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有管贵州的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现状

2014年10月例行发布会材料一:分级诊疗工作推进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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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例行发布会材料一:分级诊疗工作推进情况
  开展分级诊疗工作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国家把建立完善分级诊疗模式,积极推进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基层首诊试点工作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一项重要抓手,各地积极探索,充分发扬首创精神,试点工作初见成效。   各地主要做法:一是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江苏、浙江、四川、青海等省分别以省政府名义或多部门联合发文印发了关于分级诊疗工作的专门文件,从资源配置、制度建设、保障措施、考核评价等方面对分级诊疗制度做出了相应规定。北京、上海、宁夏、重庆等地在医疗联合体、医疗集团管理相关政策文件中,对分级诊疗做出了制度安排。二是优化医疗服务体系。各地以制定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抓手,优化区域内医疗资源配置,为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夯实基础;通过对口支援、建立医疗联合体、推进远程医疗、乡村一体化管理等形式,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医疗资源的纵向流动;通过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建立社区首诊和“守门人”制度;通过发展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延续性医疗服务体系,适应老龄化形势和康复护理服务需求。如江苏省组建了40余个医疗联合体(医疗集团),在医疗联合体(医疗集团)内部实行资源共享、信息互联、人员调配、同质服务。上海市自2013年全面启动全科医生制度,建立居民与家庭医生签约首诊、有序转诊机制。三是完善分级诊疗模式。各地通过行政管理、价格调整、医保支付等手段,引导患者有序流动,实现分级诊疗格局,根据当地疾病谱、医疗资源分布、地理特征等完善了分级诊疗标准和程序,并为双向转诊患者提供相应的便利。如青海省要求医保患者在统筹地区内住院必须遵循“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顺序。此外,各地还通过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实行差异化的收费和医保报销标准,并逐渐拉大差距,对患者就医行为进行引导。浙江调整了各级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使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保持适当差距,引导患者分流就诊。四川等地规定对于规范转诊患者给予一定程度费用减免,对未经转诊直接前往高级别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从各地实施情况看,分级诊疗制度收到了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健全医疗服务体系、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减少医疗费用支出等方面的成效。青海省分级诊疗制度运行3个月后,呈现出“两升两降”的初步效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人次上升了12%,住院患者医保基金支出平均增长11%;三甲医院住院人次平均下降18%,住院患者医保基金支出平均下降14%。浙江省常山县自2009年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县域内就诊率从2008年的53%提高到现在的62%。宁夏盐池、海原两县启动分级诊疗试点后,基层门诊量明显增加,农村居民首诊在村和乡的比例达到90%以上。   目前全国,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制度的地方仍然不多,很多体制机制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医疗资源总体不足,分布不均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仍然比较薄弱;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报销比例的经济激励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健康教育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群众就医习惯的改变还需要一个过程。   近期,我委对全国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了梳理,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正在研究起草相关文件。总体考虑是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优化医疗服务体系,通过发挥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报销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患者合理有序流动,从制度建设入手,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国家将适时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启动分级诊疗试点,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刚察县人民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刚察县人民政府:http://www.&&&&来源:http://www./&&&&创建时间: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20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若干意见
(2014年2月)
  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以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加快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不出省&的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我省自2013年10月实施分级诊疗制度以来,已取得住院患者向基层下沉、医保费用支出趋于合理的初步成效。但也存在转诊手续繁杂、细化配套措施不完善、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简化服务流程,规范医疗行为,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简化转诊手续
  (一)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审批程序。住院患者转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青海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转诊证明》(见附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再进行签字审批,由患者的主治医生签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公室审批盖章;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取消医保管理部门审批程序。住院患者转诊时,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对《转诊证明》进行审批,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末将转诊情况报送统筹地区医保管理部门备案。
  (三)逐步实行网上预约转诊。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信息网络和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网络互连互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网上预约转诊。开展网上转诊的医疗机构要制定具体转诊办法,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二、规范异地居住等参保群众的转诊程序
  (一)异地居住人员的转诊程序。退休人员、务工人员、各类学生、其他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等异地居住的参保人群,其转诊程序为:省外居住的,按照原参保地区医保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省内异地居住的,参照居住地区分级诊疗制度的相关转诊规定执行。各市(州)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做好与省内异地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二)特殊人群的转诊程序。特殊人群主要是指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人群,如70岁以上老年人、0&3岁的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方案),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三)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患者的就医选择。患者因某一种疾病经住院治疗,办理出院手续后,如同一种疾病需再次住院治疗、复查等(如癌症放化疗、骨折需拆除钢板等),患者可直接选择原就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四)不具备转诊条件地区的转诊程序。统筹区域内无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患者转院时按&就近就医&的原则,可选择统筹区域外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直接选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政策
  (一)转诊率。一级及以下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率分别调整为:西宁、海东市为65%、20%;海北、海南、海西州为70%、25%;黄南、果洛、玉树州为80%、35%。
  (二)住院起付线。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转诊条件,需转入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康复住院治疗的患者,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应免去挂号费,取消医保报销起付线,并优先安排住院治疗(医保信息网络改造完成前采用手工结报)。
  (三)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加强规范管理,保证医疗质量的基础上,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对上一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在规定的有效时限内,并能够满足诊疗需要的条件下,原则上予以互认,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四)分级诊疗就诊范围。省卫生计生委要指导各地区根据各级医疗机构的疾病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能力等,6月底前,研究制定出台各地区分级诊疗制度的疾病就诊分类指南,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就诊范围及诊疗目录,进一步规范各级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合理引导广大群众就医。
  四、加快建立全科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
  完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建立全科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是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有序就医格局的重要措施。通过社区医生(乡村医生)与居民签订健康管理和服务合同,签约的医生应给居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的一体化服务,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指导居民规范合理就医,真正成为群众的健康&守门人&。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工作方案》,2014年下半年先选择1&2个地区进行试点,2015年适时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在全省全面推开。同时,各地要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医师多点执业。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分级诊疗制度作为推进医改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分级诊疗制度健康稳定运行。各市(州)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简化手续、缩短时间、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细化方案,完善措施,于2014年2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送省医改办备案。要建立加强医改宣传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好分级诊疗制度的政策解读,强化正面宣传,引导群众合理预期,为顺利实施分级诊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健全监管机制。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完成分级诊疗制度的监督考核办法,加大对各级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分级诊疗制度平稳运行;各市(州)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分级诊疗执行情况的通报机制,定期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公开咨询电话和信箱,及时解决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将分级诊疗实施情况,纳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范围、医疗机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督促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加快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确保政策不打折扣,把分级诊疗制度执行好、落实好。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通过工作调研、联合督查、专项督导等方式,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实。2014年11月,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分级诊疗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未按规定执行分级诊疗制度的医疗机构,要求限期加以整改,原则上对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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