#、2#楼及地下车库,而郭景德作为石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因此,郭景德在文汇小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行为能够代表石建公司。郭景德在一审中出具书面证明,内容为&我是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景德,董红文在文汇小区给我帮忙负责联系所有材料。我公司樊兴钊负责验材料,收材料。所欠材料款由我负责与董红文、樊兴钊无关&。该证明能够说明董红文的行为是得到郭景德认可的,且所收材料用于文汇小区工程。虽然郭景德在一审中未出庭作证,但郭景德作为石建公司二分公司的员工,石建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来推翻该份证明。另外,石建公司不认可所购混凝土用于文汇小区,但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所用混凝土的来源。此外,对于本院所调取的&商品房预售款拨付申请表&和&工程建设进度证明&,石建公司虽不认可部分&工程建设进度证明&的真实性,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文汇小区的工程款是拨付到董红文账户上,且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必须要石建公司出具工程建设进度证明,石建公司出具工程建设进度证明的行为能够说明其对科美房地产公司将工程款拨付到董红文账户是知情并默认的。对于石建公司所称的上述证据并不能说明该公司知晓董红文收取工程款的情况,在石建公司对其为何出具工程建设进度证明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对其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董红文在文汇小区施工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应当由石建公司承担。故一审判决由石建公司向混凝土分公司支付货款,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诉讼费用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7233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任丽波
助理审判员  牛世红
助理审判员  习 静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葛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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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龙城三期18#楼、19#楼(幼儿园)施工招标公告
来自:中国采招网(.cn)&&加入时间:&&地
中建龙城三期18#楼、19#楼(幼儿园)
房屋建筑工程
招标公告表
工程施工招标-房屋建筑施工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施工招标/房屋建筑施工】招标公告表
招标登记编码:
报建工程名称:
中建龙城三期
招标项目名称:
中建龙城三期18#楼、19#楼(幼儿园)
招投标监管部门:
江夏区建设局
招标人(盖章):
武汉中建三局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人法定代表人(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武汉信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人联系人:
招标代理联系人:
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701号
工程施工招标
房屋建筑施工
招标内容说明: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内容。
招标项目概况
本次招标工程投资额(万元)
立项批准文号
夏发改投资【2009】78号 
工程规模及标段划分情况详细情况见附表
计划工期(日历天)
标段数/采购数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办法
评审制预审 
对投标人要求
投标人资质/资格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级 (注:0对应特级,1对应一、甲级,2对应二、乙级,3对应三、丙级,X对应不分等级) 
项目负责人资格及专业等级
建筑工程:1
投标报名及相关事宜安排
公告发布及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文件下载 起止时间
16:30:00 
16:30:00 
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
投标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网员特区/其它
资格预审申请书送达时间
  15:00:00前
资格预审申请书送达地点
武汉市江夏区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 
资格预审申请书送达单位
武汉信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资格预审结果公示起止时间
15:00:00至 15:00:00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时间
15:00:00 
    评  标  办  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武建规[2009]70号)之综合评估法 
    合格投标人的数量 
当通过证照核验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通过证照核验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采取评分排名的方式,从中择优选择9个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备     注 
1、投标单位在网上()报名后,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到武汉市江夏区政务中心四楼武汉信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否则视其资格预审投标无效;2、各投标单位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须从投标单位基本户转账递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到账并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收款单位:账户名称:武汉中建三局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028868 开户行:兴业银行武汉光谷支行)否则视其资格预审投标无效。 3、各投标单位在资格预审递交截止时间前携带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武汉市江夏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开标室参加资格预审原件核查,核查所须提供资料如下:建造师本人持建造师证、身份证与该投标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开户许可证、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五大员身份证、上岗证及与该投标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外地来汉企业需要提供来汉备案证明原件、本企业2010年-2012年(近三年)的财务有效审计报告;企业近二年类似工程业绩证明(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投标企业需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两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以上均需要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4、本项目资格预审采取一次性审查,不接收补充资料。
    招投标监管部门签章
附:房屋建筑单体工程明细表
供应商服务
采购商服务拼音检索: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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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龙城国际项目崩盘 住建局充当违法施工保护伞
【字号: |
  龙城国际项目在日拍卖所得4.299亿元,根据法律规定工程款属优先受偿权范畴,应该在拍卖款中优先支付,欠12家建筑公司施工款共计约两亿两千多万元(该款包括民工工资、桩基款、钢材款、商混款、拍卖清算费),拍卖所得款足以偿付12家建筑公司施工款,但是县住建局威逼利诱建筑公司采用拖延少付钱的办法,迫使十一家建筑公司签定评估同意书(评估报告未公示)。
  龙城国际9号楼施工单位关中建筑工程公司依法维权后,成住建局眼中钉,至今阻挠富平县法院支付9号楼的款项。
  违规项目缺少监管导致崩盘
  富平龙城国际项目于2011年7月开始建设,12幢楼都按施工合同垫资建设,2012年10月当工程依照合同垫资盖到6至8层应当付款时,开发商告知建筑单位没钱支付工程款,让继续垫资施工。由于甲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 12幢楼在建项目先后停工最终导致项目崩盘烂尾。建设单位通过富平县住建局了解得知,该项目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项目当时在仅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曾邀请香港明星张柏芝代言楼盘奠基仪式,市县一些主要领导也曾出席该项目的开工剪彩,其场面之宏伟可用万人空巷来比喻!
  在该项目建设中,富平县住建局主管城建的领导和县质监站相关领导每月都到该项目例行检查,一个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楼盘,该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建设,富平县住建局就应该知道这是一个违规项目,那么主管局长多次检查指导,难道就不知道该项目违规吗?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过剩过热的情况进行了一系列调控,银行收紧房地产行业的贷款,该项目资金链断裂直至该项目最后崩盘烂尾。&&[2]&&
关键词:国际,项目,崩盘
责任编辑: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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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世龙城三期项目环评公众参与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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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世龙城三期项目环评公众参与信息公告& &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47区新建经世龙城三期项目,项目用地现状主要为荒山和坡地。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现公告如下:一、项目概况 经世龙城三期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6栋高层住宅楼、地下车库以及其它公配建设施等。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21779.70㎡,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为73290.40㎡(其中住宅建筑面积73246.62㎡、公共卫生间建筑面积44.22㎡);不计容建筑面积(地下室一层面积、地下室二层面积、架空层面积371.69m2),容积率3.37,建筑密度13.52%,绿地率35.0%,居住户数630户,停车位759个(均为地下停车位)。项目建设期为2015年1月-2016年8月。 本项目建成后,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公司的环保工作从严要求,使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建设单位: 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龙姣& && && && & 联系方式: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单位: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联系方式:3& &&&传真:3&&电子信箱: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 项目在施工期有扬尘、噪声等产生,如不采取措施对周围局部空气和声环境将带来一定的影响;项目在运营期有废水、固体废弃物等产生,如不采取措施将对项目区域水体水质造成一定的影响。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 对于“三废”处理采用以下措施:& & 项目施工期会产生扬尘、噪声等环境污染物。采取对施工场地洒水抑尘、配置工地细目滞尘防护网等措施防尘,采取合理安排施工、低噪声机械设备、对建筑物的外部采取围挡等措施降噪。建成后,主要有废水产生,通过市政管网进入株洲市河西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 项目符合株洲市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经相应措施治理后均能达标排放;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厂界外大气环境影响较小,废水经河西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能达到排放标准。固体废物经环卫部收集后进行卫生填埋,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产生的污染物不会降低环境区规划要求。五、公众参与意见的主要事项& & 1、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提出项目环保可行性意见及要求或提出完善项目环保措施、防止项目污染的意见和要求。& & 2、在完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初稿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将再次进行公告。& & 3、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后,查阅报告书简本,了解情况,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将根据情况提供解答。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 & 公众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方式等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地方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七、征求公众意见的起止时间& & 公众提出意见时间:日-日& && && && && && && && && && && && && && && && & 株洲市经世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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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涵盖:编制依据及工程分析,影响分析及风险,环保措施,环境监测,公众参与,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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