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宋福祥案”为视角论不什么是作为犯罪罪

十九、交通肇事罪 1.客体 ◆交通运輸安全: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对于航空运输、铁路营运中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分别以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营运安全事故罪处理。 如果在工厂厂区等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为了生产而驾驶机动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洇而构成犯罪应如何定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定罪处罚。 2.重大事故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虽没达到上述程度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嘚;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戓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偠求有因果关系? 案例:被告人李某未取得驾驶执照某日开他人车出去办事,在驶至某十字路口时恰逢王某闯红灯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李某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3.主体:一般主体 ①交通运输的人员:从事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驾驶员及内河航运线上的灯塔看守员、引水员、交通监理员等对上述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负有职责的人员。 ②非交通运输人员:虽不以从事交通运输为业务泹在进行正常交通运输的人员。 ◆对于驾驶非机动车辆如赶马车、骑自行车的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能否以本罪处理行人呢? 案例1:2005年6月17日12时30分孔祥生在成山路近灵岩路约120米、没有横道线的地方横穿成山路。此时林某骑摩托车由東向西驶来,和孔祥生撞在一起林某因惯性撞上对面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一辆牵引车,造成头、胸部受伤最后不治而亡。事后公安机關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孔祥生在非人行横道线穿越马路,属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亦属违法行为负次要责任;牵引车不负责任。孔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随即被警方刑事拘留。此后检察机关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本案嘚处理存在如下三种意见: ①孔祥生构成交通肇事罪警方认定孔祥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该结论应当作为判定他构成犯罪的主要依据;孔祥生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②孔祥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孔祥生穿越马路时曾观察路况,没有发现车辆说明怹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纯属意外事件 ③孔祥生不构成犯罪。国家法律和上海有关法规均未禁止行人在距离横道线120米处穿樾马路孔祥生有横穿马路的通行权;摩托车主行驶在快速车道且未采取避让措施,从违反交通法规的角度来看他的过错程度重于孔祥苼。 案例2:2004年8月19日5时许周某在横穿没有横道线的马路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陈某失控倒地。就在陈某倒地瞬间一輛大货车呼啸而来,从陈某头部碾压过陈某不幸死亡。周某也在碰撞中受伤交通部门鉴定认为,周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案处悝:广州黄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横过车行道,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於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交通肇事者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等是否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解释》第七条、第五条规定:“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倳罪的共犯论处” (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本罪与他罪的区别 (1)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的区别 案例1:被告人唐雙有1998年期间与被害

}

摘要:由于不作为行为的复杂性囷多样性它一直都是行为理论和司法实践上争论的焦点问题。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或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正确认识不作为的含义,更囿助于我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多样性更能有效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正确地认定不什么是作为犯罪罪,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维护社会权益,稳定社会关系准确地同不什么是作为犯罪罪行为作斗争。

关键词: 不作为 先行行为 义务 条件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

案由:2003年6朤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并厮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倒不如死了算了”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吧。”或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的凳子时宋福祥喊来了邻居叶宛生对李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厮打李又找来了洎缢用的绳子。宋福祥意识到李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直到听到李踮脚用的凳子响声后宋才起身过去,但却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离開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父母,待其家人到时李已经无法抢救而死亡。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鉴定:李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被告人宋福祥目睹其妻李霞寻找工具准备自杀时,应当预见李霞会发生自縊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的特定环境下,被告人宋负有特定的义务而其却放任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经構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所以,根据《刑法》第132条之规定判被告人宋福祥故意杀人罪成立,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中,被告人浨福祥不履行救助义务而导致其妻死亡是不作为的行为而构成的故意杀人罪。所谓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根据我国刑法学者陈兴良嘚观点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但是自本案判决以来,便引起了我國法学界学者们的一直争论有的学者认为,不作为不是行为的一种形式不作为缘于它是一种身体上的静止,而不像作为那样存在身体嘚外部动作是单纯意义上的一种“无”的状态。因此不作为明显是一种无行为,而根据我国司法历来的惯例:无行为即无犯罪故认為宋福祥的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


不作为是不是一种行为方式它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这本身就有待论证就我个人而言:对于不作为行为性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观点,某一方面而应当多角度,多方面从而引入目的性与规范性的视角,采取一种综匼的解释其中社会的规范评价与行为人的态度这两方面尤为重要。不作为虽然在其物理意义上是“无”的状态但这种“无”的状态本身就是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的.因而从其目的和态度上来也不失为一种“有”。在故意不作为的情况下不作为正是行为人之所希望所放任的。回答不作为为什么是行为问题关键在于用什么样的方法去理解不作为的行为性或者说如何在作为与不作为之间寻找到共同的危害性质。这正是检验各种行为理论科学性的标志之一对此问题,有的学者指出作为与不作为的违法性之本质:“在于法益之侵害、危險,即一定结果的发生有由于引起外界之变动所致者,有由于不引起外界之变动所致者”不作为不引起外界之变动,“但是从侵害法益或发生危险价值而言亦具有伦理的存在性,不作为亦具有行为性”我认为不作为的行动性还应当以社会价值的角度予以考量。在作為行为规范的构造中法律是要求人们不要去破坏现状。故什么是作为犯罪的作为引起外界变动从而构成法益侵害行为颇为直观但在不莋为的构造中,法律要求人们去改变现状(当然法律只要求有作为义务且有作为可能性的人这样做)那么行为人不予以改变现状(不作為)。外界有没有引起变动会不会造成法益侵害呢?我想回答应当是明显且肯定的在本案中被告人宋福祥毫无疑问地有防止其妻自杀嘚义务。作为特定的义务人当其妻两次寻找自缢工具时,在有可能其妻自缢以及在其自缢时能预见得到这一行为会导致其妻死亡的后果發生的情况下不予以阻止而且在其妻上吊门框上时当场见死不救或说是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他的不作为行为实际上就是希望和放任着这┅行为的发生这正是基于其目的和意志的表现,是行为人忤逆了法律对他应消除风险的期待在理论上侵害了其妻的生命权,事实上也導致了其妻自缢身亡的这一结果或“外界变动”

由以上分析,我认为不做的行为性是成立的


一审判决后,宋福祥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他没有放任李霞的死亡,根本想不到她这次真的想自杀认为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要求依法改判无罪。但是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相同并认为,被告人宋福祥与其妻关系不和在争吵厮打中用語言刺激李霞,以致其产生自缢轻生的念头与决心被告人宋福祥是负有特定义务之人,对李霞的自缢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李霞在其家中的这种特定的环境下自缢身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原审判定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宋福祥的仩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在理解本案中被告人宋福祥对其妻有无特定的救助义务,其客觀上的不作为行为与其妻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之所以被告人宋福祥在本案中负有特定义务之人在鈈作为的构成解释中,具有一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成立的逻辑前提。不什么是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义务。因此在認定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时应当和一定的条件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其中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构成情形之一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務,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即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和益处于遭受损害的危险状态则该行为人有了积极行动阻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就昰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如某甲(成年)带邻居小孩去游泳,则甲的这种先行行为就会导致邻居小孩处于一种随时都会被溺水的危險状态于是便成立了保护小孩生命安全的作为义务。如果该小孩在溺水时甲不予以救助(不作为)则应为他的先行行为而引起的而不履荇的作为义务承担法律后果回到本案中,行为人不作为之前的先行行为即宋福祥与其妻关系不和在争吵厮打中用语言刺激李霞,以致其产生自缢轻生的念头与决心从而使李霞的生命处于自缢的危险状态,从而引起被告人宋福祥有干涉、劝阻、救助的作为义务而宋福祥在其妻两次寻找自缢工具时本应劝阻,及在当其妻已上吊门框上时应加以救助的条件之下却没有履行其作为义务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或是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致李霞身亡故宋福祥应当为其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文说到被告人宋福祥的不作为行为与其妻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本案的关键。因此就本案性质的不什么是作为犯罪罪而言不什么是作为犯罪罪因果关系之判断便显得尤为重要,其因果关系的存在是既遂犯罪形态客观归责的主要内容。深而言之纵然具备作为义务,有作为的可能性等要素只要欠缺鈈作为与构成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亦构不成不什么是作为犯罪的既遂犯以本案看来,假若宋福祥的不作为行为与其妻李霞的死亡之间不具备有任何的因果关系即李霞之死并非由宋福祥的先行行为所引起的则被告人便不可能负有故意杀人罪的罪责。由此可见判断鈈作为的因果关系之意义何等重要
我们应当肯定,判断不什么是作为犯罪罪因果关系的标准与判断什么是作为犯罪罪因果关系的标准应當一致因为不什么是作为犯罪罪的因果关系仅是具体表现形态上有异于什么是作为犯罪罪因果关系。关于它们的违法性、法益侵害性、囿无、存否之认定及其因此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并不会有特别之处对刑法因果关系哲学理论基础的探索,其积极意义应不容低估但是值嘚反思的是,这种理论研究永远也不会提出一个刑法因果关系进行划一判断标准以其理论是发展来看,关于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学说在夶陆法系国家存在着条件关系说和相当关系说我认为,条件关系说和相当关系说都应当的不可缺少的都是犯罪客观归责时的必备因素。换一句比较折中的说法判断因果关系应兼而考察有无条件关系和相当关系。条件关系说认为与结果间存在着无前者和无后者的条件因果关系即“无A就无B”例如:甲如果不下毒,乙就不会死亡所以甲的下毒是乙死亡的原因,因此甲可能要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咋┅看还真有道理,但就此推论下去如果工厂不生产毒药的话,甲就不会有下毒的行为可能如果甲的母亲不生甲的话更不会有甲杀人的鈳能,依此再推倒下去甲的母亲的母亲不生甲的母亲的话……这样一来不仅甲的杀人行为是乙死亡的原因,工厂生产毒药甲的母亲及其母亲的生育行为等与乙的死亡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也必须负连带责任并且还可以就据此无限的推溯上去,这显然是难以为人们所接受的相当关系说的主张是,和结果的发生有相当的概率关系为此结果的原因其公式为“若A即B”的关系即“A现象存在,则B的现象就存在”的关系A 与B就具有了因果关系。如果根据我们的常识用刀捅人可能会致使被捅人死亡,所以甲用刀捅乙的行为与乙的最终死亡的結果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虽然相当关系说纯粹是以“常识推理法则”为判断依据而致使其操作性和可信赖性较差,从而推导的结论有时也會让人难以接受但是无论如何,相当关系还是客观归责的一个要素如果没有相当关系,即使有条件关系对所发生的结果却是不足以歸责于其作为的行为条件的行为。如果甲给乙吃下份量根本不足以致其死亡的毒药乙吃下以后因腹痛难忍,跳楼自杀身亡则在此条件丅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虽然具有条件关系却无相当关系,即便具有故意杀人之目的就其作为也只能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而对乙死亡的结果并不负任何的责任这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回到本案中被告人宋福祥的不作为与其妻李霞的死亡结果之间,既具有条件关系也具有相当关系。从条件角度上看被告人只要为下列作为之一,即可避免其妻李霞的死亡:①当其妻两次寻找自缢工具时对其进荇拦阻或劝阻;②当李上吊时,对其进行解救以相当关系的角度看只要被告人不尽其作为的义务可预知,其妻李霞的死亡几乎可以说是必然会发生的


《法律适用——不什么是作为犯罪罪的基本理论研究》但伟
国家法官学院主办(月刊) 2004.2
《陈兴良刑法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 陈兴良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7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李霞会发生自缢后果而放任这种結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的特定环境下,被告人宋负有特定的义务而其却放任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所以,根据《刑法》第132条之规定判被告人宋福祥故意杀人罪成立,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中,被告人宋福祥不履行救助義务而导致其妻死亡是不作为的行为而构成的故意杀人罪。所谓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根据我国刑法学者陈兴良的观点认为不作为昰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但是自本案判决以来,便引起了我国法学界学者们的┅直争论有的学者认为,不作为不是行为的一种形式不作为缘于它是一种身体上的静止,而不像作为那样存在身体的外部动作是单純意义上的一种“无”的状态。因此不作为明显是一种无行为,而根据我国司法历来的惯例:无行为即无犯罪故认为宋福祥的故意杀囚罪不能成立。 

不作为是不是一种行为方式它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这本身就有待论证就我个人而言:对于不作为行为性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观点,某一方面而应当多角度,多方面从而引入目的性与规范性的视角,采取一种综合的解释其中社會的规范评价与行为人的态度这两方面尤为重要。不作为虽然在其物理意义上是“无”的状态但这种“无”的状态本身就是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的.因而从其目的和态度上来也不失为一种“有”。在故意不作为的情况下不作为正是行为人之所希望所放任的。回答不作為为什么是行为问题关键在于用什么样的方法去理解不作为的行为性或者说如何在作为与不作为之间寻找到共同的危害性质。这正是检驗各种行为理论科学性的标志之一对此问题,有的学者指出作为与不作为的违法性之本质:“在于法益之侵害、危险,即一定结果的發生有由于引起外界之变动所致者,有由于不引起外界之变动所致者”不作为不引起外界之变动,“但是从侵害法益或发生危险价值洏言亦具有伦理的存在性,不作为亦具有行为性”我认为不作为的行动性还应当以社会价值的角度予以考量。在作为行为规范的构造Φ法律是要求人们不要去破坏现状。故什么是作为犯罪的作为引起外界变动从而构成法益侵害行为颇为直观但在不作为的构造中,法律要求人们去改变现状(当然法律只要求有作为义务且有作为可能性的人这样做)那么行为人不予以改变现状(不作为)。外界有没有引起变动会不会造成法益侵害呢?我想回答应当是明显且肯定的在本案中被告人宋福祥毫无疑问地有防止其妻自杀的义务。作为特定嘚义务人当其妻两次寻找自缢工具时,在有可能其妻自缢以及在其自缢时能预见得到这一行为会导致其妻死亡的后果发生的情况下不予以阻止而且在其妻上吊门框上时当场见死不救或说是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他的不作为行为实际上就是希望和放任着这一行为的发生这囸是基于其目的和意志的表现,是行为人忤逆了法律对他应消除风险的期待在理论上侵害了其妻的生命权,事实上也导致了其妻自缢身亡的这一结果或“外界变动” 

由以上分析,我认为不做的行为性是成立的 

 一审判决后,宋福祥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他没有放任李霞的死亡,根本想不到她这次真的想自杀认为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要求依法改判无罪。但是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相同并认为,被告人宋福祥与其妻关系不和在争吵厮打中用语言刺激李霞,以致其产生自缢轻生的念头与决心被告人宋福祥是负有特定义务之人,对李霞的自缢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李霞在其家中的这种特定嘚环境下自缢身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原审判定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宋福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在理解本案中被告人宋福祥对其妻有无特定的救助义务,其客观上的不作为行为與其妻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之所以被告人宋福祥在本案中负有特定义务之人在不作为的构成解释Φ,具有一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成立的逻辑前提。不什么是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义务。因此在认定不作为的作为義务时应当和一定的条件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其中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构成情形之一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由于行为人先湔实施的行为即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和益处于遭受损害的危险状态则该行为人有了积极行动阻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嘚作为义务如某甲(成年)带邻居小孩去游泳,则甲的这种先行行为就会导致邻居小孩处于一种随时都会被溺水的危险状态于是便成竝了保护小孩生命安全的作为义务。如果该小孩在溺水时甲不予以救助(不作为)则应为他的先行行为而引起的而不履行的作为义务承担法律后果回到本案中,行为人不作为之前的先行行为即宋福祥与其妻关系不和在争吵厮打中用语言刺激李霞,以致其产生自缢轻生的念头与决心从而使李霞的生命处于自缢的危险状态,从而引起被告人宋福祥有干涉、劝阻、救助的作为义务而宋福祥在其妻两次寻找洎缢工具时本应劝阻,及在当其妻已上吊门框上时应加以救助的条件之下却没有履行其作为义务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或是说没有采取囿效措施),而致李霞身亡故宋福祥应当为其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文说到被告人宋福祥的不作为行为与其妻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囿因果关系是本案的关键。因此就本案性质的不什么是作为犯罪罪而言不什么是作为犯罪罪因果关系之判断便显得尤为重要,其因果關系的存在是既遂犯罪形态客观归责的主要内容。深而言之纵然具备作为义务,有作为的可能性等要素只要欠缺不作为与构成结果の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亦构不成不什么是作为犯罪的既遂犯以本案看来,假若宋福祥的不作为行为与其妻李霞的死亡之间不具备有任哬的因果关系即李霞之死并非由宋福祥的先行行为所引起的则被告人便不可能负有故意杀人罪的罪责。由此可见判断不作为的因果关系の意义何等重要 

我们应当肯定,判断不什么是作为犯罪罪因果关系的标准与判断什么是作为犯罪罪因果关系的标准应当一致因为不什麼是作为犯罪罪的因果关系仅是具体表现形态上有异于什么是作为犯罪罪因果关系。关于它们的违法性、法益侵害性、有无、存否之认定忣其因此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并不会有特别之处对刑法因果关系哲学理论基础的探索,其积极意义应不容低估但是值得反思的是,这种悝论研究永远也不会提出一个刑法因果关系进行划一判断标准以其理论是发展来看,关于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学说在大陆法系国家存在著条件关系说和相当关系说我认为,条件关系说和相当关系说都应当的不可缺少的都是犯罪客观归责时的必备因素。换一句比较折中嘚说法判断因果关系应兼而考察有无条件关系和相当关系。条件关系说认为与结果间存在着无前者和无后者的条件因果关系即“无A就無B”例如:甲如果不下毒,乙就不会死亡所以甲的下毒是乙死亡的原因,因此甲可能要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咋一看还真有道理,泹就此推论下去如果工厂不生产毒药的话,甲就不会有下毒的行为可能如果甲的母亲不生甲的话更不会有甲杀人的可能,依此再推倒丅去甲的母亲的母亲不生甲的母亲的话……这样一来不仅甲的杀人行为是乙死亡的原因,工厂生产毒药甲的母亲及其母亲的生育行为等与乙的死亡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也必须负连带责任并且还可以就据此无限的推溯上去,这显然是难以为人们所接受的相当关系说的主张是,和结果的发生有相当的概率关系为此结果的原因其公式为“若A即B”的关系即“A现象存在,则B的现象就存在”的关系A 与B僦具有了因果关系。如果根据我们的常识用刀捅人可能会致使被捅人死亡,所以甲用刀捅乙的行为与乙的最终死亡的结果间存在着因果關系虽然相当关系说纯粹是以“常识推理法则”为判断依据而致使其操作性和可信赖性较差,从而推导的结论有时也会让人难以接受泹是无论如何,相当关系还是客观归责的一个要素如果没有相当关系,即使有条件关系对所发生的结果却是不足以归责于其作为的行為条件的行为。如果甲给乙吃下份量根本不足以致其死亡的毒药乙吃下以后因腹痛难忍,跳楼自杀身亡则在此条件下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虽然具有条件关系却无相当关系,即便具有故意杀人之目的就其作为也只能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而对乙死亡的结果并不負任何的责任这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回到本案中被告人宋福祥的不作为与其妻李霞的死亡结果之间,既具有条件关系也具有相当关系。从条件角度上看被告人只要为下列作为之一,即可避免其妻李霞的死亡:①当其妻两次寻找自缢工具时对其进行拦阻或劝阻;②當李上吊时,对其进行解救以相当关系的角度看只要被告人不尽其作为的义务可预知,其妻李霞的死亡几乎可以说是必然会发生的 

《法律适用——不什么是作为犯罪罪的基本理论研究》但伟 

《陈兴良刑法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  陈兴良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什么是作为犯罪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