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参赌人员怎么处理现场视频、照片及录音资料,但行为人已经关闭赌场,并销毁赌博用的麻将桌。如何证实其开设赌场

  一个大型铁棚里人声鼎沸,所有人的目光聚焦中央擂台,而打擂的主角是两只斗犬,它们相斗扑咬一决胜负。“这场擂台赛谁会胜出?来试一下手气……”这是发生在灵山县新圩镇官屯村委会一个斗狗赌场的一幕幕。6月23日,灵山警方一举将该赌场捣毁,当场抓获涉赌人员60人,缴获用于比赛的斗犬2条,缴获赌资一批,扣押涉案车辆13辆。这是警方破获的灵山首例以斗狗比赛为形式的新型赌博案件。

  近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获悉:新圩镇有一个名叫“飞龙俱乐部”的组织涉嫌聚众赌博。获悉线索后,该大队迅速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工作。经进一步摸排,民警发现,该俱乐部位于新圩镇官屯村委会一大型铁棚内,所处位置比较偏僻。该组织名义上是“以狗会友”举办娱乐活动,实则是以对斗狗比赛输赢下注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

  根据掌握的线索,警方制定了详细的抓捕方案。6月23日10时许,副县长、公安局长曾方来等领导迅速调集刑侦、治安、巡防等部门警力对该赌场实施雷霆打击。

  ▲警方在赌场周边进行布控

  到达现场后,民警迅速将赌场入口封锁,此时赌场内聚集了多名赌徒,正围着中央擂台不断叫喊。擂台上,两只斗犬正在扑斗、厮咬,争得皮破血流,人群中不时有人掏钱押注。见时机成熟,民警迅速开展查处,一举捣毁该赌场,抓获涉赌人员梁某良、欧阳某、刘某奇、杨某林等60人,缴获用于比赛的斗犬2条,缴获赌资一批,扣押涉案车辆13辆。

  ▲被抓获的涉赌人员

  ▲被缴获的涉案车辆

  经查,该赌场由梁某良开设,通过搭建铁棚提供场地,邀约裁判欧阳某、犬主刘某奇、杨某林来开展斗狗比赛,并支付他们“出场费”。赌场内部中央设有斗狗擂台,旁边有裁判席,围绕擂台四周设有阶梯看台,供赌徒观看。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赌场内部挂着所谓的“以狗会友 严禁赌博”字样的横幅作为幌子。赌场入口处设有售票点,同时聘请“马仔”在外围放哨,并配备有对讲机随时与赌场人员联系。该赌场一旁还建盖有犬舍,方便犬主运送斗犬到此养精蓄锐。

  梁某良平时通过微信群发布具体赛事时间,吸引赌徒前来买票进场参赌,获取利润。赌徒们则对斗狗比赛输赢进行下注赌博。这些赌徒有的来自当地,还有的来自周边市县,每次开赌参与者众多,在当地影响非常恶劣。

  ▲打着“以狗会友”的幌子聚众赌博

  ▲赌场设置的售票点

  目前,犯罪嫌疑人梁某良、欧阳某、刘某奇、杨某林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余参赌人员已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赌博害人害己、危害社会,请广大群众自觉远离赌博。无论是组织赌博,还是为赌博提供条件,甚至参与赌博,都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果发现涉赌违法犯罪行为请向警方举报,举报电话:110。

  刑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条

  【开设赌场罪定义、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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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简介:本文档为《《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doc》,可适用于人文社科领域,主题内容包含《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符等。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正确适用法律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净化社会环境促进文化发展繁荣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结合起草、制定该《意见》的有关情况就其理解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指导思想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上网用户的急剧增加利用网络从事赌博活动也愈发猖獗。与传统的赌场赌博相比网络赌博更加快捷、方便投注、资金交割只需轻点鼠标即可完成赌资的数额往往很大其社会危害性也更为严重。尤其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大肆组织跨国赌博活动不仅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互联网正常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导致大量资金非法外流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打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委从年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以来公安机关破案数、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冻结赌资数、抓获境外派驻境内犯罪嫌疑人数量均超过前五年的总和。全国法院今年-月共新收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刑事案件件审结件结案同比上升判决发生效力的犯罪分子人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同比上升从而有力打击了赌博犯罪遏制了赌博活动的蔓延。同时由于年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仅就聚众赌博罪作了规定未明确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而网络赌博犯罪尤其是网上开设赌场犯罪具有不同于普通赌博犯罪的特点办案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如各地追究开设赌场犯罪及其共犯刑事责任的标准不统一网络赌博犯罪的管辖不明确等。为搞好集中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为处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提供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和印发了《意见》。《意见》的起草和制定主要遵循和体现了以下指导思想: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解决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既保持与刑法、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协调一致又注意总结近年来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实践中的好经验和做法依法明确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具体构成条件及其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等以统一认识和司法标准切实解决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二是以切断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利益链条为核心形成惩治网络赌博犯罪的长效机制。开设网络赌场犯罪活动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犯罪分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网络为平台和联络载体形成了网络赌博的信息流、人员流和资金流并且其人员分工日趋细化。赌博网站的程序开发者、技术维护者、网络接入者、服务器托管者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只有切断这一利益链条才能真正遏制赌博网站泛滥的趋势形成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长效机制。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一)网上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首先关于网上开设赌场《解释》曾规定“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意见》将《解释》规定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进一步区分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同时《意见》沿用《解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的规定。此外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并不参与赌博网站的建立和赌博活动的具体组织也不充当赌博网站的代理人而是通过入资等方式从中分成获利。该行为虽在形式上与《解释》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有所不同但符合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本质。因此《意见》规定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行为也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关于赌博网站的认定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纯粹为了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建立的网站当然属于赌博网站只有部分网页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也属于赌博网站。二是赌博网站不仅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也可以利用有线或无线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额、数据。其次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且接受投注的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如果仅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但不接受投注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这里的“不接受投注”是指没有接受投注的意图。如果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且意图接受投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自动中止接受投注则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未遂或中止。再次开设赌场行为有情节轻重之别轻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者才触犯刑法。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综合考虑行为客观方面诸要素包括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和社会影响等以判断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利用局域网在少数固定的人员之间传输赌博视频、数据抽头渔利数额较小或仅赢取少量钱财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论处。此外在《意见》制定过程中有的提出如果赌博网站的代理仅接受投注没有发展下级代理其行为属于聚众赌博行为而非开设赌场行为。考虑到无论是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还是最低级别的代理其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通过赌博网站组织他人赌博以获利两者的行为只有所涉参赌人员和赌资数额多少的区别而没有本质区别故未采纳该意见。但是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则其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符合刑法和《解释》规定的聚众赌博标准的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罪。(二)网上开设赌场犯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实践中各地对何谓“情节严重”认识不一。为统一司法尺度《意见》从抽头渔利、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和社会危害等方面来衡量行为人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为避免扩大或缩小打击范围参照《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意见》规定在以抽头渔利、赌资数额或参赌人数为标准来衡量开设赌场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相应数额是《解释》规定的聚众赌博罪的起刑点的倍即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万元以上的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万元以上的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中的“情节严重”。对于“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两类开设赌场行为由于行为人不直接抽头渔利或参赌获利难以以抽头渔利数额或其行为所涉及的赌资数额、参赌人数为标准来衡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于这两类行为的行为人从开设赌场中非法获利且非法获利的性质与前述抽头渔利的性质类似因此《意见》规定对这两类行为以违法所得数额为标准来衡量其是否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标准与抽头渔利数额标准相同即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或者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并且违法所得数额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网络赌博犯罪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金字塔”型组织结构。实践中国外赌博网站一般在境内首先设立总代理再由总代理向下发展一级代理一级代理再向下发展二级代理二级代理再发展三级代理以至多级代理各级代理通过赌博网站组织赌博。赌博网站的代理越多参赌人数、赌资数额越大社会危害越大。鉴于《解释》曾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意见》规定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未成年人是使用互联网的重要群体又处于心理、身体成长期自制力相对较差比成年人更容易陷入网络赌博陷阱。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意见》规定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三、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犯的认定和处罚问题(一)网上开设赌场共犯的行为方式通常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策划或进行分工故意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这种共犯有共同的犯意和共同的实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认定。在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越来越发达的新情况下较难认定的是如何认定网络、通讯或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提供者的共同犯罪行为并确定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鉴于这种行为对网络赌博帮助很大是形成网络赌博人员流、信息流、资金流的重要因素《意见》结合司法实践在《解释》第四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网上开设赌场共犯的行为方式。实践中赌博网站的运营通常包括以下四个环节:一是赌博网站的程序开发和技术维护环节。赌博网站的经营者往往不自行开发赌博网站的程序而是雇他人为其开发程序并提供相关技术维护或向他人购买程序并由对方提供相关技术维护。二是将赌博网站的服务器接入到网络环节。为了将赌博网站的服务器接入到网络中赌博网站的经营者往往雇他人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运输通道等服务。三是赌博网站的推广环节。赌博网站常通过雇佣他人在其他网站上刊登宣传赌博网站的广告提供赌博网站的链接或者雇佣他人发展会员。不同于赌博网站的代理受雇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者本人并不组织或参与赌博仅通过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赌博网站一般根据受雇者帮助其发展会员的人数向其支付费用。四是赌资支付结算环节。赌博活动最终都需要通过各种资金流转渠道实现赌资的支付结算流转。这四个环节的犯罪活动往往由不同的人员负责形成分工合作的利益链条对开设赌场犯罪的发生和进行有直接促进作用是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泛滥的原因之一。只有对上述四个环节的犯罪活动予以惩治才能切断网上开设赌场的利益链条遏制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的泛滥。因此《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第一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开设赌场罪主犯“抽头渔利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而为赌博网站提供帮助的共犯通常不直接抽头渔利仅收取服务费用社会危害性小于其主犯。因此《意见》规定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第二项“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万元以上的”的规定表明对于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帮助行为可以“收取服务费数额”或“帮助收取赌资数额”为标准来确定其起刑点。在同样以收取服务费数额为标准的情况下《意见》之所以规定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起刑点比前项规定的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的起刑点低主要是考虑到在实践中第三方支付平台通常收取赌资数额的至作为服务费若支付平台收取了万元的服务费则其帮助赌博网站支付或结算了约万元至万元的赌资。若对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规定过高的起刑点则难以有效惩治该类犯罪活动。第三项“为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条以上的”的规定表明对于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除了以收取服务费数额为标准确定起刑点外还以赌博网站数量或广告数量为标准确定其起刑点。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只要符合前述条件之一即可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意见》参照以往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指出网上开设赌场共犯的起刑点与“情节严重”的标准之间为:的比例关系即达到前述规定标准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之间并非必须事前有通谋在实行赌博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同样构成共犯。只是认定这种共犯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这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沟通故意的前提。行为人的认知状态是明知认知内容是他人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二是行为人的上述帮助行为对于开设赌场犯罪的发生和进行来说有直接的促进作用成为开设赌场顺利进行或赌博得逞的环节。在《意见》制定过程中有的提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可以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非法经营罪处罚而不必再列举前述第二项规定。但是由于“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还包括经行政许可、有资质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该行为的情形非法经营罪并不能包括这一情形。故《意见》规定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万元以上的可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处罚。同时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通过严格的资质条件考核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从事网络支付业务。因此未经国家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而从事网络支付业务为赌博犯罪活动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既符合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条件而构成非法经营罪又可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处罚。对此种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即以其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刑较重的重罪处罚。有的提出将在赌博网站发布与赌博无关的广告并向该赌博网站支付一定广告报酬的行为规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我们认为该行为虽然在客观上给开设赌场者带来一定经济利益但毕竟不是直接资助网站赌博或开设赌场的行为。况且实践中大部分赌博网站的巨额利润主要来源于抽头渔利和直接参赌赢取钱财等并非赌博网站上的广告收入。故未采纳该意见。(三)网上开设赌场共犯“明知”的认定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开设赌场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以自己并不“明知”是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为由规避打击致使查证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成为一个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在总结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帮助他人开设赌场行为有四种情形之一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第一项“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是指行为人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告知其在为开设赌场的行为提供服务而后仍继续提供该服务。一般情况下行政主管机关应以书面方式告知行为人但告知的方式并不限于书面方式。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告知内容能够为行为人所知晓即可。第二项“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是通过服务费用的明显超常来认定主观上的“明知”。实践中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一般高于提供同类服务的正常费用但也有的犯罪分子为吸引赌博网站雇佣其提供服务主动降低服务费数额。故收取服务费的明显异常包括高于正常数额和低于正常数额两种情形。第三项“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将具有故意逃避调查、故意销毁数据等异常情况的认定为明知。值得注意的是开设赌场的帮助犯规避调查的方式通常是销毁、修改数据、账本但不限于上述列出的方式。第四项则是为了应对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案件情况而规定的兜底条款以防止因列举不全而使行为人逃避惩治。(四)在实行犯未到案情形下对赌博共犯的处理在隔地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针对可能存在对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无法实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情况如赌博网站的上层人员在境外难以抓获归案为境外数十家赌博网站开发赌博网络平台难以认定是哪个赌博网站的共犯或者存在主犯不明确的情形。为解决这一难题《意见》规定在实行犯未归案的情况下如果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先行独立起诉并予以定罪处罚。四、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认定问题(一)参赌人数和网站代理的认定网络赌博中参赌人数、网站代理的认定方式是由网络赌博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与开设赌场的普通方式不同网上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给参赌人、下级代理提供的是赌博网站的账户和密码而非物理场所和有形的赌具因而网络赌博参赌人数通常与赌博网站上的会员账号数相同。因此《意见》规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但如果查明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则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有些赌博网站并不留存投注记录每一场赌博结束后所有数据立即消除认定赌博的证据是银行的相关记录。因此《意见》又规定可将向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转入、转出赌资的银行账户数量认定为参赌人数。但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则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二)赌资数额的认定赌资包括三种形式的款物即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网络赌博中赌资的计算方式也是由网络赌博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在网络赌博中为了方便参赌人投注用作投注的对象往往只是“点数”而不是实际的资金。只有在结算时才按照每一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计算输赢数额然后再发生真实的资金转移关系。网络赌博中“点数”相当于现场赌博中的筹码。因此《意见》重申《解释》的有关规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用这种计算方法计算网络赌博的赌资数额能够客观反映并准确计算网络赌博中真实的投注或者赢取款物数额。实践中开设赌场的行为人通常使用专门银行账户流转赌资故《意见》又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需要注意的是鉴于实践中很多参赌人员使用自己日常生活使用的资金账户进行投注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开设赌场者的资金账户并不适用于参赌者的资金账户。在网络游戏中游戏参与者和游戏中的虚拟人物对赌或者基于游戏规则而进行的虚拟赌博均与网络赌博不同。但是也存在一些以网络游戏为幌子的网络赌博活动。在此类活动中参赌人通常将资金兑换成“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这和将赌资兑换成“点数”进行投注并没有本质区别。在行为人将金钱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虚拟物品可以再次兑换成现实生活中的货币的情况下虚拟财产已与现实财产发生了真实联系应当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因此《意见》规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五、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管辖问题(一)网络赌博犯罪的“犯罪地”的范围网络赌博犯罪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考虑到网络赌博犯罪的特殊性即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等可能不在同一地区而且网络赌博犯罪大多是共同犯罪参与犯罪的多个被告人也可能来自不同地区有必要根据刑诉法管辖规定结合网络赌博犯罪特殊情况对“犯罪地”作进一步解释。故《意见》规定“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值得注意的是“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是指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而非行为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后的实际所在地。此外网络赌博活动中参赌人必然会利用赌博网站上传、下载或传输信息。仅静态浏览赌博网站的网页不属于实施网络赌博的行为。因此仅仅被动接受信息的网络用户所在地不是《意见》规定的“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二)跨地区网络赌博案件的管辖问题实践中网络赌博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而且共同作案人往往也来自不同居住地。依照刑诉法和前述规定所涉及地域的有关司法机关对这些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均有管辖权从而在实际办案中可能造成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之间的管辖争议或者互相推诿从而影响及时追赃、缉捕犯罪嫌疑人影响及时起诉和审判。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对进入起诉或审判诉讼程序而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受案单位可报请上级机关指定管辖而不再移送其他司法机关管辖。六、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问题在网络赌博案件中大量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电子证据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具有直观性强、信息量大、准确度高和易被伪造或篡改的特点。为有效惩治赌博犯罪分子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意见》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明确电子证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即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设备储存的数据资料应当作为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二是规定侦查人员提取电子证据应当对其过程做相关文字说明和记录由电子数据的制作人、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与《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不同考虑到电子证据的制作人和持有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具有相互印证的作用可以证明所提取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提取程序的合法性《意见》未要求提取上述电子证据时由见证人在场。三是强调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由能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这主要是考虑到很多赌博网站位于境外一些电子数据是侦查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前通过对赌博网站实施远程勘验固定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不在案或者拒绝签字从而无法让犯罪嫌疑人或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因而为确保证据来源的客观性在此情形下强调应由能证明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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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锡有名的危旧房屋片区

残垣断壁、烂木断梁......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得到一条线索

通过化妆暗访、无人机侦查等方式

而且夹城里地区作为拆迁地块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侦查员告诉记者

还是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人员

民警最终掌握了赌场的具体地点

以及赌场开设的时间、人员构成等情况

在新夹城151号抓获了涉赌人员39名

现场查获赌资13万余元

为首的齐某今年50岁,无锡人

两人一拍即合齐某负责寻找合适开设赌场的地点

而范某则负责招揽赌博人员

齐某、范某等人在夹城里

利用废弃私房开设“筒子牛牛”赌场

并按5%的比例从中抽头牟利

目前,4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其余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

以上的违法行为让人唏嘘

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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