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场人车事故责任划分图解如何划分 应该由谁来赔偿

冬季滑雪事故赔偿纠纷频发冬季滑雪事故赔偿纠纷频发央广网百家号  原标题:冬季滑雪事故赔偿纠纷频发  天气渐冷,各滑雪场纷纷开门迎客,滑雪成了民众冬季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记者近日从北京市工商局获悉,上个月,北京市1热线共登记消费者投诉信息44837件,接待消费者咨询27997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25.35万元。其中,因滑雪出现安全事故要求赔偿的纠纷较为集中。  “户外滑雪的速度比较快,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大家都需要提升安全防护意识。”北京市工商部门通过对投诉内容的分析,提醒民众滑雪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安全设施齐全的滑雪场。同时,滑雪前要仔细阅读场内安全标识和警示牌,查看雪场示意图,了解雪场概况,注意安全防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高血压、心脏病、老年人等人群,不宜选择滑雪这类高强度的运动方式,对于初学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聘用滑雪教练学习滑雪技能和防护知识,听从教练指导,量力而行,切莫在技术水平未达标时进入高级道滑雪,以防发生意外。  北京市工商部门提醒,户外滑雪场地较大,尽量不要单独一人滑雪,以防出现意外事故后无人知晓,无法援救;发生严重摔伤时,不要自行处理,要及时请求医护人员救治。滑雪中发生意外事故后,最好保留相关证据,例如现场照片、录像、各种消费凭证等,以便及时进行维权。(记者 陈雪柠)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央广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办的中央重点新闻网站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点 击 上 方 " 滑 着 " 关 注 我 们
1月16日和1月18日,河北崇礼万龙滑雪场和太舞滑雪场接连发生两起滑雪者受重伤不治身亡的事故。在为年轻的生命逝去而惋惜的同时,关于滑雪造成的伤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的话题再次被提起。
常见的伤害类型
滑雪造成的伤害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滑雪者自己摔伤或撞伤,另一种是被其他滑雪者撞伤。数据显示,在第一种情况中,会滑雪者的受伤比例要远高于初学者。这通常是由于滑雪者高估自己的水平,贸然上超出个人能力范围的雪道造成的。因此雪场、教练和媒体多次反复强调,滑雪者要选择力所能及的雪道滑行。国际雪联也在滑雪者必须遵守的10条行为准则里予以了明确规定。而对于前方滑雪者和后方滑雪者的行为权利,行为准则在第三条和第四条里也做了明确说明,指出前方滑行者拥有优先权,后方滑行者要对超越行为负全责。
实例说明责任划分
雪场事故的责任方主要分受害人、施害人和雪场三方,关于伤害责任方的界定以及责任大小的划分因为案例的实际情况会有不同的判决。以下援引《北京晚报》日第24版文章《滑雪受伤 赔偿各不同》的案件实例进行说明。
16岁少女滑雪摔亡
在《16岁少女初级道滑雪摔亡》的案例中,原告诉雪场在出事地点无文字或者图形提示,且在事故发生后未派人跟随伤者就医,贻误了救治时机。被告滑雪场则辩称是意外事件,滑雪场在多处都做了安全和风险提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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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在滑雪时系未成年人,被告应当履行比成年人更为审慎和完全的警示、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另外,被告未派人跟随伤者救治,未尽到完全的救治义务。死者作为年满16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未能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其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滑雪场担主责,死者担次责。
需要注意的是,在有些未成年人受伤害案例中,其监护人也承担部分责任。
撞伤其他滑雪者案
在《撞伤滑雪者 赔偿15万》的案例中,法院认定被撞者为正常滑行不存在过错,撞人者负全责,赔偿全部损失。在撞人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滑雪场要承担赔偿总额的20%的补充赔偿责任。
当然,在被撞者有明显过错的案例中,法院也会判其承担主要责任。而在无法证明雪场有过错的案例中,法院通常会驳回对雪场的索赔诉求。
(文章来自:滑雪好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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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
  北京市怀柔区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历史悠久的红螺寺、险峻壮丽的慕田峪长城、清新优美的雁栖湖等,大大小小的景点星罗棋布,吸引着中外游客慕名前来。  初冬伊始,深秋层林遍染的美景还未褪去,京郊怀柔游人如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孙吉旭告诉记者,冬季户外拓展、户外滑雪活动越来越受游客欢迎。近几年,“京郊游”凭借距离近、风景佳、游玩项目多的优势,热度不断攀升。  然而,在骑马、蹦极、滑雪、卡丁车等涉高风险旅游项目热度不断攀升背后,却是游客人身损害甚至死亡事故频发,相关损害赔偿纠纷也日趋增多。  游客对风险认识不到位  日上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张某参加滑雪社团活动,到怀柔区某滑雪场滑雪。张某乘坐缆车前往中级道滑雪,在向下滑的过程中冲出雪道,撞到了雪道外高1米左右的石头上受伤。经医院诊断,张某为复合型外伤、双肺挫伤及头部、面部等多处骨折。此后,张某被迫办理休学手续,并将滑雪场告上法庭。  张某认为,滑雪场的滑道旁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疏于管理,雪道上有大块石头,致使原告在滑雪时与大石头发生撞击。  被告认为,张某所撞石头位于雪道以外,而非在雪道上,并且原告受伤是因为未选择适合自己技术能力的雪道,滑行时贪图刺激放速冲坡,未采用合理有效措施避免受伤。  法官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原告只进行过3次滑雪,属于初学者,并不掌握中级雪道需要用到的技术动作。在滑雪场在售票处、雪道入口多处进行了相关安全须知和风险提示的情况下,张某仍自行进入中级道滑雪。  审理这起案件的怀柔区法院雁栖法庭法官王银龙说,很多滑雪游客和张某一样,本应对滑雪运动的风险性或者危险性有明确认知,并根据自身需要及时了解相关的滑雪常识和基本的滑雪技巧,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滑雪游客忽视了这些问题,因此在出现事故后,可能承担自身伤害的主要责任。  被告滑雪场接受了相关部门对滑雪场地、滑雪装备、滑雪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使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但距离雪道外大约高1米左右的石头造成了原告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一审判决滑雪场赔偿原告张某损失14万余元。  孙吉旭介绍,就“京郊游”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年龄而言,20至40岁的中青年人群占到全部纠纷当事人的72%。当事人主要分布范围有在校大学生、公司年轻职员、中青年游玩团体。  “这些人群共同的特点是身体素质较好、应变能力较强、追求新鲜刺激、勇于探险,但缺乏相关活动的专业能力,参与相关活动前也没有进行相关知识了解和培训,对风险后果认识不到位,面对突发事件缺乏处理能力。”孙吉旭说。  此外,法官还发现,游客普遍缺乏充分的证据意识。消费者随意丢弃消费凭证,在纠纷发生后难以证明致损项目的地点、经营主体、消费类型;事故发生后,随意破坏事故现场,导致证据采集困难,甚至间隔较长时间才就损害的赔偿事宜与经营者进行交涉或提起诉讼,致使没有证据相佐证,最终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缺乏周密计划增加风险  2015年4月,彭某与六七名同事相约进山烧烤游玩。  彭某与同事选择了一个小河滩。这个河滩是小溪经拦截形成的一个积水段。一行人饮酒后,陈某、张某等人发现岸边有一艘废弃的小船,他们将这艘废弃小船推进水中并将船只划入河道。船入水不久,就发生渗漏并下沉。饮酒后的彭某等人听到船上有人呼救,迅速下水救人,彭某在救人过程中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彭某的父母、妻儿将大明星度假村、渤海所村委会、渤海镇镇政府、怀柔水务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向记者介绍这起案件的法官夏阳说,彭某是与同事相约,进行自助性质的垂钓、烧烤等活动。彭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安全判断和保护自身的意识和能力,应当明知或者能够预见参加自助式户外活动的风险,也应能够预见到酒后下水救人的危险性。彭某明知这种危险行为仍然置危险于不顾而下水救人,性质上亦构成了自甘冒险的行为,而并非因被告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彭某冒险行为的后果依法应由自身承担。  在调研中,怀柔法院法官发现,“京郊游”路途相对近,游客对游玩项目比较熟悉,因此在游玩之前往往不进行周密的计划安排。旅游者往往缺乏周密的自助游计划,导致风险增加。  孙吉旭告诉记者,“京郊游”主要有个人游、家庭游、朋友结伴、公司拓展游玩,同伴都是身边熟悉的人,更容易开展即兴游玩,认为人多安全,能互相帮忙,安全问题未能引起高度重视。游客往往疏于关注天气变化、景区情况变化、自身游玩水平等问题。  盲目探险诱发安全事故  提及怀柔高风险自助游引发的纠纷案件,原庙城法庭法官、怀柔区法院研究室成员成虹燕,向记者讲起一件令人惋惜的事故。  2009年,博士夫妇陈某云、魏某伟与朋友相约到怀柔区西栅子民俗村自助游玩。一行四人购票进入西栅子观光园,从该村区域内野长城的垛口爬上箭扣长城。至午间,天气突变,但陈某云夫妇及朋友并未及时下山,继续沿箭扣长城攀登。  13时左右,陈某云夫妇在箭扣长城“鹰飞倒仰”处被雷电击中后坠落山下,致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发后,西栅子村村委会、某生态观光园积极组织人员进行了救助。随后,陈某云夫妇双方父母将西栅子村村委会、某生态观光园告上法庭。  “两位当事人都是高级知识分子,也是父母亲人的骄傲。两人新婚不久,突遭厄运,非常让人惋惜。”成虹燕说,在此案中,观光园门口及园内多处设有禁止攀爬长城的提示牌,已尽到了提示义务。二被告在客观上存在利用箭扣长城的影响力吸引游客的事实,观光园没有明确的边界,可以认定二被告在生态观光园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陈某云、魏某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遭到雷击后坠崖,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在陈某云、魏某伟看到提示内容后,在知晓西栅子村处长城系未开发长城,禁止游客攀登后又攀登,本身行为具有违法性。二人未注意天气变化,未及时采取避雷措施,以致遭受雷击并坠崖身亡,此事件系一起意外事件,与二被告管理上的过失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对二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部分游客安全意识淡漠,盲目探险。京郊遍布名山大川,也有部分开发不完全、尚不对外开放的区域,属高度危险景区。部分游客热衷探险,违反禁止进入规定,擅自深入景区,遭遇恶劣天气、迷路、断粮,最终导致受伤甚至死亡。还有部分游客为了探险或逃票,走人烟稀少的旁道进入景区,脱离景区管理视线,遇到大雪封山等特殊情况时,不能安全离开景区,最终被困身亡。”孙吉旭说。  涉高风险项目纠纷增多  怀柔区法院调研结果显示,年,怀柔区法院受理涉旅游人身侵权纠纷案件共计78件,案件量呈现稳中有升的趋势。  近两年,游玩项目类型得到极大扩展,探险、刺激性的游玩项目得到更多青睐,如滑雪、蹦极、户外攀岩、CS射击等。旅游纠纷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多为外伤性损害,且后果较为严重。  参与调研的法官告诉记者,这些高风险项目带来的侵权纠纷逐渐成为“京郊游”纠纷的主要类型,约占案件比例的65%。  据介绍,在怀柔区法院受理的涉“京郊游”纠纷案件中,服务侵权纠纷占主要部分。高风险的“京郊游”项目中事故的发生,一方面由于天气、环境等方面的特殊原因,使得游玩项目本身带有风险性。另一方面,中青年游客在游玩中往往过于自信,为了追求刺激,对危险后果估计不足。在“京郊游”侵权纠纷的责任划分中,往往是经营者为主要责任,受害者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官认为,“京郊游”的主要形式为自助游,系游客自行安排。在出行路线、游玩区域及游玩项目的选择与确定方面,并无旅行社等专业人员的指导。很多游客自行选择的游玩项目本身带有高危险性,加之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往往忽视游玩规则,漠视安全提示,为了追求刺激而自甘冒险,增加了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夏阳认为,自助游爱好者要切实认识到参与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充分了解参加该项目活动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掌握足够的技术要领,并根据要求向旅游经营者一方如实告知自身健康信息。对于旅游经营者给出的风险提示及项目参与细则,应高度重视并在活动中严格把控。  “目前对高危项目所出现的意外状况,多数保险公司并不承保。如果参加涉高风险旅游项目,法官建议旅游者购买一项附加险。”夏阳说。  “应强调的是,对于旅游活动中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和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等,旅游经营者应重视并将告知与警示义务履行到位。”夏阳认为,经营者仅以“温馨提示”“补充协议”之类的小贴士进行警示,其效果是远远不够的,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本报记者 张昊滑雪出事故法官支招维权 保留证据慎重签字-中新网
滑雪出事故法官支招维权 保留证据慎重签字
  近年来,滑雪逐渐成消费者追捧的运动。虽然滑雪可以给人带来刺激的感受,但也存在不少隐患,还可能为滑雪者带来意外伤害。房山法院法官结合近几年审理的典型案件,对滑雪受伤索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和提示。
  防护不到位 滑雪场担责
  日前,熊先生和朋友前往滑雪场滑雪,在高级道滑雪时,熊先生意外滑倒,并直接撞到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山体上而受伤。之后熊先生被送往医院进行手术,诊断为骨折和韧带拉伤。熊先生认为自己受伤是由于滑雪场保护设施安置不得当,将滑雪场诉至法院。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同时熊先生在具体选择雪道时并未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和能力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酌定滑雪场承担70%的责任。
  被人撞致伤残 雪场补充赔偿
  另一案例中,康女士和刘先生在同一雪道滑雪。康女士不慎摔倒,滑雪场工作人员将其带到拖牵迂回站下侧,并放置了二三个锥形警示筒以警示。然而刘先生从雪道顶端滑下,撞上了警示筒后也将康女士撞伤。康女士下颌骨骨折、颌面部贯通伤,伤残程度为十级,住院治疗14天。康女士要求滑雪场和刘先生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5.8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先生应当对康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滑雪场设置的警示筒并不足以避免损害发生,故应该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赔偿11.6万余元,滑雪场支付4万余元。
  保留证据慎重签字
  法官表示,对消费者而言,除了完成拍照、保留好门票证据等措施外,还需特别注意,部分滑雪场会为消费者出具《滑雪场事故证明书》,要求消费者在上面签字。这时候,消费者应谨慎阅读后再签字,千万别因为听信滑雪场的口头承诺而放松警惕。在事故经过中慎用“不慎摔倒”的表述方式,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写明事发经过。
【编辑:王硕】
>法治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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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出事故谁担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赵艳艳
  滑雪季又到,滑雪爱好者已经开始计划外出滑雪了。然而,在滑雪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给本想放松心情的滑雪者带来苦恼。法官梳理近两年发生的滑雪受伤索赔案件发现,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滑雪过程中被其他滑雪者撞伤,此种类型占多数;二是滑雪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是滑雪者受伤的重要原因,此种类型案件呈减少趋势。
  【典型案例一】被高速滑雪者撞昏迷 撞人者担全责
  2015年元旦,王女士和儿子前往北京一酒店经营的滑雪场滑雪,不想却出了事故。当天下午三点左右,王女士和儿子正准备从中级雪道上往下滑,突然张某从高级雪道上冲下,穿越高级雪道与中级雪道的护网,将王女士撞倒在地,王女士当场昏迷。滑雪场救护人员很快将王女士送到医务室检查后拨打了急救电话。经诊断,王女士颈髓损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酒店支付2万余元损失,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
  酒店认为王女士受伤是由于张某高估自己的滑雪技术,在高级雪道向中级雪道下滑时,没有及时减速将其撞伤所致。此外,滑雪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工作人员一直在滑雪场巡逻,且雪场始终用广播、提示牌等方式提醒游客注意安全。滑雪场发现王女士被撞后立即采取了救助措施。王女士在未穿滑雪板的情况下站在雪道护网后,应当预知存在危险,王女士应承担一定责任。
  张某承认他王女士撞伤,但他认为王女士不应站到护栏的四周,王女士自身存在过错。此外,酒店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滑雪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因此,参与者在运动过程中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以免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张某在高级雪道滑雪时避闪不及撞到在高级雪道与中级雪道中间停留带滞留的王女士,张某应当知道滑雪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特别是在高级雪道滑雪时,更应该增强注意义务,以防对他人造成伤害,张某高估了自己的滑雪技术,滑雪中未能及时减速并进行避让,致使撞到王女士,故对于王女士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滑雪场高级雪道与中级雪道中间存在一片平地,该平地并非雪道,王女士脱下雪板站在该平地护网后方休息备滑不存在过错。此外,酒店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已做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女士各项费用共计5000余元。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直接侵权人是张某,但如果滑雪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其义务,就很可能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王女士在此过程中有过错,张某承担的责任可以因此减轻。
  随着滑雪场管理规范和防护设施的日益完善,往往滑雪时发生事故都是由于被他人撞伤所致,这就要求滑雪者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不能误撞他人。同时自己也应遵守滑雪规范,不能无故在雪道停留,否则一旦被人撞伤,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往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双方的担责比例。
  【典型案例二】初学者鲁莽“上道”担主责 滑雪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三成
  日,徐女士邀请亲友前往滑雪场游玩。徐女士在此之前从没有玩过滑雪运动,但仍想体验一把。谁知,在徐女士滑雪时滑雪板勾住滑雪道两边的护网,徐女士当场摔倒,造成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徐女士认为,滑雪场在保证游客的安全保证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才造成了她的人身损害。为此,徐女士将滑雪场的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滑雪场经营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9万余元。
  滑雪场经营者认为,滑雪场不存在任何过错。徐女士之前从未进行过滑雪活动,她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滑雪运动所带来的高风险,对于滑雪的危险和自身的安全应予以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且徐女士作为初学者未按提示请雪场专业教练辅导。此外,滑雪场有权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在开业前已经通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滑雪场内所安装的护网也是经过有关部门验收的,且滑雪场所内有警示牌、有请教练的场所,尽到了警示、提醒的责任。
  法院认为,徐女士作为曾未有过滑雪经历的初学者,在从事这一运动时应当预见到滑雪运动的高风险性,作为初学者应在适当学习和训练后再进行运动,但徐女士未经培训直接进行滑雪,对于自身的安全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的摔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滑雪场虽然在滑雪道旁边安装了防护网,但缺乏有效管理和警示,使得滑雪板与之接触时易发生勾拌,所以滑雪场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滑雪场经营者承担30%的责任。经核实徐女士的合理损失,法院判决滑雪场向徐女士支付2000余元。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滑雪场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并实际导致了滑雪者损害的发生,将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徐女士应预见滑雪运动所带来的高风险,但作为初学者没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和能力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会结合多方面因素判定滑雪场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滑雪场是否取得合法经营执照,是否设置了警示标志、提示牌、公示牌,以及是否在广播内播放滑雪警示信息等,并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进行考察。如果滑雪场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可以认定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结合本案,还需要提示滑雪者尤其是初学者,在滑雪中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雪道,千万不能高估自己的技术,逞一时之能将可能引发意外。
  【法官支招】牢记滑雪安全要素 保留证据是关键
  对滑雪者而言,要根据自身水平选择适合的滑雪道,按照规定要求上道,在滑行过程中既要注意自身安全,还留意雪道上是否有他人,及时避让。事故发生后,要保留好证据,尤其是事故现场证据,应第一时间拍下现场照片。此外,要保留好门票、入场券等证据。
  对于滑雪场而言,加强安全保护措施是重中之重,安全无死角,事故才能少。事故多发的原因主要为滑雪道路况及两侧安全护栏不符合要求,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未做好防护工作。此外,雪质不合格,滑雪道结冰、坑洼不平,存在严重死角等问题直接影响安全。除道路问题外,滑雪设备出现问题也将威胁滑雪者安全。此外,滑雪场还要设置医务室,以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补救。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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