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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重新认识60个理论问题1-14
需要重新认识的60个理论问题1-14
需要重新认识的60个理论问题
生活中的一切失误和丑陋都和哲学有关。理性的阳光是人类永远不可缺少的,即便是云隙中透出的一丝光芒被当做了阳光的全部,生活中都难免出现偏差和谬误。
公元1976年,随着“四人帮”的被囚,中国社会的历史发生重大的转折。在随后的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新的路线。邓小平“不争论”、“摸着石头过河”等几句普普通通的话语,轻松地“叫停”了理论界争来论去的喧嚣。“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有一种现象同样是“史无前例”的。那就是人们的理论热情。遥想当年,大大小小的讲用会、批判会、斗私批修会、班前会、班后会,工农商学兵,男男女女,老老少少,“上至白发苍苍,下至活裤裆”,大段大段地背诵革命导师的原著和语录,人人以所谓的“马列主义水平”高,“革命理论水平”高为荣。时过境迁,如今的人们已经彻底失去了那种理论热情。当年所谓“理论水平高”的人早已把那段经历变成了尘封的历史;至于那些被人们奉为圭臬的革命经典理论,不仅不能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社会变革做出令人信服的解说,反而在新的社会实践面前暴露出无法弥补的漏洞——
“阶级斗争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可二十多年不搞“阶级斗争”了,社会怎么反倒有了重大的发展与进步?资本主义日薄西山气息奄奄,应该向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可还能指望着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跟着已经不存在的苏联进入社会主义吗?资本家雇工剥削,如今的私营企业主雇工是不是剥削……
从革命到建设,革命经典理论在人们的脑海中存在了近百年,至今仍然存在着——尽管在客观上基本属于一种残存。对于社会政治统治而言,这些革命经典理论仍然作为一种主流意识形态存在着——尽管在客观上基本属于一种束之高阁的存在。
人类社会诞生以来,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时代都离不开相应的思想理论。理性的光芒可能一时被遮掩,却永远照耀着人们生存着的社会。只要人们没有丧失理性,思想理论总会如影随形地与人们所生存的社会同在。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重大变革与进步,必然催生新的思想理论。
有些属于常识性的东西,一度被先知们突破了,一时很新鲜,然而真正的常识却被人们忽略了。有些本来就对的东西,却被那些过分强调的东西遮挡在阴影里。我们所熟知的那些革命经典理论,是否存在着立论偏颇或者本身被后人误读的问题呢?
带着这种疑问,为着捕捉那种理性的快感,我开始以一种审视与怀疑的目光,坚持独立思考,走上了艰难的探索之路。
  我不是说那些正统的革命经典理论根本就毫无道理,但重复那些道理是别人的事。我能另外说出点什么吗?这是我思考的意义之所在。真理本来就是一而二,二而三,三而无尽数的东西。如果说我这里所提出的观点是正确的,也不过是无数相关正确解说中之一种。作为一个业余研究者,我这里所提供给读者的,是从原初的角度提出的问题解说,尽管可能稚嫩,却根植于属于自己的那块土壤,得益于“诗外”的功夫。有些专家、学者的皇皇巨著着实令我敬佩,然而,敬佩之余,常常让人感受到一种功利性的世俗气,可以因此晋职,可以因此升级;即便有些许新意,终归是赘生于人家枝蔓上的叶片。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理论创新”——这是如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难能可贵的政治气度,客观上标志着一种宽松的学术环境和舆论环境。在这种号召下,当代学人应该感受到一种责任。新的社会实践已经在对旧有的理论体系形成了一次次冲击,难道我们还不该对那些长期浸染其中的革命经典理论进行一番反思,或者说是总结和清算。
要对新的社会实践进行解说吗?要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社会现象进行科学的理论概括吗?要根据新的时代发展的需要建构崭新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体系吗?有谁能绕得开这一大堆摆在人们面前的理论废墟?
1、哲学上只存在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两大阵营吗?
2、什么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3、世界上只存在着物质吗?
4、如何理解“存在就是合理”?
5、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吗?
6、客观事物的运动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吗?
7、事物之间的联系仅仅是对立统一的吗?
8、矛盾和斗争是绝对的存在吗?
9、矛盾和斗争是事物发展唯一的源泉和动力吗?
10、事物的发展与变化是绝对的吗?
11、质变仅仅和量变有关吗?
12、仅仅是内容决定形式吗?
13、结果单纯是由几条数得上的原因决定的吗?
14、内因和外因何为第一性的?
15、物质和精神何为第一性的?
16、所有的精神必为主观吗?
17、是否应该承认“天才”?
18、思维能够反映存在吗?
19、如何理解“存在就是被感知”?
20、如何理解“物是观念的集合”?
21、如何理解“人是万物的尺度”?
22、人是完全运用语言进行思维的吗?
23、语言能够表现思维吗?
24、认识能力依赖于学习和积累吗?
25、认识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26、感觉真的不可靠吗?
27、理性认识是认识的最佳境界吗?
28、先有理论还是先有实践?
29、认识是不是一种实践?
30、单纯是理论指导实践吗?
31、实践究竟是如何检验真理的?
32、真理是如何存在的?
33、真正科学的理论具有所谓的阶级性吗?
34、任何时代的思想都是统治阶级的思想吗?
35、人是由猴子变的吗?
36、是劳动创造了人吗?
37、什么是社会的基本问题?
38、人类社会进步最基本的动因是什么?
39、什么是社会的基本矛盾?
40、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必有一定的对应模式吗?
41、先有经济活动,然后才有政治、文化等活动吗?
42、是劳动创造了价值吗?
43、所有的剩余价值都是工人创造的吗?
44、雇工便是剥削吗?
45、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好?
46、“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理想社会能够实现吗?
47、人应该大公无私吗?
48、政党能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吗?
49、如何看待人民群众在历史中的地位与作用?
50、应该如何划分社会历史阶段?
51、阶级是怎样一种存在?
52、人类社会的历史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吗?
53、阶级斗争理论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是福音还是灾难?
54、阶级斗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吗?
55、阶级斗争必然会导致无产阶级专政吗?
56、阶级矛盾的解决只有暴力革命一种途径吗?
57、为什么社会主义只在苏联和中国等落后国家取得了“胜利”?
58、应该如何看待战争?
59、应该如何理解自由?
60、应该如何理解民主?
1、哲学只存在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两大阵营吗?
当老师叫我们打开书本,告诉我们开始学习哲学的时候,当我们在那种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一接触那个被称作哲学的东西时,首先即被告之,哲学上始终存在着截然对立的两大阵营,一个是唯心主义阵营,强调精神是第一性的,另一个是唯物主义阵营,强调物质是第一性的。
从我们接触到的一些哲学观点看,确实存在着这样对立的两种观点,当然也存在着这样两个对立的学派。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洋溢着人类最高智慧的哲学领域内,并非不可以实现对于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之间的正确解说,结束那种各执一端的争论。
就精神和物质彼此相互作用的意义而言,区别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的问题,毫无意义。譬如一对夫妻,面对彼此共同拥有的儿子,丈夫说,我是“第一性“的,没有我就没有儿子;妻子说,我才是”第一性的“,没有我,就没有儿子。这种争论究竟谁是对的,谁是错的?也许永远也说不清。
单纯强调精神的作用不对,“唯”心不对,可单纯强调物质的作用,“唯”物就对吗?也不对。道理很简单,即不应该片面强调精神的作用,也不应该片面强调物质的作用,既不应该”唯心“,也不应该”唯物“;孰首孰尾,孰先孰后,孰重孰轻,不好区别,也没有必要区别。既然把它们确定是相对的范畴,那么两者本来就是彼此依存,缺一不可的,正确的选择是在两者所发生的相互关系中,分析各自的作用及其意义。
即便是从各自产生的历史,确定具体的精神还是具体的物哪个首先产生的,谁是第一性的,也没有哲学上的真实意义。如果把人看作是自然界的产物,把精神看作是人本身所具有的一种特征。那么先有自然界,然后有人及其精神,这是毫无疑问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即便是再愚蠢,也不会对此做出否定的回答。
所谓的唯心主义流派,其本质在于认为“上帝”、“逻各斯”、“绝对精神”、“绝对理念”之类的东西是先于人们的意识而存在着的。而这种东西就其基本特征而言,与唯物主义所神化的“客观规律”是近似甚至是等同的。既然这种东西是人们认识和反映的对象,并且可以被人们所认识和反映,那么,它必然是一种存在,而且应该是先于人们的认识论和反映而存在的,因为只有首先存在着,人们才能去反映。否则,人去认识和反映什么呢?至于它是如何存在的,唯心主义当然不会愚蠢到把这种存在与其他存在等同的地步。
世界上存在着石头、树木、水等等具体物,并不存在具体的“物质”,物质作为一种抽象的概念只存在于人们的概念世界之中。当这个“物质”的概念形成的时候,精神已经存在着了。没有精神,没有反映,就没有“物质”、“规律”等等一切概念。而当人们开始将物质的概念和精神的概念放在一起进行讨论的时候,谁先产生,谁后产生,在认识和实践中彼此各有自己的作用和地位,至于谁是第一性的,谁是第二性的问题,已经没有实在的意义了。
我们称之为哲学的,据说在古希腊相对应的词为是“爱智慧“。从哲学所研究和提供的一般规律的意义上讲,它所代表的,理应是人类的最高智慧,然而令人不能不感到怀疑的是:由于这种阵营的划分,在最高智慧的光环之下,居然存在着一种愚蠢的定位和卑琐的剽窃。
在对我们过去所学习的哲学进行深入探究的时候,不难发现这样一种有趣的情节:在划分两大阵营时,有的哲学家被划到了唯心主义一边,可在具体研究时,又对这些哲学家的著作不放过,兴致勃勃地从中择取于己有用的东西,划线的时侯轻蔑地斥之为唯心主义,引用人家的东西时又冠之以“著名哲学家”。
自从有了这种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的区分,历史上和现实中的一切哲学家思想家,一切哲学思想观点,都被简单粗暴地划线为两个阵营。在我们这里,是唯物主义的,就是好的,正确的;而那些所谓唯心主义的东西,必然是坏的,错误的。我们不妨这样提出问题:既然那些唯心主义哲学家们在哲学的首要问题上已经“错”了,或者说从根本上就“错”了,那么,他们提出的所有东西还有什么可取之处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只能有这样两种解释:一是这个问题不是哲学上的“首要问题”;其二,如果确实是首要问题的话,那就不能说人家是错的。
如果有人问我,你究竟是唯物主义者,还是唯心主义者,我会这样回答:这个“唯”字本身就令人生厌,真正的哲学家理应忌讳这类绝对化的概念。
哲学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类精神的一般规律的学说。哲学上的唯一有意义的争论是规律与非规律的解说。哲学研究是对于真理的探索,在这种探索中,如果非要划为什么阵营的话,只有正确和错误、真理和谬误之分,只有这样的彼此相对,双方才是水火不相容的。
&2、什么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哈姆雷特》是莎士比亚创作的一部悲剧作品,创作于1602年。在莎翁笔下:哈姆雷特是丹麦王国一位年轻有为的王子,对生活有着美好的希望。他在德国的威登堡大学学习的时候,国内传来噩耗,父王突然惨死,叔叔克劳斯迪接任国王,母亲改嫁克劳斯迪。哈姆雷特回国奔丧,在一天深夜,他在城堡里见到了父亲的鬼魂,父亲的鬼魂告诉了他自己被害的经过:克劳斯迪趁老哈姆雷特在花园里午睡时,把致命的毒草汁滴进了他的耳朵,并使毒液流入他的全身血管,使他的身上起了无数疱疹,最后夺取了他的生命。老哈姆雷特要求儿子为他报仇,但不许伤害他的母亲,要让她受到良心的责备。哈姆雷特知道真相后,整天穿着黑色的丧服,精神恍惚。在复仇的火焰煎熬下,他犹豫徘徊、痛苦不堪,道出了那句让后人不断复述的话:
“生存或毁灭,这是个必答之问题:     是否应默默的忍受坎苛命运之无情打击,     还是应与深如大海之无涯苦难奋然为敌,  
并将其克服。”
是活着还是死去?是生存还是毁灭?这是哈姆雷特面临的首要的基本的问题。也是很多人遭遇到的,从心底里提出的对人本身来说首要和基本的问题。
我之所以说,生与死是人生的基本问题,是因为不解决这个问题,其他的问题都无从谈起。只有这个问题的存在和解决,才为其他问题的存在和解决提供了基石。哲学也有一大堆问题,在这一大堆问题中,比较而言,什么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呢?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19页)恩格斯在其《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就这个基本问题突出强调两个重要的方面,一个是思维和存在或精神和自然界“什么是本原的,是精神还是自然界”,此外“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还有另一个方面:我们关于我们周围世界的思想对这个世界本身的关系是怎样的?我们的思维能不能认识现实世界?我们能不能在我们关于现实世界的表象和概念中正确地反映现实。”
作为基本问题应该具有如下几点特性,首先是从一种学说问题顺序上看,作为基本问题应该是首先遇到的问题,即必须首先面对的问题;其次是从该问题在整个学说中的重要性上看,作为基本问题应该是该学说所涉及的一切问题的基础,即只有在这个问题的基础上,才能谈其他的问题。
思维能否反映存在?存在对于思维具有哪些作用——就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而言,其本身的确具有一定的首要问题和基本问题的前提性质。但是,准确地说,这个问题应该归于认识论的范畴,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基本的问题。而哲学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人类精神活动的一般规律的学说,不是单纯的认识论;而认识论仅仅关于人类精神活动中智力活动的学说。
哲学所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存在与非存在的问题。事物存在着,这是讨论问题的基础,眼中空无一物,一切都无从谈起,就没有研究讨论的必要。什么大与小、长与短、质与量、好与坏、内容与形式等等,都是以“有”、以“存在”为前提的。而“有”与“无”、存在与非存在是相对的概念,谈“有”,又离不开“无”。因此说,“有与无”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关系这一问题产生的前提,是构成关系的主体的存在。没有主体的存在,就无从谈关系。主体是否存在,是“有”还是“无”,如果认其“有”,又是如何存在着的,这些是进一步讨论“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谈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一个基本的前提的是“有”,没有这个前提就无从进入讨论。“有”和“无”是一切哲学问题的逻辑起点,因而也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3、世界上只存在着物质吗?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是物质的。那么什么是物质呢?恩格斯说:“实物、物质无非是各种实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56页)列宁说:“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说世界上除了运动的物质,其余什么也没有,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一元论。
物质可以理解为唯一的客观实在,但不能说除了这种实在,就什么也没有了。在客观实在的东西之外,还有我们称之为虚的,不实在的东西。凡是可以在前面冠之以“有”的名词的,都是一种存在着的事物。存在不等于实在。这种把物质看作是唯一存在的观点,体现着唯物主义的精神。问题是这种极端的肯定,难免坠入谬误的深渊。这种极端的唯物论将精神作为一种与物质相对的范畴,本质上是对于精神存在的否定。然而,精神作为一种存在,也是不容置疑的。它不同于物质的存在,但也是存在着的。如果精神是不存在的,又是什么在“感知”“物质”,什么在对物质进行“复写”、“摄影”和“反映”呢?
有人说精神是人脑这种高度发达的物质的产物。这种观点肯定了精神与物质之间的联系,但是,我们在承认联系的同时,还要注意差别,注意精神的独立意义。既然是一种产“物”,怎么能否定其存在呢?如果精神是不存在的,那么,共产党人为什么还要提倡和从事所谓“思想政治工作”呢?毛泽东为什么还要强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呢?如果精神是不存在的,那么,世界上不应该有教师,不应该有一切思想政治工作者、文化工作者,还不应该有牧师、和尚、道士……总之,不应该有一切从事精神活动的人。同样如果没有精神的存在,世界上就应该没有报纸、图书、音乐、电视、电影等等。
人的主观精神当然依赖于一定的载体而存在,但不能说仅仅存在着载体。否则,载体也不成其为载体。有人将人的一种状态形容为“行尸走肉”,事实上,倘若没有精神的存在,“尸”不能行,“肉“也不能走。人的存在是以其精神的存在为特征的,是精神和物质的有机结合。精神是存在着的。对于人来说,即要肯定精神对物质的依赖,又要肯定物质对于精神的依赖。只有存在着精神,才有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认识、改造与利用。
人们常说,主观精神是人脑这种高度发达的物质的表现形态,同样可以说,人脑是主观精神的存在形式和表现形态。内在的精神存在于一定物质形式之中,精神是内容而人脑是形式,这种解释更接近于人们的常识。
就存在而言,不妨还是回到人们的常识中来,即存在着自然、社会、精神这样三个领域,三个世界。
&4、如何理解“存在就是合理”?
凡是懂一点哲学的人都知道这样一个著名的命题,这就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那句话:“一切现实的都是合理的”。
事实上,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面临着这个问题,确定对现状的态度总是免不了要首先做出如此形而上学的思考:现实的东西是不是合理的?
抢劫存在着,合理吗?强奸存在着,合理吗?一切不随人意的事物存在着,怎么能说合理呢?人们常常以此来诘难黑格尔“存在即合理”这句名言。
你德才兼备,为人正直,理应在单位做个领导,可领导那个位置坐着的,偏偏就是个卑琐小人。这种情况能说合理吗?合理!综合所有因素,最终决定,那个位置只适合坐着一个卑琐小人。在市场经济,更准确地说是在“仕(非语误)场经济”条件下,令人切齿痛恨的腐败现象合理吗?说它是合理的,因为就社会客观现实而言,存在着腐败现象必然产生的客观条件和客观理由。这种判断体现着一种超然物外的冷峻。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不仅存在着腐败现象,同时也存在着体制内的反腐败,还存在着民众对于惩治腐败的强烈要求。
所谓“合理”与否,关键问题是对于这个“理”的理解。如果把这个“理”不是看作伦理的“理”,而是看作自然之理,那么就不难理解“存在即合理”了。一切事物的存在,无论好与恶,总有其自然的客观的理由,总是符合并体现着自然的客观的规律。一切现实都是合理的。存在的东西之所以存在着,总有其存在的客观理由。也许存在的东西未必完全符合社会事理,却肯定符合自然之理。任何事物的当前状态总有其所以如此的客观理由。
我们不必为那些不该存在(伦理意义上的)的事物而懊恼,不必捶胸顿足,气得发疯。自然是伟大的,却没有被全能上帝完美设计得事事处处遂人心愿。我们可以努力争取使那些不符合事理的事物及现象不再产生和存在,问题是我们必须改变或消除其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客观理由。
现实的一切都是存在着的,因而都是合理的。现实的一切都在变化中,都在改变着自己的“现实存在”,直至对自身根本性的否定——不存在。因此可以说,现实的存在又有着不合理的因素。现实世界(存在)是合理的,又是(变化)不合理的,是存在与运动变化的统一,是合理与不合理的统一。
&5、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吗?
唯物主义认为,运动是绝对的,而静止是相对的。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不停地运动和变化之中,几秒钟后的我,不是现在的我,几分之一秒后的我也不是现在的我。甚至几十分、几百分、几千分、几万分、几十万分之一秒后的我,也不是现在的我。
运动的现象是不容质疑的。水在流,鸟儿在飞,风儿在吹,地球在转,树在一点一点地长高,人在一点一点地长大……但是过分强调绝对的运动,难免失之于偏颇。我坐在桌前,手在敲击着电脑键盘,桌子没动,整个键盘在桌子上没动。我身旁的书、台灯、笔、软盘等,在一定的意义上说,都没动。
运动和静止是一对相对的范畴,有运动,就有静止。
静止是对物质现实存在的肯定,是事物存在的理由;运动是对物质现实存在的否定。运动意味着物质的发展变化。意味着一事物必将转变为其他事物。而静止则意味着事物的存在,标志着事物是此物而非彼物。所以更准确地说,静止才是事物的存在方式,而运动是事物的变化方式,是对存在的否定。运动不是事物的存在方式,而是事物的非存在方式。
人们用无以计数的名词来表示存在,而存在的基本属性总是静止不变的。否则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无以名状的。
拿我们人类自身来说,一辈一辈生老病死,无疑是运动变化着的,然而人作为一种存在从宇宙中诞生以来,人的基本属性是没有变化的。拿我们个人来说,从生到死,从小到大,细胞经过无数次新陈代谢,也是运动变化着的,但是,你还是你,你总是你,而不是其他别的什么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属于你个人的本质属性静止地维系于你整个的生命里程。
按照“物质不灭定律”,任何事物无论如何变化,基本元素是把变的。所谓变化无穷的物质世界,不过是有限的化学元素的分解与组合。
由此说来,既不能片面地强调运动与变化,也不能片面地强调静止与不变。应该肯定的是,运动和静止、变化与不变的统一。
&6、客观事物的运动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吗?
&所谓规律,是一切事物运行必定如何之法则。规律不能脱离事物本身而存在,不被事物的运行所体现,也不能为人们所认识。规律是依附于事物而存在。客观事物发生了变化,规律也会另有体现,也会被改写,甚至可以说被改变。被改写(改变)的规律,仍然不失为规律;改写的结果,同样也是规律。个个具体的规律是确定的,但规律之间可以做出变换。原来由规律A所规定的事物运动,可能会由规律B、或由规律C所规定;原来体现的是规律A
,现在可能体现着规律B。
如今的很多人应该还记得这样一个令人不容置疑的定语:“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传统的革命经典哲学,即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客观规律”一词有过诸多的论述,诸如“按客观规律办事”、“尊重客观规律”等等,以至于带有一种神化的倾向。
我们在这里不妨做出这样的假设,如果把唯物主义哲学的“客观规律”一词置换为“道”、“理”、“逻各斯”、“神”、“上帝”等词,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在相关的论断上是相通的。首先,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同样认为有一种“规律”是独立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其次,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同样认为,规律是先行存在的;“按客观规律办事”,是说“先”有规律,然后才能循此办事;事物的发展变化总是遵循一定的规律,不先有规律,则无从遵循。
客观事物在运动中所遵循的规律无疑是不可逆的。冬天来了,气温要下降,这就是客观规律。你没有御寒衣,想在冬天感觉不冷是不可能的。你把种子放在石头上,整天在那里祷告,它也不会发芽。你不会游泳,偏要到深水中去,必然会被淹死。这就是所谓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这是以往的哲学告诉过我们的。我这里要说的,当然不止是这些。有关规律的客观性,我们还应该做更深入的探讨。
一支人数不多,装备很差的队伍,要和一支力量强大,装备优良的军队作战情形会如何?就一般的规律而言,必败无疑。可偏偏又有以少胜多,以弱胜强的实例。
一个生长在偏僻农村的穷苦孩子,没有良好的师资条件、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经常面临辍学的威胁,在城市里的孩子请家教补课的时候,他们却要帮助家长劳动,在这种情况下,还能考上大学吗?偏偏就有这样为数不少的贫苦孩子考上了大学,有的甚至考上了名牌大学。
上述的事实,对于人们来说,并不是陌生的。通过主观的努力,改变了特定的命运,改变了正常的规律。在哲学的意义上,是否可以说这种一般规律到底还是以人的意志转移了呢?
当然,我们还可以说,弱者战胜强者,贫苦孩子考上大学,也是为一定的客观规律所决定。我们可以把主观努力看作一种决定最终结局的客观因素。
然而,我还要说的是:在有人为因素参与的人类实践活动中,人的主观努力在不断地被客观化,而在这种不断客观化的过程中,实践活动本身在时时发生着改变,而被改变的实践活动呈现着不同于原初的规律特征。实践活动本身被人们改变着,创造着,规律也在被人们改变着,创造着。夏天很热,这是自然规律,可如果全世界的原子弹都爆炸了,烟尘长时间遮住太阳,地球上的人们一定会感到很冷。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这也是规律。如果我把瓜和豆的种子拿出来煮熟,不得瓜也不得豆;倘若我们把瓜和豆的种子做转基因处理,也可以种瓜得豆,种豆得瓜。
从人类的实践活动,进而分析自然运动,我们也会发现类似的情形。自然事物也在不停地变化中,这种变化无疑改变着自然事物运动本身,因而也在改变原初的规律。春种秋收,体现着一种自然规律。然而,突然降温,一场霜冻,改变了农作物定时成熟的生长规律,而另外一个相反的规律则体现出来了,因为偶然的霜冻,农作物不会按时成熟。
世界是复杂多样的,规律绝不仅限于人们认识的那几条。世界是不断变化着的,因而,规律本身也呈现出复杂多样性,被人们死死认定的规律也会跳转和变化。
规律固然存在着。有的规律具有相对稳定的特性,有些规律的稳定性则很差。中国汉代的儒学家董仲舒有句名言,道是:“天不变,道亦不变。”反过来说,天(客观自然)变了,道(客观规律)是否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呢?在事物运动尤其是在人类实践活动中,种种不确定因素改变着事物运动的本身,也在不断改写并创造着新的规律,而那些规律性的预言也在不断被嘲弄着。
规律存在着,但是,规律和运动变化着的事物本身一样是复杂多样的。规律可以被认识,但属于历史。
7、事物之间的联系仅仅是对立统一的吗?
&一些人学得了一点“对立统一”,学得了毛泽东所谓的“两点论”,便总是以为自己已经具备哲学智慧了。一方面如何如何,另一方面又如何如何,已经成了人们的思维定势和话语习惯。
对立统一的思想观点和方法似乎不再片面,不再简单化,其实仅仅在一面的基础上又多了另一面,在一点的基础上又多了另外一点。
从实践上看,对立统一的“两点论”的“贡献”之一,是把人置于一种无从评价的地步。一个单位讲评某人,总是先说一大堆优点,然后,“按照一分为二”的哲学观点,某某同志还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地方。似乎这样就很全面了。在评价人的问题上,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形,说他有魄力,办事果断,这是优点;说个性强,独断专行,又是缺点了。说他稳重,是优点,说他办事瞻前顾后,犹柔寡断,又是缺点了。这种对立统一最终把人们置于无从判断的地步。
对立统一的“两点论”的“贡献”之二是把人置于一种无从选择的地步,就同一件事情,同一种行为而言,做有做的理由,不做有不做的理由;这样做有这样做的理由,那样做有那样做的理由。
正是由于这种泛矛盾论的影响,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往往首先在观念意识上陷于无法回避无法解决的矛盾状态。发现矛盾,亦陷入困境。邓小平的高明之处,在于他执政以后,提出了“不争论”,“让后人去评价”的主张,从而摆脱了矛盾中的两难困境。
事物之间有差别,并不意味着决然的对立。把所有的差别理解为矛盾、进而理解为对立,未免牵强。
事物之间的联系体现为多种形式,未必所有的联系都是对立统一的。“对立统一”发生在两个特定的事物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是两个特定事物之间的关系。理解对立统一不能超出两个特定的事物。一事物不仅与另一事物发生联系,还可能与许多事物发生联系。一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所有联系未必都可以用对立统一来解释,尽管人为地把“对立统一”阐释得很复杂,增加了很多的内容。
事物之间的联系不仅是对立统一的,而且是系统的。应该把所有的事物放在不同的系统中加以考察。应该说,系统的观点较之对立统一的观点更全面、更进步。讲所谓的“两点论”已经不够了,要讲系统论。
&8、矛盾和斗争是绝对的存在吗?
&毛泽东说:“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矛盾贯串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这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两个相反的东西中间有同一性,所以二者能够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又能够互相转化,这是说的条件性,即是说在一定条件之下,矛盾的东西能够统一起来,又能够互相转化;无此一定条件,就不能成为矛盾,不能共居,也不能转化。由于一定的条件才构成矛盾的同一性,所以说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这里我们又说,矛盾的斗争是贯串于过程的始终,并使一过程向着他过程转化,矛盾的斗争无所不在,所以说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毛泽东《矛盾论》)。毛泽东还在其《矛盾论》一文中,引用了革命导师列宁的话,“对立的统一(一致、同一、合一),是有条件的、一时的、暂存的、相对的。互相排斥的对立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列宁《关于辩证法问题》)
事物内部当然存在着矛盾和斗争,但这种矛盾和斗争并不是无条件的。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有矛盾和斗争。毛泽东自己也说过:“世界上绝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矛盾和斗争都是有一定的缘故、原因和条件的。在这个问题上,还不妨引入“原因与结果”的哲学概念。矛盾和斗争作为一种结果,必然有一定的原因。世界上没有无原因的结果。承认矛盾和斗争有原因,就等于说,矛盾和斗争是有条件的。否则,就是对自身哲学关于原因与结果的哲学理论的背叛。
在泛矛盾理论中,所有的差异都被归结为矛盾。差异就是矛盾——“差异”的概念常常被一些人在行文中置换为“矛盾”。事实上,差异并不等于矛盾。在许多情况下,相互差异的事物互相作为补充,构成和谐完美的整体。七个音符是差异的,只有一个音符,就没有了美妙的音乐。男女性别,才有和谐美满的情爱以至于家庭。色彩纷呈,才会绚丽多姿。
就事物矛盾状态而言,从一般性的差异与对立上升到剧烈的对抗与斗争也是有条件的,并且要历经一定的过程。作为革命领袖,他们本身都应该清楚,那无产阶级也需要教育、引导、动员和组织才能按照领袖的意愿投身于推翻反动统治的斗争的。
世界上各个领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现象,一些矛盾解决了,还会产生新的矛盾。矛盾是不可能彻底消灭的。人类将永远面对矛盾,并且需要不断解决矛盾,要进入一种没有矛盾的大同世界,终归是一种幻想。
笔者同时认为,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任何领域中的任何事物都呈现着一种自然和谐的统一的现象。动物界弱肉强食,是一种矛盾状态,结果形成一种食物链条,产生了一种平衡、统一。在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一种自组织状态。冷与热是一对矛盾,把冷水倒进热水里,自然会变成温水。这种自组织现象昭示着自然本身具有化解矛盾,达到平衡、统一的趋向和能力。
我们可以说统一平衡中存在着矛盾,未尝就不可以说矛盾是统一平衡中的矛盾。可以说世界上充满着矛盾,未尝就不可以说世界充满了统一与和谐。可以说世界在不断产生着新的矛盾,未尝就不可以说世界本身具有一种统一和谐的自然倾向。
&9、矛盾和斗争与是事物发展的唯一源泉和动力吗?
肯定矛盾和斗争是事物发展的唯一源泉和动力,是无产阶级革命领袖宣扬“阶级斗争”学说,鼓动暴力革命的哲学基础。
前些年,曾经有过“政治骗子”、“理论骗子”的蔑称。也许真正的欺骗,最大的欺骗是那种片面鼓吹矛盾和斗争是事物发展的唯一源泉和动力,鼓吹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
列宁说:“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列宁《哲学笔记》)在引用导师列宁这句话的同时,前苏联哲学家们作了如下的阐释:“如果事物和现象没有内部矛盾,如果没有对立方面或对立倾向之间的斗争,那么事物和现象就会一成不变,就不可能有发展和质变,一切就会处于停滞状态。举例说,社会的先进阶级如果不向衰朽的阶级做斗争,那么他们之间的矛盾便无法解决,社会也就不能前进和发展。因此,马克思主义同那些认为敌对阶级可以调和的机会主义观点是水火不相容的。”(苏联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上册,第285、28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译,人民出版事业1959年版)
与天奋斗,其乐无穷,与地奋斗,其乐无穷,与人奋斗,其乐无穷。毛泽东之所以绝对化地肯定矛盾和斗争,在于他同样坚信,事物的发展根本原因在于事物自身的矛盾运动,只有矛盾和斗争,才能促进事物的发展。在社会主义理论或者说无产阶级革命理论中,有一句违背话语常识的论断,即“阶级斗争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动力。”在这里,斗争是一种运动,是一种过程,怎么能成为一种实在的动力呢?动力只能为运动的主体所具有。
矛盾和斗争意味着损耗,意味着无休止的恶性争斗的循环。如果说“阶级斗争是历史发展的动力”,为什么中国改革开放二十所年间,阶级斗争理论被束之高阁,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团结一致向前看”,社会反而有了巨大的进步?
只有斗争才能改变现状,一切都维持静止不变,事物无从发展,现状无法改变。这作为一种道理,是肯定斗争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的观点的最有力的支持,问题是与斗争相对的概念是统一、联合、协调、合作等等。不斗争并不意味着一切都将维持着静止不变。
古代哲人说“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百姓俗语中同样隐含着深刻的哲理——“一个槽子上拴不住两叫驴”、“男女搭配,干活不累”。按照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规律,事物之间的差异并不一定意味着矛盾和对立。反而意味着和谐统一、发展与进步。
事物之间差异与对立也未必一定会发展为剧烈的对抗与斗争。所有存在着差异与对立的事物未必遇在一起就是你死我活,不共戴天。恰恰相反,更多的时候是各自调整,彼此磨合,相互适应,体现为一种自然的和谐。事物的发展与进步,不仅取决于矛盾和斗争的运动过程,还取决于统一与联合的运动过程。笔者以为,毛泽东不仅应该有《矛盾论》,还应该有统一论。
10、事物的发展与变化是绝对的吗?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实处于不停的发展变化之中,静止是相对的,运动是绝对的,发展变化是绝对的,停顿是相对的。
我们可以有成千上万条理由说,事物是发展变化着的。肯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无疑是对的。但是任何论断如果走向绝对性的倾向,就难免出现失误。
借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语式,我们也可以说,在一事物的自身发展过程中,变化是相对的,不变是绝对的。理由是什么呢?对于任何事物来说,是此物而彼物,属于此物的发展变化,都归之于此物,既然是此物的发展变化,那就意味着此物依然是此物而非彼物,进而意味着此物的根本性质没有改变。变化只是相对的变化,而非绝对的性质的变化。房前有一棵树,在不停地长,不管它长了多少年,长了多高多大,它还是树。
就人而言,按照DNA检测,尽管人类经历了几万年,乃至几十万年的进化,但自身的基因基本上是不曾改变的。我们说人类社会是发展变化的,但是我们还必须肯定,属于人性的东西,属于人类社会本质的东西并没有改变,也许会从根本上改变,但那是人类史之后的事了,而那时候也不该叫人类或人类社会了。无论是经过几千年,几万年,只要是人类或人类社会,总有属于基本不变的性质作为定义的基础。
前些年有一句口号,道是:“彻底砸烂旧世界”,事实上,即便是经过暴力革命,社会的政治产生了所谓“翻天覆地”的变化,旧世界也是不能彻底砸烂的。那种属于人类社会永恒的问题和事物将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农民还是要种田,不然大家没有饭吃;工人还是要做工,不然就没有各种生活用品。人类还要讲亲情,而亲情常常影响社会公正。社会还需要有组织,组织中还需要有个头,对这个“头”的尊重,常常超出合理的限制,产生人身依附,产生特权,产生腐败,产生强权,产生压迫等等。
世界上当然存在着由此物到彼物的变化,这种变化意味着性质的变化。如一棵树变成了一堆灰土,事物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事物不再是原来的事物了。但这种变化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过程。一棵树从小苗到灰土要历经树的生长、砍伐、干燥、燃烧等程序。事物不改变性质的变化是经常的,但是,在其仍然属于本物的固定阶段之内,基本性质是稳定的。
&11、质变仅仅和量变有关吗?
&长期以来,在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上大都这样写着:“量变就是事物量的变化,即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动。量变表现为微小的、不显著的变化,是在度的范围内的延续和渐进……质变就是事物性质的变化,是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质变表现为根本性的、显著的突变,是对原有度的突破,是事物的连续和渐进的中断……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又引起新量变;质变是原来量变的终结,又是新的量变的开端;在新质的基础上,事物又进行着新的量变。量变——质变——新的量变,如此相互联系、相互转化,这就是量变质变或质量互变规律。”
(李秀林 王于 李淮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1982年4月第一版,1985年第11次印刷,第119——120页)
什么是质变?什么是量变?各自的表现形态是怎样的?这些是我们首先需要准确定义的。
量变可以解释为数量的增减,但是,“场所的变动”,乃至事物本身内部结构的变化,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形”的变化。质、量、形,是人们对于事物认识的三种角度三个方面,把“形”的变化强行归之于“量变”,其实质明显是为着解说“质量互变规律”服务的,但是,毫无疑问过于牵强。
量变是事物量的变化,未必所有的量变都是“表现为微小的、不显著的变化”。万丈高楼平地起,是微小的不显著的变化吗?按照量变的定义,从毛毛细雨到狂风暴雨是量的变化,可这些变化也未必就是微小的,不显著的。
质变是事物性质的变化,未必所有的质变都是根本性的显著的变化。我们说“一个人受到社会不良风气潜移默化的影响,思想渐渐发生了变化”。这种质变体现为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不是显著地,一下子完成的。
量变和质变共处于同一变化过程之中。在量变中,存在着质的变化,在质变中也存在着量的变化。在能够用数量表示的变化过程中,即使数量是微小的,也不能排除性质上变化,尽管它可能是极其细微的。
质变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是不可中断的,也是不可分割的。从细微的质变,到显著的质变,从部分质变到全部质变,从不完全质变到完全质变,体现为质变的整个过程。
就具体事物而言,既不存在单纯的质,也不存在单纯的量。质与量不能完全割裂开来。
事实证明,无关的量如何增减也不会引起质变。沙堆不断增大,沙子仍然是沙子。树不断在长高,树依然是树。
随着一定量的增加,质量发生了改变,似乎这种量变是与质变相关的。然而,所谓质的最终变化,说到底,还是因为质本身在积累了变化的因素与可能。
质变就是质变,量变就是量变。质变和量变是人们从不同意义上对事物变化的认识。质变有质变自身的规律,量变有量变自身的规律。说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引起完全的质变是不准确的。因为质变自身有自己酝酿与成熟的过程。
在事物质变的过程中,只有非质变与其相对,由非质变到质变再到非质变,从而构成一个连续不断的质变过程。
在人们的语言习惯中,似乎质量与数量是相对的,事实上,与(本)质相对的,还有现象。
在事物的各种变化中,与质变这一概念相对的,准确地说是非质变,而不是量变。
量变是从数量的角度对事物各种变化的一种解释。量变既能反映质变的情形,也能反映非质变的情形;既能反映本质的变化,也能反映现象的变化;既能表示化学的变化,也能表示物理的变化。
客观事物有许多方面的规定,如方向、位置、面积、体积、内容、形式、机构等等。“南辕北辙”这句成语,说明由于方向的变化,导致了目的性质的变化。还有,许多教科书上经常提到的一个例子:由于原子组成结构的变化,有了石墨和金刚石两种不同的物质。这种方向和结构的变化,都引起了质变。我们只能维持这个结论,而不能强行把方向和结构的变化归结为量变。
我的结论是:第一,质变本身有自己从非质变到质变的独立过程;其二,构成质变的条件是十分复杂的,不是单纯可以用数量的变化解释和概括的。所以,质量互变的规律是难以成立的。
&12、仅仅是内容决定形式吗?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这样认为:“形式是事物存在和表现的方式,内容则是事物存在的基础…….一般来说,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依赖于内容;有什么样的内容,就有什么样与之相适应的形式;内容的发展决定着形式或迟或早总会发生变化。一定的形式只有在一定的内容的基础上,适合一定内容的需要,它才会产生和出现。”(李秀林
王于 李淮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1982年4月第一版,1985年第11次印刷,第185页)
任何事物都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对某一具体事物而言,内容和形式是同时产生同时消失的。然而,运用哲学本身所特有的抽象思维,超出“具体”事物的局限,从“一般性”的意义上讲,同一种内容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同一种形式可以为不同的内容所拥有;内容和形式之间并没有谁决定谁的关系。如果说存在着内容决定形式的情形,那么我们也可以找出形式决定内容的范例。
就内容决定形式而言:一个人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表现出助人为乐的行为。一个人有仇恨的心理,表现为极端的报复行为。石头的内在本质决定它坚硬的外在表现形式,水的内在本质决定它流动的形式。尽释前嫌,仇视的心理转变了,外在的报复行为也改变了。
我们说形式也决定着内容,是因为有着相应的例证:刀刃和刀背体现为一种形式。从形式上看,一边是薄的,一边是厚的。就是这种形式决定了刀可以砍、切、剁等实质性的“内容”。
就普通的木材来说,我们赋予它椅子的外形,它是椅子;赋予它桌子的外形,它是桌子。一块树根,经过外形上的修饰与雕琢,可以作为一件美妙的工艺品,否则,它仅仅是普通的树根。一种思想观念,用形象来表达是文学艺术,用抽象的概念来表达是理论。
石墨和金刚石的原子排列顺序在形式上不同,因此决定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物质。
据《史记》记载,田忌多次和齐国诸公子赛马,每次下很大的赌注。孙膑看到田忌的马的足力和对手相差不很大。比赛的马分有上、中、下三个等级,因此孙膑对田忌说:“您只管下大赌注,我能够使您获胜。”田忌相信了孙膑的话,就跟齐王和诸公子下千金的赌注比赛胜负。比赛的时候,孙膑对田忌说:“现在用您的下等马去和对方的上等马比赛,拿您的上等马去和对方的中等马比赛,再拿您的中等马和对方的下等马比赛。”三个等级的马都已比赛完毕,田忌负了一场却胜了两场,终于赢得了齐王的千金赌注。于是田忌推荐孙膑给齐威王。威王向孙膑请教兵法,把孙膑当作老师。田忌赛马的故事说明,正是由于这种出场顺序形式上的变化调整,决定了取胜实力的变化。
决定事物本质、能量的,不单纯是要素的材质,而且包含着要素间的关系。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存在于一定的“场”中,都属于各自的系统,粗鄙的人,机械运用分析方法的人只关注个体,而真正应该关注的,反倒是个体之间非实体性的关系。往往是个体所位居的关系形式起着本质性的规定作用。
13、结果单纯是由几条数得上的原因决定的吗?
&我们已经知道,凡事必有一定原因。有因必有对应的着果,有果必有对应的着因。然而在我们运用这种规律性的认识的同时,还应该从容地保持清醒、灵便的头脑。
甲:人们的判断和推理,有很大部分都是有关因果的。原因和结果的概念设定,从一开始就是互相依存的。任何结果都是有原因的;而任何结果必有结果相对。
乙:仅仅从几条表现出来的原因来分析结果是不对的。任何运动变化的结果,其原因都是复杂的。 甲:无论如何复杂,都是原因,都不能否认原因。
乙:问题是很多东西无法上升到原因的层面来认识。凡是与运动变化的事物有着某种关联的东西,甚至暂时看不出关联的东西,都对运动和变化的结果具有或可能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对于一种结果而言,许多似乎算不上原因,却在事实上规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结果。
甲:只要肯定有影响,只要在事实上规定着结果,那就是结果的原因啊。 乙:一颗种子发芽了,从地下长出来,这是一种结果。原因是什么?
甲:气候、土壤的温度、湿度、肥力,种子本身所具备的条件,这些都是原因。
乙:好,我来举出一些事物,你看算不算原因。树上那只小鸟,地上那一头猪。算不算种子发芽的原因? 甲:风马牛不相及嘛?
乙:好。那只小鸟落下来,把种子叼出来吃掉了,那头猪把种子拱出来吃掉了。 甲:那是种子不能长出来的原因啊?
乙:好!一种事物与另外一种事物的发展变化产生了某种关联,是原因,那么,小鸟没有把种子叼出来,猪没有把种子拱出来,种子长出来了。这鸟儿和猪还是不是原因?很多事物没有对某种事物的运动和变化产生影响,静止着,孤立着,这种状态是不是原因?而这些事物我们可以罗列出很多很多。比如说,两个人在打架,另一个人作壁上观,他参与进去了,是原因,不参与进去是不是原因?他没参与进去,是一种结果,他参与进去了又出现了另外一种结果,那么,能说他参与进去是原因,不参与进去就不是原因了吗?
人们对于原因的分析总是抽象的有限的几条,事实上,构成事物当前状态的,同样由许许多多算不上原因的东西规定着。原因有显在的,也有潜在的;有主要的,也有次要的。原因既是作为具体的因素存在着的,也是以链条的形式存在的,甚至是以“场”的形式存在着的。
&14、内因和外因何为第一性的?
&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之分。那么,两种原因哪个更关键,更重要,属于第一性的呢?
这是一个哲学问题,也是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的问题。一个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从内因上讲,是个人“长期不注意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无法抵制腐朽思想的诱惑。”从外因上讲,是“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被人利用了,被人拉下了水。一个女人“红杏出墙”,外因上可能由于被人勾引,未能抵御住软硬兼施,威逼利诱。可在婆家的谴责声中,往往会十分愤怒地归结出如下的结论,“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等等。
毛泽东在其《矛盾论》一文中说:“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这句话,看起来并没有明显的错误。但是,人们常常在理解中,总是把内因归结为第一性的,这就难免出现片面性的错误。
分析内因和外因作用和意义要区别具体情况,不能绝对地肯定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也不能把内因归结为主要的、第一性的,而把外因归结为是次要的,第二性的。
面对同一个结果,譬如美英联军对伊拉克萨达姆政权的战争,联军胜利了,伊拉克失败了。对于失败了的伊拉克萨达姆政权来说,本身是内因,而美英联军是外因。同一个战争结局,对于美英联军来说,本身是内因,而伊拉克萨达姆政权又成了外因。抗日战争胜利了,抗日一方是内因,日本侵略者是外因。“支那战争”失败了,“大东亚共荣圈”的梦想破灭了,“大日本皇军”是内因,中国抗战武装、美国等盟国军队以及后来进入中国东北的苏联红军是外因。就这个同一结果而言,站在不同的一方讲话,可以分为恰好相反的内外因。究竟何为内因、何为外因,何为主要的、第一性的原因呢?
世界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变化及其结局,内因和外因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是绝对的。在事物处于主动的运动变化时,内因起着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如一个人自学成才,内因肯定是主要的。在事物处于被动的运动变化时,外因则起着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常言说得好:“不怕贼偷,就怕贼掂着”。上班时间,家里房门被撬了,丢了东西。我们能把外贼当作次要的外因,而把家本身当作主要的内因吗?
“不能怪小偷,主要原因在你家本身,谁叫你家有值钱的东西了?谁叫你家不把防盗门按得更结实点了?谁叫你不看好家了?”如果警察来了跟你说上这样一番话,你不发火,不七窍生烟真就算是奇怪了。
如此说来,先天性地命定内因或外因的决定地位显然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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