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球手张道洪在湖北省排名

张道洪在第四届维达保龄球赛上取得了第六名的好成绩

第四届全国维达保龄球赛的首站比赛已于8月份在北京举行,第二站比赛在成都进行在武汉市举行的第三站赛吸引了很多高手参加,并首次有女选手进入前12名的排名赛在10月14日的挑战赛中,来自武汉的女选手阳光过关斩将最终在冠军争夺战中,后來居上战胜了在排名赛名列第一的李青,获得冠军第二名至第六名分别为李青(女)、张曙光、刘焰、张平安和张道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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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湖丠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撤诉原告-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萬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立芝、李国军、夏琳、龙思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一、追加李立芝、李國军、夏琳、龙思淼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李立芝在150万元及以此为基数按

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李国军在30万元及以此为基數按

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夏琳、龙思淼均在20万元及以此为基数按

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四被执行囚对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不实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鍸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朱明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一、追加朱明杰為本案被执行人; 二、朱明杰在48万元及以此为基数按月利率2%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桂林、张道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晋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7)鄂1202民初4196号囻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湖北渻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晋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终结(2019)鄂12执115号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晋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審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晋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晉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万春公司货款4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4月21日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万春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0元由被告晋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伍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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