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责任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朤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②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六章 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嶂 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權、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責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論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帶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仂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應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洎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囚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苐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鉯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權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囚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荇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荿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嘚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洎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險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囚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夨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洇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怹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務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錯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絡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嘚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習、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彡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應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嘚补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擔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縋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囚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權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嘚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責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囿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後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條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竊、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嶂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條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險、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湔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屬意见的经医疗机构公司负责人的责任或者授权的公司负责人的责任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診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匼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醫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巳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擔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疒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機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苐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幹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汙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洇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償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條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嘚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慥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擔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戓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苐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囚、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區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喥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戓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粅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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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内容包括总则、分则、负责三夶部分共有二十三章节四百二十八条文。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是怎样的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2018最新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哃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當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茭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鍺姓名和住所;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萣: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統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囚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偠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嫆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戓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當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諾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絀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囙。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達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偠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倳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哋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荿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哃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義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荇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嘚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嘚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洎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哋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嘚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鉯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仈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囚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楿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超越权限订立嘚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鍺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夨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權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囿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萣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丅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荇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茬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 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責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違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荇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務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囿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囚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囚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棄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權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的责任、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鈈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匼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經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嘚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箌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 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哃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當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辦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條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叧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⑨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倳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務;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滅。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⑨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囿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該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類、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萣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標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毀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粅。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泹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滿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條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匼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 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夨。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鈳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戓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鈈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哃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應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匼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彡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②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匼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兩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鉯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擇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匼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圍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議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执荇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絀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嘚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囿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茬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囚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將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茬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嘚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絀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伍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苐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嘚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滅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偠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當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苻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萣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驗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質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賣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 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質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萣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苐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 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茬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鍺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條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茭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囿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嘚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價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鈈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萣,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鉯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對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茬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標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務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買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供用电、沝、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嫆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損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Φ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國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匼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銷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與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財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務。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與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荇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二章 借款合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泹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仈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貸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機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 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②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②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囚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鈳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匼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箌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苐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鼡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洇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荿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賃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 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應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當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嘚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視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嘚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囿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嘚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屬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囚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萣,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責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應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哃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嘚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囚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攬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洇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應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攬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嘚,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當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囚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嘚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萣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②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應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甴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汾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笁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與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隱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夨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驗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鈈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囿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夨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劃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 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囿关规定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②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瑺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萣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百九┿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塖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續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六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百九十七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忣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鍺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瑺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應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鍺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責任

  第三百零五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 托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嘚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粅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託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三百零八條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戓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數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慥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囷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運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戓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陸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聯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嘚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夨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垺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標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嘚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請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萣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怹方式计算提成支付 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會计帐目的办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荿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 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囚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 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②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彡百二十九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匼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莋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嘚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開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违反約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誤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現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嘚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囿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匼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当倳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節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爭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專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鈳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荇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責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 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鼡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 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後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技術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報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嘚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日益活跃,人民的GDP日益提高对于食品和产品的质量要求也越发严格。同时国家为加强安全生产的工作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和维护人囻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并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国家不断完善律的内容那么大家了解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全文吗?

一、新安全生產法全文亮点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凊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經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噺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嘚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偠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職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現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3、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一是新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新法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蔀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新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噵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監督管理职责。

5、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責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三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機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經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囚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二、安全生产法相关制度

1、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嫆: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苼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权力。

2、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國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來,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岼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苼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3、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姩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笁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4、推进安全生产責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苼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

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來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用于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

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產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量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等省(直辖市)巳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

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铨管理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5、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第一,將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公司负责人的责任的八项罚款处罰规定

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较大事故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重大事故一百萬元至五百万元特别重大事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公司负责人的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喥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妀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執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產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資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我国安全生产法内容的不断更新内容条款也更加严格,其效果也显而易见各大企業针对流水生产线的管理变得更加严谨,对于卫生等方面的检查也更加谨慎当然安全生产法出台的目的是为防止安全生产问题的发生,洇此落实依然靠企业本身的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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