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检察官职业责任道德的清廉要求

恪守检察职业道德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  |  |  |  |  |  |  | 
当前位置:>>
恪守检察职业道德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  时间:  新闻来源:  【字号: |
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官的立身之基、从业之本,在新的历史时期,检察机关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肩负的任务更加繁重,人民群众对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也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人员在从事检察工作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其具体内容最高检把它概括为八个字:“忠诚、公正、清廉、文明”,而这八个字的内涵也正是检察文化的核心。
一、检察职业道德的内涵
  1、“忠诚”是新时期践行检察职业道德的政治和法律基础
  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必须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持实践“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检察机关必须贯彻这个重要思想,必须用科学发展的观念以先进文化培育检察人员,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用先进文化武装头脑,指导检察实践;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检察工作中,严格以法律为标准,把为人民服务贯穿始终,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做到在检察工作中牢固树立证据意识,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勇于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真相,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而这些具体的要求,正是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中“忠诚”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是对每一个检察人员政治立场的基本要求。
  2、“公正”是新时期检察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
  “公正”既是检察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也是检察人员政治信念和法律价值观念的具体体现。“公正”要求检察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中,公正无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切实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具体来说,坚持公正执法,就必须自觉地把“加强法律监督”贯彻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去,把“依法办案”作为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标准,把“从严治检”作为检察机关严格自律的手段,把“服务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目的,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抓重点热点,抓薄弱环节,把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清廉”是新时期检察职业道德的追求目标
  “清廉”检察既是检察职业道德人格和纪律的要求,也是新时期检察职业道德的追求目标。它要求检察人员必须自觉抵制权势和人情的干扰,抵制金钱美色的诱惑,淡泊名利,一尘不染,两袖清风,努力养成艰苦、刻苦、吃苦的作风,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纪律,自觉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检察人员必须用检察文化来倡导廉洁从检,增强廉政教育的亲和力、渗透力和感染力,不仅在整个检察系统营造“崇廉”的良好氛围,也要在全社会弘扬廉政的文化,用文化的力量去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和价值追求。这既是检察文化的追求,也是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4、“文明”是新时期检察职业道德的政治保证
  “文明”不仅是检察人员内在心理和外在表现的基本要求,更是检察人员践行检察职业道德的思想和业务根基。它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切实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待人,切实做到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语言文明,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来说,新时期,检察职业道德要求的完善和传承,关键在于以人为本,弘扬人文精神、体现司法关怀,建立起一支忠于党和人民,不徇私情,廉洁敬业,恪尽职守的检察队伍。
   & 二、当前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过去,一些地方对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没有引起应有足够的重视,检察人员职业道德意识薄弱、职业道德水准较低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1、经济社会不良思潮的冲击造成检察人员价值观念的错位,动摇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信心。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带来思想观念的激烈碰撞和嬗变,带来了职业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更为活跃,其中一些腐朽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也乘隙而入,检察人员与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难免不受各种思想道德观念的影响,少数意志薄弱者在经济社会环境下失去了自我。有的存在着诸如“享乐至上”、“好人主义”、“混时哲学”等不良的思想道德观念,有的对部分行业、部门的高收入羡慕有加,面对社会上一些人的“潇洒”而心理失衡,导致在思想道德上发生偏差。有的放大了经济社会的趋利性,认为人的一切都是围着“钱”转,表现在职业道德上,一切向钱看,以经济效益至上,办钱办案,办案为钱,甚至违法搞“创收”,运用检察权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有的不安心本职工作,经商、兼职等。检察人员一旦价值观念出现错位,在执法上就会表现出丧失原则、违反法律、执法不严、执法不廉等,社会公众就会对检察机关践行执法为民的宗旨产生怀疑,对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信心产生动摇。
  2、教育的失衡造成检察人员职业道德意识的谈化,损害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期望。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了各教育活动,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有了明显提高。但在各种教育活动中,单位之间、部门之间重视程度不一,其效果也有较大差别。一些地方嫌教育活动太多,采用消极应付的态度,在具体实施中只求完成任务,应付检查,而不注重效果,教育活动成了往往成了专班的教育活动,搞了形势,走了过场,没达到预期的目的。一些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认为工作忙,对学习教育活动能推就推,没有深刻领会教育活动的内容、目标和要求,学归学,做归做,不能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教育的失衡造成一些检察人员职业道德意识谈化,使命感、正义感不强,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缺乏定位意识。有的检察人员存在官僚作风,“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使有些到检察机关寻求法律帮助的群众怀着希望而来,带着失望而归。
3、道德修养的放松造成检察人员道德责任的失落,败坏了检察机关整体形象。检察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办案不公正、不廉洁的问题,甚至个别人员的司法腐败问题,虽然为数很少,但严重败坏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这些问题的出现,往往是这些检察人中放松修养,道德水准不高,自律不严,不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逐步发展、演变的结果。从表面上看,道德问题似乎不是什么大问题,批评、教育也就可以了,从检察机关内部管理上也很容易疏忽、麻痹,但有些问题往往出在小节上,由量变到质变,以致酿成大错。
4、有的检察人员言语举止失当,丢失了社会形象。言语举止直接反映出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有人说,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还包括形象公正,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这就好比我们到医院去就诊,如果碰上一个举止仪态、谈吐都很不得体的医生,就很容易对他的医术产生怀疑。实际上,也许医生的医术并没有问题,甚至医术还相当高明,但也许就是因为形象不好,失去了患者对他的信任。同样道理,个别检察人员的言行不检点、形象不佳,就会造成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负面评价。如有的检察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语气生硬、态度冷漠,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甚至充当掮客,泄漏案情,干扰办案;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自己的公众形象,自恃清高、盛气凌人,逞威风,耍特权,或贪图享乐,醉心于泡歌厅、玩麻将、酗酒,甚至夜不归宿等等,都会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导致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的降低。
  三、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
  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如何,直接制约着执法水平,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在经济社会的环境下,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更加重视和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切实提高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1、强化职业意识,树立职业尊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专业性强的特性,加快检察职业化进程,增强检察人员职业意识和职业尊荣感,对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将起到重要作用。要加强检察职业保障,落实从优待检政策,将职业道德建设和人文关怀结合起来,主动争取和创造条件,解决检察人员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逐步提高检察人员待遇,增强检察人员职业荣誉感。
  2、加强道德教育,夯实思想基础。没有正确高尚的道德思想,就不会有高尚的道德行为,也就不可能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向检察人员系统传授国家要求的社会道德和检察职业道德观念,使其能够深刻认识和领会社会道德和检察职业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的内容、意义,并转化为个人内心的信念,变成自觉的行动。要完善教育的形式,在继承传统的职业道德教育的有效方法的同时,积极开拓创新,赋予检察职业道德教育以新的时代特色。要丰富教育的内容,既要加强传统美德教育,又要加强时代精神教育;既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又要加强爱岗敬业教育,使每一名检察人员都能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成有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的人,有科学文化知识和开拓能力的人,有志有为德才兼备的人,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3、强化自我修养,陶冶高尚情操。高尚的道德不是与生俱来,而是得益于后天的修养。欧阳修说:“不修其身,虽君子而为小人;能修其身,虽小人可为君子。”对于一名检察官来说,良好的职业道德需要经过长期的教育及自觉的修养才能形成。检察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要不断地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努力达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的要求。坚持自我教育与求得帮助相结合,在加强自我教育、自我修养的同时,主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监督,接受群众的教育监督,通过组织和同志的帮助,防微杜渐,把一些缺点、毛病或不正确的思想消灭在萌芽状态。坚持大处着眼与小处着手相结合,千里之行始足下,万丈高楼起自平台,要从身边一点一滴的事情做起,不因善小而不为,不因恶小而为之,坚持不懈地为“小善”,积“小善”为“大善”,最后达到潜移默化,水滴石穿,逐步到达职业道德修养的较高境界。
  4、完善运行机制,加强监督约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职业道德建设也是这样,凭空讲没有制度保障是苍白无力的,德治从根本上说是内约束,是自律,但只有与制度的外约束结合起来,用“外律”促“内律”,实现“自律”和“他律”相互促进,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要建立奖惩机制,表彰宣传先进典型,批评教育违反职业道德者,惩处违法违纪者,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调离检察队伍。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检察人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检察机关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完善内外监督制度,通过检务督察、检务公开、聘请行风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和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多种办法,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社会方方面面的监督,并及时总结经验,修正错误,让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直接由人民群众来评定。
  5、注重文明礼仪,优化外在形象。检察机关要维护司法尊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要通过每一个检察人员文明的司法行为来实现。文明是现代社会人人必备的基本素质,当代检察人员更要具有举止庄重,不卑不亢,一身正气,独善其身的良好形象。在出庭公诉、出席会议等的履行公务场合,要身着制服、衣冠整洁、仪态庄重、口齿清晰、语言规范,显示出检察人员素质和良好形象。在社会生活中,要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检察机关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不廉洁的印象。
                                                        作者:陆巍
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县前中街27号
电话: 邮编:313100
技术支持:
网站点击数:第三章检察官职业道德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本章内容,要求同学了解检察官的含义、任免、辞职辞退,重点 掌握检察官的权利、义务、职责、条件以及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教学方法:讲授、课堂讨论 教学重点与难点: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教学时数:6 课时 特别说明:授课时依据《检察官法》与《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两个规范性文件, 将重要条款逐条讲解
。 第一节 一、检察官职业概述 现代法治社会,检察官作为司法职业之一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历史上看, 检察官职业是随着检察制度的出现而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一)西方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检察制度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私有制和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产物,是 司法制度、尤其是诉讼制度日趋进步和完善的表现。 在人类历史上,自从犯罪现象出现后,对罪犯的起诉和惩罚就没有终止过。最早产生 的是流行于原始社会私人起诉(或称私人复仇) 。按照当时的习俗,杀人、盗窃等犯罪行 为被看作是个人之间的私事,于是,私人复仇成为惩戒犯罪行为的基本手段,即由受害人 及其亲属直接惩罚仇人。阶级和国家出现后,统治者逐渐认识到,犯罪行为不仅侵害私人 利益,而且还破坏国家的统治秩序、危及公共利益。于是,加强国家对惩罚犯罪的干预成 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审判制度相继问世,国家取代个人,成为负责审 理和判决刑事案件的主角。在历史上,这个过程是逐步完成的。在奴隶社会,虽然有了国 家机器和司法制度,但是还保留着原始社会“私人复仇”的习惯。随着国家权力的加强、 司法制度的发展,国家惩罚完全取代了私人复仇,公共起诉制度应运而生。在这种制度下, 对犯罪行为,只要对个人或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害,任何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均可起诉,不论 与自己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到中世纪后期,西欧国家出现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国家起 诉制度。 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最早产生于法国。 世纪的法兰西王国实行弹劾主义的诉讼制度。 9 其原则是“无控告即无审判” ,个人享有控告罪犯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 罪犯,而是以居中裁判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13 世纪,路易九世实施司法改革,强化了国 家对司法的统一控制,把大领主的司法权置于国王法院的管辖之下,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 的审判权也受到限制。国王法院可以受理对任何领主法院的上诉,重大案件和政治案件只 能归国王法院审理,同时在中央设立最高审判机关。同时,不告不理的“弹核主义”开始 向追诉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变。到 14 世纪,这个转变基本完成,国王代理人成为普通法庭 上的公诉官。1302 年,腓力四世颁布国王敕令,规定代理人要和庄园总管、地方官吏等一 样进行宣誓,经过宣誓,可以以国王的名义参加有关国王利益的一切民事刑事诉讼。凡是1检察官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的特点与作用 涉及作为王室收入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诉讼,都不准采取私人起诉的方式提起,必须由作 为国王代理人的国王代理官提起。随着王权的扩张,国王代理人的工作也扩展到了检举、 追诉有害于社会安宁的所有犯罪。因此,腓力四世的国王代理人被认为是现代意义检察官 的开端。 15 世纪,国王代理人的职权继续扩大,从追诉权延伸到对判决的执行和对裁判官的监 督。1670 年,路易十四颁布国王关于刑事法律的敕令,明确规定在最高审判机关中设立检 察官,称总检察官,在各级审判机关中社一定数量的检察官和扶助检察官,对刑事案件行 使侦查起诉权。法国检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确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君主专制时代 的检察制度被继承下来,成为三权分立原则下权力制衡的工具。1808 年, 《法国刑事诉讼 法典》全面规定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规定了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 程序。这是法国现代检察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经过此后至 1810 年间的不断改革和调整, 现代检察制度的基本框架正式建立。 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发源于英国,后为英属殖民地广泛采用。13 世纪 40 年代至 80 年 代,英国出现了国王律师和国王法律顾问,代表国王进行与皇室利益相关的财产诉讼和行 政诉讼。1461 年,国王律师改名为英国总检察长,国王法律顾问改称国王辩护人。1515 年,国王律师又改名为英国副检察长。1827 年,英国增设追究破坏皇室利益以外案件的检 察官。1879 年,英国颁布《犯罪追诉法》 ,规定设置公诉处位,作为国家检察机关。随着 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 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 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 在现代,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都有了新的发展。英国及其英联邦国家在20世纪80 年代中期以来,改变了其长期流行的传统,成立了全国统一的检察机关,加强了检察机关 的权力。法国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则在其司法改革中吸收了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某些做 法,增加了检察官自由裁量的权力空间。两大法系的检察制度之间出现了相互借鉴、融合 的趋势。 (二)新中国的检察制度 古代中国,并没有明确的检察制度。但是,从西周到清代,均设有在职能上相似的专 司监察之职的御史制度。其职责是“纠察百官、监督地方” ,对封建皇帝的过失也有责任 和权力提醒、规劝和批评。御史制度对维护封建法制的统一起了重要作用。这一点连封建 统治者都深有感触。唐睿宗说: “彰善痒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政之理乱,实由此 焉”《唐?大诏令》。朱元璋则说: ( ) “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 察。朝廷纲纪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 ”《明史?职官志》 )孙中山先生也说: “中国 君主时代,有专管弹勃的官,像唐朝谏议大夫和清朝御史之类,就是遇到了君主有过,也 可冒死直谏,这种御史,都是耿直的很,风骨凛然。 ” 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起源于清朝末期。1906 年,清王朝仿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 原则,建立了行政、司法、立法分立的体制。1907 年,当时的清王朝颁布了《高等以下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对检察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除法律规定须亲告案件(如胁迫、 , 诽毁、2 通奸等罪) 外,凡刑事案件,无论因被害者告诉、他人告发、警察的移送或检察官自行发 觉, 都由检察官提起公诉。其他职责还有:监督审判的执行、作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 人实行特定事宜等。清王朝被推翻后,民国政府借鉴了这些规定,继续确立和实行检察制 度。检察制度传入中国是近代以后的事情。 新中国的检察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的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前苏 联的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1949 年 9 月 27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 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设立国家的检察机关。但 是,十年“文革” ,国家的政治生活陷入混乱,检察机关被取消,检察制度无从谈起。20 世纪 70 年代末,检察制度逐步恢复。1995 年 2 月 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标着中国检察官制度的重新确立。 我国的检察制度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检察制度,与原苏联的检察制度具有许多共同的特 征,但是中国检察制度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检 察制度建立的思想基础是人民民主的国家观, 因而更注重政权建构的集中和民主性; 第二,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运用诉讼手段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而不是一般监督意义上的 监督。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是代表国家所进行的一种法律监督性质的活动。这种性质与大 陆法系国家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主张所体现的法治精神具有一致性。 党的十五大根据新的国内国际形势决定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与此同时,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进宪法。特别是宪法中做出建立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规定后,如何使上层建筑包括司法制度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如何改革检察制度,已 经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市场经济对司法的基本要求是厉行法治,司法公正,真正实现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 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思想的提出, 检察工作如同其他各项工作一样, 正在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直面崭新的执法环境和执法形势,机遇和挑战并存。检察 制度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既要看到我国 检察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检察制度中渗透的基本精神的一致性,也要看到我国检察制度 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这种特殊性存在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坚持我国检察制度中合理的 价值取向,保证检察制度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法治社会检察官职业的特点 作为一种职业,检察官与检察制度同步产生、共同发展。检察官在法律中的角色地位 因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我国,宪法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 察官是从事检察工作的司法工作者,即检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 条规定,它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而不是指国家其他机关的工 作人员。由此可见,检察官的职业角色是法律监督者,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 要职责。 检察官与法官、律师等一样,具有法律职业的共性,即受过系统的法律职业教育和训 练,带有以理性的、专业的话语和独特的推理方法去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具备以维护社会3 正义和自由,维护法律权威为价值追求的职业意识。但是,检察官因其角色特点,又具有 区别于法官、律师的职业特性。从中国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角色看,检察官职业具有以下特 性: 首先,检察官是法秩序的积极守护者。法治社会的目标就是用法律来维持和恢复社会 秩序,实现社会正义,保障人权的实现。为此,一个首要的前提是要求已公布的法律得到 普遍的服从,任何违反法秩序的行为都要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处理。法官、检察官、律师都 承担着对法秩序的维护职能,但法治对法官的裁判角色定位使法官对法秩序的维护是被动 的。基于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行为,法官不能主动地纠正对法秩序的破 坏行为。法治对律师的辩护角色定位要求基于当事人的请求,通过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 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利益,从而实现对法秩序的维护。而法治对检察官的角色定位要求 检察官是代表国家而非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主动对违反法秩序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并对诉 讼中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从检察官独具的主动追诉的职能看,检察官是法秩序的积 极守护者。 其次,检察官适用法律要恪守客观性义务。法官、检察官、律师都要通过适用法律来 实现维护法治的义务。但是,职业角色对其法律的适用也有所不同。裁判角色要求法官在 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中保持一种中立的、超然的地位,平等地、无差别地对待各方当事 人,即应给予各方当事人平等的参与机会和对各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意见和证据予以同等 的尊重和关注。辩护、服务角色要求律师是以法律手段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委托人的合法利 益,律师对法律的忠实在具体执业活动中首先表现为对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忠诚。对委托人 的合法利益是否得到法律的保护是衡量律师是否忠于法律的标准之一。然而,检察官则是 不仅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维护法律秩序,而且还负有保护人权之责。 对于检察官,法律监督是其神圣职责。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检察官对犯罪行为 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追究,对法律的实施不折不扣,既不能使犯罪者逃避法律的 制裁,又不能让无罪的人受到错误的追究。对国家和社会来讲,检察官的行为是实现法律 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手段;对个人而言,检察官又肩负保护个人权利, 实现法律公正之责。检察官是官方的“护法人” ,而不是“当事人” 。检察官不但要查明被 告人有罪的情况,还要查明被告人无罪方面的情况。就是说,检察官为了发现真实情况, 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而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活动,检察官不是、也不应当是片 面追求打击犯罪的追诉狂,而应是依法言法,客观公正的守护人。这就是检察官的“客观 义务” 。客观求实要求检察官:一是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 徇私枉法;二是检察官应当站在法律的立场,而不是当事人的立场,客观全面地调查案件 事实,既注意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情况,也注意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情况,以使案件得到 公正的处理。 最后,检察官职业特点要求对检察官的管理要与其职业行为相适应。长期以来,对检 察官的职业定位的偏差,对检察官的管理一直采取公务员式的行政管理模式,抹煞了检察 官的法律职业特性。改变检察官的行政管理模式,建立与其职业特性相应的管理模式,是 检察官公正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4 检察官的法律监督是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社会单位及公民执行法律的情 况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以法律为依据,要求检察官应当只服从法律。检察官的客观性义 务也要求检察官的法律监督活动不为被监督对象或其他干扰因素所左右,维护监督的有效 性与公正性,就需要建立检察官独立履行职务的保障制度。我国《检察官法》规定了检察 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利,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 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和处分的权利,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对于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有的因没有制度的支 撑和有效的救济难以实现,有的虽有制度保障,但受诸多因素制约,制度的保障功能还没 有充分彰显出来。这就需要通过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以完善。 三、检察官职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的作用 检察官的职业角色是法律监督者,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因此,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具有重要作用。 (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检察官的重要作用 自从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之后, 围绕着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要求,各项社会建设事业正在 有序展开。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扮演重要角色,肩负特殊使命。因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作为司法机关的主要构成部分,检察机关、检察官身 处民主法治建设的第一线,是宪法法律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 1、围绕和谐社会履行职责是检察机关、检察官的责任所在。司法制度是社会上层建 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于以社会生产关系为主的经济基础是它的基本功能。我国宪法第 129 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科学定位了检察 机关的职能职责。履行上述职能,保证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 义,本质上就是调整和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在这个意义上, 对于检察机关、检察官来说,忠实履行肩负职责与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致性。为此, 检察官的一切执法活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局,改变一 切妨碍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执法行为,革除一切制约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执法作风,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必须把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对 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统一于检察工作全过程,摒弃“衙门”作风、官本位思想,树立和 实践服务意识、公仆意识,使严峻的法条在执行过程中体现对人的尊重,确保检察工作持 续健康发展。 2、通过履行职责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根据法律规定, 我国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拥有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渎职侵权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 告申诉等多项职权,每项职权都与民主法治建设息息相关。其中主要有:第一,严肃查办 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努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腐败 问题, 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特别是那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以权谋私、 贪污受贿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案件,是那些不法者得到应 有的惩处,是社会正义得到伸张。第二,落实严打方针,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打击境内外5 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突出打击黑恶势力以及 有组织犯罪,特别是以爆炸、投毒等极端方式报复社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依法打击 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保证批捕、起诉案件质量,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 作。第三,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围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这些职能职责,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漏捕 漏诉、重刑轻判、有罪判无、无罪判有、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明显不公的案件,注 重监督效果,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3、正确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稳定是社会和谐 的前提。在社会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的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为此, 检察官和检察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要树立执法机关一盘棋的思想,形成营造和谐氛围、惩 治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前提下,密切配合公安、法院,严厉打击那些 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尤其是那些黑恶 势力犯罪以及幕后保护伞更要重拳出击,挖根溯源,一网打尽。在办案实践中,应当坚持 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证据的收集采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绝不能搞刑讯逼供、打 击报复,既要查明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情节,又要落实兑现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轻 缓刑事政策。对那些乘人之危、有失公平、不守诚信的民事行为,也要大胆检察,充分运 用检察职能塑造社会的诚实守信氛围。 (二)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过程中发挥检察官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根本指针。检察官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在工作 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要求有:一是执法为民的理念。检察官必须牢记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把人民 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依法维护公平正义,使检察工作真正体现人民意愿,适应人民 需要。二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检察人员应该按照现行法律和我国签署、批准的国际 法律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切实保障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要尊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特 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坚决禁止和纠正刑讯逼供、超期羁押、 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三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理念。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 在要求出发,把严格执行法律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起来,对构成犯罪的,要坚 决依法查办;对未成年犯罪、初犯、偶犯或轻微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依法应当起诉的也要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理的建议。 四是监督制约的理念。在法治社会,任何权力必须接受监督。检察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 自身同样要接受监督。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从外部讲,有各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人大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与新闻媒 体的监督,还有其他司法、执法机关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程序上的制约。特别是在 全国范围实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使检察权的行使受到直接和有效的外部监督。 从内部看, 由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有同一检察院内部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互相监 督制约。这些外部和内部的监督制约,保障了检察权的公正行使。6 第二节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涵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涵与特征所谓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指检察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伦理规范或行为准 则。它是随着检察官职业的出现而提上议事日程的。 检察官职业与检察制度一道,最早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同一时期,一些思想家 提出了“严格执法”“严格守法”的道德规范,旨在强调法律至上的观念,确立法律面前 、 人人平等的法律思想和道德观念。17 世纪英国掘地派领袖杰腊德?温斯坦莱提出,严格执 行法律是政府的生命,强调要严格执行平等原则,不论是公职人员还是平民百姓都严格执 行法律的各项规定。 所有执法者只有依法行使职责的义务, 而没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权利。 执法人员应该无私,把国家的法律当作自己的意志去执行。18 世纪的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 想家卢梭强调,一切统治者都应是“法律的臣仆,??由于他享受法律的一切好处,他若 强制他人遵守法律,他自己就得更加严格地遵守法律,即先正己,后正人。 ”另一位法国 启蒙学者摩莱里则认为,如果执法者不洁身自好,敢于以身试法,玩忽职守,法律本身将 剥夺他们的一切权限。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对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不断更新。1990 年 9 月 7 日,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的罪犯待遇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 经过联合国大会批准,该准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检察官行为准则的范本。 该“准则”综合了世界各国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体现了国际社会对检察官履行职 责的最低要求。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根据法律和法律授权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二是公平 地依法办事,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维护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确保法定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系统职能的顺利运行。三是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避免任 何形式的歧视。四是保证公共利益,适当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立场。五是保守职业秘 密。六是维护法治权威,注意对公务人员所犯罪特别是对贪污腐化、滥用权力、严重侵犯 人权和国际公认的其他罪行的起诉与调查,拒绝使用通过非法手段获的证据,尤其是通过 拷打,或者残酷的非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以其他侵犯人权的办法获得的 证据,检察官不仅应当拒绝使用,而且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确保将使用此类手段的责 任者绳之以法。二是在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人权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免予起诉、有 条件或无条件地终止诉讼程序,或使某些刑事案件从正规的司法系统转由其他办法处理, 特别是对少年,应尽量考虑非起诉的处理办法。这些行为准则是检察官发挥作用的最基本 保障,是不同的制度的国家、不同制度下的检察官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在我国,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作为检察官素质的一部分逐步受到重视的。 随着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战略方针的提出和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成为新时期检察官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 部分。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为规范,通过完善 制度、强化约束,推进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这些规定主要有三类:一是职业道德建设的 总体性要求,包括《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002 年 3 月 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 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二是关于检察官的行为规范,主要有 1996 年中纪委、监察部出台的7 《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央政法委关于政法干部的“四条禁令”、 、 》《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的通知》 (高检发[1995]10 号) 、1998 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 进一步清理和纠正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 、 定》等等。三是检察官的法纪监督,主要有: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高检发举字 [1996]2 号) 、199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2000 最高 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关于坚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 、 的若干意见》等。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特征 在我国,检察机关一个与政府、法院平行设置、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在人大 的监督下,行使着法律监督的职责,监督的对象包括政府、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执法和守法的情况等。独特的地位和特殊权力,决定了检察官职业 道德的特殊性: 首先,责任性更大。检察官活动既是司法活动,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活动。与其他法律 职业相比,权力更大。相应地,其承担的职责也就更大。就司法活动来说,一举一动都关 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实现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 保护问题。就法律监督而言,检察官要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如果检察官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认真践行从业道德,那么法律就可以发挥应有作 用;反之,就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责任性大于其他法律职业。 其次,示范性更特殊。我国的检察官肩负执行法律、监督法律的双重使命。当他行事 执行法律职责时,和其他司法机关相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步骤进行工作。当他监督法 律实施时,又处在高于其他司法机关的位置。这样,其职业道德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司法 工作能够廉洁高效的运行,并对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假设检察官在履行职 责时,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一身正气,势必被公众视为“正义”的化身,并对其他法律 职业、乃至社会风气产生积极的示范作用。相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道德形象将大打折 扣,法律的权威性也会荡然无存。因此,检察官职业道德在内容上应当更为严格、科学、 合理,以成为整个司法队伍的范本。 最后,强制性更高。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实行固然离不开“自律” ,但更主要的是依靠 强制性较高的“他律” 。因为对于检察官来说,违背职业道德就意味着以权谋私、贪赃枉 法、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就是对法律的亵渎和法律权威的挑战。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强制 性来自两方面:一是法律的规定。我国检察官法律法规对检察官职业道德问题做出了明确 规定,把道德伦理、规范、准则上升为法律,使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能和作用。在这种 情况下,检察官职业道德就不再是检察官内心遵循的道德准则问题了,而是必须遵守的法 律义务。二是将职业道德的遵守与纪律挂钩。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将为检察纪律不 容,受到纪律处分。 三、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必要性 《检察官法》颁布以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8 中尽职尽责,敬业奉献,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受到党和人民群众的高 度赞扬,同时在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上也积累了丰富的成功的经验。在总体上, 我国的检察官队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但也有少数人经不起权力、金钱、美色 的诱惑,一失足成千古恨。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己经查处的案件看, 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的主要表现: 一是利用检察职权办人情案、 关系案、金钱案,导致执法不公;二是利用检察职权吃拿卡要,造成为检不廉;三是利用 检察职权耍特权,对群众冷硬横,甚至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业务部 门违法违纪突出,带有明显的检察行业特点。可见认为,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培养 干警高尚的职业道德理想和情操,教育检察干警固守职业道德这道防线,己到了刻不容缓 的时刻。具体来说,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缺乏细化。 目前,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检察官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最 高人民检察院“八要八不准”“两条纪律”“四条禁令”“九条硬性规定” 、 、 、 、以及《检察 官职业道德规范》等法规中。但是,这些规定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多为原则性规定。2002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阐明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内 容, 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 这些规定在规范检察官的职务行为, 提高检察官的道德素养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可是,作为具体规范也有不严谨、不科学之处。 具体表现在:第一,每个道德规范都缺乏细致化要求。道德规范具有原则性的特征,为了 便于贯彻执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应当在原则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但是,现行的道 德规范非常抽象和概括,使人不易理解把握,也不利于执行。第二,每个道德规范中缺乏 应有的广度和深度。例如,国外司法行为准则中大都规定了行为人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同时对行为人亲属及助手等应该做和不应当做的行为也有相应规定。第三,内容体系缺乏 惩戒规范。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规范,与一般的道德规范相比,它除了 有自律性、规范性、约束性等共同性特征外,还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因此,惩戒是其必不 可少的内容。然而,现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并无违犯的处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 了这些规范在检察实际部门不被重视,甚至被漠视。 2、检察官职业道德保障机制缺位。 从检察实践层面来讲,检察制度存在的体制性问题,直接影响到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保 障机制问题。一是在领导体制上,检察机关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尚没有理顺,旧体 制形成的检察权弱化状况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二是在财政体制上,同级政府完全控制 着同级检察机关的财政经费,尤其地方各级政府设立会计核算中心后,地方检察机关的财 政经费更加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这就更难以摆脱地方利益的影响;三是在机构设置上, 检察机关设置与行政区划完全对应,检察执法从某种程度上受到地方权势尤其是既得利益 集团的影响,而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设置,也存在一些不尽合理的、科学的地方,一定程 度上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能。 3、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方法单一。9 目前,我国对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形式是理论灌输、自查、整改、正反面典型 的宣传教育等等。虽然这些方式方法有一定的成效,但是并没有能够与检察官执法办案的 司法实践很好地紧密结合起来,因此在教育效果上收效不大。 从当前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实践来看,主要表现在:第一,教育内容空泛,流于 形式,走过场多,教育缺乏实际内容,树榜样、学典型搞大呼隆,既无针对性,也无实质 性内容。第二,教育计划的无序性,即没有一套系统的、完整的、科学的教学实施计划, 往往用专业理论教育冲挤职业道德教育。第三,教育手段的单调性,即往往只采取读报纸! 听报告等单一方式进行说教式教育,直接导致了教育的乏力和枯燥。 (二) 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马克思主义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少数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固然与社会风气不良、教育管理和制度存在漏洞等原因有很大关 系,但道德扭曲、心理失衡,却是造成多数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重要内因。即是说,多数 检察人员的失足是从职业道德上打开缺口的。其基本蜕变轨迹是物质诱惑――心理失衡― ―道德失范――法钱交易――违法违纪。具体来看主要原因有: 1、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理念落后。 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未能紧密结合检察实践,理论研究滞后。近年来,检察官职业道 德的培养只是以政治思想工作的形式体现出来,被看作是一项专门由上级对下级、领导与 被领导者之间进行的教育活动,没有把此项工作当做一门影响检察工作的管理科学问题来 研究,而且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的模式也大多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 发展和社会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教育对象的个体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传统的 道德教育做法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对于主体的地位、对象的特点、培养教育 的方法手段,以及对检察官进行培养教育的目标等问题都需要在理论加以认真研究,建立 以公正、效率为主题的检察官职业道德理论研究新体系。 2、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措施的着力点有失偏颇。 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应有一个明确的长远目标,然而在实践中,对检察官思想素 质方面的要求,没有区别于其他职业、岗位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点。培养检察官道德品质 的目标不明确,培养教育活动围绕实用目的转,而不是针对培养目标有计划、按步骤进行, 呈现出职业道德教育活动的短期性、随意性、不规范性。实践中,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存 在着千篇一律、无的放矢、空谈理论的现象,教育活动与检察官的思想实际相脱节。由于 缺乏针对性,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没有达到启发思想、提高认识的理想效果。此外, 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还存在着“重他律、轻自律”的问题,试图用监督、强制、处理的 方法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结果导致事倍功半的效果。 3、现有检察管理体制不适应检察官职业化趋势。 检察官职业化是指检察官是专门从事法律监督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 定职业和职业群体。实现职业化,是提高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的重要途径。与职业化的要 求相比,当前检察管理体制存在不相适应之处。主要有:一是选拔检察官的渠道较窄,不 利于充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二是检察官使用机制不健全,不利于激发检察官自加压力,10 自我完善,整体素质结构难以向更高层次发展;三是检察官混岗、混编现象较为严重,不 符合现代科学管理分工的需要,浪费检察官及司法管理人才资源;四是检察官的职务保障 机制不健全,不利于有效调动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其中,长期以来,我们对检察官的管 理基本上照搬一般行政人员的管理模式,只突出了检察官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共性方 面,而忽视了检察官职务的特殊性,是造成部分检察官职业素质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4、检察官执法过程的身份、待遇保障制度不健全。 检察官的职务保障制度包括检察官的身份保障制度、职位保障和物质保障。对此,世 界各国都较为重视。有些国家对于检察官的身份明确为司法官,属于国家,不属于任何政 府和地方。例如在法国,检察官属于国家,在形式上都是由国家总统任命。有些国家对于 检察官职务的免除,规定了相当严格的法律标准和法律程序。如日本,检察官因身心障碍、 工作效率低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执行职务时,不能由任命者即行免官,必须由检察官资格审 查委员会依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将其免官。在物质保障方面,世界各国大都采 取了高薪制。如美国检察官的薪金与律师的报酬大致相同。在日本,检察官的待遇较一般 的行政官员优越,相当于或略低于法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检察官起码应当具备相当于 助理法官的资格。因此,在工资待遇上,检察官所得的薪傣高于一般行政官员,而略低于 法官, 而且规定检察官按工龄领取工资。 我国虽然也建立了对检察官职务的法律保障制度, 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任免的规定,在程序和制度上制约了 外部对检察官的随意免职, 《检察官法》规定了检察官履行职责时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依 法免除职务的法定情形和法定惩戒行为。但事实上,目前检察官职务任免及检察机关的物 质保障,基本上受制于地方,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至于检察官的工 资福利待遇,虽然《检察官法》规定, “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 点,由国家规定” ,但检察官法实施以来,检察官的工资仍和国家公务员相同。总的来说, 实践中执行的并不理想。 第三节 业道德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忠诚 忠诚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之一。儒家倡导的“仁、义、礼、智、信”等,几千年来一直 为炎黄子孙所津津乐道、身体力行。近代以来,无数仁人志士为“理想”和“主义”而抛 头颅、洒热血,同样也是实践“忠诚”美德的典范。现代社会,随着科层制的兴起和完善, 忠诚被纳入了职业伦理的范畴,成为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规范之一。作为司法领域的一个特 殊职业,检察官自从诞生起,就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守护者,因此,忠诚 就成为一个特别的要求。惟有忠诚,方能完成守护者的职责,惟有忠诚,才能不辜负检察 官的称号。具体到我国,检察官的“忠诚”品德包括以下内容: (一)忠诚于党、国家和人民。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特色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 年颁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我国检察官职11 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忠诚于党,就是坚定对党的信念,执行党的指示,维护党的声 誉,服从党的领导。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法律的制定者、权力的象征。阶级意志借 助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需要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司法人员的执行。检察官等 司法人员是国家权利和意志的代表和具体执行者,因此,检察官必须无条件、毫无保留的 忠诚于国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官是国家意志和权力执行者,更应忠诚于国家。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忠诚于人民,就是要顺乎民心民意,关心人民疾苦,给人民一个安全 的生活环境。一句话,就是一切以“人民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满意不 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官工作的标准和尺度。 忠诚于党、国家和人民是统一的,三者之间不存在矛盾。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是人 民意志的集中代表,所以,在实践中,它们之间的统一的。从政治学角度看,党和国家是 不同的范畴。但是在我国,由于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是具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而且在 现实生活中,党在国家生活中实际发挥着领导作用。从人民的角度看,国家是人民的国家,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党又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因此,三者联系密切,很难将它们截然 分开。具体到检察官履行“忠诚”道德义务时,自然也不能将三者分隔开。 (二)忠诚于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各项法律制度是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具体化。在我国,宪 法和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是维护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正常发展 秩序服务的。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通过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司法人员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 讲,忠诚于宪法和法律,是忠诚于党和国家、人民的具体化,也是“忠诚”内容的细化。 忠诚于宪法和法律是检察官的天职。宪法和法律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进行职业活动的 依据。检察官的一切职务活动都是与宪法和法律须臾不可分离的,都是时刻围绕着宪法和 法律进行的。宪法和法律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工作武器和工具,也是其存在的根据。检 察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实施者,是法律的人格化或人格化的法律,其灵魂就是宪法和法 律,思想就是宪法和法律条文。离开了宪法和法律,检察官就失去了生存基础,其职业活 动就失去了意义,也就寸步难行。因此,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对检察官是毋庸置疑的。 在实践中,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 ”所谓“有法可依” ,是针对立法而言的,它要求有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 系。所谓“有法必依” ,就是说,检察官在履行其职务活动中,要按照国家已经制定颁布 的法律、法规去进行执法活动。 “违法必究” ,就是对违反法律的人,必须给予法律追究, 绝不允许其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惩罚。 “执法必严” ,要求检察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活 动,具体指依法立案、侦查、起诉以及进行法律监督。 (三)忠于事实真相。 忠于事实真相,是检察官基本的道德要求。如果说法律是检察官处理案件、开展工作 的准绳和尺度,那么, “事实”则是基本的依据。离开了“事实” ,法律的适用就失去了对 象和依据,法律的准绳和尺度作用也无从谈起。 忠于事实,就是要求监察官处理案件时,应该按照实施所呈现的状态去认定,既不夸 大,也不缩小。不能为满足一己之利或屈从于某种压力而认为的改变案件事实,或人为地12 进行淡化处理,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或“揠苗助长” ,人为地上纲上线、枉法追求。 总之,事实是什么样,就按事实的原样去认定。 需要明确的是,在实际工作中,事实真相常常与假象混同在一起。一方面,这是由刑 事诉讼中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心态外化所致,经常给侦查起诉工作出难题;另一方面,事 实真相的认定过程是一个认识过程,而认识过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思维活动。这样,就要 求检察官具备多方面的素质,但最关键的还是作为司法人员的最基本的操守,即忠诚于事 实真相。实践证明,检察官认定案件可能是对的,也可能是错的,但他只要本着这种道德 要求就是最佳选择。 (四)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对于检察官来说,其要求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应有高度的责任心。责任心并非虚无 缥缈的事物。其判定标准主要有:第一,对每一项职责,事无巨细,不论其重要程度如何, 是否给与同样的关注;第二,是否利用一切合法手段,防止事务拖延处理;第三,是否从 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并在适当处理两者之间 关系的前提下安排实施一切活动。 其次,致力于履行检察职责。对于一个检察官来说,履行监察职责是所有事务中首当 其冲的头等大事。当其他事务或个人爱好与监察职责发生矛盾或冲突时,都应将其置于监 察职责之后。在这个过程中,应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本职工作与其他公共职 责的关系。检察官应把确保完成本职工作为首要任务。至于其他公共职责,无论是义务性 工作,还是有偿劳动,如果从事的过多过滥,都会影响本职工作。二是本职工作与业余活 动的关系问题。在通常情况下,检察官的职务活动和本职工作与本人的业余活动之间存在 矛盾和冲突。如果将精力和时间过分投入本职工作,必然降低或减少业余活动的时间和精 力支出。反之,则会把过多精力和时间放在与检察工作无关的业余活动上,必然影响本职 工作的履行。所以,对于检察官来说,关键要掌握适度原则,切不可顾此失彼。 复次,不断增强工作绩效。从爱检敬业的角度看,提高工作绩效就是要求检察官具备 非凡的工作能力。为此,检察官必须勤奋钻研业务,虚心向书本学习,向同行学习,精益 求精,掌握履行监察植物必需的法律知识和技能。由于制度和历史原因,目前我国检察队 伍的文化素质、知识技能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唯一的出 路就是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学习、学习、再学习,以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对检察工作的 新要求。 最后,应当具有职业良知和荣誉感。职业良知获良心是在个人一般良心基础上形成的 特殊表现,指的是从业人员深入领会和切身感知社会对其具体要求,并具有为社会尽义务 的明确意识。在检察官职业道德中,职业良知或良心占有重要地位,它既可以使检察官更 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又可以更好地规范检察官的职业行为。可以说,没有职业良心,就 没有职业道德。荣誉感是个人履行义务之后受到社会赞扬、肯定之后,从内心获得的一种 价值认同和情感上的满足。一般而言,如果一个人没有荣誉感和羞耻心,就不会产生进取、 努力向上或不甘落后的心理意识和行为,也就不会对自己的职业产生神圣感和责任感。 二、公正13 公正是指检察官履行职务时应当避免事实和法律以外的因素的消极影响,平等地对待 诉讼各方,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 (一)确定公正为检察官职业道德内容的原因 首先,取决于检察官的工作性质。我国的检察官工作除公诉外,还有侦察和监督两项 重要内容。侦查工作的对象指向职务犯罪,即具有一定职务身份的人进行的犯罪。与一般 罪犯相比,这些人拥有一定的权力,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反侦查能力强,心理素质好 等特殊之处。加之职务犯罪这背后都有一定的“关系网”“势力圈” 、 ,社会关系错综复杂。 这样,检察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时,当事人势必动用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手段与检察官进 行对抗和较量。监督工作同样充满了艰巨性、复杂性。监督工作的对象主要针对的是国家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执法、守法情况。具体内容分为两类:一是对法院、 侦查机关和监狱等国家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二是对所有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个人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官秉承何种原则和姿态履行监督职责,不 仅关系检察官的权威,而且直接涉及到法律的尊严。 其次,现行的执法机制考验检察官的公正心。现行的检察领导体制给检察官履行职责 提出了不小的难题。根据检察工作体制要求,检察官须服从检察长领导,而检察长又受制 于地方的领导。这样,使得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职务犯罪案件的侦办,常常或多或少地 受到各方面的困扰和阻挠。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若无一个公正的道德标准和职业原则, 案件就无法顺利办理下去。 换句话说, 执法机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有职业道德规范来弥补。 从近年来全国查处的大案要案来看,检察官公正的道德规范对促进案件的解决,的确起到 了积极作用。 最后,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的挑战。其中,突出的就是黑恶势力的出现。打击黑恶势 力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一向长期而复杂的任务,而其广为蔓延有为处理增加了难度, 有些黑恶势力甚至渗透到了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内部。处理这些案件需要检察官付出极大 的勇气和智慧,同时在道德修养上,更须具备公正执法的原则,否则,无法应对这些挑战。 (二)检察官公正品德的基本内容 1、崇尚法治。在现代法治社会,宪法、法律具有最高效力和权威,一切权力的运作 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展开,那些把自身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都是与法治精神相违 背。检察官的职权由法律赋予,必须自觉遵循崇尚法治的原则,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而 不是权力至上、个人至上。具体要求是:第一,所有检察事务的处理都要以法律作为尺度 和准绳,不能在法律范围之外另立标准。第二,不偏不倚。法律本身是公正的,执行法律 过程中同样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这种公正性去进行,并在实践中体现法律的公正性。第三, 不枉不纵。检察事务中占相当比重的工作为刑事诉讼,在诉讼中,应切实按照法律规定去 进行活动,不够犯罪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已构成犯罪的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必须予以追究。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2、客观求实。客观求实,是我党一贯倡导的思想和工作作风,也是辩证唯物主义哲 学观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司法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总体 上,客观求实,就是要求检察官办理检察事务时,应当从事物的本来面目出发,尊重事实,14 而不能按照随心所欲、个人好恶开展工作,更不能胡思乱想,主观臆断。具体要求是:第 一,检察官处理事务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但必须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不能 脱离实际。第二,力戒片面性和表面性。片面性是客观事实认识过程的大忌。只有全面、 深入了解事实真相,并以此开展检察工作,才能形成正确的判断、得出科学的结论。第三, 不能随心所欲。检察工作事关法律尊严、国家和当事人利益,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不 可不加分析任意行使,更不能凭想当然办事。 3、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权是检察机关职权的总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说 检察官应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独立自主的行使各项检察职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这一规范是确保各项检察工作有效进行的重要前提。 在我国,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有限度的。第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不能排斥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 动进行监督。因此,检察官的“独立”是在人大监督范围内的“独立” 。第二,检察官独 立行使检察权不排斥检察机关的内部领导。检察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 关系, “检察一体化”要求检察官不能脱离上级领导讲独立。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特殊的历史国情决定了这个具体准则的必然性。长达两 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 造就了浓厚的等级和特权意识和氛围, 官本位文化传统根深蒂固。 在现实生活中,处理有职有权的人员就困难重重,正是这种潜意识在作怪。检察官如果不 能将触犯刑律者绳之以法,必将失信于公众,有损法律的尊严。 5、维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这是公正的落脚点,因为“公正”的道德规范在诉讼 程序中的具体运用最终体现为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是按照一定的次序、步骤作 出决定的过程,实体是指诉讼主体的实质权利、义务。程序和实体公正意味着平等地适用 程序法和实体法。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具有大定事由应予回避,检察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情形出现时,按照法律规定应 当回避。二是平等对打诉讼各方。在处理案件时,检察官对于诉讼各方面当事人应当一视 同仁,不能搞角色歧视。三是严格遵守诉讼期间之规定,不人为地加大或缩短期限的规定, 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诉讼行为。四是禁止检察官接受当事人吃请和送礼。虽然一般的吃请 和送礼未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但是这些足以影响到“公正”的践行,应当禁止。 三、清廉 清廉是指检察官处理公职与私利时的态度,以及如何对待外部的不当利益和维持检察 公职的公信力。 (一)把清廉纳入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原因 1.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检察官的天职是反对腐败。对我国检察官来说,享有对职 务犯罪的侦查权、惩处腐败分子的重要职责。而惩治腐败者,自身首先要清廉,否则,将 使反腐工作无法进行, 甚至会导致腐败泛滥成灾。 这样就要求检察官必须成为清廉的典范。 2.杜绝公权私用的发生。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检察官手中有很大的权 力, 权力的行使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荣辱得失和切身利益的分配, 由于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15 很多情况下,公众不得不服从这一权力的行使。因此,检察官权力使用好时会带来好的效 果,但被检察官不当使用时,有可能变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同时,检察官是人不是神。 他生活在社会之中,有七情六欲,有生老病死,要和各种阴暗面打交道,要面对腐败的包 围,有被“同化”的危险,有把权力当作谋取个人利益的现实可能存在,因此,更应强调 清廉。 3.检察官履行职务过程中面临“清廉”困境。当前社会机制处于转轨时期,正是腐 败的高峰期,这种状况有可能持续至 2010 年前后。反腐形势不容乐观,任重而道远。检 察官履行职务时,由于自身待遇问题、素质问题、体制问题等诸多问题影响, “清廉”起 来非常困难。据中央纪委研究室委托调查结果,群众心目中的腐败重地有“建设工程、公 安、检察院、法院、医疗教育和组织人事”等五大领域。其中 38.53%的受访者认为公、 检、法问题“比较严重” 。这已经足以说明检察官“清廉”所遇到的难题了。 “清廉”对检察官职业的价值,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清廉”能提高公众对检察职业 的信任度。 “公生明、廉生威” ,如果检察官清廉,则公众对检察官信任感就强;反之,检 察官不清廉,将严重降低检察职业的信任度。 “清廉”还能保证检察官法律监督职责有效 地履行。检察官“两袖清风” ,严格自律,不以公职牟取私利,不接受不当利益,则检察 官职责的履行将“公事公办” ,简单而且明了;反之,则将人为地为履行检察职责投下重 重的阴影,增加负面的砝码,使自己履行检察职责偏离正确方向。 (二) “清廉”作为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的基本内容 1、法律至上,正确处理好法律与人情、权力之关系。 一是处理好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对于生活在社会之中并有诸多社会关系的检察官来 说,怎样处理好人情与法律的关系是一个经常面临的棘手问题。检察官也是普通的人,同 样有人际交往链条。但是,在人情与法律之间,应当时刻将法律放在首位,一切以不违法 作为处事原则。检察官的情应表现为对国家、对人民的热爱和对法律的敬畏。将情置于法 之上,则是徇私枉法,是对职业的亵渎。 二是处理好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法律赋予了检察官权力,检察官履行职务的过程就是 运用权力过程。权力运用的正确与否,判断标准就是法律。也就是说,权力的运用要依法 进行,并时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做到不专权、不越位、不弃权;在其位,谋 其政,守其位,尽其责。并注意防止两种倾向出现:一个是滥用权力,耍特权;另一个是 放弃权力使用,行使权力失职。 2、不贪图或获取私利。 这是清廉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人情影响也好,权力是否正当使用也罢,最主要的表 现方式还是履行检察职责中检察官是否贫图或获取私利问题。对检察官来说,要在主观上 不存在贪利的意识,在客观上不存在贪利的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整 个社会充满了物质诱惑, “富裕”和“小康”已成为整个时代的标志。对于检察官职业来 说,如何在物欲横流的状态中保证清正廉洁,确实是对每个从事检察官职业的人的最大考 验。 3、不得有“不当收入” 。所谓“不当收人” ,一般指法律禁止或职业禁止所得之收入。16 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有其合法收人和正当收入。前者如国家向其支付的劳动报 酬;后者指法律允许的手段获得的收人,如合法投资、从事脑力劳动创作所得稿酬以及民 事活动中的继承和亲属问的馈赠等等。除此之外,检察官不得获取“不当收入” 。不当收 人的一种表现行式是法律禁止。 这意味着判断收入正当与否的标准是法律。 如果法律允许, 则为正当收入,如果法律禁止,则为不当收入。至于哪些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法律允许 的,则依法规定而定。不当收入的第二种表现为“职业禁止所得” ,这属于广义的法律禁 止所得,但又有独立的意义,即前者是法律对一般公职人员所作的设定;而后者则是法律 对检察官这一特定职业所作的禁止性规定, 《检察官法》 35 条第 11 项规定的不得 如 第 “从 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所得。 4、不能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为确保检察官职务的正当行使,保证检察官的清廉,现职检察官不得兼作律师已由法 律明文规定,且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因为检察官兼做律师,势必与其公诉人的身份和职责 发生冲突,而且,因检察官从兼职从事律师活动中获利影响检察官自身职务的纯洁性。 5、不能与腐朽现象同流合污。 检察官保持清廉形象之要求, 除了不能有非分物质贪欲外, 精神生活上也应洁身自好。 精神生活方面的诱惑同时影响检察官的职业清廉问题。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可能在物质方 面尚能守得着自己的防线,但在精神方面由于缺乏警惕而被打开了缺口,坠人物欲的泥淖 之地。因此,精神方面的问题特别重要。 精神方面的诱惑最重要的是腐朽的社会现象问题。例如,高消费的生活质量、奢华的 生活作风、各种不健康的娱乐方式等都属腐朽现象之列。检察官过多出入高档娱乐场所, 显然与其身份和地位不相吻合,并有可能发生权钱、权色、权权等不正当交易,从而给公 众留下不廉洁的印象。 四、严明 “严明” ,即严格和文明执法,是指对检察官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待办案的相辅相成的 两方面要求:一方面.检察官应当使法律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但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为 达到目的不择手段的现象出现。 (一)严明作为检察官职业道德内容的必然性。 1.它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是我国实现社会主 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党带领人民进行的艰苦探索和孜孜不倦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 会要求“一切依法”行事,不能有任何违法或执法不到的情况出现。这既是对社会成员的 一般要求,也是对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执法人员的要求。 2.它是检察机关的性质要求。与国外检察机关不同,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的目的和实质是要保证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正确统一的实施。这一点对检察机关提 出了要求:既然自身担负法律监督的职责,那么, “己不正焉能正人”?检察官自身就不 依法办事,何来去监督他人依法办事?检察官自身不依法办事,何来监督他人依法办事。 检察官自身违法办事,任意行事,又怎么能够向别人提出违法纠正意见?因此,检察机关 的性质要求检察官必须是严格执行法律的模范。17 3. “严明”也是检察机关长期工作实践经验总结。某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根据 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提出了这一办案过程中的工作规范,并于实践中运用,收到了明显 的工作效果和社会效果。反之,一些地方的不注重这一工作规范者,往往在⊥作中会出现 偏差。 (二)严明作为检察官职业道德内容的具体内容 “严明”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它是在检察官办案或执法过程中必须注重的两个方面。 仅仅注重“严格”而忽视了文明,或仅仅注重“文明”忽视“严格”都是不可取的。具体 来说, “严明”包括以下具体规则: 1、严格执法。 法律是公正或正义的体现。严格执法正是体现法律的公正。检察官作 为执法者,应当报这种公正,坚持对任何人适用法律时的平等。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 都应当追求刑事责任。 2、文明办案。包括三方面要求:首先,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应当得到尊重。犯罪 嫌疑人是涉嫌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的人,但是其在未被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之前,应当 受到公正对待,检察官在办案中应尊重其作为公民的起码的人格尊严。首先,不准在力案 过程中实施有伤风化的侦查措施。尊重人格格尊严与一般风俗习惯和禁忌相关联,法律不 可能对这些琐碎的事务进行规范,但是,检察官职业道德必须也应该尊重这些禁忌和有伤 风化的举动。尤其是在侦查过程中,对于包括侦查实验、侦查的措施.在适用时须以审慎 之态度,严肃对待,待谨慎评判后再行事。第二,避免不恰当的时间采取强制措施。作为 现代文明的要求之一.尊重人权、敬畏民意是基本标志。在国外,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 中,尊重人权已成时尚。避免在不当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给犯罪嫌疑人带来难堪和污辱是 应当注意的。过去由于传统的刑诉价值观作怪,司法机关办案时,不讲方式,不尊重习惯, 践踏民意,侵犯人权的事例屡屡发生,使犯罪嫌疑人和公众苦不堪言,给执法带来负面效 果,也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第三,不准在讯问犯罪嫌人士使用羞辱的方法。用刑讯逼供方 法办案是法律禁止的,而一般的体罚、打骂、羞辱,使犯罪嫌疑人产生痛苦的办法,尽管 不构成犯罪,不触及法律,但却被检察官职业道德所禁止。 其次,尊重法官和律师。作为检察官职业道德之一的“文明办案” ,其内容不但包括 上述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举止,也包括对待法官和律师的态度问题和行为举止问题。对待 法官应有起码的尊重,不能因为检察官是法律监督者,法官是其监督对象而产生职业的优 越感。尊重应表现为在法庭上要尊重法庭纪律要求,听从法官审判活动的指挥,与法官的 对话有起码的礼貌等。对待律师,不能在心理上将其打入另类,不能以执法者自居,不能 因为律师是对手而产生职业歧视,也不能怠慢律师执行活动,更不能由于工作分歧,把职 业过程中的矛盾演变为“职业报复” 。 再其次,关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如智力低下者、身体残疾者、精神缺陷者和其他社会上弱势人群。对这一部分人的态度和 行为也能反映出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水准。对待被害人,检察官应以一种同情心通过办案抚 慰其受创伤的身体和心灵,通过办案活动伸张正义,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当弱势群体囚 犯罪走人歧途时,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以超出对待常人的同情心对待他们,分析其犯18 罪原因,找出解决的对策。在办案中,尽量用礼貌的态度、行为、言语去进行,不刺激其 脆弱的自尊心。 最后,摒弃非法手段和非法证据问题。 “严明”准则排斥非法证据和非法手段的使用, 因此,应当特别注重非法证据和非法手段的问题。检察官办案中有可能在两种情况下面对 这种问题:一种是以公诉人身份出现和以监督者身份出现时,面对公安等侦查机关和法院 及执法部门所收集的非法证据问题。二是自己在自侦案件时,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问题。 对前一种情况,检察官应当本着尊重法律的原则,以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为己任,摒弃非法 证据,并在其构成犯罪时,不袒护,不隐瞒,追究其法律责任。当遇有后一种情况时,检 察官应时刻牢记自己的工作职责,不知法犯法,图一时之快,为追求一种正当结果去尝试 进人非法的“误区” 。 3、刚正不阿。刚正不阿作为一项道德准则。具有以下基本内容:第一,不畏权 势,即不怕权力压制,不怕恶势力威胁。在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注意到, 由于执法环境、人文素质、社会机制转轨等情况,加之传统的旧意识影响,必然对检察官 的执法设置重重的障碍和干扰。有的人可能利用权力直接或间接干预,有的则恫吓、威胁, 检察官工作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对每一位检察官来说,都面临一个抉择:是不畏权威, 勇往直前,还是被权势压倒?刚正的内容要求检察官不能为权势所吓倒,也不能面对威胁 而不战自降。 从实质上看, 检察官执法是代表国家社会公益和人民的利益, 是以法律作后盾和依托, 行使的是正当的国家权力,因此,任何非法干预和威胁都是与国家权力相对抗,是注定要 失败的,因而也是徒劳的。 第二,铁面无私。 “刚正”还体现在工作中一身正气,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毫不妥 协。检察官是法律工作者,是公益的代表,是社会正义的化身,理应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原则问题毫不退让。不构成犯罪的,就不能按犯罪来处理;反之,已构成犯罪,就不能袒 护和照顾。这是对检察官的基本要求。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牵涉到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 沲,关系到自己职责是否履行。 “铁面无私”实到具体工作中,需要解决法律和亲情的关 系问题。与人情不同,亲情具有天然性、持久性及难以割舍性等特性,最能触动检察官的 神经,因而对每一个检察官来说都是十分棘手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将法律放在 第一位,亲情放在第二位。 第三,敢于斗争。在检察官履行职务过程中,要敢于碰硬,有“舍得一身剐,敢把皇 帝拉下马”的劲头,对于案件,不沦涉及到谁,也不管后台有多硬,一定一查到底,绝对 不半途而废,以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敢于斗争既是一种精神状态,也是一种行为状态。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就是不怕 牺牲,不怕吃苦、流汗,不怕得罪人,将罪犯视作邪恶,必欲除之而后快。敢于斗争还必 须注重法律规定。敢于斗争并不意味着仅凭自己的一时性起,头脑发热,就可以对经手处 理的案件及当事人任意处置, 为所欲为; 也不意味着对工作原则制度和程序可以弃之不顾; 更不能图一时之快,采用非法手段去从事法律活动。而是说,依法律行事,时刻把法律作19 为“生命线” 。敢于斗争还必须讲究艺术和策略。具体说来,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靠党的力量的支持。党的性质决定党组织能保持其先进性、正确性,并能以其 自身非凡的力量排除干扰,使检察官顺利履行职务。二是依靠群众。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 人,是一切公平和正义力量的源泉所在。依靠群众的配合和支持.检察官就能排除干扰, 取得主动性,直至获取胜利。三是注意依靠传媒舆论支持。舆论在国外“三权分立”框架 中被称作“第四权力” 。在我国,它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检察官履行职务时, 可以借助这一力量,达到斗争胜利的目的。 第四节 阅读与思考为了“为干事创业者撑腰松绑,为发展清除障碍” ,山东省高级法院和检察院相继出 台一系列政策,引来轩然大波。几乎与“十条界限”的出台同时,山东省检察院也出台了 一系列措施要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创造环境” 。其中一项措施提出, “对正在进行重大 项目洽谈、重要经营活动的人员和科研技术攻关带头人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和采取强制 措施时慎重稳妥,在严格依法办案的情况下,视情能缓办的缓办,能从宽的从宽,允许他 们戴罪立功。 ” 也正是根据这一措施,济南历城区检察院于今年 7 月 16 日,对涉嫌受贿的某合资企 业部门经理王华(化名)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今年 5 月,历城区检察院反贪局通过侦查证实,在 2002 年 8 月和 2002 年 12 月,王 华先后两次收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赠予”的现金、物品折合人民币 3.4 万元。 “鉴于王正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且认罪态度较好,不会出现翻供、串供影响案件进展的 实际情况”――检察院先是对王取保候审,随后也将“赃款”全部退还王华。在此过程中, 检察院了解到王华精通数门外语,且正在负责一项价值 4~5 亿元的大型工程,于是决定 对王这样的“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一贯表现好、偶而失足、罪行轻微,且认罪、 悔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给其一个改过自新、戴罪立功的机会。 ” 针对山东高院和高检出台的这一系列“界限”和措施,当地媒体评价说,这些规则是 “为干事创业者撑腰松绑”“为发展清除障碍” , 。 6 月 21 日,一位署名“忧国忧民的离休干部”的人士投书媒体,指出山东高院的“十 条界限”有多处“暗示可以行贿、受贿” ,并“严重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 关于“十条界限”的合法性问题的讨论开始在传媒展开。 公众质疑的焦点大多集中在“十条界限”是否会提高腐败的频率,并纵容经济领域内 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更有言辞激烈者在网上发表评论认为, “这些规定的出台,表明了 山东司法机关要为腐败行为撑腰松绑,是在向‘权钱’倾斜。 ” 部分法学界人士认为, “十条界限”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将一些罪名的法律界限扩 大解释, 或者偷换概念, 或者借用没有明确法定含意和标准的非法律概念, 或者干脆与 《刑 法》条款相悖而擅自法外施恩。有私自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嫌疑。 问题:根据上面材料谈谈检察官与严格执法的问题。20
检察官职业道德―汇集和整理大量word文档,专业文献,应用文书,考试资料,教学教材,办公文档,教程攻略,文档搜索下载下载,拥有海量中文文档库,关注高价值的实用信息,我们一直在努力,争取提供更多下载资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检察官职业道德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