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办发(2015)442鄂纪委2015 19号文件件

湖北省环保厅-省政府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7号)
信息来源:省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鄂政办发[2015]27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要求,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肩负着客观准确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服务行业管理的重要职责,也是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的重要来源。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提高部门统计基础数据质量,有利于准确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服务全省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实施,有利于为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高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水平等提供支撑。近年来,各部门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水平,部门统计取得长足进步,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信息支撑。
  但是,部门统计还存在统计基础薄弱、调查内容覆盖不全、调查项目交叉重复、信息共享不到位、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甚至数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影响着部门统计职能的发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按照统一规范、职责明确、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二、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统计业务接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二是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预测、咨询和监督;三是制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四是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内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五是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等。
  三、规范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一)完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程序。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应本着“提高调查效率、减轻基层负担”的原则,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得与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调查项目重复。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制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优先采用部门管理形成的各类行政记录,全面推广调查对象试填试报等测试论证工作。建立统计调查制度的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二)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期限管理。部门设立的统计调查项目超过有效期限的,一律自行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所取得的统计资料,应抄送本级政府统计机构。
  (三)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要及时公布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建立动态更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依法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科学组织部门统计调查
  (一)提高部门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质量,对本部门报出的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并自觉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二)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活动。明确调查任务布置、数据采集、资料审核处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方法和业务流程搜集统计资料,维护调查对象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的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严禁伪造、篡改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
  (三)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和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分析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五、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
  (一)建立并及时更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充分利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并依据经济普查结果对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全面更新,依据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和部门单位资料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单位信息真实准确。通过协议授权方式,实现各级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部门间共享。各级政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
  (二)强化政府统计信息资源共享。经信、财政、住建、交通、商务、税务、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等与国民经济核算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全面小康监测、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所需要的基本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机构要及时向部门提供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资料。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
  六、规范公布统计数据
  (一)建立数据公布预告知制度。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制定数据公布计划及其主要统计信息公布日程表,提前向社会公告全年数据公布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渠道,保障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及时获取数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公布的,要提前告知。
  (二)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涉及全省综合性统计数据以及政府统计机构调查收集的统计资料,由政府统计机构对外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与政府统计机构数据有交叉重复的,应当与政府统计机构协商后,由部门对外公布。对于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
  (三)规范数据公布内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应注明来源。
  七、夯实部门统计基础
  (一)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统一领导、组织和管理辖区内统计工作的职能,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积极推广部门统计改革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成果,促进部门间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不断提高部门统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营造良好的部门统计工作环境。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执行统计法,依法履行好统计工作职责。要将干预调查对象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积极协助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要明确承担部门统计的机构或在内设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要合理配置统计人员,不断充实统计力量,保持统计队伍稳定,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部门统计人员素质。
  (三)大力推动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以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为依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化资源,推行统一的国家技术标准,加快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联网直报,逐步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网络直接报送原始数据、各部门统计机构在线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积极推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大部门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技术开发力度,稳步推进部门应用企业电子化数据进程。
  (四)强化部门统计工作落实。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对部门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巡查制度,适时开展巡查,及时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制定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考评办法,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政府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促进部门统计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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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会考办发[2015]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会计考办《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4〕27号)精神,我省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将于2015年5月举行,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将于2015年9月举行。现就2015年度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体条件
  1.初级资格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中级资格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高级资格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2)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根据我省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达到我省评审有效使用标准的,取得我省评审有效的成绩证明。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四、报名程序
  我省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
  (一)初级报名程序
  初级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19日&1月30日。上述时段内每天(含双休日)8:00-20:00受理网上报名。本年度初级资格报名实行报考资格后审,报考人员应对输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1.报名准备。报名考生应持有中国银联所支持的银行卡,并开通网上支付功能。考生需提前准备好电子登记照片。照片文件类型为.JPG格式(例如:XXX.JPG),像素宽114,高156,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KB。照片应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蓝、红、白色底)证件电子照,照片必须清晰完整。照片需显示双肩、双耳、双眉,不得佩戴首饰,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因上传照片不符合要求导致不能参加考试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2.登录网站。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http://kzp.)和&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http://www.),了解报名程序及注意事项,对照报名条件,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后,进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
  3.填报信息。按网上报名系统提示逐步操作,如实填写每项报名信息并仔细核对,按系统要求上传准备好的电子照片,设置登录密码,并牢记&报名注册号&和&登录密码&。考生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证属地选择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不能跨地区报名。
  4.网上缴费。请考生在网上报名时段内通过网上银行缴纳报名费。缴费时请考生慎重操作。
  5.准考证打印。初级考生应于日至13日期间每日8:00至20:00,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http://kzp.)和&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http://www.),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应采用激光打印机打印,照片、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要素须清晰无误。
  考生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从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的纸质准考证,严格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考场和其它要求参加考试,不得自行修改准考证上的任何信息,不得擅自变更准考证的字体、式样、相片等,准考证正面、背面不得载有任何其它信息。
  (二)中级报名程序
  中级报名时间为:日&4月24日。上述时段内每天8:00-20:00受理网上报名,双休日照常办理。
  1.报名准备。同初级报考。
  2.登录网站。同初级报考。
  3.填报信息。按网上报名系统提示逐步操作,如实填写每项报名信息并仔细核对,按系统要求上传准备好的电子照片,设置登录密码,并牢记&报名注册号&和&登录密码&。考生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证属地选择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不能跨地区报名。信息填报后,打印《报名信息表》,并在表上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4.资格审查。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地人社职改部门负责。省直考生到省会计考办,由省人社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其他考区考生由所在地人社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间为网上报名日期内的工作时段,具体请向所在市、州人社职改部门咨询。审查时,考生本人应提交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报名信息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明材料(均要求原件,复印件无效)。审查通过后,由审查人在《报名信息表》上签名并加盖公章。本次考试不受理中介机构或他人代理报名。
  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特别是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
  5.信息确认。考生持人社职改部门审核通过的《报名信息表》到报名所在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网上报名信息审核确认。
  6.网上缴费。网上报名信息审核确认成功后,考生重新登录报名网站,在网上报名时段内通过网上银行缴纳报名费。缴费时请考生慎重操作,谨防出错。
  7.准考证打印。中级考生应于日至9月9日期间每日8:00至20:00,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http://kzp.)和&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http://www.),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应采用激光打印机打印,照片、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要素须清晰无误。
  考生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从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的纸质准考证,严格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考场和其它要求参加考试,不得自行修改准考证上的任何信息,不得擅自变更准考证的字体、式样、照片等,准考证正面、背面不得载有任何其它信息。
  (三)高级报名程序
  高级报名时间为:日&4月24日。上述时段内每天(含双休日)8:00-20:00受理网上报名。本年度高级资格报名实行报考资格后审,报名程序同初级报考,准考证打印时间等要求同中级报考。
  (四)报名注意事项
  1.考试报名前,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相关文件要求,慎重报考,缴费确认后,不再办理退考;报考人员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报考人员承担全部责任;报考人员不能同时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登录网页提交报名信息、缴纳报名费并得到&报名已确认&信息时,方为报名成功,逾期则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报名信息可在报名期间内上网自行修改,一旦缴费确认后,不能再改动报名信息。
  2.本次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通过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根据相应报名条件进行认真核对,符合条件的才能报考。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并通报所在单位(学校),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五、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
  (一)初级资格
  1.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日-20日举行,考生具体批次、时间以准考证上记载的信息为准。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
  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
5月16日至20日 (共5天、10批次) &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2.考务日程
  (1)日前,省、市州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15年度初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
  (2)日前,市、州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考试系统硬件测试和考务培训,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省会计考办。省会计考办值班电话:027-。
  (3)日至20日组织初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
  (4)日前,上报考试数据、在省财政厅公众网(http://www.)公布初级资格考试成绩。
  (二)中、高级资格
  1.考试时间
  中级资格(含无纸化试点地区)、高级资格纸笔考试于9月12日&13日举行。
  中级资格《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5小时。
  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9月12日 (星期六)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6:30 经济法
9月13日 (星期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9:00-12:30 高级会计实务
  2.考务日程
  (1)日前,完成本地区2015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2)日前,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中、高级)》。
  (3)日前,市、州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务培训,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省会计考办。省会计考办值班电话:027-。
  (4)日-13日组织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
  (5)日前,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中、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全国会计考办(分送财政部会计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评卷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评卷工作书面报告。
  在2015年评卷过程中,继续排查雷同试卷,对疑似雷同的试卷,组织专家进行甄别、判定;情况属实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6)日前,公布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公布后20日内,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可向所在市州考试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后,向其提供相关科目的具体分值。
  六、考场设置
  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置考场。我省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考场全部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高级资格考试考场设在武汉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江汉油田考点合并,2015年度设在潜江市。初级无纸化考点原则上设在通过了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测试的考点,纸笔考试考点按规定设在高考定点学校,各地不得在原财政系统所管的学校设置考场。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按照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各地在组织考试报名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报名条件,按照会计人员管理的&属地原则&等要求,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考试安全保密工作。一手抓考试试卷的安全保密,一手抓考生报名信息等资料的安全保密。要加强教育和检查,严格落实试卷保密场所、保管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要求,配发到各地的保密u-key要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凡泄露考试工作信息,包括考生报名相关信息的,均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四)对于报名、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全国会计考办和省会计考办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省会计考办请示后处理。
  各地要迅速行动,周密布置,切实抓好各环节的落实,确保2015年度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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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登录信息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50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要求,为巩固扩大改革成效,加快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更加注重治本与治标、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和医院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
  1.明确功能定位。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以及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2.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在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建立由理事会、院长、监事会组成的职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各试点县(市)要结合实际,制订县级公立医院章程,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规范县级公立医院管理运行。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2014年底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3.合理配置资源。各市(州)、县要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制订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每个县(市)重点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推进县级医院建设。探索在县域内组建统一的临床检验检测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影像诊断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县级公立医院要优先使用国产设备和器械。研究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强县中医院和县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超规模、超标准和举债建设的地方和机构,严肃追究政府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革政策措施。
  (二)建立科学补偿机制。
  1.完善补偿机制。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原则上通过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补偿80%,政府补助20%。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省将统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纳入试点的县(市)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根据省对试点县(市)的考核结果确定。
  2.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体现医疗服务的技术劳务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和检验类价格。市、州级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财政、人社等部门在省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和调整幅度内制订具体的价格调整方案,经市、州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医改办和省物价局备案。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有效降低群众费用负担。鼓励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或纳入政府债务平台管理,确有困难的2015年前限期降低价格。省级物价、卫生计生、财政、人社等部门加强对各地价格调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要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政府投入政策。县级政府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要纳入财政预算。
  (三)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1.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要按照《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要求,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严格执行国家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凡列入国家和省常用低价药清单的药品,由省药品采购机构将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企业挂网,由医疗机构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可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试点医院要按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实行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并网采购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推进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县级公立医院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充分发挥批量采购的优势,探索适宜招标采购模式,确保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2.保障药品供应。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明确中标生产企业配送药品的责任,规范流通秩序。严格采购付款制度,确保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结算货款,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付款的,医疗机构要支付违约金。省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货款支付情况,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建立药品采购供应信息系统,逐步完善低价、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机制。
  3.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列入商业贿赂、招标采购和采购使用不良记录以及配送不到位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予以严肃查处。
  (四)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开展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同时,加快推进总额预付与按病种、按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严格临床路径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推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集体谈判,协商确定费用支付标准和考核结算办法,落实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协议及考核结果按时足额结算并拨付资金。按照“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对于结余资金与超支医疗费用的分担比例。医保经办机构要按总额控制指标一定比例向医疗机构预付医疗费用,支持医疗机构运行。
  2.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健全医保对医务人员用药、检查等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外药品使用率、药占比、次均费用、参保人员负担水平、住院率、平均住院日、复诊率、人次人头比、转诊转院率、手术和择期手术率等指标的监控。
  (五)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合理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国家行业管理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合理核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总量,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试点医院推进编制备案制管理,实行总量控制。
  2.改革人事制度。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优化人员结构,按标准合理配置医师、护士、药师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各试点县(市)根据实际制订县级公立医院的岗位设置具体办法,适当提高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达到85%以上)。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依合同考核,以考核结果续聘晋聘,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结合实际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积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创造条件。探索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3.建立适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结合医疗行业特点,建立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将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工资挂钩,建立以岗位工作目标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分配制度。医疗机构人员绩效工资总量由理事会核定。各试点县(市)制订具体考核办法,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允许公立医院医生通过多点执业获取合规报酬。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力争2015年底达到35%以上。
  4.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制订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点县(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将医院的公益性实现程度、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和奖惩、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医务人员平均收入水平等挂钩,并向社会公开。强化对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把医务人员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和患者满意度等作为重要指标,建立以社会效益、工作效率为核心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
  (六)加强医院管理。
  1.落实院长负责制。完善建立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探索院长公开选拔聘用方式,强化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院长按组织程序考核、报批,由理事会聘用。院长聘期一般为5年。完善院长激励和约束机制,在试点县(市)探索实施县级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医院院长年薪由理事会核定,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对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不予续聘或提前解聘。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制订院长管理能力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建立院长任前执业资格培训和任期内专项培训制度,不断提高院长管理能力和水平。
  2.优化内部运行管理。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完善以安全、质量和效率为中心的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建立健全成本责任制度,强化成本控制意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和《湖北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制订我省加强试点县(市)公立医院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在试点医院试行总会计师制度。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完善预算管理、财务分析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会计监督,加强经济运行分析与监测、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医院财务审计和医院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施院务公开,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民主决策,推进民主管理。
  3.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完善公立医院用药管理、处方审核制度,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安全、经济、有效。制订门诊次均费用控制标准和出院次均医疗费用控制标准,严格控制医务人员“大处方”“大检查”行为。鼓励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鼓励患者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加强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管理,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加大对异常、高额医疗费用的预警和分析。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强化问责制,严肃查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行为。
  (七)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
  1.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根据《湖北省县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年)》,继续支持县级医院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儿科、康复、急救、产科、老年病科和精神卫生科等专科,以及县外转诊率排名靠前的病种所在临床专业科室建设。各试点县(市)要制订并开展适合本地实际和适宜技术的临床路径,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数量不少于80个。力争大多数疾病能够在县级医院诊治。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适当放宽二、三类相对成熟技术的机构准入条件。
  2.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科学制订县域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成一支“人员数量基本充足、编配比例总体平衡、学科梯队逐步健全、综合素质整体提升”,与我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医疗技术人才队伍。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到2020年新进入县级公立医院的医生必须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落实大医院与基层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加强县级公立医院骨干医师培训,研究实施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积极培养或引进县域学科带头人。增强护理人员力量,医护比不低于1∶2。
  3.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县级医院信息系统,功能涵盖电子病历、临床路径、诊疗规范、群众满意度、绩效考核及综合业务管理等,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县级医院信息系统与县级卫生信息数据中心有效衔接,通过区域信息平台实现居民健康信息和检查检验结果、医学影像、用药记录等在医疗机构以及医保经办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居民健康卡发行与应用工作,逐步实现跨区域、跨机构就医和费用结算。按照统一规划、分布实施的要求,整合资金、整合资源,开展远程医疗系统建设与应用,逐步实现远程会诊、远程专科诊断、远程教育、远程咨询和视频会议等综合应用,实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4.落实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政策。完善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财税、价格、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鼓励政策,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准入范围,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加快落实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对待政策。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公立医院资源比较丰富的县(市),鼓励开展政府办医院改制试点,推进国有企业医院改制试点,探索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
  5.大力推行便民惠民措施。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结合农村居民就诊特点,开展错峰服务和分时段诊疗;改善服务态度和质量,推广优质护理服务,探索“先诊疗、后付费”的就诊模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科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和影像资料互认;畅通患者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八)加强上下联动。
  1.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以多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医院分工协作机制。县级公立医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帮扶和人员培训,健全向乡镇卫生院轮换派驻骨干医师制度。推荐优秀管理人才参加乡镇卫生院院长选聘,提升乡镇卫生院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的规定,落实城市三级医院长期派驻医师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制度,提高县级公立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采取政策支持、授予荣誉等措施,引导城市大医院在职学科带头人、医疗骨干全职或兼职到县级公立医院工作,并为其长期在县级公立医院工作创造条件。鼓励已退休的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到县级公立医院服务。
  2.推进组建医疗联合体。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鼓励城市三级医院与县级公立医院组建医疗联合体;支持县级公立医院纵向整合乡镇医疗机构,组建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推进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医疗联合体内部各级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促进人才、技术和管理等优质资源下沉。
  3.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制订分级诊疗标准和严格的转诊管理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建立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便捷的转诊通道,县级医院要为基层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充分发挥医保的杠杆作用,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报销比例差别。完善县外转诊和备案制度,力争2015年底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
  (九)强化服务监管。
  1.严格行业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费用控制、财务运行等监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做好医疗费用增长情况的监测与控制,加强对高额医疗费用、抗菌药物、贵重药品以及高值医用耗材使用等的回溯检查力度,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检验等行为。
  2.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推进医院信息公开,定期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等信息。加强医疗行业协会(学会)在县级公立医院自律管理监督中的作用。建立完善医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考核档案,记录医务人员各项基本信息、年度考核结果以及违规情况等。建立社会监督评价体系,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改革完善医疗质量、技术、安全和服务评估认证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全面、客观地评价医疗质量、服务态度、行风建设等。
  3.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强化医务人员人文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新风正气,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坚决查处违规行为。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营造全社会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加强医疗纠纷调处,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继续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依法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和“医闹”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建立医疗风险共担机制。
  三、实施范围
  远安县、宜都市、枣阳市、老河口市、蕲春县、云梦县、汉川市、松滋市、石首市、崇阳县、来凤县、鹤峰县、沙洋县、房县、郧西县等15个县(市)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第一批20个试点县(市)中已开展试点的县级医院及未开展试点的县中医院按照本实施意见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县(市)扩大试点范围。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选择县级公立医院开展综合改革。2015年全面推开。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地要制定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分解改革任务,落实牵头部门和进度安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切实抓好组织实施。日前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改革实施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医改办备案。
  (二)启动实施。日起,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全面启动综合改革。
  (三)考核评估。2015年12月底前完成考核评估。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把公立医院改革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级人民政府是改革实施主体,要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切实做好实施工作。试点县(市)要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的重大体制机制问题,积极完善各项改革配套政策,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部门要指导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编制备案制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着力完善试点医院补偿政策,完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人社部门要研究制订支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薪酬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物价部门要加快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
  同时,建立省级相关部门联系点制度,全面加强对试点县(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三)加强宣传培训。开展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政策培训,加强政策解读。深入细致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充分发挥其改革主力军作用。大力宣传改革进展成效和典型经验,开展舆情监测,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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