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往台湾一定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及台湾通行证签注吗?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一、受理范围
  1、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T签注)、定居(D签注)、居留(J签注)、旅游(L签注)、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其他(全部为Q签注)。
  2、应邀(Y签注):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等。
  3、经贸交流(F签注):持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
  5、加急办理:(1)赴台湾奔丧、探望危重病人;(2)入台许可有效期即将届满;(3)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贴有符合办证标准的照片。
  2、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首次、换发、补发证件的申请人必须到办证现场,接受面见询问,并采集现场人像。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提交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再次签注,提交原证件及复印件。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8、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单位意见)。
  9、加急办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盟市直接受理的申请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受理、审批签发(不含证件返回时间)。其中受理1-2个工作日,审批1-3个工作日,公安厅制证1-2个工作日。
  加急办理在申请材料齐全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批签发。
  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四、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
  一次签注20元
  多次签注100元
  加注20元
  加急办理证件不收急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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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因私赴台: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2、应邀赴台:应邀请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二)申请材料&
1、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同时提交证件照片检测回执(因出入境证件照片对有关数据要求严格,且为保护申请人个人信息安全需对照片进行加密处理,故制证照片须经省公安厅证件照片检测中心检测、加密。证件照片可在我处或辽宁公安出入境政务网列出的具备拍摄出入境证件照片条件的照相馆采集。持证单独签注只提高符合规格的照片即可);
3、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国内暂住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但未注销国内户口的,除持赴台批件外,须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申请材料向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和资料页复印件;
5、单独申请签注可由他人代办,代办人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6、未满16周岁儿童办理证件,须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陪同或代办,提交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和监护证明(包括户口簿或出生证明,结婚证明以及其他亲属关系证明,包括亲属关系公证书、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
7、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8、与申请事由向应的证明材料:
(1)因私赴台:
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团队旅游指具有组织赴台游资质旅行社出具的发票),并提交复印件;(申请赴台定居的,应办理常住户口注销手续,收缴居民身份证,凭注销户口证明发给前往台湾签注)
(2)因公赴台:
①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可异地办理,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或省级台办&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三)办理时限
首次办理11个工作日,已持有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核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四)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第九十三号令发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五)收费标准&
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一次签注20元,多次签注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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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一、许可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管理办法》
许可期限:旧证签注15天,新证21天
二、申请人需提供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原件;
(2)有效《台湾地区旅行证》。
三、收费标准:
1、工本费&& 30元
2、加& 注&& 20元
3、签& 注& 六月一次有效&& 20元(探亲)
三年多次有效&& 100元(探亲)
三月一次有效&& 20元(团队游)
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二、申请人需提供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配偶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
(3)结婚证;
(4)内地领取结婚证,提供律师楼声明书;香港领取结婚证,提供《港澳通行证》或《护照》原件;
(5)邀请信。
因私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
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二、申请人需提供资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原件
三、收费标准:工本费200元;加注20元;遗失补发400元。
四、许可期限:15天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二、申请人需提供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
(2)配偶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
(3)结婚证;
(4)律师楼声明书。
三、收费:工本费&&& 100元
签注费&&& 三月一次有效& 20元
三月多次有效& 100元(探亲)
一年多次有效& 100元
四、许可期限:旧证签注15天,新证21天
办理出生入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三、提交材料:
1、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
3、婴儿父母结婚证、生育证;
4、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材料;
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婴儿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落户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6、父母一方户口系外县市的,须当地派出所出具该婴儿未落户证明。
四、审批程序: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审批。
五、办理时限: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死亡注销户口须知
一、办理条件: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三、提交材料:
1、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死亡证明材料。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委会(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四、办理程序: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夫妻投靠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申请迁入到另一方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三、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3、“农迁农”、“农转非”、“非迁非”提交迁入地单位或村(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4、“非转农”提交迁入地村、乡镇(街道)同意落户证明,迁往开发区农村落户还必须提交村土地、征用款分配情况证明和本组村民座谈记录;
5、“非转农”的提交原户籍地劳动部门未招工、民政部门未享受低保证明。
四、审批程序:本市范围内(迁入城区和开发区除外)迁移,且户口性质不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其他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父母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需投靠成年子女生活的。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三、提交材料:
1、投靠人(父母)与被投靠人(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双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子女书面申请;
4、“农迁农”、“农转非”、“非迁非”提交迁入地单位或村(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5、“非转农”提交迁入地村、乡镇(街道)同意落户证明,迁往开发区农村落户还必须提交村土地、征用款分配情况证明和本组村民座谈记录;
6、“非转农”提交原户籍地劳动部门未招工、民政部门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四、审批程序:本市范围内(迁入城区和开发区除外)迁移,且户口性质不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其他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子女投靠父母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子女中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要求随父或母共同生活的。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三、提交材料:
1、投靠人(即子女)与被投靠人(即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双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18-20周岁的在校学生,须出具在读学校学籍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异的,须提供父母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和协议书;
3、父母书面申请;
4、“农迁农”、“农转非”、“非迁非”提交迁入地单位或村(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5、“非转农”提交迁入地村、乡镇(街道)同意落户证明,迁往开发区农村落户还必须提交村土地、征用款分配情况证明和本组村民座谈记录;
6、“非转农”提交原户籍地劳动部门未招工、民政部门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四、审批程序:本市范围内(迁入城区和开发区除外)迁移,且户口性质不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其他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收养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的未成年人。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三、提交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4、迁入地单位或村(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四、审批程序:本市范围内(迁入城区和开发区除外)迁移,且户口性质不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其他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县、市以上(含)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人子女、父母。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提交材料:
1、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2、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迁入地单位或居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
四、审批程序:本市范围内(迁入城区和开发区除外)迁移,且户口性质不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其他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投资兴业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兴办企业投资金额达50万元或年纳税额达5万元的企业法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企业员工。
二、法律依据:国发[1998]24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三、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2、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属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员工随迁的提供员工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手续;
5、迁入人书面申请;
6、迁入地单位或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四、审批程序:本市范围内(迁入城区和开发区除外)迁移,且户口性质不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其他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购建房屋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在市区或建制镇购买商品房或购地建房,(或购买商业门面)获得住房所有权的公民,需将本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落户的。
二、法律依据:国发[1998]24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三、提交材料:
1、申请人本人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
2、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属随迁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申请人书面申请;
5、房屋所在地单位或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四、审批程序:本市范围内(迁入城区和开发区除外)迁移,且户口性质不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其他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人才引进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法律依据:国发[1998]24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三、提交材料:
1、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2、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员书面申请;
4、迁入地单位或居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
四、审批程序:本市范围内(迁入城区和开发区除外)迁移,且户口性质不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其他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大中专毕业(肆业)生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大中专毕业(肆业)生。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三、提交材料:
1、毕业生提供全日制的大中专学校颁发的《毕业证》,肆业生提供大中专学校未毕业及其原因的证明;
2、《户口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
3、到就业地落户的,提交就业报到证或工作介绍信;回原籍落户的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毕业(肆业)生本人书面申请;
5、落非农业户口的提交单位或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6、回原籍农村落户的,须提交村、乡镇(街道)同意落户的证明,回开发区农村落户的还必须提交村土地及征用款分配情况证明和本组村民座谈记录;
7、毕业后档案局寄存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因退出现役,需要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原、转业和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发[1997]27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三、提交材料:
1、士兵提交市退伍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士兵退伍证》,军官提交市人事局出具的《转业军官及家属落户介绍信》;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
3、家属随迁的提交《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迁入地单位或村(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5、退伍异地落户:投靠配偶的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住址变迁的,提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本人购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外县、市入伍的提交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已注销户口的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四、审批程序: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刑释解教人员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被劳动教养,原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的人员。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提交材料:
1、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
2、接收单位或村(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3、异地落户的提交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审批程序: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姓名变更须知
一、办理条件:一般要有正当理由,或个人身份特殊变化,不改名不能适应新的社会角色(如宗教名与俗名改换的);或因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直系亲属关系发生变化要求更改姓名;或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义有碍社会交往与管理;或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等。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三、提交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提供落户单位或村(居)委出示的要求变更姓名原因的证明(在校学生还须提供学校证明);
4、因父母离异后再婚而更改姓名的,还须提交离婚手续和再婚的结婚证以及现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此类申请人仅限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5、因收养原因需要变更姓名的,还须提交《收养证》(此类申请人仅限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须提供记载了正确姓名的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14周岁以上的公民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现实表现证明和第一次变更姓名的证明;
四、审批程序: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审核,益阳市公安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手续齐全,自沅江市公安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年龄更正须知
一、办理条件:出生入户时申报错误,或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或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的年龄不符等(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已领取二代证的公民原则上不再办理出生日期更改手续,)。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三、提交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实际年龄的原始凭证:
①原始的户口登记,记载了正确年龄的原始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
②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
③原始的人口普查资料;
 ④原始的其他落户证件。
4、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更正年龄的证明;无工作单位提供落户单位或村(居)委会出示的实际年龄的证明(在校学生还须提供学校证明);
5、育龄人口提交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综合治理计生证明,年龄在18-30周岁的育龄人口还须提交市计生局出具的综合治理计生证明;
6、14周岁以上的公民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现实表现证明。
四、审批程序: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审核,益阳市公安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手续齐全,自沅江市公安局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民族变更须知
一、办理条件: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或自己民族与父或母不同等。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三、提交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4、益阳市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或记载了正确民族成份的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
5、因与父或母民族成份不同需变更民族的,还须提交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此类申请人仅限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6、因收养原因需要变更民族的,还须提交《收养证》和养父与养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此类申请人仅限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审批程序: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审核,益阳市公安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手续齐全,自沅江市公安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性别变更须知
一、办理条件: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或公民性别因故发生变异的。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三、提交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4、公民性别因故发生变异的,市级以上(含)公立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
四、审批程序: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手续齐全,自沅江市公安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补登、补录户口须知
一、办理条件: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或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或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了的公民。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三、提交材料:
(一)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补录: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
3、1982年7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市档案局出具的第三次人口普查依据;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且没有《出生医学证明》者,属住院分娩的,由原助产机构出具证明;属家庭分娩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在校学生还须提供学校证明;
4、社区(驻村)民警与补登户口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5、单位或村(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二)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补登、补录(必须在原户口所在地补登、补录)。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原有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16周岁以上公民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2张);
(三)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人员申报户口登记。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
3、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年满16周岁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四)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补登、补录。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单位或村(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四、审批程序: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审核,益阳市公安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手续齐全,自沅江市公安局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知
一、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回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三、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换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新证,在领取新证的同时,公安机关应收回旧证。
四、办理居民身份证,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照相办理。
五、办理时限:从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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