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不良流出防止对策比赛错判的策施

为错判耿耿于怀太失策 稚嫩英队注定不敌坚韧德国
6月27日对阵美国1-2加纳[量化]
德国4-1英格兰[量化]
6月28日对阵3-1墨西哥[量化]
22:00-斯洛伐克
[辩论][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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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体育>>2010年南非世界杯>>世界杯32强>>英格兰
为错判耿耿于怀太失策稚嫩英队注定不敌坚韧德国
日07:35来源:《扬子晚报》
凭借老枪克洛泽与波多尔斯基的破门、不满21岁的小将托马斯·穆勒的梅开二度,德国队以4:1狂胜英格兰挺进8强。继1990年世界杯半决赛后,德国队再次成了三狮军团在世界杯上的拦路虎。每逢英德大战,国内媒体都会拿英格兰此战进球被无情吹掉的中场主力兰帕德的名字开玩笑,戏言兰帕德这个名字不吉利,因为这就是英格兰怕德国的中文缩写。但实际上,通过这场比赛,我们可以确信不是英格兰在技战术、球队整体抑或个人能力方面惧怕德国,英格兰怕的依旧是德国队,铁血般的意志,面对困难与变数的应变能力以及十足的勇气与斗志。
为错判耿耿于怀太失策:
稚嫩英队注定不敌坚韧德国
很显然,外界尤其是英格兰队,肯定会将此战失败归咎于裁判将上半场兰帕德的那记有效进球错判为无效。的确,正是这一严重的错判成为比赛的转折点,即使将其列为世界杯历史上十大错判冤案榜首也不为过。但既然国际足联不允许录像回放技术帮助裁判纠错,既然世界杯赛场不设置欧联杯那样的底线裁判来明察秋毫,英格兰队就只能接受。接受不等于认命,毕竟英格兰队即使这记进球不算进,一度局势失控的英格兰队,因为这记进球令德国人觉得侥幸逃生,气势与状态反被英格兰压制。况且英格兰还由厄普森扳回一球,比赛还有整个下半场,完全有能力再进球再扳平比分。
但令人遗憾的是,到了下半场,英格兰队依旧没有从这一错判的愤怒中平息下来,耿耿于怀的他们尽管占据优势且全力反扑,但依旧踢得非常急躁。兰帕德的任意球击中横梁,与进攻中的焦躁,很明显地体现出来。
相反老道的德国队球员,却最善于在硬战中充分利用对方的这种心态,他们很沉稳冷静地与对方周旋,在更加稳固防守的同时,利用两次高效反击,就由冲劲十足的小将穆勒打了英格兰一个措手不及,连进两球锁定胜局。英格兰在占据优势的情况下,反倒被坚韧顽强的德国队反过来利用与控制,德国队不惧怕对手猛攻、不被气势很盛的对手踢垮的铁血般的意志,在其中起了关键的作用。
实际上,每次英德交锋,德国队无论是整体实力、个人能力还是竞技状态,并不在对手之上。但德国总是能胜多负少,其中坚韧顽强压不垮、并能随时遇势反弹的“德”意志,是德国队最终取胜的重要法宝。本报记者清楚地记得,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德国与东道主英格兰在1996年的那场欧洲杯半决赛,当时包括德国主力前锋、队长克林斯曼在内的大批球员受伤,德国队一度只剩下13名球员能够应战,只能派上替补锋线老将昆茨,但顽强铁血的德国队硬是在120分钟面对拥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东道主英格兰踢成1:1,最终在点球决战中淘汰英格兰杀进决赛直至最后捧杯。因此,英格兰最缺乏的不是技术和实力,最缺的是像德国那样在不占优的情况下仍能逆转取胜的铁血般的意志,而在这方面英格兰显然还是太稚嫩。
比赛打破英德足球均势:
德上位英申办世界杯遇挫折
这场比赛,其实还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英德足球此前基本处于均势的状态。球迷都知道,在耻辱地无缘2008年欧洲杯后,英国足球形象与声誉被降到了谷底,甚至沦为欧洲足坛的笑柄。而自从冠军铁血教头卡佩罗执教后,尤其是他率领球队以较为不俗的战绩杀进南非世界杯后,人们对其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加上英超此前的强势以及英格兰大批实力不俗的国脚,英格兰足球力量提升,也再度被人们看好,否则在世界杯前,也不会一度被视为继、巴西之后的第三号夺冠热门。尽管德国国家队在大赛上也表现不俗,但德甲此前在欧战的不佳表现,加上缺乏吸引力导致德甲人才流失严重,使得德国与老冤家英格兰,在欧洲足坛的势力基本处于均衡。
但在昨晚英格兰出局后,英格兰国家队在大赛上战绩就是不行,似乎已经盖棺定论。毕竟上次英格兰在世界杯夺冠,还要追溯到1966年在本土举行的世界杯。而上一次进入世界杯4强,也是20年前的意大利世界杯。相反,德国队在淘汰英格兰晋级后,再度向世界足坛证明,该队是善于踢强队擅长打恶战的一支真正的劲旅,尽管该队的整体实力与个人能力都不是最顶尖的。此外,德国队的强势晋级,加上拜仁为首的德甲俱乐部在欧战中的复苏,德国足球一举打破了均势,再度将宿敌英格兰抛在身后。
本报此前就报道过,英格兰一直在积极申办2018年世界杯,尽管申办对手也不弱,但英格兰却摆出志在必得之势。但在昨天输球后,多年来一直无法在大赛上拥有拿得出手的英格兰足总,似乎已经感受到了压力,甚至将会对其申办造成困难与阻力。毕竟一支在世界杯首轮淘汰赛就出局的英格兰,似乎并不能让申办对手信服。与此同时,德国却能凭借此战的胜利,在国际足坛尤其是欧洲足坛提升他们的地位与影响力,尤其是德国一直想谋求在今后的欧足联或国际足联拥有自己的高官。也许德国国家队在本届世界杯的胜利,将会对此有着良性的推动作用。(许凯黄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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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公司版权所有严防假摔事件等不正之风 总局完善政策堵塞漏洞
  华奥星空北京1月22日电(记者 高进、李磊)四年前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孙福明假摔事件成为全运会历史上的一个耻辱。为防范全运会再次出现类似恶劣的赛风赛纪,国家体育总局在完善政策方面出台了一些新措施,意欲堵塞漏洞。
  随着全运会的社会关注度不断提高,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投入加大,全运会的竞争愈演愈烈,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大&名利场&,各种利益和矛盾在这里碰撞和交织。个别单位、个别人为了一己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利益,甚至不惜败德毁誉,铤而走险,为全运会增添了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孙福明假摔,实际上是运动员交流、解放军运动员两次计分政策被钻了空子。针对以往在运动员参赛资格和交流等方面存在的不完善,国家体育总局对第十一届全运会做出了新的规定:
  第一,提前2年进行全运会注册和交流运动员的注册,并确认代表资格。
  第二,提前2年确定交流运动员的名单,同时对高水平运动员交流进行限制;对打分、计点、对抗类项目的运动员交流进行附加限制,规定同一个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与另外一个单位进行运动员交流。通过这些限制,可以减少交流单位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在比赛中由于交流问题而出现的让分、假打、假摔等不正之风。
  第三,总结十运会&孙福明假摔事件&的教训,为了防止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对直接交手、对抗类项目的两次计分运动员进行附加限制,即:如果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与原输送单位的运动员在冠亚军决赛中相遇,则解放军的运动员将不实行两次计分的办法。
  2008年,国家体育总局对全运会注册的38000多名运动员和交流、联合培养以及两次计分的运动员进行了三次全国性的公示,鼓励各单位进行自查和互查,提前明确运动员的参赛和代表资格,把资格争议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最终确定了十一届全运会注册运动员、交流运动员、中西部联合培养运动员、解放军两次计分运动员的人数。
  在各项目单项规程中,也有一些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例如在手球、曲棍球等集体项目中,对交流或协议计分的队伍进行强制性分组,避免同组中可能出现的假打或操纵比赛的情况。在摔跤、柔道等交手项目上,加大对各单位参赛名额的限制;同时进一步完善各项目赛制,在技术层面堵塞漏洞。
  十一运会是在北京奥运会之后的一届全运会,地方政府对于全运会成绩要求越来越高,各参赛单位的竞争实力普遍有所增强,特别是前几名的实力非常接近,可以预见竞争将会非常激烈。从全运会内部来讲,由于解放军两次计分、运动员交流、协议计分和西部联合培养政策的实施,仍有人心存利用政策的心理;一些项目的裁判队伍技术水平不高,个别裁判职业操守问题,错判漏判时有出现;运动员赛场上的激烈对抗,引发肢体冲突;现场观众不能文明观赛,影响运动员正常比赛等等。这一切都为十一运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埋下了隐患,为防止第十一届全运会再次出现影响恶劣的赛风赛纪和兴奋剂问题,国家体育总局出台了这些完善政策、堵塞漏洞的规定。
(责任编辑: 闲庭信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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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世说中国策)题:不可错判、错会、错失中国——世界评说中国经济
  新华社北京8月22日专电题:不可错判、错会、错失中国——世界评说中国经济
  新华社记者谢鹏 刘丽娜 韩墨
  “中国故事至关重要,中国故事远未结束。”7月,高盛首席执行官劳尔德·贝兰克梵在北京接受新华社专访时,正是又一波“中国经济崩溃论”喧嚣之际。
  进入8月,外贸、工业生产和财税等多项数据显示,中国经济企稳回升,国际关注焦点转向中国新一届政府陆续出台的环保产业措施、信息消费规划和“宽带中国”战略。
  其实,唱空中国的鼓噪并没有盖过更多来自全球的理性之声:错误判断和理解中国经济,将错过与其互生共赢的历史机遇。  
  (小标题)不能错判——中国经济 波动前行
  “逼近悬崖”、“即将撞壁”……进入二季度,各类“空谈”中国的论调不绝于耳。摩根大通一度建议投资者减持中国相关股票;野村证券认为中国经济显现欧美金融危机前特征;法兴银行甚至预测,中国经济增速今年最差或跌破6%,明年上半年或跌至3%……
  今日回望,这些“预见”真伪立现。英国《金融时报》载文说,“7月份的数据出人意料的好。这表明,外界对中国经济即将崩溃的担心是毫无根据的”。
  本轮唱空中国的“诱点”,是第二季度中国经济增速不及预期,以及“钱荒”等事件的出现。但在更多国际分析人士看来,增速回落至7.5%并未“离轨”,它依然是发达经济体需要“做梦”才能企及的速度。对于地方债务和影子银行等风险,中国已经高度重视,并迅速摸底应对。
  “当今世界,中国经济崩溃论是不成立的。如果中国经济真的出了大事,世界恐怕无法承受!”印中经济与文化协会秘书长穆罕默德·萨齐伯直言。
  新加坡国立大学朱胜豪博士的解释是:“唱空中国可能有利可图,一些国际投机资金,可以利用概念炒作,在市场上做空与中国概念相关的金融产品获利。”
  除了显示回暖的官方数据,一些外媒关注到更多市场信号。《华尔街日报》网站载文说,中国最大的招聘网站智联招聘7月份发布的新职位数量比去年同期增加了53%,为网站历史次高水平。
  就在唱空中国的高潮期,一家美国大型金融机构针对8种货币的外汇交易调查显示,人民币成为唯一可能从对美元交易中获利的货币。
  美国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专家瑞安·鲁特科夫斯基对新华社记者说,面对增速放缓,中国决策层并未急于推出大规模刺激计划,而是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推行利率市场化、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和减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这些政策充分发挥成效还需时间,但已释放明确信号:中国决心寻求平衡增长。
  “慢行不等于不行。”英国诺丁汉大学经济学教授姚树洁的观点很明确。他认为,中国有时间完成结构调整、提高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改善收入分配等“升级必修课”,而他提到的要避免失业率上升、资产泡沫恶性破裂等建议,正和新一届政府提出的下限保增长、上限防通胀,同时注重中长期调结构、促改革的“战略定力”和“底线思维”相契合。
  (小标题)不应错会——中国经济 新旧转换
  谈论中国经济前景,必须洞悉其特征和脉动。当下,中国经济正进入新旧交替的“关键点”,误读与错会更易发生。“一些照搬教条理论和他国视角的海外人士,并不真正理解中国,”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林毅夫如是说。
  前期批发价格指数下滑被一些人认为是中国经济通货紧缩的一个信号。“这是一种误解”,《华尔街日报》载文说,在中国这一价格指数的匡算中,工业原材料占四分之三,如果消费价格基本稳定,这种变化反而可能引发成本下降,使汽车、家电等诸多行业受益。
  对于不少人担忧的所谓“中国式债务危机”,英国《金融时报》载文称,考虑到中央财政的实力和较高的居民储蓄率,中国仍有充足条件避免企业和金融坏账拖累公共部门财政。
  而在围绕中国经济转型进程“快与慢”、“好与坏”的辩论中,美国耶鲁大学知名学者斯蒂芬·罗奇的观点更具有说服力:任何经济的再平衡都不会一蹴而就。成功需要战略、时间和决心,这三样东西中国都具备。他注意到中国服务业正加速增长。“这是走向消费拉动的再平衡过程的关键基石之一。中国的下一个发展阶段正逐渐变得清晰。那些怀疑中国的人再一次误读了中国经济的重要迹象。”
  正如罗奇所说,上述内在驱动力的趋势性变化,才是观察和评判中国经济转型过程最有意义的指标。从更长期的角度观察,中国仍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途中加速”阶段,后发优势依然存在。
  “过去十多年推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结构性驱动潜力(如城镇化、市场化和全球化)还远未被充分挖掘。中国出现所谓“刘易斯拐点”的真正劳动力缺口的时刻还远未到来,新型城镇化将使劳动人口继续进入效率更高的工业部门,生产率将进一步提升,”汇丰银行的一份报告这样说。
  有受访学者提出,中国经济最大的挑战,是转型变化中“行百里而半九十”的进程阻碍和利益固化,这将制约中国经济成长所能达到的历史高度。而其解决之道,唯有深化改革。因此,李克强总理提出的“用改革的最大红利让广大人民受益”,乃是切中肯綮。  
  (小标题)不可错失——中国经济 超越奇迹
  “7年要从4车道变成50车道,中国的‘路’有多宽!”——《“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8月出台,美国《福布斯》杂志迅速跟进报道,海外网友则在社交媒体上这样形容。作为这个国家战略的一个目标,中国的城市互联网带宽将由目前的约4兆提升至2020年的50兆。
  中国经济“升级版”的辞旧迎新,超越奇迹,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改革催生质变。美国战略管理大师迈克尔·波特认为,决定核心竞争力的最重要因素“来自创造”而不是“与生俱来”。
  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中国决策层正在加速推动经济要素禀赋的结构演进,创造中国新的竞争优势。从促进光伏产业到海洋经济战略,从加快节能环保到扩大信息消费,中国创新的“大棋局”步步前行。这些创新和变化将给世界带来新传奇、新机遇。
  英国广播公司网站载文如此描绘“中国新机遇”:在中国,你将看到众多高效锅炉和制造基地。路透社的文章说,中国正在扩大投资开发新技术,以解决能源问题和治理污染。这表明,中国正为迈入世界清洁技术领先国家之列加速努力。
  不仅是技术升级,中国的金融深化、消费升级等,都将具有巨大的正向外溢效应。德国《明镜》周刊疾呼本国乳业抓住中国市场的黄金机会,抓住千万甚至上亿新消费者群体。仅从2010年到2012年,德国对中国牛奶出口就增长了14倍。这是一个“巨大的,仍在不断迅猛增长的市场”。
  “中国新政府的政策规划相当有说服力,”著名的“金砖先生”吉姆·奥尼尔在接受美国媒体采访时这样评价,“中国正在发生变化,新的机遇需要辨识,更不能错过。”(完)(参与记者:金旼旼、蒋旭峰、黄继汇、刘凡、杨琪、蒋寒露、王亚宏、陈济朋、陈雪莲、刘怡然)
作者:谢鹏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日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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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政策管窥_法学理论
提要:“严打”即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它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对特定种类的犯罪,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的刑事政策,是中央根据社会治安态势做出的战略决策。1983年7月,邓小平同志在同当时的党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直截了当地指出,应当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在与当时公安部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严打就是加强专政力量,这就是专政。“严打”自开展以来,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打击违法犯罪、威慑社会不安定分子、调动广大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作用,有着极其积极的一面。但凡事都有两面性,我们必须看到,“严打”毕竟是特殊时期针对特殊对象的特殊手段,是针对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它本身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亦不能代替刑事立法。如果过高估计“严打”的作用,难免会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可能有违于法治精神。如何看待“严打”政策的合理性和有益性,以及其带来的负面效应,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正确定位“严打”政策,正确处理协调好“严打”政策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关系,将对我国法治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严打,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刑法效益
一、我国“严打”政策概况“严打”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对特定种类的犯罪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的刑事政策。 “严打”的决策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其政策执行主体包括公检法司各机关,并有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从1983年至今20年间,我国已发动三次声势浩大且持久的“严打”斗争,第一次“严打”从1983年8月持续至1987年1月,第二次“严打”始于1996年4月,第三次“严打”也就是最近一次的“严打”,从2001年4月到2003年4月持续两年。“严打”的对象是特定的严重刑事犯罪,如第三次“严打”始终把打击的锋芒指向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在三次“严打”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惩治了一大批犯罪分子,使社会治安得以好转,但也不能不看到,“严打”毕竟是特殊时期针对特殊对象的特殊手段,它本身不能代替刑事立法,如果过高估计严打的作用,难免会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可能有违于法治精神。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正确定位“严打”政策,正确处理协调好“严打”政策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关系,将给我国法治的发展带来重要意义。二、“严打”的存在基础“严打”作为我国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其存在的合理性是不容否定的。“严打”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包括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2.1“严打”的现实基础20世纪中期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基本刑事政策达成若干共同发展趋势,即体现在定罪政策上的非犯罪化、量刑政策上的非刑罚化、行刑政策上的非监禁化。这一思潮的中心立足点就是轻缓,能够用非刑事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用刑事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刑事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用较重刑事手段调整。即尽量使用较低的社会成本来取得尽可能高的预防犯罪效果。这种轻缓型刑事政策理念对世界各国的传统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及至20世纪70年代,这一刑事政策思潮遭到了来自世界高犯罪率的有力冲击。从70年代开始,世界犯罪率以每年5%的速度增长,特别是抢劫、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刑犯罪日益突出。由此,西方国家将上述轻缓刑的刑事政策调整为“轻轻重重”的复合型刑事政策,即在对相对轻微或中度犯罪采取轻缓型刑事政策的同时,对严重刑事犯罪采取从严处理的政策,在我国即表述为“严打”。我国的“严打”即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它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与世界各国的“重重”政策基本同步。80年代初期,十年动乱刚刚结束,一大批打砸抢分子、杀人犯、盗窃犯和流氓团伙犯罪分子活动猖獗,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重大恶性案件,社会治安问题严重。此外,改革开放刚刚启动,多元化思潮涌入国门,人们的价值观与利益观开始发生碰撞,尤其进入90年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处于社会转轨、经济转型的大变动时期,各种新旧矛盾激化。当前,我国重大刑事犯罪出现新走向:一是有组织犯罪、团伙犯罪呈增多趋势,犯罪团伙组织严密,不同区域间犯罪团伙相互勾结、流窜作案、联手作案的可能性加强,二是一些黑恶势力开始同境外的黑社会相勾结,严重危害社会安全。这种状况如果任其发展,就会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在这样的社会治安形势下,我国政府发布“严打”政策对犯罪浪潮以迎头痛击,一定程度上扭转了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局面。据统计,2001年1月至9月,全国杀人案件共2.1万起,比2000年同期下降1.6%;爆炸案件2690起,比2000年同期下降11.5%;走私案件913起,比2000年同期下降32.8%,可见公安司法机关在严打整治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严打”毕竟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严打”历史中,我们曾把“严打”政策的地位提高到刑事法律的高度,把“严打”的“从重”等同于重刑主义,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随着社会各界对法治理解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第三次“严打”取消了1983年“严打”斗争中对打击对象"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的规定,强调了“依法从重”的方针,加强了对犯罪分子人权的保障。2.2“严打”的理论基础1983年7月,邓小平同志在同当时的党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直截了当地指出,应当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在与当时公安部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严打就是加强专政力量,这就是专政。可以说,“严打”政策的政治理论基础就是邓小平人民民主专政思想。从法学理论基础上来看,“严打”政策离不开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主义、罪责刑相适应主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离开了上述三大原则,刑事政策就会成为政府的恣横任意。1、罪刑法定原则对罪刑法定原则作经典性表述的是德国古典刑法学派的费尔巴哈,他在1801年所著的德国刑法学教科书中作了如下表述:无法律则无刑法,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从这一原则看,我国“严打”政策同法治精神尚有一定差距。“严打”政策仅仅是依靠政府的动员及政策性文件发动的,并未通过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严格立法程序加以规范,此外,在“严打”期间,对特定范围内的犯罪必须予以从重处罚,但对从重的幅度、基准等还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造成法官自由裁判权过大,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审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没有统一标准,判决畸轻畸重现象多有发生;此外在实践中出现以言代法,以行政政策代替刑事法律的现象,甚至曾经出现过上级给下级下处刑人数指标,犯罪嫌疑人不分罪刑情节轻重一律顶格处理的现象,导致枉法错判,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此,有必要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对“严打”范围的刑罚适用做出规定,统一“严打”期间从重从快的标准,防止片面追求从重从快导致任意多捕、盲目从重,甚而剥夺犯罪嫌疑人正当诉讼权利,草率行事的做法,使“严打”政策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其最早表现是罪刑相适应原则,源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严打”期间对顶风作案的特定犯
罪分子实行从重处罚仍是罪责刑相适应的结果。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犯罪分子实行处罚要结合其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根据犯罪的情节、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犯罪分子科处刑罚。学界普遍认为,犯罪分子社会危害程度包括了特定社会治安形势对其的影响因素,即在不同社会形势下,同种性质的犯罪可能会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例如社会经济萧条时期的盗窃行为,其危害性显然不同于经济昌盛时期。“严打”作为一种形势要素,其对刑罚轻重的选择必然也有影响。 犯罪分子明知社会严厉打击某犯罪活动,仍选择顶风作案,身危险性大于因畏惧刑罚而选择不作案者,对其加重处罚也无可厚非,符合刑罚个别化的规定。但“严打”作为从重处罚规定的形势要素,不应具有决定刑罚幅度的功能。它只能在由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决定的幅度内,对确定刑罚的轻重起一些作用,而不能占主要作用。此外,“严打”期间仍应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为最基本的刑事政策,不能把从重方针片面理解为重刑主义,对于法有明文规定从宽处罚的仍应从宽,比如有关从犯相对于主犯差别适用刑罚的规定,自首、立功的认定及其他从宽处罚规定等即使在“严打”期间也应确保得以正确实施,因为“严打”的特别因素不能成为剥夺犯罪行为人享受法定从宽处罚待遇的依据。3、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及刑罚个别化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了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要求立法平等、司法平等和反对特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的贯彻实施,它并不否定针对具体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个人情况采取刑罚个别化。现代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是责任个别化和预防个别化的统一。从报应主义立场出发,刑罚个别化即根据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实施刑罚 ,恶性大则刑罚重,恶性小则刑罚轻。从目的主义立场出发,刑罚个别化就是预防的个别化,即根据犯罪分子再犯可能性的大小施以轻重不同的刑罚。 由于具体犯罪情节的不同体现了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在刑事立法、司法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未成年人犯罪应基于个人情况从宽处罚,累犯从重等。刑罚个别化不是对平等原则的违反,而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严打”从重方针的合理性在于,犯罪分子在社会严厉打击重大刑事犯罪之际,仍不畏法律、顶风作案、无视国法,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显然较大,社会要对该犯罪行为达到责难和预防的目的就要施以相对更重的刑罚。刑罚个别化是建立在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上的个别化,即使是“严打”期间,司法机关仍应坚持在量刑上一律平等地“从重”,避免同罪异罚、轻重悬殊。此外,“严打”从重方针针对的是“严打”确定执行之日前以及在“严打”期间“顶风作案”的并在“严打”期间审判的案件,对于“严打”期间犯下的而于“严打”过后审理的案件,则不应采用从重政策。如果有从重情节,就应严格遵照刑法条文从重处理的规定。三、“严打”与刑事司法公正“严打”效益的实现须遵循三大刑罚适用原则:刑罚的及时性原则、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原则及刑罚的适度性原则。如贝卡利亚所言:“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刑罚的及时性易于使人形成犯罪与刑罚的因果观念,让人认识到有犯罪就必有刑罚,达到威慑犯罪的目的。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原则意味着没有任何犯罪行为能够逃避国家的惩罚和社会的谴责。列宁指出,惩罚的防范作用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有罪必究。即惩罚的意义不在于惩罚的轻重,而在于不可避免性、不可逃脱性。刑罚的适度性即刑罚的轻重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民族传统文化、公民道德水平、国家治国经验、及犯罪态势的严重程度,其强度只要达到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即可 。“严打”方针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刑罚适用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原则,另一方面也不能背离适度性原则,即如何从重才称得上适度,既不违背刑事政策又不违背刑事实体公正。“严打”从快方针指的是“在法律程序的范围内,在法定期间内,司法机关及时办案,及时预审起诉,及时审判执行,尽快处理结案,以达到适用刑罚的特别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的积极效果”,为的是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纠正长期存在的超期羁押、拖延办案,维护司法公正。 此外,从快应是达到“基本案件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基础上的从快。“严打”期间,打击特定严重犯罪虽然具有迫切性,但程序的公正原则始终要求司法机关从快惩处犯罪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来进行,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知情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得到充分实施。实践中,有司法人员借从快之机滥用职权,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从司法机关本身看,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封建社会长期形成的“宁可错判、不可放纵”、“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在诉讼实践中的反映,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严打”从快方针欠缺正确理解,片面追求快速审理、迅速结案,忽视了诉讼过程应遵循的程序规则。程序公正须建立在实体公正的基础上,失去了实体公正,所谓的程序公正就可能为恶法大开方便之门,成为专制、特权的工具。执行“严打”从重方针不能与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在实践中,由于对“严打”政策的片面理解,出现了一些不恰当的做法和倾向,这些现象在今后的司法工作中都须极力避免。3.1重刑主义倾向“严打”的从重有其针对性,不能对所有犯罪一律从重。“严打”的从重并非重刑主义,但由于封建社会重刑观念的长期影响,在民众心中难免会造成刑罚越重则惩治犯罪越有力的想法,然而过犹不及,如前所述,刑罚效益的实现不在于其轻重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和及时性。马克思言,不考虑任何差别的残酷手段,使惩罚毫无效果。过重的刑罚不仅不能有效的预防犯罪,还有可能导致犯罪分子的抗拒心理。严打的威慑力体现在司法机关办案的高效率、罪犯的高落网率上,而不在于用刑的轻重。况且重刑主义与当今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的精神文明取向相悖,不利于社会治安的长久稳定,应该坚决摈弃。即使是“严打”期间,对于着重打击的几类重大刑事犯罪也不能一律不分情节轻重从重处罚,对于有法定硬性从轻减轻情节的,仍应从轻或减轻,只是从宽幅度可能要小点,对于弹性从宽的,则可以不从宽;应在犯罪人所犯罪行应判处的法定刑幅度内,结合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等考虑从重幅度,不能一律顶格处理,更不应升格处理,要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2为制造轰动效应,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严打”具有综合性,即不应将“严打”仅仅局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政策的实施不能只看其执行了没有,更要看执行后所取得的社会效果如何,是否达到制定政策者的预定目标。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使改造过的犯罪分子以正常心态回归主流社会。一味地追求追诉过程中的从严惩治,而忽视了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是一种以手段代替目的的错误做法。在“严打”期间一些地区为制造热烈开展“严打”斗争的轰动效应,采取统一清查、游街示众、公捕公判、公开执行等一系列做法,难免会有大捕大放,滥用强制措施,贬低、羞辱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其中一些做法近乎有罪推定,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使犯罪分子形成自暴自弃、羞于抬头重新做人的心理,不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也使“严打”工作停于表面,达不到整顿社会治?、预防犯罪的效果。3.3把集中打击、统一行动与“严打”等同,忽视日常打击集中打击是指一定的
时期内针对特定的目标而开展的“严打”集中统一行动、专项斗争、专项整治等活动。日常打击是指在日常的社会治安和刑事司法工作中,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自觉进行的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活动。“严打”过程中,司法机关往往以集中打击为贯彻“严打”方针的主要方式,甚至唯一方式,以显示执行力度与“严打”声势,造成基层机关疲于应付,流于表面。评价“严打”成果不是看抓获了多少犯罪分子,更不是看判处多少死刑犯或其他重刑犯(曾经有过上级机关给下级机关分派处刑指标的错误做法),而是要看案件的侦破率、罪犯的落网率,把工作的基点放在抓好平时的打击和防范上,而不是等问题出现了才去集中整顿。 集中打击是必要的,但它是一时之策,日常打击才是长久施行的。“严打”集中统一行动、专项斗争或专项治理是有期间的,但这种打击犯罪“稳、准、狠”的工作态度和基本精神却应一直贯彻。把集中打击作为“严打”的主要方式甚至唯一方式。只会日益削弱打击的威慑力,使犯罪分子学会应风而动,风头一过又死灰复燃,无法起到巩固“严打”成果的作用。四、结语“严打”是我国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打击违法犯罪、威慑社会不安定分子,调动广大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作用,其积极一面不可忽视。但凡事都有两面性,在“严打”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忽视程序公正或实体公正的负效应。有些违背刑法基本精神的现象和做法往往使人对“严打”政策的权威性和合理性产生怀疑,甚至有人认为“严打”政策本身就是对正常司法活动的干预和破坏。这种想法未免过于偏激。按照功利主义刑罚观的说法,刑罚有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及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刑事政策制定过程中会有功利目标选择。在实际运作中,国家出于行使刑罚权的现实的阶级统治、法律秩序、社会利益等功利性目标,优先选择社会保护目的,为此会出现一些牺牲个人权利的“代价”问题。但是对比刑事政策收到的效益与其付出的代价,如果前者远大于后者,就不应否认该政策的有益性。看到“严打”过程中存在一些破坏法治精神的现象和做法,就对“严打”政策过分指责,则是因噎废食。如何降低刑罚代价,充分发挥“严打”刑罚效益是需要长期研究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反复考验。正如孔子云:“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乱世用重典”,“严打”是针对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所采取的权宜之计,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手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不能离开刑罚的基本原则去从重从快,也不能脱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基本刑事政策单纯地谈“严打”。只有宽严相济,刑罚与教育相结合,从改造犯罪分子的思想,提高社会精神文明水平出发,才能起到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几率的作用。
[1]于改之著&&& 《论严打的要素底线及刑罚效益》& 《法学》2001年,第12期[2]王晓光著&&& 《对严打方针的再认识》&&& 人民法院报,日版[3]杨春洗& 余诤著&& 《论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严打》 《人民监察》2001年,第12期[4]陈正云& 曾毅& 邓宇琼著&& 《论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解释的制约》&& 《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5]游伟& 《关于法治原则下的“严打”问题》[6]赵秉志& 《坚持“严打”方针的法理思考》--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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