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上面建群抢红包打麻将犯法吗是犯法的吗

什么情况!微信群里抢红包,竟然可能是犯法?_清远手机报-爱微帮
&& &&& 什么情况!微信群里抢红包,竟然可能是犯法…
抢红包也犯法?我真的不是骗你咯!最近,就有7个人因为抢红包而被刑拘!理由是他们涉!嫌!赌!博!在警方破获的这起“微信代发红包”形式的特大赌博案件中,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江苏、福建等十余个省、市,甚至还有国外几个城市,涉案人员300余人,涉嫌赌资累计1000余万元。究竟是怎么回事?让《清远手机报》的法律顾问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的江志远律师来跟你解释一下。【议案说法】第31期微信抢个红包也有可能涉赌博?新闻案情警方经过调查得知,这是一个通过微信群实行的新型赌博案件,群成员在群里玩微信红包接龙,每次抢到金额最小的成员就负责发下一个红包,从100元至数百元不等。群主有权向每一次抢到最大金额红包的人抽取几个百分点的金额作为渔利。除非是群主的熟人,陌生人进群则要交纳保证金或由其他熟人作担保。一旦不守游戏规矩的话,群主则通过没收保证金、要求担保人担责或直接踢出群等方式,来维持群内秩序。律师说法大家莫急,微信红包在亲朋好友之间的小额互发,只为开心娱乐,没有营利性质的,法律上视之为赠予,并不涉及违法的问题,大家尽可以放心地抢红包。但是,如果是利用微信抢红包的形式,像新闻案情当中报道的那样以营利为目的的抢红包,就涉嫌赌博了。1何谓“赌博”?文义上是指对一个事件的不确定结果,下注金钱或具物质价值的东西,按照不同的结果分出输赢,追求从中赢取得更多的金钱或物质价值的行为。2何谓“赌博罪”?法律上的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怎样才属于“聚众赌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具体的规定,即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只要达到其中一条,就可以立案追究赌博罪了。4那什么是属于“开设赌场”?就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鉴于现在利用网络赌博的现象日多,故上述司法解释中还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像本案当中的微信抢红包赌博,其实也是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活动的新形式,同样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如果你也有参与类似的微信抢红包,即使你不是群主,但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也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是长期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303条的赌博罪,要坐牢的。总而言之,抢红包要小心了,千万别一不留神犯了法。别以为不劳而获是好事,一旦沾染上赌博,最终会害了自己。清远手机报法律顾问: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江志远律师咨询电话: 、编辑: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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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微信抢红包构成犯罪吗?
不是危言耸听呀,现实中的确存在利用微信进行赌博的行为,但是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呢,下文将进行详细的解答,你准备好了吗?
摘要:尽管微信抢红包赌博的形式很多,涉及的金额可能很大,但我们要做的就如同寻找希腊神话中的普罗透斯,不为其经常变化的外形迷惑,准确定位。概括来说:开设赌场是以赌场为核心,利用所开设的赌场来营利,而聚众赌博是以赌博为核心,利用参赌人员的赌博来营利。用于赌博的微信群更像是一个普通的赌博场所。微信抢红包组织者的获利并不是直接来自于他所创设的微信群,而是他所组织的抢红包的赌博游戏。是开设赌场还是聚众赌博,你说呢。
1红包也能赌
这个问题一开始引起我注意的是,有一次回老家,一朋友眉飞色舞的向我介绍他发现了一种新的赚钱方式,利用微信抢红包,建个微信群,发发红包,能赚很多钱。听人说三个月赚了10万,简直就是个高薪产业。我也抢过红包,每次最多几十,还要拼手气,哪有这么多钱可赚,有时也得发,来来回回,最后都是逆差,更不用说赚钱了。
后来上网一查,原来他说的是近些年微信上流行的抢红包赌博:利用抢红包金额随机的特点,设置的五花八门的赌博方式。其中,最常见的方式是群主创建微信群,招募一些人担任管理员,财务以及“代包手”,组织、召集他人在该微信群内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由“代包手”发定额红包,群内赌博人员抢红包,按照事先设置的规则,比如抢到金额尾数最小的人发红包给“代包手”作为惩罚,“代包手”抽取一部分金额后再发下一个红包。此外,群主也抽取一部分金额做为奖池,以奖励抢到的幸运红包,通常是一些特殊的数字。每一次抢红包总有受罚者,与此同时,群主、“代包手”都能抽头渔利,旱涝保收。如此循环往复,几分钟一局,赌博人员一夜可能会有几十万上百万的输赢,而组织者三个月赚取十几万也就不足为奇了。
当然,后来我跟他讲,这是违法的,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最好不要碰。这不是危言耸听,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判例了,相关新闻也常见诸报端。作为朋友,我应尽提醒的义务,但作为一个研究刑法的人,我想应该明白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什么罪,以及为什么该这样定罪?
其实,对于组织利用微信抢红包进行赌博的行为,从我近年来所搜到的一些司法判例来看,还真有不同的认定意见的,主要是两种: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有检察机关以开设赌场罪起诉,而法院判赌博罪的;也有一个省内甚至市内的法院针对相同或类似的赌博行为判处不同罪名的。此外,绝大多数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只是单纯的援引法条,真正有作阐释说理的寥寥无几。即使有说理的,有些也只是想当然或者和稀泥,让人看了往往是一头雾水,无所适从。
比如,有支持开设赌场的人认为,创建微信群赌博虽然不同于现实中的开设赌场,但不论是在现实世界中还是在虚拟空间里,赌场均系一个有着特定空间的可以供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赌博活动的场所,微信群是一个虚拟的固定的空间,并且内部有明确的组织分工,应该认定为开设赌场。但不无疑问的是,有赌博的场所,有组织分工就是开设赌场吗?
也有人认为,创建微信群赌博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建立赌博网站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并没有本质区别,可以扩张解释,适用司法解释认定为开设赌场。但需要问的是,创建微信群与设立赌博网站的行为真的一样吗?
与之相反,有支持聚众赌博的人认为,微信群是利用微信创建的,用以邀请朋友在同一界面进行交流互动的集合,其辐射范围仅限于群内成员的各自朋友,他人需要通过群里人员的主动邀请才能进入。行为人通过微信群聚集的参赌人员系朋友及朋友各自邀请的朋友,并未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而他人亦无法通过网络搜索该群组并径自加入,不符合开设赌场的场所开放性和参赌人员不特定性的特征。但同样需要问的是,聚众赌博的场所是不是就一定是不开放的或参赌人员是不特定的?
之所以有这么些争议,我想这与我们对各自的行为特征和网络空间的认识有关。本来在传统的场合,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并不容易区分,现在放到微信网络上就更有隔墙架屋,梦中说梦的感觉了。所以准确界定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别,结合特定的网络环境进行认定分析,或许是我们寻找困境的出路口。
不可否认的是,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在客观表现上确实有很多相同的地方。比如,都会有赌博的组织发起者,并且往往抽头渔利,赌博人数众多,都会有一定的赌博场所,另外,开设赌场中往往夹着聚众赌博,这似乎是与生俱来的。事实上,在97年《刑法》中把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都作为赌博的客观表现之一,统一认定为赌博罪。定罪上不作区分,人们在客观表现上的认定也就不那么较真了。但随着开设赌场社会危害性的不断凸显,立法者的认识也在变,其反映在立法中就是,《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其单独列为一款,提高法定刑,也就出现了现在的开设赌场罪。
为什么会规定开设赌场罪,为什么会从赌博罪中跳出来自立门户?开设赌场的含义究竟是什么?这些都是寻找与聚众赌博相区别的关键,也是我们今天讨论问题的重点。
可惜的是,我们的立法及司法者并没有在相关条文中作具体阐述,让人不明就里。要揭开这个谜底,似乎只能诉诸于立法原意的探寻和罪名文义的解释,从而看其究竟。至于说,一个罪名的立法原意和一个词语的可能文义究竟是什么,只要解释者站在客观的立场,根据一般的立法背景,结合日常生活中的语言习惯,事实上并不难把握。
先来看看,开设赌场与其他赌博犯罪行为相比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能明白为什么单独立法了。具体的表现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赌场为有组织的赌博犯罪提供了场所,大量的赌博参与者直接导致赌博行为的对社会的危害性呈几何扩散;二是开设赌场行为本身包括组织、营运、维护为一体,是世界公认的典型有组织犯罪行为;三是赌场是滋生其他犯罪或者违法行为的温床,通常与暴力活动、高利贷、吸毒、卖淫以及洗钱等紧密相连。上述都特别强调了开设赌场独特的危害性,如此说来,与聚众赌博还是有不一样的地方。
再来看看,”开设赌场”的可能文义。要完整理解这个词语的含义,既要对每个用语作严格界定,又要在整体上进行宏观把握。“开设赌场”在语言学上是个动宾短语,“开设”是开创、设立,是动作,“赌场”是赌博的场所,是对象。如果拆分开来理解,“开设”只是一个中性动词,“赌场”也只是一个违法场所,都不是刑法规制的对象。只有“开设赌场”才能作为一个完整行为在刑法上评价。那么,刑法上的“开设赌场”到底是指什么呢?其与聚众赌博究竟有哪些不同呢?
事实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对两者的特征进行了概括比较,主要集中在时间、地点、组织形式、开放程度、盈利方式等方面,两者所表现出来的确有很大的不同。让我们来仔细看看。
首先来看时间。开设赌场罪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即在一段时间内赌场是持续不间断的对参赌人开放运营的。而聚众赌博的时间上则具有临时性和短暂性,其参赌人员是临时组成的,赌完即散,持续运营时间较短。
其次来看地点。开设赌场罪的地点具有固定性,有专门的场所,其在短时间内不会变动。而聚众赌博的场所则是不固定的且多样的,有的是在自己家中,有的是在出租房、宿舍、宾馆、旅店等临时寻找的地方。
再次来看组织形式。开设赌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性,有具体的职责分工。赌场的组织管理者和其他人员各司其职,协调赌场工作,提供服务,维护正常秩序。而聚众赌博的组织形式较为松散,组织者主要是召集参赌人员聚赌,而不是对赌博场所进行管理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继续来看开放程度。开设赌场是开放的,其开设赌场的时间、地点、赌博的方式为一定的社会群体所知晓,参赌人员也是不特定的。而聚众赌博一般是隐秘的,组织者只在小范围内且较为固定的人员中组织赌博。
最后来看盈利方式。开设赌场的组织经营者一般不参与赌博,以其提供的场所、赌具等服务而营利。而聚众赌博的组织者往往直接参赌,主要是利用赌博通过抽头渔利的方式获取利润,收取费用。
此外,在开设赌场中往往由赌场设定赌博方式,赌具也由赌场提供。而在聚众赌博中,一般由参赌人员自由选择赌博方式,赌具往往自带。但我们也不得不注意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在上面这些特征方面可能出现的交集地带或者说共通性。比如说持续时间。聚赌时间的长短,法律上没有规定,事实上并不那么容易区分是不是一个持续经营的场所。如果我找了一个场地,每天召集不同的人,抽出两个小时聚赌,赌完即散,如此持续了一年,算不算持续时间很长呢?
比如说组织状况。聚众赌博也会有一定的组织,组织者也会提供一定的服务。如果是参与人员众多的聚众赌博,也会形成的一定的规模,出现分工。再比如说,营利形式。开设赌场既可以通过赌场的各项服务经营获利,也可以通过组织赌博抽头获利。
但所有这些,如果剥去一些遮遮掩掩、令人迷惑的外衣,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裸露的部分还是较为明显的。概括来说:开设赌场是以赌场为核心,利用所开设的赌场来营利,而聚众赌博是以赌博为核心,利用参赌人员的赌博来营利。也正因此,开设赌场必须具有赌场的特征,其在经营时间、开设地点、组织规模、开放程度、营利方式等方面有较为严格的要求,而聚众赌博只要能召集参赌人员赌博,在场所上并没有过多要求。或许能说的更简单直接点,开设赌场的肉身就是“赌场”,聚众赌博的内在是“赌博”。
如果我们不强调开设赌场的“赌场性”,只是简单地理解为开了一个赌博场所,那么所有的聚众赌博都是在一定的场所中进行,也就没有聚众赌博的必要了,对组织召集的人全部都可以定开设赌场。这样显然会出很多问题,但遗憾的是很多人就是这么理解的。于是就出现了上述,认为只要是有个特定的场所聚赌,有一些组织分工就认定为开设赌场这种和稀泥的说法。并且放到网络上,时空瞬之一变,就更加无所适从了。
4开设赌场or聚众赌博
让我们回到最初的问题,微信抢红包赌博,到底该定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事实上只要回答这两个小问题,微信群可不可以认定为“赌场”?营利的方式是什么?
先来说说微信群,想必大家再熟悉不过了。微信群依托于微信这个平台,而微信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支持多人群聊的手机聊天软件。简单的说,微信群是在微信上组建的聊天群。微信群的功能是为我们提供一个即时快捷的网络社交场所,可以交换信息,学习生活,娱乐消遣。
再来说说微信红包,这些年让我们为之疯狂的神器。微信红包是微信推出的一款应用,功能上可以实现发红包、查收发记录和提现。红包一般有两种,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红包,前者金额固定,后者金额随机。不用想,有发红包的也就有了抢红包的。毫无疑问,抢红包是一件乐不可支的美事。
但是,这些却都被有些人利用了,干了赌博的勾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的司法机关适时介入了,按赌博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这是好事。但或许是因为陌生,在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之间还是迷糊了。
有人主张按开设赌场来处理,如果认定,那么从逻辑上来讲,微信群就是赌场。真是细思极恐。平时好好聊天的地方,都有可能变成赌场。被人拉进群里,那就一不小心上了赌场。再者,腾讯岂不成了运行赌场的大型赌博公司?赌场无处不在,赌场近在咫尺……或许这样太感性了。
那么我们理性的分析下。首先,在国内的语境下,赌场专门用于赌博,本质上就是违法场所,但微信群用于聊天,本质上没有法律色彩。其次,赌场相对固定,持续经营,开设人员会投入相关成本费用以维持赌场的运行,而微信群都是临时组建,经常赌完就解散,再赌再创建,不具有运营的实质,也没有投入相应的成本维护微信群的运行。再次,赌场相对开放,对参赌人员不做限制,欢迎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而微信群聚赌仅限于群内朋友,他人需要通过邀请才能进入,亦无法通过网络搜索该群并径行加入,未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总之,从我们对“赌场”的日常用语和人们的普遍认识来看,微信群不符合作为一个“赌场”的相关特征。
那么,用于赌博的微信群是什么?似乎没有人会认为微信群不是一个场所。尽管它存在虚拟空间中,但人们已经能较为融洽的接受法律之手伸入其中。那么,事实上,用于赌博的微信群更像是一个普通的赌博场所。
让我们从虚拟穿梭到现实,如果有人在公共的游乐场,召集一群朋友聚赌,玩的正是微信抢红包游戏,并设定一定的规则决定输赢,且每一局赌输的人不仅赔钱还要交一些活动费给组织者,那么这里的组织者毫无疑问应该认定为聚众赌博。这是不是有点似曾相识?没错,这是把组织利用微信抢红包的赌博行为从网络搬到了现实。微信群就是游乐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让我们再回到网络,这也是上述有人提出的,微信群可以扩张解释为赌博网站,从而认定为开设赌场。但仔细分析,两者虽然都在网上,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对于网上开设赌场,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接受投注的行为。简单地说,这些行为的重点都在设立赌博网站而营利,也因此把他认定为开设赌场。另外,从实践中对赌博网站的运营管理来看,其像是把一个线下的赌场搬到了网上,而微信群只能说是把现实中的赌博场所放到了网上。
如果这还不够,让我们看看微信抢红包赌博的营利方式。创建一个微信群并不能直接营利,换句话说,微信抢红包组织者的获利并不是来自于他所创设的微信群,而是他所组织的抢红包的赌博游戏。从目前的微信网络环境来看,微信使用者也不可能实际运营一个微信群来专门用于赌博。他只是借助了微信群这么一个场所,结合抢红包随机的特点,设置了一些规则,通过团队合作,利用群内人员的赌博行为获取一定利益,这就是微信抢红包赌博的实质。
尽管微信抢红包赌博的形式很多,涉及的金额可能很大,但我们要做的就如同寻找希腊神话中的普罗透斯,不为其经常变化的外形迷惑,准确定位。是开设赌场还是聚众赌博,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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