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问责任制的基本规范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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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工业、交通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区经信局
发文日期:日
东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报告
文  号:&东经信发〔2013〕70号
东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报告
东胜区法制办: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上级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外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政法发〔2012〕80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细化,量化工作报告如下:  一、东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细化、量化工作,各项制度汇编(附件1);  二、东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细化、量化工作(附件2)&。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日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日印发  附件1: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细化量化工作制度汇编  日起执行  东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制度目录  1、东胜区经信局服务承诺制度………………………………………4  2、东胜区经信局执法首问责任制度……………………………………5  3、东胜区经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6  4、东胜区经信局办事公开制度………………………………………7  5、东胜区经信局行政执法建设责任制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9  6、东胜区经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13  7、东胜区经信局限时办结制度………………………………………15  8、东胜区经信局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适时评估修订制度………16  9、东胜区经信局能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17  东胜区经信局服务承诺制度  一、为进一步优化我局服务职能,提高服务水平和树立新形象,确保我局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以提高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以公众广泛介入和监督为实现目标的主要手段,通过公开承诺和社会监督,实现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与效能的原则。以方便群众、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为目标,不断加强服务职能,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明确服务内容,向公众公开我局及各部门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帮助公众了解我局及各部门的职能分工。  五、规范服务承诺标准:  (一)工作人员的服务标准(挂牌上岗、行为规范、态度要求等)。  (二)办公场所(设施标准、公示内容、卫生标准、向社会承诺等)。  (三)办理业务手续证件、立卷查存等的差错率。  (四)审批事项差错率。  六、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每个行政审批项目,要公开资格要求和办理的必备手续,公开办理程序及流程图表,承诺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其他服务项目要根据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的承诺。  七、建立健全投诉、监察与责任承诺。各部门要完善投诉渠道,投诉程序和监督机制。对于没有达到承诺标准的事项,要建立责任追究和违诺补偿机制,保证我局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八、加强对服务承诺制的组织领导,围绕服务承诺制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我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服务承诺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和指导。  东胜区经信局执法首问责任制度  一、针对人民群众对我局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为切实转变职能,实现理念的转变,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行政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二、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三、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原则,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四、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所需资料和办理方法等。  五、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我局其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部门。经办部门无人时,应告知联系电话。&  六、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调有关业务部门一同解决。&  七、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予以说明,并尽可能告知承办部门。&  八、对于群众电话询问或反映情况,要向来电者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认真听取来电的意见、要求和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属于自己业务范围内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按程序和规定及时处理,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项,要告诉来电反映情况的渠道及有关联系电话。&  九、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讲,用语文明、规范,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的请求和询问。&  十、凡在接待中因态度恶劣引起纠纷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东胜区经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干部职工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评议考核制等行政效能制度,受到有效投诉(指在岗干部、职工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履行职责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受到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或被检查发现一次者,给予诫勉教育。诫勉教育材料存入单位人事工作档案。& &&第二条:干部职工一年内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给予一次诫勉教育者,扣发一个月奖金,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取消“评先”、“评优”、受奖等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有关辞退规定条件者,给予辞退处理。&& & 一年内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两次、给予两次诫勉教育者,扣发一个季度奖金,当年年终考核予以不称职评定,并调整其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有关辞退规定条件者,给予辞退处理。&  &以上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构成违纪的,追究其政纪责任。&  第三条:各股室各部门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一人(次)以上者,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被诫勉教育三人(次)以上者,各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  第四条:我局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参照东胜区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对群众的有效投诉处理意见,对当事人作出诫勉教育或给予其他行政处分。&  第五条: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者,可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或上级监察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东胜区经信局办事公开制度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局机关作风建设为目标,为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不断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建设一支廉洁、勤政、高效的机关工作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一)公开的范围  1、对内公开:局属各部门、科室、中心。  2、对外公开: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服务对象、人民群众 (二)公开的内容:  1、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问题;  2、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又最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可能产生腐败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  二、具体公开事项  1、本单位的职责权限、服务范围及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3、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投诉监督办法及处理结果;  4、执法的依据、项目、标准及缴费办法;  5、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  6、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  7、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8、本单位的工作动态、财务管理、工程项目建设、人事任免、奖惩以及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和其他重要事项等。&  三、公开的形式&  按照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群众监督的要求,不断拓展公开的平台,创新公开的形式,做到简便易行,务求实效。&&&&  1、设立固定办事公开栏,定期或随时公开;&  2、设立信息公开热线电话、咨询服务台和监督台,提供咨询服务;&  3、印发文件、资料,制作《办事公开指南》或便民卡片等,以方便查询;&  4、利用网络进行公开,建立信息公开网站,实现本单位与办事群众网上沟通;&  5、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办事窗口,方便群众查阅;&  6、通过政务公开栏、宣传栏、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局务会等形式;  7、采用适合行业特点方便群众的其他方式。  公布信息要与公布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的工作要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要分段公开,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  四、组织领导  由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综合办负责日常工作。  东胜区经信局行政执法建设责任制  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我局党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行政执法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机关、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对责任人进行奖励,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根据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进行。  第四条&&在行政执法建设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奖励:  (一)落实行政执法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  (二)坚持原则,勇于监督,敢于同严重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中被市、区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  (四)为促进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收到显著效果的。  第五条&&奖励分为:通报表扬、通令嘉奖,颁发奖品三个类别。  通报表扬由局纪检组或责任制办公室给予;通令嘉奖由局纪检组或局行政执法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给予;奖品由局颁予。  第六条&&&对在全局行政执法建设年度考核中成绩突出(并获优秀等级)的部门主要领导通报表扬,或给予物质奖励。  第七条&&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条规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八条&&进行责任制追究,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诫免  (二)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停职检查。  (五)责令辞职、免职。  (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处使用。  第十条&&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属本制度第九条(一)(二)(三)项的,由我局责任制办公室实施。属第九条(四)(五)(六)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由我局党总支或者纪检监察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对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建设目标任务下按期完成的。  (二)不按报告制度进行报告的。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建设责任制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的,要求查办的案件不认真查处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故意拖延的。  (四)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案件,或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失察或不制止、不查处的。  (五)对违法者包庇、纵容,有案不查、压案不报或查处不力的。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选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不当发生严重腐败行为的。  (七)指使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八)对群众反映或举报不认真对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九)严重违反党内五项监督制度,不按规定办事造成党风不良后果的。  (十)无故不完成行政执法建设责任目标或拒不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制度情节严重的。  (十一)对出现的问题或错误已受到警诫但仍对警诫措施置闻、我行我素的。  (十二)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应根据其职务、职权范围、违纪事实及情节,划分责任。责任分为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  本人直接参与违法违纪或自身出现腐败问题的,应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经信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出现问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追究本单位一把手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出现腐败行为,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一把手)的领导责任。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单位出现的腐败问题已要求部门或责任人纠正未果的,追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一般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在进行责任追究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大的。  (二)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制度有对抗、阻挠、干扰、破坏行为的。  (三)对执行责任追究的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强迫、唆使下属人员违法违纪的。  (五)其他需依法纪加重处理的。  第十五条&&在进行责任追究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  (二)在改正错误同时又为党风廉政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  (三)其他需从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  第十六条&&责任人被追究纪律处分,如不服可按有关程序进行申请核实或申诉。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东胜区经信局责任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东胜区经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为提高本局工作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局属各部门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人员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  三、对于管理人员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目录及资料格式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我局的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资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要求)。&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五、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  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七、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至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八、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九、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我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按照否定报备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违反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履行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十二、我局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局属各部门、科室及承办人的执行制度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局行政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并组织调查核实。  东胜区经信局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加强我局及各部门的办事能力,提高我局的行政执法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我局机关工作人员成为首问责任人时,必须及时代办或转交办理他人事情。  三、第一接待人或其他转交办理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必须注重工作效率,按办理时限完成工作。如有特殊情况超时限,必须向对方解释清楚并要得到对方的理解。  四、其他事项:  (一)对当场不能作出书面许可决定的申请,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办理延长审批期限的手续。  (三)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  东胜区经信局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  适时评估修订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正确、及时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客观、公正地行使能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各项制度。  第三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要求,要适时的对能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各项制度进行评估。  第四条&对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和修订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时了解,同步更新。及时公布、同步执行。  第五条&评估由执法法制室牵头,由有所办负责法制工作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能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各项制度进行评估,形成评估修订报告,并报局领导班子组审批通过。  第六条&审批通过的评估修订结果由法制室负责向市法制科报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东胜区经信局能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能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能源行政处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的所有能源行政处罚必须说明裁量理由,实施能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依照法定职权实施能源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能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在行使能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全面、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2年追究时效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七)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三)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造成危害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而从事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八)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  (十)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  (十一)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执法过程中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实施标准》主动纠正。  第十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纳入我局执法质量年度考核。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可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执法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实施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十五条&&行使《实施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自治区、市实施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并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或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节能咨询等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网企业未按照安排符合规定,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
  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
  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
  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逾期不改正并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重点用能单位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主办: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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