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起诉耐克乔丹 是怎么回事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广州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A。法定代表人:董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旭,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M。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颖华,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明,律师。原审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秀路700号新江湾城文化中心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N。法定代表人:DENNISVANOOSSANEN,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旭,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耐克体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耐克商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333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耐克体育公司上诉称:一、《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的含义和范围,仅适用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这两类案件。本案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范畴,一审裁定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理解和适用错误。1、该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比如侵权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直接侵害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和范围,而非凡是案件事实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均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2、《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第170页第二段明确说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与《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相一致。据此,《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的一种)或人身权的行为,该条仅适用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这两类案件。3、本案中,乔丹公司指控耐克体育公司将“QIAODAN”,“乔丹”、“乔丹体育”、“乔丹官网”等文字作为百度竞价排名的关键词,使得检索结果页面头条显示耐克公司的网站链接,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此,本案涉及的被控侵权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范畴,一审裁定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认定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系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错误理解。4、《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并不适用于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已经司法实践的确认。如“万象案”(最高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申731号裁定),“麦乐购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2392号裁定)和“小米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日作出的(2015)京知民终字第2276号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对于在后的涉及相同或类似事实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本案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万象案的裁判。二、本案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件,其管辖应以被告住所地和/或侵权行为地为连接点来建立。本案中晋江市是原告乔丹公司的住所地,一审法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施行)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耐克体育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耐克商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市杨浦区。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且乔丹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一审法院辖区系其指控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以原告住所地建立管辖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三、晋江作为发现侵权行为信息地,不能据此建立管辖,一审裁定无疑是鼓励认为制造连接点,造成随意管辖,使确定的管辖制度落空。1、管辖的确定权对当事人而言至少应当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主要依据“两便原则”以及为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而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来建立管辖的,仅仅是针对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这一特殊情况。2、民事案件管辖的连接点应当与纠纷有实际关联性,以发现地为侵权行为地将导致管辖标准不明确,极易引发管辖争议。如果承认原告发现地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由于网络互通性强,传播范围广,任何能够接入网络的地点都可以成为侵权行为发现地,连接点过多,管辖法院随意性较大。这显然不符合管辖权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可能使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制度设计落空。3、以发现地作为侵权行为地则将管辖法院的决定权完全授予原告,甚至有些原告为争夺有利管辖法院而人为制造连接点,这对被告而言显然不公平。四、本案具有特殊背景及重大的社会影响,应当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报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或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级审理。1、本案被告耐克商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市杨浦区。根据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或其上级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均有地域管辖权。2、本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应当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报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或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级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号)、《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同时基于本案的特殊背景和社会影响,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报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或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级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审原告主张两原审被告的侵权行为包括两原审被告未经其允许,擅自将“QIAODAN”、“乔丹”、“乔丹体育”、“乔丹官网”等文字作为百度竞价排名的关键词,当用户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QIAODAN”、“乔丹牌”、“乔丹体育”、“乔丹官网”等进行搜索后,在首页第一位均显示“JORDAN系列装备、尽显专业、尽在JORDAN官网”等链接,点击后均进入两原审被告的官方网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对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解释,并无明文限定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对该条的条文理解表述到“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第十五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相一致,明确网络信息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涉及的竞价排名行为究其本质是网络内容提供商与网络搜索服务提供商签订广告合同,支付一定对价后,要求网络搜索服务提供商通过关键词设定对搜索结果进行一定规则的编辑和排列。涉案竞价排名的行为被控侵权的原因在于关键词的设定规则上。无论从竞价排名行为本身来看还是从关键词的设定来看,行为的发生仅需要依附于互联网,从行为导致的结果上看,也直接体现在互联网上。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是以被控计算机软件或网站的设置是否侵害了权利人的商标权或者对他人的正当商业行为造成了妨碍为判定基础,竞价排名中关键词设置规则的不同直接影响着搜索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搜索结果展示的不同,此类网络信息的排序问题就涉及到了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故被控侵权行为应当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制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增设了“被侵权人住所地”这一相对固定的连接点,就是为了解决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无法准确并合适的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一主要问题。互联网属于虚拟领域,从互联网的接入地点看,几乎已经覆盖了全国区域乃至全球的大部分区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也提及了第二十五条的确定就是“为了便于确定管辖”。通过增设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管辖权确定的连接点,能够较好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鉴于原审法院可以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连接点确定管辖权,对于耐克体育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不再进行审查。综上耐克体育公司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已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或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报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或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级审理的上诉理由,法律依据不足,其相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林培阳审 判 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 熠书 记 员 庄彦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中国乔丹起诉耐克侵权 索赔30万!谁会赢?_凤凰财经
中国乔丹起诉耐克侵权 索赔30万!谁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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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欣慰&&&这是2016年12月篮球之神迈克尔&乔丹说的话,当时他刚刚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中,赢了3个有关自己姓名的商标权案,而输掉这3个
&我很欣慰&&&这是2016年12月篮球之神迈克尔&乔丹说的话,当时他刚刚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中,赢了3个有关自己姓名的商标权案,而输掉这3个案件的是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但是,围绕&乔丹&这一品牌的利益纠葛并没有因此而平息,在2017年乔丹体育起诉乔丹本人之后,就在近日,乔丹体育又将矛头对准了耐克公司!乔丹体育把耐克告了3月8日,据北京商报报道,乔丹体育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体育&)、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商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晋江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乔丹体育被告:耐克体育、耐克商业诉讼理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双方辩论内容: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和识别度的&乔丹&相关标识(包括乔丹官网、乔丹篮球鞋、乔丹服装等),作为关键词用于推广、销售其&运动鞋商品&的百度竞价排名广告是否侵犯原告&乔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前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争议......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把乔丹篮球鞋等相关标识用于其官网,只是后台关键词,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次结果:并未当场进行宣判事实上,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耐克公司具有长期合作关系,迈克尔&乔丹的中文译名为&乔丹&。他的第一份商业广告是和耐克公司在1984年夏天签订的。耐克公司以乔丹为形象,树立他的个人品牌Air Jordan,并以此为契机,成为全球最大的体育用品公司之一,乔丹也成为了拥有个人运动鞋品牌的第一人。而乔丹体育是中国的体育用品品牌,同时也是福建省百强企业和纳税三十强企业。据了解,北京商报消息称,耐克公司自2002年起先后十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乔丹体育的&qiaodan&、&乔丹&等商标提出异议和争议,主张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受到了侵害,但这些主张并未获得支持。此前迈克尔&乔丹3个案件胜诉据每经网报道,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为由,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权行为,撤销78个相关注册商标,并赔偿114万余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功夫不负有心人,迈克尔&乔丹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在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决:乔丹体育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姓名权在先,违反商标法。撤销此前的一、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据法院做出的调查报告显示:向受访者提问,提到&乔丹&,您想到的是?有83.5%,63.8%的受访者都想到的是再审申请者(迈克尔&乔丹),只有14.5%,24%的受访者想到的是乔丹体育。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调查的数据,与本院认定的前述事实可以相互印证。可以以中文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综上,中文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以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迈克尔&乔丹在我国享有中文乔丹的姓名权。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同时,最高院驳回了乔丹体育再审申请。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最高法宣判迈克尔&乔丹胜诉后,迈克尔&乔丹向媒体发表了公开声明,他表示: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乔丹体育有限公司随后发表公开声明表示:在品牌推广过程中我们始终有做防止公众混淆的说明,乔丹体育是民族企业,公司一直热心支持体育和公益事业,近三年向国家缴税超15亿,我们尊重判决结果,而这次判决也不会对公司目前使用的商标造成影响。乔丹体育将迈克尔&乔丹诉至法院在迈克尔&乔丹胜诉后一年左右时间,据日北京法院网消息,迈克尔&乔丹授权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达&)向天津市体育局、第十三届全运会组委会发出一份律师函,乔丹体育认为该律师函构成名誉侵权,将迈克尔&乔丹、方达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费用110万元。▲迈克尔&乔丹图片来源:东方IC据悉,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据中国新闻网报道,乔丹体育诉称,该公司依法注册并使用&乔丹&、&QIAODAN&以及相关图形等商标,其中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福建省&知名品牌&。1991年6月,迈克尔&乔丹授权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申请注册了&迈克尔&乔丹&及相关图形等商标,对乔丹体育经营行为进行干扰,就该公司注册商标提起了78起恶意诉讼,导致乔丹体育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乔丹体育认为,上述律师函以对客观事实和法院判决的错误描述和总结,恶意误导他人为法院裁判文书的内容,对乔丹体育公司进行贬低性评论甚至恶意诽谤,企图使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终止双方合作。乔丹体育称,迈克尔&乔丹曾先后提起78起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截至律师函发出之日,仅有3个案件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其余案件,迈克尔&乔丹均败诉。但律师函故意误导使他人认为乔丹体育商标已全部被判决撤销。乔丹体育公司指出,有57起案件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裁决,维持北京高院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这些案件涉及的商标系乔丹体育使用的乔丹文字、拼音及图形商标,也包括在全运会使用的商标。上述裁决明确认定乔丹体育注册商标&乔丹&及其构成要素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乔丹对图形和&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此外,有10起案件经北京高院二审,已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的上诉,维持原判;有8起案件虽在再审审理中,但二审均被北京高院驳回迈克尔&乔丹上诉,维持原判;另外3起案件最高法院仅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且涉及的三个商标仅为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并非经营中使用的商标,亦不会在全运会中使用。对于此次乔丹体育和耐克的诉讼,每经小编(微信号:nbdnews)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李梦淙 PF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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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808920乔丹体育起诉耐克&是怎么回事? - 南方股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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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起诉耐克&是怎么回事?
&&&来源:&&&佚名
  乔丹体育起诉耐克 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起诉?原告乔丹体育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南方网小编为您提供
  中国乔丹体育和“飞人”乔丹的商标纠纷还没完。
  据《北京商报》报道,近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体育”)、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商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晋江法院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梦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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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起诉耐克是什么原因?为什么要起诉耐克?具体情况?乔丹和耐克一直因为商标的问题官司不断,近日这件商标案又有了新动静,乔丹体育起诉耐克了!
乔丹体育起诉耐克是什么原因
时隔几年的商标案近日又有新的动向。3月8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体育”)、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商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晋江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双方围绕“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和识别度的‘乔丹’相关标识(包括乔丹官网、乔丹篮球鞋、乔丹服装等)作为关键词用于推广、销售其‘运动鞋商品’的百度竞价排名广告是否侵犯原告的‘乔丹”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前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争议进行激烈辩论,但此案并未当场进行宣判。
事实上,美国NBA篮球名星Michael Jordan与耐克公司具有长期合作关系,Michael Jordan的中文译名为“乔丹”,在他纵横球场和商场的16年里,乔丹成为了全世界最成功的职业体育明星和商业体育明星。他的第一份商业广告是和耐克公司在1984年夏天签订的。耐克公司以乔丹为形象,树立他的个人品牌,并以此为契机,借助“飞人鞋”的动力,成为全球最大的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也成为了拥有个人运动鞋品牌的第一人。许多人认为,耐克和乔丹的结合,是现代商业和现代体育最完美的婚姻。
据了解,耐克公司自2002年起先后十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乔丹体育的“qiaodan”、“乔丹”等商标提出异议和争议,主张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受到了侵害,但这些主张并未获得支持。2012年,Michael Jordan在上海法院起诉乔丹体育以侵害其商标权、姓名权为由,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权行为,撤销78个相关注册商标,并赔偿114万余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仍在3月、10月两次驳回耐克的商标撤销申请,再次明确表达了“乔丹”并非Michael Jordan的姓名,乔丹体育注册使用“乔丹”商标不侵犯MichaelJordan的姓名权的立场。
如今,相隔几年后,双方又因商标再起纠纷。乔丹体育表示,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和识别度的“乔丹”标识用于推广、销售其运动鞋商品的广告(竞价排名)中,属于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对此,“耐克体育”和“耐克商业”表示,被告没有把乔丹篮球鞋等相关标识用于其官网,只是后台关键词,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案并未当场宣判。
同仁堂今年加快海外发展,立志于将中医传播出去,海外发展包括美国,美洲地区,非洲等地区,但是目前还是进不了日本,就是因为“同仁堂”商标早在1983年就被日本企业抢注。
海信集团进军欧洲遭遇“绊脚石”
1999年,博世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注册了“HiSense”商标。该商标与海信的“Hisense”商标只在中间的字母“S”处有大小写区别。当时海信产品对欧洲出口有限,因此受到的影响不大。随后几年,海信海外销售增长,但是“HiSense”商标就会像一个随时可能爆炸的“定时炸弹”一样威胁着海信。一旦海信要在德国甚至欧洲发展,西门子的行为就犹如一块“绊脚石”,让海信步履维艰。
百年老字号“王致和”德国遭抢注
百年老字号“王致和”商标,在德国被抢注。在与对方协商未果后,王致和集团表示,将在德国柏林提起诉讼,追讨商标权。王致和腐乳、调味品、销售服务三类商标被一家名为欧凯(OKAI)的德国公司注册。这是王致和商标第一次在国外被抢注。同时,王致和集团也在全球34个国家和地区抓紧注册,以避免商标再次在国外被抢注。
“五粮液”在韩国的维权之路
2003年,五粮液集团发现一名韩国人将五粮液的汉语拼音“WULIANGYE”在韩国注册成商标。按照韩国商标法,一旦正式受理商标申请和发布公告,异议时间只有一个月。五粮液集团随即向韩国商标总局递交了异议申请,并出具了“五粮液”作为国际知名商标和品牌使用在先的证据。“对方的注册方式属于恶意抢注,想要误导消费者。”但韩方辩称“五粮液”在韩国并不知名,注册不存在误导,双方陷入僵持状态。
“狗不理”商标历经10年才拿回
天津著名老字号“狗不理”的商标曾在日本遭抢注,历时10余年的不懈努力,经过多次的谈判与交涉,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最终于在2007年9月拿回了遭抢注的两个“狗不理”商标。至此,在海外漂泊多年的“狗不理”商标终于回家了,这是我国老字号企业在海外维权成功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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