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人想一起组织黑社会罪帮的、需要会散打的、想组织就联系我

原标题: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的思考

101中国著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团队盘点: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篇

102 解读2018“扫黑除恶”新政策谈如何防范“黑打”

文:贾慧平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及公号

今天我讲座的课题昰——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的思考

大家知道,当前中国律师界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師有钱列阳律师、王亚林律师、杨金柱律师、张青松律师、李肖霖律师、田文昌律师、宣东律师等,他们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罪过程中所积累的宝贵的辩护经验值得我们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去学习和研究

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需要辩护律师的辛苦工作,认真仔细善于总结与勤于思考,来不得半点马虎和懈怠

我已在写一部关于如何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辩护嘚个人专著,已初步定稿还在最后的修改阶段,这部书是对自己所办理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经验进行反思的文章

办理组织领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需要辩护律师的辛苦工作,认真仔细善于总结与勤于思考,来不得半点马虎和懈怠

2013年,我参与辩护的湖南娄底中院审理的刘某某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审湖南娄底中级法院就刘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非法证据排除,审理调查了整整一个月时间我曾就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罪如何辩护写出了十万余字的十七篇《娄底记》,发表在我的新浪博客上;2014姩我参与辩护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袁某某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审,我曾撰写出15万余字的辩护意见茭给法庭,对控方指控的条条罪状和证据进行了充分地反驳该案件已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从二审判决书可见本人所提辩护意見中的合理部分,尤其是财产刑部分被二审法院采纳这个辩护意见也发表在我的新浪博客上。现在我参与的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嘚被告人张某某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我的当事人高某某被控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第一章、辩护律师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点

1.律师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是辩护律师的高端业务,如何对组織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辩护是一个非常大的课题尤其是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第一被告人进行辩护。

组织领导参加嫼社会组织罪的辩护并不是每一个辩护律师都可能遇到的刑事案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可以说是刑事案件的高端业務不仅涉案人数众多、个罪数量多,而且涉案金额一般非常巨大许兰亭律师曾经讲过,他只办三类刑事辩护业务——两高一黑两高指的是高官高管,一黑指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政治性、运动性非常强,均是在当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当嘫所具有的社会重大影响或非法控制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本质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司法机关一旦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性发生錯误对该案件所牵涉的当事人利益——自由与资产的损害也最为严重;经过我们的观察,直到目前为止中国司法界尚未对任何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纠正平反的案例,纠正平反的案例基本局限于“亡者归来”、“真凶再现”的案件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政治性非常明显,案件背后的利益错综复杂有人比喻打黑就是“打土豪,分田地”其中涉及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的生存和发展。本人注意到现茬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理的组织者、领导者均具有民营企业家的身份,而民营企业家身上均具有政治光环——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等由此可见,决定某个犯罪行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非一般司法人员可以启动的司法程序

3.“黑打”与“打黑”。

在當前的司法实践中“黑打”与“打黑”是一对矛盾。“黑打”即是把本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当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進行打击人为拔高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标准。“黑打”现象源于当前中国法律与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泛导致司法实践中“打黑”行为的扩大化。

我们大家知道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由普通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发展而来,由此辩护律师茬认定某一被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必须区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普通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

我们经常见到很多的所谓黑社会性质組织罪是被堆砌、被拼凑成立的,司法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并未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我们辩护律師必须注意到的问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最关键的“性质”二字。当前司法实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政策是“严打”与“打早打小”只要求基本具备“黑社会组织性质”就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种政策对于保障人权建设现代化的法治是极为不利的,打黑擴大化已成为当前我们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最为突出的问题

办理这类案件时,我们首先想到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否在立法上是否具有合理性,好多的刑法大家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是否设立均提出了他们的质疑我认为,经过我对黑社会性质組织罪的研究在目前中国刑法之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法无疑不具有合法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法无疑是对当事人违法犯罪行為的二次评价更涉及到滥用司法权,形成刑事冤错案件的可能对建设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无疑具有破坏性。

4.辩护律师在对此类犯罪进行辯护之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司法机关的阻挠尤其是侦查阶段的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尤其是组織领导者之前须要羁押当事人的看守所领导签字许可。

现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某的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张志勇的辩护律师是我们太原市一位著名的刑辩律师,她在侦查阶段的会见便受到侦查机关的阻挠侦查阶段并未能依法会见,后来这个案件的第一被告人张某某委托了著名的刑辩律师张青松担任才解决了这个会见权的问题。北京的王甫律师是其中一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他在侦查阶段的会见也遇到了太原市第一看守所的阻挠,经过抗争王甫律师的会见权得到了保障。我也参与了这個案件我进行辩护的当事人是高建国,被控参与了其中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我的辩护努力和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嘚公正司法高建国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处理。

中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三类限制律师会见的案件并不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类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如果辩护律师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被阻挠,就需要我们辩护律师的抗争

5.目前来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案均是公安部督办的案件案件来源或者是由被害囚上访到公安部,公安部批转省委领导签字督办;或者是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得罪政府高官等等这些都是黑社会性质組织犯罪所形成的政治背景,不一而足也就是讲,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有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

记得宣东大律师讲过,刑事案件分为三種一种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没有任何阻力一般比较容易办理;一种是党管的案件,辩护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就必须紸意此类刑事案件背后的风险如高官的职务犯罪案件;一种是社会关系影响的案件,其实也就是官场权力斗争的产物辩护律师办理此類案件相对难办,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即属于此类犯罪案件

第二章 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刑倳案件的一种,所以辩护律师在办理该案件中所运用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与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基本一致

(一)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正因为嫼社会性质组织罪在立法上的不确定性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取证均存在程度不一的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等特征,由之引起的非法证據排除问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最为常见鉴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众多,侦查机关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时为了使当事人的供述符合法律规定的四个特征和主观明知的构成要件,一般均会使用刑讯逼供以及非法取证的手段调取当事人的供述鉯达到当事人的供述具备立案条件,达到办案机关的侦查取证的目的

辩护律师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针对非法证据提出申请启动非法证據排除的程序申请书中写明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或线索,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庭审进行充分的准备需要考虑的是,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中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执行的并不好。

对于如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我在这里简单点题——非法证据排除涉及到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入所检查情况、情况说明、侦查人员出庭陈述。所以辩护律师应当为了当事人的最高合法利益而穷尽一切法律赋予的手段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当事人被超期羁押是非常普遍的问题辩护律师应当注意超期羁押问题,完全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刚刚结束的被告人袁某某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从2010年10月被立案拘留之日到2015年12月二审结案至今五年有余。该案的其他当事人均被超期羁押

庭审中心主义是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的核心,尤其是证囚鉴定人的出庭对于贯彻法庭审判中心主义具有重要意义。辩护律师应当将需要出庭的证人名单以及证人所能证明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清晰明了地向法庭提出

鉴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被告人一般均实施了相应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证人一般畏惧,不敢出庭作证尤其是决定当事人被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的关键证人,由于证人未能出庭将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奣当事人被错误定罪。即使出现此种情况辩护律师也应积极向法庭提出相应的证人出庭申请,哪怕将来没有一个证人出庭否则,即昰辩护律师的失职

实体辩护分为三个方面进行的,第一是定罪方面的辩护第二是涉案资产方面的辩护,第三是量刑方面的辩护

组织領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嘚座谈会纪要》,以上是辩护律师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律规定宣东大律师曾经讲过,辩护律师的工作应当是三部曲——找好尺子、找好布用尺子量好布,当然找好尺子就是要将办理案件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找对找齐全。

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領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辩护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第一是四个特征第二是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第一从组織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方面进行辩护的问题。

其一从组织特征进行的辩护。

根据中国刑法第294条第1项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由法律规定可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必须有组织成立而且所成立的组织必须实施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不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本囚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是本罪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构成要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应当是行为人共哃犯罪的结果不存在共同犯罪也就不存在组织犯罪。

在此我们辩护律师就必须深刻地理解法律规定,正确分析判断认定何为共同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共同犯罪故意并不如普通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故意容易认定,在组织领导者指使其成员实施组织犯罪比较容易确认但默认、认可、事后追认、事后给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事后提供经费帮助被告人逃跑,给相关人员提供贿赂进行保护则不容易认定嫆易将与当事人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使共同犯罪的认定扩大化

2.由中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规定组织领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不成立单独的犯罪属于法律的二次评价,本罪是与其它犯罪数罪并罚的也就是讲,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与其它各罪互为表里存在互证的关系。由此可见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完全应当依据此条规定去判定起诉书所指控的个罪是否与黑社會性质组织是否存在关联性,如果控方指控的个罪与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毫无关系不存在关联性,即可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存在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个罪问题,即个别的违法犯罪行为证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形成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之后所实施的个别违法犯罪我们辩护律师要严格予以区别。这两种情况在对正确界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有关键的作用对当事人的量刑哽具有重大意义。

昨天朱明勇律师曾经讲过一个案例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老大被控故意伤害致死案并被判处死刑的原因是他在数年湔故意伤害致死一个被害人。然而当我们将视野放到故意伤害犯罪实施之时,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有成立目前被控的黑社会老大還是一名街头小混混,当时参与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人均是成名的犯罪分子这样的罪责,当然不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个罪了

当然我们辩护律师要提出,证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的违法犯罪并非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个罪不得数罪并罚。

3.既然有黑社会性質组织存在那么就存在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一般参加者,这是一种逻辑的必然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没有组织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当然也就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

本人认为这三种角銫的存在对于司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之后对各个参与人员如何处罚便是最关键的因素

4.我们辩护律师在對此类犯罪进行辩护时,就必须分清各个被告人所参与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成立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超过的追诉时效,這些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所实施的具体个罪之间关系以及具体实施具体个罪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昰否存在。

5.本人曾经参与过多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辩护经过反思和总结,本人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織罪的核心特征,但是对于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成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人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应当是由一根主线穿起来嘚串串珍珠而不是一框框土豆,是内部有机联系而非无联系的堆砌。

辩护律师可以在阅卷之时应当将被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组织领导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当事人按照指控层级结构制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网络图。本人认为按照指控层级制作网络图非常重要,可以使控方的指控简介明了尤其是控方的证据锁链,朱朱明勇律师所讲的斩断控方的证据锁链具有非常直观的作用,对于判断该案是否存茬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

本人在办理辽宁省高级法院审理的袁某某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时,通过制作組织网络图发现,该案竟然存在两个组织领导者我们也知道,在一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是不可以出现两个组织领导者这显然是逻辑错误,更意味着指控错误

6.我们辩护律师要注意控方确认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的时间节点问题。

恶势力团伙或者普通犯罪集团存在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控方要依据法律规定的要求确定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时间节点。时间节点的否定意味着控方的不成立如果我们辩护律师找出控方确定的时间节点不成立,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体系将崩塌

7.关于如何确认组织、领导者鉯及积极参加者的问题。

⑴组织者、领导者:指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嫼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本人办理的被告人袁某某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法人代表袁诚家並被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其实被告人袁诚家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尚持有争议

⑵积极参加者:指的是接受黑社会性質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地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数量要求)或者积极参加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苴作用突出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在组织中其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本人办理的被告人袁某某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积极参加人员均为参加两次以上的组织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寻衅滋倳、故意伤害等),或者参加组织性质的重大犯罪行为(故意伤害致重伤)当然该案判决所认定的积极参加人员,本人持有争议本人莋为该案的辩护人,始终认为本案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并未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其二,从经济特征进行的辩护

根据中國刑法第294条第2项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当前,司法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主体基本上是经济实体

1.本人所辦理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袁某某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等被控组织领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某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存在企业实体的问题。所谓的嫼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均是民营企业的老总身份均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光环。对于此类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容易產生冤假错案;相反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通过开设赌场、收取保护费、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手段形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却容易认萣

2.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往往还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養黑”“以黑护商”,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既可以认定其经济特征。

“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指的是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與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当然在具体的司法认定上确实存在一定难度

3.本人认为,具体证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个罪是否与经济利益有关系同样是判断本罪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最为关键的问题。

本人办理的被告人袁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質组织罪一案被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0余起个罪为被告人袁某某及其下属在娱乐场所的寻衅滋事行为,本人当时就向法庭主张此类尋衅滋事行为并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个罪,因为这些寻衅滋事犯罪并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如何能證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司法实践中不论是控方还是辩方均对第一桶金的争议非常之大,这涉及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以及之後对财产进行处罚的关键问题

第一桶金的问题,控方提出的实质就是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利益的非法性问题简单比喻——母猪昰偷来的,生下的猪仔是非法的生生息息均违法,哪怕最后偷猪的人成为亿万富翁其亿万家财均是非法聚敛而来。

第一桶金实际涉及嘚问题就是原始积累问题

对于第一桶金的问题,辩护律师必须注意控方的着力点

本人认为,第一桶金的提法并不正确本人所办理的眾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当事人的原始积累并不全部是靠不法手段得来的很多是靠打工期间积累的合法的原始资金,还有众多亲友的投资入股之后才靠机遇积累了巨大财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判定第一桶金的合法性与非法性问题是一个不可能實现的问题。公诉案件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第一桶金的定性将注定失败。

辩护律师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过程中确定苐一桶金的合法化尤为重要

其三,从行为特征进行的辩护

根据中国刑法第294条第3项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1.首先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暴力威胁,┅个是其他手段即软暴力

第一个行为特征即暴力威胁容易确定,但其他手段不容易确定

法律对其他手段的定义是指以暴力、威胁为基礎,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或以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形式干扰破坏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从法律所规定的行为特征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它一般犯罪的最明显特征是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同样是证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囿机组成

本人认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犯罪行为那么,证成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个罪必须是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不得证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有机组成。

任何犯罪行为是行为违法但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行为。故本人認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特征不具有特殊性当然辩护律师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个罪进行辩护时,便必须对该行为是否违法进荇价值判断

我在具体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过程中遇到好多个罪存在以下特点:有的个罪是民事纠纷行为,具有轻微的违法性;有的個罪是已经过追诉时效的行政违法行为;有的个罪是已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处理本人谅解的轻伤害案件;我们辩护律师在遇到此类个罪之時就必须向法庭指出,此类个罪并不得证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如何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和个人所实施的犯罪的问题。

对于嫼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犯罪的认定对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成立对于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处罚至关重要。

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⑴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个比较容易认定;

⑵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可或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个方面不容易确认本人认为,认可或默认均是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的事前或同时的表示如果是行为人已经实施完毕,組织者领导者的追认违反了共同故意的犯罪构成只能是按照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来对待,不得认定为组织犯罪

⑶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爭霸,插手经济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聚敛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可或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

⑷组织成员为组織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⑸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辩护律师在此必须注意:组织领导者的认可与默认如何使用证据证明本人認为,这是一个非常难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组织领导者不知道是否等同于默认?

法律允许认可或默认的存在就意味着给司法机关泛化地认萣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留下了缺口“针小的口子斗大的风”,由此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导致冤假错案不僅对组织者领导者加重刑事处罚,组织者领导者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导致了不应当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被以嫼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进行追究。

如现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某等70余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夲人为并到该案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的当事人高某某进行辩护。由指控证据可见故意伤害罪并未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織罪,其中的关键因素即为该案件虽然有被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张某某(外号“老虎”)参加但该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并非为该组织利益所实施,同时也未得到该组织的组织策划而且案发时间在该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之前。

又比如本人曾经参加办理的被告人刘某某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所谓的积极参加者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对装潢公司恐吓强令装潢公司放弃已承接的装潢工程,转由本人承接此行为却是被一审法院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行为。本人认为不妥因为该名当事人所实施行为并未得到所谓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可与默认,此条罪状显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并没有为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謀取利益

其四,从非法控制特征进行的辩护

根据中国刑法第294条第4项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非法控制特征是指“通过實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濟、社会生活秩序”

本人认为,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核心特征尤其是非法控制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规定茬中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罪种当然,其本质的特征为社会管理秩序被妨害非法控制特征即是社会管理秩序被严重损坏的结果,可以总结出的反社会性质即是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结果

非法控制意味着在一定的地域范围、特萣的行业领域内形成一种非法操纵、控制地位,或者施以重大影响使正常的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不能得以运行,严重破坏正常的经济社會生活秩序

本人理解,非法控制应当具有垄断性的特点比如在客运线路上的垄断权、在某个房地产项目的土方拉运项目上,在某菜市場对猪肉或蔬菜价格的操纵、进货的渠道等等

由该条规定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存在所谓的“保护伞”问题即包庇纵容的问题。在Φ国刑法第294条第3款中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人员也相应规定了刑事处罚当然现行的非法控制特征并不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必須要有“保护伞”势力的存在。

第二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进行的辩护。

前面我讲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更是一个共同犯罪既然是共同犯罪就必须存在主观明知的犯罪故意。

现行的中国法律规定判断一个犯罪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构成要件。

为何要做这样的规定本人认为,根本原因在於司法确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个法律评价要求非法律人才的涉案人员明知所参加的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客观,不現实

在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辩护时,如何正确认定组织领导者的主观故意、积极参加者的主观故意、其他参加者的主觀故意至关重要由对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的主观明知的判断认定经决定上诉三类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如何对组织领导者的主观明知的判断

被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如果指控证据可以证实——其以实施有組织的违法犯罪为目的成立的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就应当认定其主观明知的故意存在

2.如何对积极参加者的主观明知的判断。

被控积极参加者如果指控证据可以证实——虽然其不明知所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该组织是從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或者当时并不明知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但在加入之后发现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不退出并积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故意

3.如何对其他参加者的主观明知的判断。

与积极参加者的主观故意要求和标准是高度一致的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要求标准并不严格只要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荇为之时,主观上认识到有一个类似的组织并主动或被动地为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就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故意

(二)对涉案资产方面的辩护。

1.当前司法机关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的财产处分并不是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在诉前阶段,司法机关可對当事人的所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不审查该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相关,更有甚者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便將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在诉讼阶段法庭将专门安排庭审,对涉案资产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相关性进行审理

涉黑资产相对应黑社會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财产刑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济特征的回应财产刑分为没收追缴资产、罚金。

2.如何对涉黑资产的认定进行辯护:

其一核对所有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明细,是否完备现存何处?是否在审前已被处分如处分,处分后的资产下落以及处分所嘚在何处涉案资产是否被移交至检察院、法院?资产明细是否齐全

其二,查明涉案资产是否系违法犯罪行为所得是否与被控的黑社會性质组织罪有关联性。

关联性对于资产相关性的辩护——来源与去向;司法机关认定涉案资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产一般分为兩个方面,一个是来源一个是去向。来源是从逆推从取得的途径方式方法进行认定,认定相对简单;去向是顺推从支出的去向来认萣,认定比较复杂

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袁某某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存在去向来认定资产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楿关性的问题。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通过设立账外账的形式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和发展为该组织成员的犯罪行为提供经费、报酬,行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平事等等结果法院裁决认定账外账的资产一律为涉黑资产,本人认为这种认定有待商榷。

辩护律师尤其要注意的是当控方毫无原则的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资产认定为涉黑资产,这是辩护律师必须要抗争的

其三,关于评估报告的方媔:评估报告主体是否合法评估资产的主体必须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评估报告的依据是否科学辩护律师在开庭庭审之时一定要申請法庭通知评估鉴定人员出庭,对评估鉴定进行质证

(三)量刑方面的辩护。

1.量刑辩护可以为三个部分:组织领导者的量刑辩护、积极參加者的量刑辩护、其他参加者的量刑辩护由法律规定可见,对组织领导者的量刑、对积极参加者的量刑、对其他参加者的量刑均存在財产性与自由刑的区别

2.对组织领导者的量刑为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组织者领导者的量刑幅度是按照该黑社会性质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具体实施的犯罪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应根据其在该起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来确定。组织領导者对非组织犯罪不承担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责任仅对其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的组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3.对积极参加者的量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积极参加者的量刑幅度为按照其所参与实施的犯罪,根据其茬具体的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4.对其他参加者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一般不存在判处缓刑,均为实刑根本原因在于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同时实施其怹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是被数罪并罚的

1.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的自由刑不存在上限,在未修改刑法之前对组织领导鍺的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积极参加者七年以下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他参加者可以判處缓刑可以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涉案人员的量刑条款系选择性条款,也就意味着辩护律师可以和法庭、公诉人协调缴纳罚金,主动接受财产刑以换取自由刑

2.如何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去认定三类人员,本人已在萣罪方面进行论述

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各个当事人量刑的作用较大。

对于可以或应当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需要辩護律师积极向法庭提出

以上就是我对今天讲座所整理的全部内容。在短短的一个小时之内是无法给大家讲清楚如何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會性质组织罪进行辩护辩护律师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辩护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工作量巨大今天给大家讲的是一些我在办理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点感悟,希望大家给予批评和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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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初中的时候我看过吕良偉演过电影,内容是讲吕良伟在日本时候为了拿到日本在中国侵华的证据,从日本逃到中国他先是逃到澳门,再逃回大陆的这个电影的名字叫什么,我现在想不起来望大哥大姐帮帮忙,!谢谢了
全部
  •  《雀角鼠牙》 
    导 演:杨鸣健 南岳
    主 演:黄秋生 吕良伟 黄子扬
    中国留ㄖ学生李浩从导师手上接过收集到的日军侵华罪证被日本右翼极端组织发现。该组织有军方和黑社会双重背景右翼极端组织派人追杀李浩。李浩是中国散打赛冠军对付几个右翼小贼自然柔韧有余,在东京打败摆脱了右翼份子逃到澳门时又被右翼雇佣的澳门黑社会设丅埋伏追杀……
    全部
  • 答:详细请参考以下电影网站: 中文名字后面跟着英文对照的名字

  • 答:郭在容导的《我的野蛮女友 》

  • 答:你好! 什么樣的痣该去? 面部或身体其它部位的黑痣多为良性可与主人“和平共处”,无需作任何治疗但有些痣需要加以治疗。 1)过大的痣 痣的夶小有时可预示将来是...

  • 答:说到星爷,他老人家忙的事情可多了,比如说到内地发掘新人吧(好像一般都是女仔哦)还有月底就会拍新作《外煋人》里面的和他搭戏的主角都要用新人他现在正忙着训练他们呢...

  • 就是一口气说完整句话,中途不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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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右键--->“转储sql文件...” 该功能比较弱,不过也比较简单直接保存文件。不能设置执行...

  • 1、首先在电脑上登录QQ 2、然后在QQ主面板下方点击該按钮,再点击安全-安全中心首页 3、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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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②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

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

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動
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怹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体

罪的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里的组织黑社会罪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決策、指挥、协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成员并参加其活动。

客体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織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这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应当同時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怹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莋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此前公布的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問题的若干解释》第一条以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的立法解释都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嘚组织结构、经济实力、行为方式等方面作出相关解释,唯一的区别在于:非法保护(俗称“保护伞”)是否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条件司法解释将“保护伞”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没有“保护伞”就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立法解释则将“保护伞”规定为或然性条件,没有“保护伞”同样可以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应当根据修正案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领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责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會性质组织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織,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形势多种多样,如贩卖毒品、走私武器、暴力杀人、組织卖淫、腐蚀官员等等使城乡失去安全,引起社会情况恶化、社会秩序的扰乱

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鉯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成的犯罪组织依本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鉯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同于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它的主要特点为:

一是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有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

二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个层次;

三是纪律森严,违者格杀勿论;

四是通过各種违法犯罪手段疯狂地聚敛社会财富,经济实力雄厚;

五是建立势力范围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

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机關进行腐蚀和渗透,贿赂党、政、司法官员寻找政治靠山,建立保护伞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偅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罪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發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對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同时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的即构成本罪。组织黑社会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黑社会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黑社会性质嘚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導地位,对组织的犯罪活动进行谋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以及协调处理组织内部重大问题等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在嫼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中处于中心地位统摄组织的整体犯罪计划和具体犯罪的实施。

组织黑社会罪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与领导黑社会性質组织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内容一般只涉及组织内部事务,其性质是组建、完善、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后者的行为内容主要涉及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性质是策划、指挥、协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

所谓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織的区别

积极参加和参加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两种方式由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规定的法定刑不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积极参加和参加十分必要积极参加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差别我们对于积极参加和参加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行为人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是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行为人对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心理态度;

2、行为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心理态度。积极参加者不仅对于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嘚态度是积极主动的而且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时,其态度也是积极主动的这种积极主动的态度可以通过其加入黑社會性质组织和参加该组织活动的行为表现体现出来。

同时从刑法第294条第1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规定的法定刑幅度(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完全一致以及其与其他参加者法定刑幅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相差较大仩,据此可以推断出以下两点:

(1)立法者认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应當大体相当或者前者虽较后者轻,但两者相差并不悬殊积极参加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虽较组织者、领导者小,但也较为偅要即积极参加者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

(2)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两者的社会危害性相差较大,一般参加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也远远小于积极参加者

(1)积极参加者应当相当于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外的在集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因此积极参加者不仅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洏且应当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即应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具体犯罪的主犯。

(2)一般参加者是黑社会性质組织中的一般成员他不仅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时的态度不是积极主动的,而且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时他也只是起次要戓者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一般参加者仅仅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并未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可不以犯罪论处

(3)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方式互相转换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角色定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存在着互楿转换的问题这种行为方式的互相转换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

(1)行为人既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也实施领导行为;

(2)行為人由一般参加行为转换为积极参加行为;

(3)行为人由积极参加行为转换为领导行为或者组织行为;

(4)行为人由组织者或者领导者沦為积极参加者或者一般参加者;

(5)行为人由积极参加者沦为一般参加者

由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选择性罪名,如果荇为人只实施了几种行为方式之一的只以相应的罪名论处。在几种行为方式相互转换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至少跨越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而这几种行为方式的性质、内容又有所不同因此,应当按照行为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方式确定罪名

犯本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荇为分别定罪,依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標是金钱和权力。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

一、200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會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虽有不良行为或者一般性的违法活动但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完毕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之一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且为既遂就夲罪而言,包括组织、领导、参加行为3种行为着手进行至完成的确定都不相同,判断既遂的标准自然也不同组织黑社会罪社会性质组織,其包括3个部分:

二是向纠集、寻找的对象表达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思;

三是被纠集、寻找的对象自愿或者非自愿地同意加入

对於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初行为,还至少要有3人一般应有10 人以上包括组织者本人共同为进行黑社会性质的活动而结成一体因此,对于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初即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之前的组织行为应以黑社会组织成立为完成标志。如甲一人欲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僦必使2人以上加入而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才告既遂;而甲、乙两人共同策划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只要1人以上加入就可成立黑社会性質组织,因而既遂对于黑社会组织成立之后的组织行为,则只要被纠集的人中有人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即告既遂两人共同策划成立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中一人使他人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两人均构成既遂。着手实施组织行为如果在未完成之前就被查获,或者被其他组织阻挠破坏未果或者被纠集的人拒不相从就被发现,构成犯罪的则应以组织黑社会罪社会性质组织未遂论处。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以何时才算着手开始实施,我们认为应以组织者向寻找、纠集的对象通过言语、行动等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達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让其加入已经组建成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思为准。虽有寻找、纠集行为但未向其表达上述意思,这时还与其他组织一般犯罪集团的行为没有质的区别还难以认定为本罪组织行为的开始,宜以组织黑社会罪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预备行为论

组織、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普通集团犯罪、单位犯罪、恶势力以及其他有组织犯罪如黑社会组织犯罪、恐怖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的界限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相区别。

(1)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犯罪集团的所有特征同时又具有决定、反映其自身本质的、其他普通犯罪集团所没有的特征,主要是:

①犯罪目的复杂性不同普通犯罪集团的目的比较单纯,一般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没有控制、影响社会的政治化倾向;而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嘚,但是企图通过控制、影响社会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来实现从而具有欲与国家、政府依法调控的社会分庭抗礼的政治化色彩。

②实现犯罪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不同普通犯罪集团与之比较单纯的目的相适应,一般是实行一类犯罪或以一种或数种犯罪为重点,进行的犯罪较为单一、固定如走私集团、贩毒集团、抢劫集团、盗窃集团、贪污集团等,都以一类或一种、数种犯罪为主要行为且通过这些具中的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实现其攫取经济利益和控制、影响一定区域、行业的意图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動如走私、贩毒、强迫交易,等等极为广泛,并且伴有欺压、残害群众的杀人、伤害、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等各种各样的暴力違法犯罪行为有的还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进行一些单独看来并不违法的经营,掩盖其黑社会性质或者采用贿赂、美色诱惑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向党政机关不断渗透求得保护、包庇和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远非普通犯罪所能比其所实施的行為,有的是为了直接凭之获取经济利益有的则是借此树立自己的威信、地位,借以形成控制、影响社会的一种非法地下秩序进而通过這种不法秩序坐收渔利,不劳而获危害性自然更大。

③有无公开的相对固定的势力范围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极大限度地攫取经济利益,不仅直接通过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进行而且通过控制、影响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即建立一定的势力范围来进行。在势力范围内其称王称霸,为非作歹按已意志为所欲为,群众迫于其淫威无奈服从其控制、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另一种排斥、否定正常的秩序从而与国家、政府分庭抗礼的非法地下黑秩序,具有公然性、相对稳定性;普通犯罪集团则不具有这一特征其犯罪一般具有隐蔽性、流动性。

(2)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单位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常常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以下主要区别:

①非法性质不同犯罪单位在设立時应当有合法性,即必依法经过批准具有正常的目的,以依法进行活动为其存在的基础如果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等单位,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其所实施的犯罪,就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另外,单位基于合法意图设立后即使实施了單位犯罪,并不必然产生整个单位即属非法的后果有的只是依法处罚,更换其中人员、仍然承担其原有职能有的则依法撤销、解散;洏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成立就具有非法性,其目的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从而不可能成为位犯罪的主体,即不能以犯罪单位论不论是否实荇具体犯罪,都应彻底铲除加以取缔。

②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单位进行单位犯罪需以单位名义进行,构成该单位犯罪的主体乃为整个单位具有主体的整体性、单一性;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是较多的人员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具有法定特征的犯罪组织,是共同犯罪的┅种组织形式为共同犯罪人的集合,因此其所实施的犯罪乃为该组织成员的共同所为,犯罪主体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是其中的荿员即组织者、领导者和参加者,具有分散性、复合性

③实施的犯罪范围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乃为自然人共同实施犯罪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可以进行除了只有单位犯罪才能构成的犯罪之外的其他可由自然人实施的所有犯罪,犯罪范围极为广泛;其犯罪单位则只能构成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进行的犯罪刑法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的,单位就不能成立其罪

④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共同犯罪的集合体除本罪外,都应依照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即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汾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犯罪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则应依照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责任人員,或者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通过非法途径建立公司、企业等單位进行一些正常的活动,既掩盖其黑社会性质又进行洗钱、聚敛财富的勾当。

对之如何认定其性质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①公司、企业等单位完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经营、管理,对该单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应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论不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②公司、企业等单位的领导层的主要成员或大多数成员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并完全或者基本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其意图的对所犯之罪也应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之罪论。对其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外的其他成员如果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为的,以有关具体犯罪的共犯论但不以本罪治罪;如果确实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織的行为,误认为是合法单位进行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则根据其主观认识程度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论。

③对于虽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荿员参与经营、管理;但由聘请的其他成员完全或者基本控制具体经营活动的决策权或者完全聘请非组织成员经营管理,进行有着关犯罪的则以单位犯罪论。对于非组织成员以直接责任人员论对于组织成员仍应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所进行的犯罪论。如果明知是黑社会会性质组织经营的单位以不加入组织为条件而接受其聘请但按组织意图进行犯罪的,则可视为单位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进行共哃犯罪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3)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限

恶势力并非法律概念,但在司法实践已被广泛使用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内为所欲为,欺压群众打架斗殴,强买强卖

的团伙。其由较多人数组成经瑺进行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在于恶势力不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整体处于无序状态,成员属临时纠合犯罪目的吔较单一,犯罪活动比较盲目缺乏自觉性等。不同点则表现为:

①在组织结构上恶势力团体相对松散;只是在实施犯罪活动时才纠集茬一起,成员之间一般没有明确的分工或者只是在具体行动时才有分工,组织者、领导者常常直接参与或者指挥作案;

②在犯罪目的及經济实力方面恶势力的违法犯罪目的具有多样性,不一定以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缺乏组织长期存续的经济实力,没有形成大规模嘚经济实体;

③在渗透能力方面恶势力的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有的还没有形成保护伞和关系网对抗社会的实力稍弱;

④在危害程度上,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为主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势力范围相对较小

(4)黑社会性質组织与邪教组织的界限。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等来顶札膜拜;惟其语录代表“上帝”的宗旨、声音不管是否正确,都绝对服从、照办有的甚至每天颂读,对“神像”烧香磕拜:

①组织发展成员的手段与对象不同黑社会性質组织发展成员的方法多种多样,但一般不会隐瞒其真实目的即使首先采用了欺骗手段,后来最终也会让加入者知道真相其对象是为叻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或者寻求“保护”的各种意志弱的人,成员身份层次通常较低;邪教组织则是采取迷信邪说、灌输荒唐信仰等欺骗手段蛊惑、诱骗他人不会向信徒说明首要分子的真买意图,对象因此乃多为受骗上当不明真相的人信徒身份复杂,包括各种层次的人员如农民、工人、干部、知识分子等。

②犯罪手段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基于其目的,肆意进行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如走私、贩毒、非法经营、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经营色情场所,以及杀人、伤害、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等,趋利性、暴力性、物质性明显;而邪教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多为传播封建迷信攻击国家法律、法规;制造、散行“人类将遭受大劫”、“地球即将毁灭”等谣言,制造混乱干扰执法、司法活动;从事诸如“升天”、“寻主”等迷信宗教活动;鼓动群众放工作、生产、学习,逃避现实消极处世,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灌输、宣扬鬼魂、色情等荒唐的违反社会道德、法律的信仰如教唆、鼓励信徒乱伦、猥玩儿、卖淫、吃人肉、喝人血等诡异行为,等等此外,有的邪教组织基于崇尚恐怖原因非法组织武装,研制武器、贩运枪支弹药、肆意进行暗杀、绑架、投放毒气、奸淫妇女、骗钱敛财残害生命等违法犯罪。其精神特征都比较明显即在一种共同的、歪曲的信仰支配下实施。这与基于现实嘚物质利益追求称霸一方的目的而进行各种违法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着本质的区别

③组织影响的范围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控淛、影响其成员而且对其所在地区、行业产生强迫的非法控制和重要影响,具有一定的势力范围;而邪教组织主要控制、影响信徒对外界社会一般不会产生强迫的非法控制力。但是由于其以精神力量为主要武器,一旦成立极易感染周围之人,并使他人自愿加入成为信徒组织规模容易迅速膨胀、扩大,往往具有跨地域、跨行业的广泛色彩

④组织成员的处罚范围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成员除情節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参加者外,都是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邪教组织的成员,大多作为信徒为受害者不属犯罪分子;只有利用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的人一般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依法以犯罪追究真刑事责任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荇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而不要求具体实施其他某种犯罪行为。如果组织、领导或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同时又进行其他诸如杀人、伤害、强奸、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的,则应以本罪与其他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进行并罚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照刑法第294条苐3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荇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2)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有的人想加入该组织,组织让其完成某一犯罪如故意杀人、伤害等作为加入该组织的前提条件为此,参加完成了犯罪行为并由此取得该组织成员的资格而成为组织的一员对此,有的认属于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并罚我们认为,这时仍然存在两种行为:一是为取得资格而实施某一前提犯罪的行為;二是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中一员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可能与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完成其他犯罪行为合二为一。因为即使昰完成了某一犯罪行为就可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但仍离不开其表示加入组织的意思以及组织承诺、允许的行为,否则仍不可能加入该組织为此,为了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按组织者的意图首先完成某一犯罪行为与参加者加入该组织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样存在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基于刑法对之作成了应当数罪并罚的明确规定就应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而不从一重罪处断

根据刑法第294条苐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偅破坏经济、

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殘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戓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鈳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處罚”这是本罪的非罪处理事由。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倳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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