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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有建议指出――&
适当扩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本报记者 张洋 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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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前一阶段的试点工作,认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成效开始凸显,未来要积累更多经验,为深化改革打下良好基础。  “报告指出,试点一年多来,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刑事案件15606件,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0.7%,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2.82%。这说明速裁试点工作是进展顺利、富有成效的。”李连宁委员说,不仅能够及时打击犯罪,还能有效节约司法成本,成效是明显的,应对试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从试点情况来看,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平稳有序,特别是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高,当事人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陈秀榕委员说。  分组会议上,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斌分享了武汉市试点一年来的经验,并结合实际在适用罪名、条件等方面提出改进的建议。“一是扩大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如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基层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绝大部分情节较轻,实际判处刑期基本都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且犯罪事实也较清楚、简单,符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要求。二是放宽对累犯、再犯等条件的限制。实践中大量轻微的刑事案件,即便是有累犯、再犯的情节,判处的有期徒刑也都在一年以下,因此,放宽该条件的限制,能让占基层法院受理案件较大比例的盗窃犯罪等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赵斌说。  龙超云委员也表达了类似观点,认为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过小,不能充分发挥速裁程序的功能优势,建议将案件范围界定在案件事实清楚,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陈光国委员在本次会议召开前专门做了调查研究,他将基层法院、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带到了会上。“当速裁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时,被告人出具的具结书和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检察机关按照速裁程序制作的起诉书是否需要变更?希望在这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有的基层法官提出,他们不仅没有感觉到工作量减少,反而认为工作紧张程度增加,主要问题在于速裁程序虽然简化了庭审过程,但庭前、庭后工作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试点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陈光国说,“有些同志建议,最高法能不能对速裁的审理程序进一步优化,以便在案件审理时采用更加机动、灵活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董中原委员建议加大宣传教育工作。“选择速裁程序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让他们充分了解这一制度,并判断这一制度对他们的利弊得失,是积极稳妥推行速裁程序的关键。未来,可编写简明扼要的折页手册,对这一制度进行宣传。”
  《 人民日报 》( 日
(责编:刘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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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城市试点刑事案件速裁 “精简程序不减权利”
作者:袁定波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字体放大字体缩小
  24岁的孙某没想到,他涉嫌盗窃一案从检察院诉至法院,不到8天就拿到了判决书,庭审更是仅用时9分钟。“精简程序不减权利”,孙某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表示认可。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孙某是河南省郑州市启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首个受益者。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天津、上海等18个地方正式启动试点。8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好试点工作。  “半年多来,试点正紧张有序地推开,已取得初步成效。” 最高法刑一庭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截至目前,河南郑州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200余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案件160余案,为全面推开试点打下坚实基础。  集中快速审理节约庭审资源  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集中审理4起案件,从开庭到宣判仅用20分钟,庭审时间平均不超过5分钟。  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主要适用条件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盗窃、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济南已在全市11个基层法院全面推开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试点使我们比其他法院更早地享受到便捷的诉讼程序,对缓解基层法院当前案多人少突出矛盾,有着看得见的重要现实意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张威力说。  按照要求,试点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集中移送,制作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连同全案卷宗等一并移送法院。法院进行统一登记、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两日内集中立案。法院可以决定集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集中核实被告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及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曾一次集中审理6件案件,罪名涉及盗窃、危险驾驶、容留他人吸毒等罪名,庭审用时不足30分钟,全部在3个工作日内审结。  “速裁程序的做法和效果都令人耳目一新,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表示。  庭前做功课保障当事人权利  1月4日9时25分,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集中审理3起贩毒案件。法官首先询问了被告人刑拘、逮捕时间,而后向其示明法庭组成人员。3起案件庭审用时共计23分钟,平均不到8分钟审结1起案件。  程序简化了,被告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最高法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案件是有前提的。也就是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签写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如果不是同时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适用速裁程序,而要按照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据了解,红桥区法院在开庭前,已核实3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依法进行了审查,就适用速裁程序征得了被告人同意。  张威力介绍说,试点中,为切实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济南在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中,增加了有重大社会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如社会名人、明星犯罪等。同时强调,庭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就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告知其适用速裁程序的有关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都是轻微刑事案件,要求当庭宣判,必然对公诉方、法官和律师提出更高要求。  张威力分析说,由于程序简化和独任审判,这类案件不如一般案件调查深入、辩论充分,因而对法官而言,庭前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都要更加小心、细心。如果发现案件不符合速裁程序条件的,要果断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不因为被告人认罪而放松或放弃对证据的严格审查,不为图简便而忽视和降低案件质量标准。  截至目前,济南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一起上诉,审判质效大幅提升。部分法院已经建立援助律师值班室,配备了值班律师。  提前准备简化检法对接程序  2014年7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和该区法院联合会签《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危险驾驶、盗窃等轻刑案件,同时要求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  记者了解到,试点以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首批7起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其中包括1起盗窃案件、6起危险驾驶案件,7起案件均在5日内办结。普通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在受理后1个月内审查完结。而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后,福清检察院则要求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审查完结,在确保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提升办案效率。  为积极探索开展这项试点工作,由福清市委政法委牵头,福清市检察院会同该市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实施细则(试行)》,对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具体办案流程及实化当事人的权利加以具体规定。  该实施细则明确,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批准逮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15个工作日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审结。而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和法院的审判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侦查阶段承担调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重任,其程序无需过多简化,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接时则可以简化手续。”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郭立新说。  最高法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有诉讼程序的改革,也有工作机制的完善。既有审判环节的改进,也需要侦查、起诉环节的支持。既需要顶层设计,更离不开基层实践。随着改革的深入,速裁程序试点的方向将越来越清晰。
责任编辑: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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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尚需明确的几个问题作者:王俊&&发布时间: 10:49:31&&&&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呈现逐年膨胀的趋势,这&&&&一“诉讼爆炸”的现状与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愈发突出,所以,提升案件的审理效率,节约有限司法资源可谓当务之急。而正是在此背景下,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本文简称“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应运而生,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6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刑事速裁程序的18个试点城市,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刑事速裁程序入法已为大势所趋。但是,从目前试点法院的司法实践来观察,尚有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澄清和重点把握。&&&&一、社会调查程序前置之必要性问题&&&&鉴于刑事速裁程序更加严格的审限限制,为了切实提升法院审理的效率,把一些工作提前做好就显得尤为必要,比如社会调查工作的前置问题。有观点认为,社会调查程序可以前置到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在收集证据时一并进行社会调查,或者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笔者认为,前置社会调查程序甚为必要,但是这一工作不易前置到公安机关,而应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做更为适宜。理由如下:&&&&其一,公安机关委托办理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或称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可能会因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而变得没有作用,这就较大地浪费了侦查资源,导致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做了一些无用功,不利于其工作效率的提升。&&&&其二,意见书本身具有证据属性,应当经当庭质证才宜予以采用。意见书是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后获得的,应当作为书证在法庭中予以举证和质证才能被采用。司法实践中存在开宝马车出示贫困证明的例子,而意见书的出具同样需要经过社区,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一般也是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这就提醒我们,意见书的客观性、真实性问题需要打上一个不小的问号,只有经过当庭质证,才会具有更大的说服力。其实,这样的程序设计还有一个监督机制暗含在里面,就是检察院可以监督意见书的真实性,防止司法行政部门违规制作,同时,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制作的、客观真实的意见书对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也起到一个监督和约束的作用,降低了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其三,可以减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摩擦,提升社区矫正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意见书的采纳率极高,往往能达到99%以上,但是,就是那1%不到的未采纳率却容易引起较大的分歧,往往是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了不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见,而法院依法认为需要判处非监禁刑,这时,司法行政机关就会对法院的判决产生很大的抵触情绪,认为法院不尊重他们的意见,从而对社区矫正的实际执行效果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其实,司法行政机关之所以会产生这种“依其意见判决”的错误认识,与意见书的定性不明和出具时间欠妥有很大关系,若把意见书的出具前置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有效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二、庭前证据确认之合法性问题&&&&为了提高庭审的效率,有的试点法院在尝试庭前证据确认的工作,比如作为试点城市之一郑州市的中原区法院,其做法是对于检察院指控的证据,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就提前确认并签署证据明细确认书,在庭审环节不再出示,以缩短庭审时间。这样的实践操作确实起到了提高庭审效率的作用,但是问题是,这一“以庭前签署证据确认书代替当庭举证、质证”的做法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现有规定的情况,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证据必须经当庭举证、质证方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否则是不能采信的。&&&&也有观点认为,庭前证据确认程序可看作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庭前会议制度的变通适用,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均明确规定了法院可以在庭前召开会议的制度。但是,这一制度的确立主要是为了简化庭前准备工作,并没有对庭前证据的确认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仅限于需要排除非法证据、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一些案件,很显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不在此列。&&&&再者,《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这里明确规定了对于没有异议证据的处理方式是简化举证、质证环节,并不是不进行该项庭审活动。因此,刑事速裁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现有条文的协同性问题需要引起注意,不宜因为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而对现有的刑事诉讼既有格局产生过大的冲击。&&&&笔者认为,根据适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来对比考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证据本身就很少,也很趋同,举证、质证起来本身已经很快捷,且根据简易程序庭审的经验,大多数庭审时间可以控制在20分钟以内,可以说已经很快了。所以,对于没有异议的证据,开庭时简单举证即可,没有必要为了过分追求单个案件的效率去作庭前证据确认的工作,因为这一确认不一定就真的节约了时间,它也有可能因为被告人的当庭异议而变成无用功。&&&&三、一审终审制度之可行性问题&&&&有观点认为,为了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和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中小额诉讼程序的做法,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引入一审终审的制度。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待商榷。&&&&首先,刑事案件事关被告人人身自由和财产的予夺,理应具有更大的严肃性。笔者认为,相较于民事案件对于公平与效率的取舍,刑事案件应当更加注重程序正义,给予被告人充分的上诉权就是程序正义实现的方式之一,我们不能简单地效仿小额诉讼程序的做法,因为那样可能会造成以牺牲案件的公平正义来换取效率提升的不利后果,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其次,若实行一审终审,则剥夺的不仅是被告人的上诉权,也会同时把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也一并剥夺了,这里就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因为抗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院的一项法律监督权,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若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对其该项权利予以剥夺,显然是不行的,也不利于错误案件的及时纠正。&&&&再者,就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轻微刑事案件的上诉率本来就非常低,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来说,今年以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被告人上诉的只有一件,上诉率可谓极低,而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被告人的上诉率为0,这充分说明了轻微刑事案件本身就鲜有因上诉而消耗司法资源的情况,对案结事了的负面影响也就微乎其微,没有必要专门用一审终审制度对其作出进一步的限制。并且,也正是因为少,我们才更应当给予这些上诉案件以特别关注,更加注重维护这些上诉人的上诉权,不能因为少就忽略不计、弃之不问。&&&&四、集中审判机制之可能性问题&&&&自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以来,试点法院在网上已陆续有相关的报道,其中,大多数是关于速裁程序如何提高庭审效率方面的,据报道,有的试点法院一次可以集中审理7个案件,平均审理时间可低至6分钟。&&&&诚然,案件的集中审判方式无疑可以大大提升办案效率,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检察院一个月审查起诉时间的限制,客观上难以做到大量案件的集中移送,而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限只有二十日,速裁程序只会比这个期限更短,也就更没有时间去等到凑够较多的案件后进行集中审理。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集中审理达三件以上的庭审还没有出现,我想这不仅仅是因为我们不是试点法院的缘故,客观因素致使应该才是主要的原因,若我们妄顾这一事实,人为地促使案件集中审理,本身就会造成精力和时间的无谓浪费。&&&&但是,为了尽力达到提升审判效率的初衷,笔者认为,除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外,不论是单独审理的还是集中审理的刑事速裁案件,均应当当庭宣判,这倒是可以实现的。&&&&所以,考虑到司法实践的现实,笔者认为,未来的刑事速裁程序没必要在集中审判这一块作出硬性规定,各法院在这一块也没必要过于宣传。至于案件是否需要集中审判,应该由承办法官根据其手中案件的审理情况自行把握。第1页&&共1页编辑:尹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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