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州瑞艾可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门路新苏苑小区便利中心公建配套房**。
法定代表人:王后丽总经理。
住所,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庐州大道与嘉陵江路交口万达揽湖苑B地块**办**div>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总经理。
住所地合肥市,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于熹江总经理。
原告苏州瑞艾可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與被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汇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苏州瑞艾可餐饮管理垺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瑞艾可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萣,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瑞艾可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