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对农村高岭农改田政策政府补助项目验收条件要求标准、与每亩地政府补助项目验收资金是多少、自验日起政府补助项目验收资金的时

“农村金融仍是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同时也是中国金融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要帮助金寨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不断提升现有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公司治理水平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因地制宜创新服务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加强金融设施建设,拓展延伸支付结算功能,创新微型金融产品;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生态和监管方式,防范农村金融风险,把金寨建成国家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范地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和协同力度,在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方面给予倾斜,创造条件开拓债务市场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为涉农企业、小微企业提供充足资金支持;支持小微金融机构和组织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帮助金寨县进一步做好农村金融改革的整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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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分辨率:兴业县人民政府--兴业县财政局惠民政策
兴业县财政局惠民政策
来源:兴业县政府办公室
兴业县财政局惠民政策
一、教育方面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10】246号)、(桂财教【2011】85号、(桂财教【2011】263号)。
补助范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 补助标准:2011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阶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小学750元/生&年,初中1000元/生&年(即小学375元/生&学期,初中500元/生&学期);2011年秋季学期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即小学500元/生&学期,初中625元/生&学期)。
办理程序:宣传发动&组织申请&审核&公示(公示7天)&汇总&上报&办理银行卡&签领银行卡&资金发放(由银行将资金打到学生存折或银行卡)&做好档案、台账管理。
&&&& 办理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
执行时间:2007年秋季学期起
咨询电话:、3777232
举报电话:、
(二)库区移民子女就读普通高中的学生免学费
政策依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免除学费的通知》(桂教电【2010】10号)。
免学费范围:在本县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
免学费标准:自治区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590元,非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95元。
办理程序:宣传发动&组织申请&学校审核公示&汇总上报&资助部门审核&公示结果(教育厅批复后,学校再次对免除学费公示结果进行公示)&领取银行卡&资金拔付&做好异动登记&建立档案、台账管理。
办理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
实施时间:2010年春季学期起
咨询电话:、3777232
举报电话:、
(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路费补助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4号)文件。
补助范围:辖区内普通高中学生,当年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应(历)届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补助标准: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500元/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600元/生。
办理程序:申请&学校初审&公示&汇总上报&资助部门审核&资金发放&结算&建立健全档案、台账。
办理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
实施时间:2007年起
咨询电话:、3777232
举报电话:、3777232
(四)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政策依据:《自治区财政厅 物价局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涉农专业学生 特定人员以及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桂财教【2010】53号)文件。
免学费补助范围:在本县就读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学生、特定人员以及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家庭经济困难的中职学生。
免学费补助标准:自治区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即每生每学期750元。
办理程序:宣传发动&学校申请&班级评议&学校审核&公示&汇总上报&资金发放&建立健全资助工作档案。
办理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
实施时间:2009年秋季学期起
咨询电话:、3777232
举报电话:、3777232
(五)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政策依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教【2007】94号)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桂教资助【2007】13)。
助学金发放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城镇非农户口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助标准:国家和自治区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办理程序:申请&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办理银行卡&资金申报发放&建立健全资助工作档案。
办理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
实施时间:2008年秋季学期起
咨询电话:、3777232
举报电话:、3777232
(六)广西普通高中助学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桂财教【2010】199号)文件
补助范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全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的在校1-3年级学生(经所在高中认定和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进入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档案库)。
补助标准:自治区标准:一档每生每学期1000元;二档每生每学期500元。
办理程序:宣传发动&组织申请&学校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办理银行卡&资金发放&做好异动登记&做好档案、台账管理。
办理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
实施时间:2010年秋季学期起
咨询电话:、3777232
举报电话:、3777232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救助金
1、政策依据
桂政发〔2007〕28 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2、奖励扶助对象
凡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适用本办法。
(1)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家庭;
(3)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4)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5)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6)再婚双方依法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3、奖励标准
(1)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元;
(2)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于产后6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家庭,一次性奖励1200元;
(3)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女孩,产后6个月内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家庭,一次性奖励1500元;
(4)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2000元。
(5)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6)依法生育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的家庭夫妻,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为止。
(7)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
4、办理程序
(1)调查摸底。
(2)个人申请
(3)村委会评议及公示
(4)镇人民政府初审
(5)县级确认
(6)县信用社发放奖励金
5、办理部门:政府部门、计生部门、财政部门
6、实施时间:2007年
(二)、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1、政策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和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7号)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5]23号)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口发[2005]25号)
2、奖励扶助对象发放人群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之前结婚生育的夫妻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 year="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5)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6)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7)本人及配偶现存的1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继子女或收养子女。
(8)&半边户&。&半边户&中农村居民一方还应满足以下要求: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3、奖励金发放标准
2005年至2008年:600元/年/人 ;
2009年至今:720元/年/人;
4、办理程序
(1)调查摸底。
(2)个人申请
(3)村委会评议及公示
(4)镇人民政府初审
(5)县级确认
(6)县信用社发放奖励金
5、办理部门:政府部门、计生部门、财政部门
6、实施时间:
(1)国家奖实施时间2005年;
(2)&半边户&实施时间2011年
(三)、国家特别奖励扶助
1、政策依据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9]3号
2、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 year="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也不再收养子女的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扶助金发放标准
(1)独生子女残废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960元/年/人;
(2)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1200元/年/人。
4、办理部门:政府部门、计生部门、财政部门、
5、实施时间:2008年
(四)、农村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55周岁的奖励扶助金
1、政策依据
《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口发〔2011〕48号)
2、奖励扶助对象发放人群
&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3、奖励金发放标准:720元/年/人
4、办理程序
(1)调查摸底。
(2)个人申请
(3)村委会评议及公示
(4)镇人民政府初审
(5)县级确认
(6)县信用社发放奖励金
5、办理部门:政府部门、计生部门、财政部门
6、实施时间:2011年
(五)、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五款。
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夫妻,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
领取保健费程序: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独生子女保健费。
办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
(六)、办理减免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双女结扎户新农合参合金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28号)。
减免对象: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减免标准:以户为单位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办理减免程序:在缴纳本年度新农合参合金的规定时间内,由村民小组干部逐户调查摸底&村民小组干部核实后上报村委会&村委会对各村民小组上报的家庭户进行复核,复核后汇总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家庭户进一步核定,然后汇总、录入,打印纸质文档连同电子文档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再核定、汇总、将名单报县合管办&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部门批复申报减免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双女结扎户新农合参合金后,及时将减免的参合金下达到县合管办。
办理部门:计生部门、卫生部门、财政部门。
实施时间:2007年8月22日。
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奖补范围: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的村(屯)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环境设施、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改造、自来水公共设施、文化基础公共设施以及卫生基础公共设施等公益事业。
资金来源:主要由中央、自治区财政奖补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按村民实施人口每人筹资15元组成。
奖补标准:经自治区综改办批复,我县作为2011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县,实施人口按农业人口61.2万人的30%实施,即18.36万人;在农民年人均筹资15元,筹劳7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按20元标准折算)的限额内,财政按总额(不超过155元)的50%给予奖补(约77.5元)。2011年我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为1423万元(18.36万人&77.5元/人),财政奖补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县级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补助40%569万元,自治区补助35%498元,县级配套25%356元
项目的审核: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和财政所接到各村上报的项目资金申报材料后,要深入村逐个项目审核其筹资程序、额度、用途等是否符合筹资政策规定,有无变相以资代劳,是否按程序进行了一事一议,筹资款是否全额存入镇财政所专户,项目是否符合财政奖补范围,在对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县综改办(设在县财政局)、财政局和农业局。
项目的审批:县综改办、财政局和农业局要对各镇上报的材料逐项审查,按照建设规划和奖补资金规模统筹安排,分别审定盖章。并将镇上报的全部材料装订存档。同时以行政村为单位填报汇总表,一式三份报县人民政府批复
资金拨付:奖补资金实行事前预拨和事后报帐制度。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县级财政统一管理和核算,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应奖补镇财政所的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对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村级提出申请,再由镇财政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
项目的验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向村民公示7天,无异议后项目村向镇政府申请验收,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验收清算报告表》,镇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县综改办申请验收,县综改办验收合格后向市综改办申请验收,市综改办验收合格后向自治区综改办申请验收。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改办[2011]16号)。
办理部门:县综改办、财政局、农业局
实施时间:2011年度
咨询电话:,
举报电话:,
四、农业方面
一、农作物良种补贴
补贴范围:水稻、玉米、小麦良种补贴在全区实行全覆盖,但在已被征用为非农用地及已退耕还林、还牧的耕地上种植的不纳入补贴范围。水稻、玉米种植面积包括常规品种种子繁殖、杂交品种制种等种子生产面积。
补贴标准:每亩补贴标准严格执行中央确定的标准,即早稻、晚稻15元/亩;玉米、小麦10元/亩。早稻指在5月10日前插秧的水稻;晚稻指在7月1日以后插秧的水稻。
办理程序:按照&农户申报、逐组公示、乡镇审核、县(市、区)复核,市、自治区检查督促&的工作程序,逐级核验登记、汇总、上报,所有审核人都要在有关表册上签名。即在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内(早稻在2011年7月25日前,晚稻在10月1日前,玉米在9月10日前),由村民干部逐户调查摸底,并组织农户申报&村民小组干部核实后填写登记表,一式3份(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各存1份)&村委会对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进行复核、分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负责对各村上报的数据进一步核定,然后汇总、录入,打印纸质文档连同电子文档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再核定、汇总、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部门批复申报面积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按申报面积下达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民补贴&一折通&的账户上。
政策依据: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1〕28号)。
办理部门:农业部门、财政部门。
办理时间:农作物良种补贴当年1月1日&12月30日。
咨询电话:0775&3760336
举报电话:0775&3760336
二、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对象的确定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申请补贴人数少于计划指标时,按先来后到的顺序确定,资金用完为止;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超50亩水稻种植大户、超100亩甘蔗种植大户,可优先申请。
补贴机具的一级、二级经销商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批准和公布。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按自治区农机局《关于印发广西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通知》(桂农机办〔2011〕27号)确定的12大类36小类120个品目5730种补贴机具。
(二)补贴标准。中央、自治区补贴资金按照自治区农机局《关于印发广西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通知》桂(农机办〔2011〕27号)确定的补贴标准。和玉林市制定的补贴标准。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
补贴办理程序
2011年按自治区要求统一使用全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软件,开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宣传、公示、申请、审批、申报、结算工作;县级全部进入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分中心)办理,显示屏要实时公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和相关信息,触摸屏要方便农民对补贴政策和信息的查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一、二级经销商也要相应配置计算机和完善网络设施,以便开展申报、结算工作。
补贴申请、审批、结算严格按如下程序办理:
拟购机者到村委会开身份证明&农民到镇农业服务中心和财政所提出购机申请,并到农机经销商处确认机型;&县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民提交的申请补贴初步确定拟补贴对象;&县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拟补贴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农民到兴业县政务中心农机窗口领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知书;&农民凭身份证件和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差价购机;&县农机主管部门登记、编号、建档、喷涂标志。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广西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通知》(桂农机办〔2011〕27号)、关于印发《玉林市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市农机〔2011〕34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补贴范围:全县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
补贴标准:公益林所有者为林农个人的,每亩补贴9.75元;公益林所有者为村集体的,每亩补贴9.75元;公益林为国有的,每亩补贴4.75元。
办理程序:市、县政府规划&村委、村民小组调查摸底填写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调查表&镇政府审核公示&县林业局审核公示&县林业局与公益林所有者签订《自治区及以上的公益林管护合同》&将补贴基金打入农民补贴&一折通&的帐户上。镇集体、村集体的下达到各镇的财务零户统管中心。
政策依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号)。
办理部门:林业部门、财政部门
实施时间:从2009年起,每年补贴一次。
四、能繁母猪保险政策
补贴范围: 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简称能繁母猪,全县能繁母猪养殖户、养殖场、养殖公司具体数量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向社会公示、核定为准。
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的每年保险费为6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负担48元,保户自负12元。
办理程序:全县能繁母猪养殖户、养殖场、养殖公司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向社会公示、核定具体数量后,向人保财险兴业支公司投保;或以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为投保人出单统一投保的方式办理保险;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负担48元部份保费由县财政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人保财险兴业支公司。保户自负12元部份保费由保险公司向保户收取。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6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和广西财政厅、畜牧兽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08】86号)。
办理部门:兴业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兴业县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公司。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12年。
五、生猪良种补贴政策
补贴范围:按照公开、自愿、农民受益的原则,补贴对象为兴业县辖区内使用良种公猪精液开展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户,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使用4份精液计算,每份精液补贴10元。
办理程序: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后确定的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县财政局根据良种猪精采购合同、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核实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票据,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结算补贴资金程序是:供精单位负责调配猪精给各镇设立的猪精供应站(点),按养猪户到供精点领取猪精时填报的《猪人工授精登记表》进行统计,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派人进行核实,报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后,统一由县财政局直接支付给中标的精液供应商。供精单位必须按期向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财政局和县渔业畜牧站提供有关报表材料,否则,县财政局不给予支付补贴资金。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广西生猪和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渔牧财〔2011〕130号)
办理部门: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财政部门
实施时间:(1)2011年8月1日--8月30日,宣传发动阶段。
(2)2011年9月1日起--2012年底,项目实施阶段(以本项目补贴资金完成为止)。
咨询电话:
举报电话:
六、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补贴范围:在兴业县年出栏100头肉猪并经兴业县畜牧兽医部门出县境检疫的规模养猪户,经过县政府组织制订实施方案,由各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规模养猪户进行评比核查,经过各乡镇确定后,各乡镇政府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政府,直接补贴奖励出县境检疫的规模养猪户,粪尿达标排放示范户每年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县政府实施方案的要求选取进行建设,2008年度9个规模养猪户, 2009年度4个规模养猪户,2010年度6个规模养猪户。
补贴标准:每个补贴标准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兴业县制订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规模养猪户出县境检疫肉猪100头以上奖励2000元等多个不同奖励,粪尿达标排放示范户奖励建设一座综合污水处理池,由获奖业主选择有环保设计等相关资质单位按要求出具设计方案、图纸以及设计预算交县畜牧、财政、环保等部门审核合格后,按项目管理要求建设实施。
办理程序:按照&养猪户申报、出栏数量,评分高低、逐镇公示、县审核、市、自治区检查督促&的工作程序,各镇参加评分的所有评分员及业主都要在评分表上签名。即
1、县政府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制订实施方案&各乡镇组织规模养猪户申报&各镇审核上报各规模养猪户&县政府组织畜牧、财政、环保等部门复核&全县各镇公示评分结果&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县政府制订实施方案的数量要求选取对象进行建设&并上报玉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等有关部门&县财政部门下拨将补贴奖励出县境检疫的规模养猪户100头以上奖励资金&县财政部门下拨业主的补贴资金到其业主所在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将补贴资金打入到养猪业主农民补贴&一折通&的账户上。
2、县政府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制订实施方案&各乡镇组织规模养猪户申报&各镇审核上报各规模养猪户&县政府组织畜牧、财政、环保等部门复核&全县各镇公示评分结果&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县政府制订实施方案的数量要求选取对象进行建设&并上报玉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等有关部门&县政府组织畜牧、财政、环保等部门根据各粪尿达标排放示范户建设综合污水处理池建设进度进行拨款&县财政部门下拨承建综合污水处理池建设单位
政策依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1〕55号)和《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业县落实201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政办发〔2011〕148号)
办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畜牧部门
实施时间:2008年到2010年
咨询电话:
七、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
补贴范围:在兴业县规模养猪户,经过县政府组织制订实施方案,县政府组织发改、畜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环保等部门对各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规模养猪户进行评分,每年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自治区下达投资计划和玉林市下达投资计划要求选取进行建设,2007年度16个规模养猪户,2008年度20个规模养猪户,2009年度28个规模养猪户,2010年度35个规模养猪户,2011年第一批17个规模养猪户。
补贴标准:每个补贴标准严格执行中央及玉林市确定的标准,获得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规模养猪户每个补贴10万元。
办理程序:按照&养猪户申报、评分高低、逐镇公示、县审核、市、自治区检查督促&的工作程序,所有评分员及业主在现场评分表上签名。即县政府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制订实施方案&各乡镇组织规模养猪户申报&县政府组织发改、畜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环保等部门对各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规模养猪户进行评分&全县各镇公示评分结果&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自治区下达投资计划和玉林市下达投资计划的数量要求选取对象进行建设&并上报玉林市发改委和玉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等有关部门&县政府组织发改、畜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环保等部门根据各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进度进行拨款&县财政部门下拨业主的补贴资金到其业主所在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将补贴资金打入到养猪业主农民补贴&一折通&的账户上。
政策依据:《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农经〔2007〕673号)玉林市发改委和玉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转下达玉林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玉发改农经〔2011〕89号)和《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业县2011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兴政办发〔2011〕170号)
办理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农业畜牧部门
实施时间:2007年到2011年
咨询电话:
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一)补贴范围: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二)补贴标准:600元/年.人
(三)办理程序:
1、人口核定登记:所在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登记,县人民政府核定。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扶持人口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扶持人口为原迁人口。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经核定的村民小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一次核定,20年不变。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或原始搬迁资料为基础、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为依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分类进行,原则上登记到户到人,不能登记到户到人的登记到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登记造册。
2、人口核定登记:
(一)我县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分类登记:
1、对整体外迁或整体搬迁后靠移民的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到户到人;
2、对分散插花安置移民的村民小组,以搬迁的移民人口作为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到户到人;
3、对被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仅部分人口搬迁后靠安置的村民小组,根据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耕地面积及影响程度确定扶持人口,能够登记到户到人的登记到户到人,不能够登记到户到人的登记到村民小组。
4、对事实婚姻和未进行户口登记的移民后代,2006年6月30日前居住安置地的人口,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证明,由移民工作组核实确认后予以登记。
(二)在确保上述人口都得到登记的前提下,后期扶持人口指标尚有剩余的,结合各库区的实际,按水库淹没耕地面积及影响程度或按现状人口合理确定后期扶持人数,后期扶持人口指标只登记到村民小组。
&一上&:工作组进村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移民户登记表填写的内容经移民户户主签字确认,村民小组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村民小组组长签字确认,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一下&:县人民政府对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成果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各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人口,并在移民居住地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在公示期间,对初步确定各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人口有异议的,可向当地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反映,按原审核程序逐级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二上&:公示期满后,由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逐级确认后,送我县实施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水库为单位进行汇总,送县人民政府确认。县政府确认后,送玉林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财政局收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并由县移民局提供的发放清册下拨后扶资金到镇财政所,镇财政所再拨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再由信用社发放到移民家庭和村民小组帐户。
(四)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06)33号)。
(五)办理部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县财政局
(六)实施时间:2006年7月1日-2026年7月1日。
九、水库移民新村、交通项目工程
(一)水库移民新村工程
1、实施范围:搬迁安置的村民小组、淹田淹地不搬迁的村民小组。
2、补贴标准:移民新村建设投入标准:1.5万元/户(搬迁移民)和0.5万元/户(淹田淹地不搬迁移民)。
3、办理程序:
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申报,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移民局审核、市移民局逐级审核后上报区移民局,区移民局审核同意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县移民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4、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61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9号)
5、办理部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县财政局
6、实施时间: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二)交通项目工程
1、实施范围: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2、村屯道路建设投入标准:
路面1-3m宽的路面改建投资为:35万元/公里;路面3m或3m以上宽的路面改建投资为:32万元/公里;
3、办理程序
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申报,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移民局审核、市移民局逐级审核后上报区移民局,区移民局审核同意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县移民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4、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程项目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移函(2012)40号)。
5、办理部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县财政局
6、实施时间: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75-3768891;&& 举报电话:0775-3768891
十、扶贫项目
(一)2011年第一批基础设施扶贫项目
实施范围:兴业县28个&十二五&时期第一批整村推进贫困村及部分面上村贫困地区自然屯。
补助标准:新建屯级砂石道路每公里补助建设资金12万元;新建并硬化屯级道路每公里补助建设资金34万元;升级硬化屯级道路每公里补助建设资金22万元;独立桥梁每延米补助建设资金1.2万元;新建小型集中供水项目按直接投资的80%或直接受益群众每人700元的标准来补助扶贫资金。
办理程序:村委申报扶贫项目&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核、确认上报&上级下达扶贫项目&村委公示扶贫项目&报帐单位提交报帐清单&乡镇政府或村委签署意见(资金拨到财政所的,必须由财政所签署意见)&县扶贫办审核&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县扶贫办、财政局验收实施项目&符合要求后给予报帐。
(二)2011年第一批产业开发扶贫项目
实施范围:兴业县&十二五&时期第一批整村推进贫困村其中12个村中的贫困农户。
补助标准:
办理程序:村委申报扶贫项目&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核、确认上报&上级下达扶贫项目&村委公示扶贫项目&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招投标申请&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供应商在县扶贫办、财政局及项目实施村委监督下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完毕验收符合要求后拨付项目款给供应商。
十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
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
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
兴业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流程
一总 则 &&
&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行为,使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县级农发管理部门具有行政管理和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职责。
&&&&&&&&&&&&&&&&&&&&&&&&& 二 编制总体规划
&& 县级农发管理部门要依据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农业后备资源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业综合开发的三至五年总体规划(包括土地治理、多种经营和科技示范等项目)。& 主要包括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区域和项目布局、开发和建设任务、主导产业和产品以及保障措施等。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应报上级审查备案,并作为建立项目库和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基本依据。
&&&&&&&&&&&&&&&&&&&&& 三 调查准备
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主体、政府组织、国家补助&机制的要求,加大宣传、发动工作的力度,提高农民群众参加农业综合开发的主体意识,发挥其主体作用。& 要深入农村积极协助乡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开发规划范围内要求立项行政村的前期准备工作,了解农民群众的开发意愿。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测算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帮助村民编制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应包括农民群众自愿投资投劳部分和财政有偿资金还款部分,并向农民群众公布,通过民主方式征求意见。& 以村为单位,在2/3以上农户自愿签字承诺的前提下,由乡镇政策向县级农发管理部门申请立项。
四 建立项目库
&& 编制项目建议书,县级农发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入库项目的审查,根据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立项的要求,县级农发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包括核实村级农民群众自愿投资投劳和偿还有偿资金的签字承诺、单位(或企业)自筹资金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 推荐项目的确定,县级农发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农发管理部门有关项目计划安排的要求,采取择优选项办法,从项目库中推荐由国家立项的项目。
五 项目申报
&&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能够承担可研任务的县级农发管理部门,编制已推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农发管理部门审定。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县级农发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农发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控制指标和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的要求,依据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申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应按时申报。
六& 项目实施 &
&&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县级农发管理部门要及时下达,并将批复计划的主要内容向农民群众和社会公布,同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落实,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如遇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用途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项目,必须按权限规定报上级农发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建设中对主要单项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一般项目的监督工作由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项目建设实行合同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级农发管理部门要发挥农口有关部门的作用,共同完成开发任务。
七 资金管理
& 农业综合开发各项资金投入要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坚持&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
& 农民投资投劳和以物折资, 由项目建设单位协助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管理。 以物折资部分,按当地市场同类物资平均价格确定;农民群众投工投劳,按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的农业劳动力价格确定。
&&& 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要求,应采取年初预算安排等方式筹集配套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到位,不能用其他支农专项资金抵顶。
& 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帐凭证经县级农发部门审核后,县级财政部门办理报帐手续。要认真审核各种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 财政有偿资金的发放原则上实行担保方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有偿资金的按时投放和回收。& 加强财政有偿资金回收管理,落实债务人和还款责任人及担保人积极配合,确保有偿资金按期足额回收。
八 检查验收
&& 县级农发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计划批复、资金拨借文件、审批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合同等,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和竣工验收。建设期内县级农发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工程技术、财务人员开展一至两次重点检查,其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任务和计划执行、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等情况。每个单项工程完成后,县级农发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全部完成后,县级农发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农发管理部门报送自验报告和验收申请。
九 工程管护
&&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发管理部门必须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工程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县级农发管理部门要加强文档管理,做到装订规范、保存完整、查阅便捷。建立工程项目效益的监测评价制度,对已建成交付运营的工程项目效益进行跟踪监测。&
十 监督机制
&& 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合理分工,规范工作行为。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实行公示制,对项目立项和工程建设地点、任务、投资、资金使用等重要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社保方面
一、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
1、城镇低保& 实施时间:1971年起,2011年执行标准(每年基本不同):185元/人.月。
2、农村低保 &实施时间:2007年7月, 2011年执行标准(每年基本不同):72元/人.月。
3、低保资格由民政局审核把关。
4、拨款流程:
县民政局审核、汇总、报送每月的资金需求汇总表(包括内容:单位、人数、资金额、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等)&财政局社保股(审核并出具拨款意见,一审)&财政局分管业务领导签拨意见(二审)&财政局局长审批&返回财政业务社保股拨款(通过对应账户、资金来源)&拨到县民政局低保资金收入过渡户&到达开户行的专用户&到达低保对象个人存折。
二、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1、城镇医疗救助 &实施时间:2008年3月,门诊费按类别(A、B、C)最高不超800月/年;住院费(10万元以下)按类别最高不超5000元/年、10万元以上的最高2万元。
2、农村医疗救助&& 实施时间:2008年3月,门诊费按集中供养五保最高不超800月/年,分散供养的不超700元;低保按类别(A、B、C)最高500元/年。住院费,五保供养对象不超3000月/年;低保对象不超1500元/年。
3、拨款流程:
县民政局审核、汇总、报送每月的资金需求汇总表(包括内容:姓名、人数、资金额、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等)&财政局社保股(审核并出具拨款意见,一审)&财政局分管业务领导签拨意见(二审)&财政局局长审批&返回财政业务社保股拨款(通过对应账户、资金来源)&拨到县民政局低保资金收入过渡户&到达开户行的专用户&到达低保对象个人存折。
三、农村五保供养
1、实施时间:按新修订的五保供养条例 2006年3月(1965年开始)。
2、供养标准:2011年,集中供养150元/人.月;分散供养100元/人.月;2012年标准分别提高到250元/人.月和200元/人.月。
3、五保资格由县民政局审核把关。
4、拨款流程:
县财政局国库(根据各镇每月的供养人数、资金额度,以非统发形式)下拨&各镇财政所支出基本户&各所在开户银行五保供养过渡户&银行按镇财政与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对应到达对象存折。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1、实施时间:2007年。
2、执行标准:2011年(每年不一样),个人缴30元,政府财政200元,合计筹资230元;2012年个人50元,政府财政240元;个人报销,镇级卫生院报销比例85%;县级定点医院60%;市级以上医院40%。
3、范围:我县农村籍居民。
4、拨款流程:
县合管办审核、汇总、报送每月的资金需求汇总表(包括内容:单位名称、上月报销、余额、本月预测等资金额、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等)&财政局社保股(审核并出具拨款意见,一审)&财政局分管业务领导签拨意见(二审)&财政局局长审批&返回财政业务社保股拨款(通过对应账户、资金来源)&拨到县合管办新农合资金收入过渡户&到达各镇合管办开户行的专用户&领取报销个人现金(或到达低保对象个人存折)。
五、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为零就业公益性岗位补助)
1、实施时间:2007年。
2、执行标准:2011年的标准个人1134.06元(其中:岗位补贴680.22元;单位部门养老保险318.40元;医保95.60元;失业保险31.84元;工伤保险8元)。2012年标准为在2011年基础上增加50元/人.月。
3、拨款流程:
县人社局审核、汇总、报送每月的资金需求汇总表(包括内容:单位名称、人数、资金额度、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等)&财政局社保股(审核并出具拨款意见,一审)&财政局分管业务领导签拨意见(二审)&财政局局长审批&返回财政业务社保股拨款(通过对应账户、资金来源)&拨到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公益性资金收入过渡户&到达各单位开户行的专用户&到达低保对象个人存折(或发放现金到个人)。
六、城乡居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含老式农保)
1、实施时间:2011年7月。
2、执行标准:农村户口年龄达60周岁领取个人基础养老金:55元/人.月。
3、范围:我县城镇居民(分农村和城镇居民两种方式)。
4、拨款流程:
县人社局农保处审核、汇总、报送每月的资金需求汇总表(包括内容:单位名称、人数、资金额度、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等)&县人社局审核签署意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报送&财政局社保股(审核并出具拨款意见,一审)&财政局分管业务领导签拨意见(二审)&财政局局长审批&返回财政业务社保股拨款(通过对应账户、资金来源)&拨到县人社局农保处资金收入过渡户&到达个人存折(在开户行开设的)。
&&&&&&&&&&&&&&&&&&&&&&&&&&&&&&&&&&&&& 兴业县财政局
&&&&&&&&&&&&&&&&&&&&&&&&&&&&&&&&&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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