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体育项目对高龄 高危妊娠试题3人参与相关规定

官方拟规范高危体育项目经营 要求控制消费者人数-中新网
官方拟规范高危体育项目经营 要求控制消费者人数
  中新网2月27日电 &国家体育总局27日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全文。意见稿提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接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数量。没有规定的,应当将消费者人数控制在确保安全的范围内。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是指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规范发展原则;
  (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应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许可。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应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辖区的许可分级办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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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1] [] 总机:86-10-
Copyright &1999-. All Rights Reserved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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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6时23分   来源:体育总局网站
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 17 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  刘 鹏
                              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
  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规范发展体育市场;
  公开、公平、公正;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
  (二)经营机构名称;
  (三)经营场所地址;
  (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
  (六)许可期限。
  第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经营终止;
  (二)许可证到期。
  第十六条 已经许可、注销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吊销许可证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条 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目录公布后的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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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拟规范高危体育项目经营 要求控制消费者人数
  中新网2月27日电国家体育总局27日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全文。意见稿提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接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数量。没有规定的,应当将消费者人数控制在确保安全的范围内。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是指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规范发展原则;
  (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应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许可。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应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辖区的许可分级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时,可委托专业组织进行核查,也可以采纳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数据和结果。
  第十二条许可证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
  (二)经营机构名称;
  (三)经营场所地址;
  (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五)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
  (六)经营期限。
  第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原许可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原许可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原许可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经营终止的;
  (二)许可证到期的。
  第十九条已经许可、注销和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吊销许可证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经营者的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原许可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制度,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保证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六条经营场所应当设立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疏散通道和出口应当有明显标志,并始终保持畅通。
  第二十七条经营场所接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数量。没有规定的,应当将消费者人数控制在确保安全的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发生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如实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委托专业组织进行检查,也可以采纳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数据和结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建立执法档案,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应当存档。
  第三十一条体育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
  第三十二条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经营者涂改、倒卖、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目录公布后的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办理许可。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电话:010-人祸成高危体育运动隐形杀手 专家:应加大处罚力度_综合体育_新浪竞技风暴_新浪网
人祸成高危体育运动隐形杀手 专家:应加大处罚力度
  网名为“孩子―妈妈好想再抱抱你”的网友李女士,在7月失去了自己5岁的女儿。这其实是一次可以避免的悲剧,李女士的女儿在参加由北京国际温泉酒店举办的少儿游泳培训班时溺水身亡。在女儿出现危急情况时,游泳馆内没有救生员施救,游泳培训班的教练也没有察觉。10多天前,相似的悲剧也在上海发生,一名6岁男童在游泳馆溺水身亡,同样没有救生员救助。游泳属于高危运动项目,各地也都有相应的“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出台,为何仍存在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
  连续发生的游泳场馆溺水事件
  失去女儿之后,李女士发了一条长微博,对北京国际温泉酒店游泳池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了质疑,其中包括她女儿发生危险时,游泳池没有救生员。依照《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游泳场所必须依照场地面积配备相应数量的救生员。李女士的女儿溺水被发现后,游泳池没有专业的急救人员,也没有相应的急救设备可供使用,只是由教练进行了人工呼吸。《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同样也规定,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
  李女士的女儿尚不会游泳,但在上游泳培训班时,教练没有要求她穿戴背漂、浮板等安全护具。李女士还注意到,游泳池的培训区和深水区之间虽然设有水深警示牌,但对于5岁的儿童来说,可能很难理解警示牌的意义。
  李女士事后观看了游泳池的监控录像,录像记录了孩子在最后几分钟里挣扎的惨痛景象。很显然,如果有救生员在现场,一个幼小的生命就不会轻易逝去。
  据北京媒体报道,北京国际温泉酒店少儿游泳培训班的相关教练已经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但对于李女士和家人来说,任何事后的处罚都不可能再挽回孩子的生命。
  如何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
  让李女士感到难以接受的是,一个刚刚发生少儿溺水身亡的游泳场所,没有经过任何整顿和彻查,就开始招收新一批少儿学员。目前,除了当事教练被警方拘留外,北京国际温泉酒店和少儿游泳培训班并未受到问责。据北京媒体报道,酒店方面向李女士提出了赔偿方案,但李女士拒绝接受。李女士表示,作为一名失独母亲,她希望政府彻查游泳馆的安全隐患,关爱孩子的健康平安成长。
  依照《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采取最高3万元罚款的处罚。记者查阅了国内其他地区的相关规定发现,类似违规事件的处罚力度与北京相当或更低。
  北京市某区县体育局市场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他们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和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并不在少数。大型、国有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通常相对完善,但民营的中小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增长速度很快,其中,试图通过降低安全保障标准减少成本的企业并不在少数,诸如游泳场所不配备或少配备救生员,救生员未经认证考核的现象也比较突出。甚至一些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因达不到“安全生产规定”的条件而受到查处之后,依然不彻底整改。
  “这些企业为减少投入,无视安全生产规定,一旦出事,往往后果严重。”这名负责人表示,“处罚力度是否具有足够的威慑力是一个问题,但如果继续加大处罚力度,或许能提高《安全生产规定》的贯彻落实,却也可能让一些受处罚的小企业因无力承担罚款而破产。”
  “对于高危体育项目的安全保障,国家应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首都体育学院休闲与社会体育系主任李相如教授向记者表示,“高危体育项目一旦在安全保障条件上出现差池,很可能置参与者于十分危险的境地,在人命关天的事上,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并不为过。”
  除了游泳之外,近几年,我国发生在户外穿越、漂流、攀岩、滑雪等时尚但高危体育项目上的人身伤害和伤亡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不少高危体育项目进入中国的时间不长,无论是经营者还是参与者,经验相对欠缺,对潜在的安全隐患可能预估不足,这更需要政府对这些高危体育项目的经营加强监管。”李相如说。
  不过,由于与相关法律有冲突,一些高危体育项目原本施行的审批制已经取消,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这些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张笑世教授向记者表示:“我国日颁布实施的《国家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这使许多仅靠政府规章管理的高危性体育运动项目,失去了由相应体育运动项目管理机构审批、许可的依据,致使这些高危运动项目的管理力度下降。”
  过去,没有通过体育部门评估的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场所,是无法开门营业的。这种评估既体现在对场地条件、设施等硬件的审查上,也体现在对经营者的安全意识进行考核等软件上。因此,过去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往往都与相应的体育运动协会有着密切联系,在硬软件上都可以得到专业支持。但现在,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只需达到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即可经工商部门批准开业,失去了专业性评估的把关。
  参与者自我安全意识需提高
  加大处罚力度有可能迫使高危体育运动经营单位提高安全意识,但这并非治本之策。“只有全社会对高危性体育项目的安全意识提高,才能从根本上降低高危体育项目的人为安全隐患。”李相如表示。
  北京国际温泉酒店发生少儿溺水身亡的事件之后,这里新一期的少儿培训班依然照常招生,那些准备将孩子领进这家培训班的家长是否知道这里刚刚发生的惨剧?这些家长是否会主动查看游泳池的救生员配备、询问这里的安全保障措施?
  “如果家长自身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他们就应该为子女事先了解清楚游泳池、培训班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完备,如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是绝对不能向场馆经营者妥协的,应当坚决放弃这家游泳场所和培训班。”李相如表示,“如果存在安全隐患的体育项目经营场所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它们也就没有了生存的空间。”
  其实,对体育经营场所的安全疏漏隐患,最好的监督者并不是百密一疏的政府部门执法队伍,而正是经营场所里的运动参与者本身。
  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需要相应的教育。“最重要的一个渠道是学校。”李相如表示,“我们现在学校体育和安全意识的教育严重滞后。”
  “学校体育活动的形式较少,很多运动项目没有进入校园,而且,缺少对学生参加体育运动时自我保护和急救知识的传授。”
  3个月前,安徽铜陵县发生一起大学生集体溺水身亡的事件。在一处标识有危险水域的长江江面,7名大学生下水游泳,最终5人遇难。如果大学生具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和一定的安全知识,就不会选择在这种水域游泳。
  去年6月,广东河源市发生一起3名小学女生溺水身亡事件。一名女生掉入水库后,另外两名不会游泳的女生先后施救,结果3人同时遇难。如果后两名女生具有相应的安全知识,就应该知道,自己不会游泳而去搭救落水同学,实际上只会令双方陷入更危险的境地。这也显示出,至少后两名遇难的学生没有从学校获得过基本的急救和自救知识。
  近10年来,除了游泳、滑冰等传统高危体育项目之外,新奇、时尚的高危体育项目也在快速闯入中国人的生活,如攀岩、滑雪、射箭、潜水、漂流、滑翔伞、热气球等。不少时尚的都市人对此跃跃欲试,不少经营者也看到了其中的商机――高危体育项目已经成为一处富含金矿的新兴市场,但这里不应该成为吞噬生命的梦魇之地。
  本报北京9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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