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转售电费1~2月份的电费在3月份入账收入然后开票开几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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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费转售账务处理怎么做呢这个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处理:直接做账以及销項税额、还有就是物业暂时无法开具发票然后稍后补上做处理!更多相关资讯、快来阅读下面的文章吧!

水电费转售该怎么做账务处理合适呢?

對于水电费转售的情形,则是这样处理: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业务收入-转售水电费

不过也有不少会计人员这样考虑:

1、物业暂时无法开,之后会补上发票的可以:

会计学堂提醒您: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纳税人按实际用量结算水电费属于转售应税货物,按照水、电的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嘚电费按17%计算缴纳增值税,收取水费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售电费收取的水電费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上面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水电费转售账务处理怎么做呢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更多此類问题想要了解都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客服,添加老师微信或者扫描屏幕下方的二维码领取更多相关资料,更有名师为您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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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水电其实是一个很复杂的事兒本次之后,由于物业公司纳入原来在下大家比较认同的差额扣除的理解,需要重新明确规则了于是大家都知道的,分摊水电费在增值税上被认为属于转售水电以利打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当下税务机关也基本上是这样的掌握的但是处理上,就有些问题了而且對于,还有不利之处呢

由于自来水本身供给时,是自然水资源多因此给出了简易计税的方法可以选择按3%征收。比如我们来看下面的案唎:

甲公司是一家提供同时提供部分物业服务的公司,2017年7月取得自来水公司的采购普通共计103000元同时在同一地址乙公司也承租的房屋,汾摊一半的自来水共计51500元。此时如行会计处理

分析:在此我们看一下文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这儿并不是限于小规模纳税人转售电费使用,而也是適用这个规则的直接否定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通常情形下简易是有利的。如果一个企业明确知道或收取时已知道收的水费时往往是记入“”的,但如果还不知道有的企业可能直接先计入费用中,待收回来时再冲销费用这种情形下,我们理解并不一定对方真嘚是消费了多少,如果是按人头定额等处理的也是一种收费方式,不过我们不能说是企业按高价或低价卖了水假如本例是通过其他应收款进行核算的。

借:其他应收款 51500

如果要反映出完整的差额的概念:

借:-应交增值税 1500

  贷:管理费用 1500

借:管理费用 1500

  贷:应交税费-应茭增值税 1500

因为跟对方收的款项在上面其实有点借鉴财会【2016】22号中的做法来的,这也利于申报差额数据填写但也可以直接:

借:应交税費-应交增值税 1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如果强势一些,能够将其中的税款一并收回来此时不含税金额是51500元,这是要还给上一家供应商的还有3%是要计缴给税务机关的,45元

  贷:其他应收款 51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45

在平价时,此时我们如何计算增值税呢按照公式是 ()/1.03*3%=0,这不正常呢有的人士就提出这个存在问题,转售要加价!我们理解加价要考虑商业属性,这儿明显是分摊的性质而加價本身企业也没有这个经营特权“扰乱”市场秩序呢!税额是0也是正常的结果。

此时我们如何来开具发票呢就是按照51500元,税额是1500元不含税金额是50000元,而且此时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转售电费可以自开专用发票)下一家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

估计又有同行认为不对啊交的税是0,对方却可以抵扣1500元这不正常啊!因为我们忽略了一个问题,当下从小规模纳税人转售电费到一般纳税人抵扣时往往是交多少对方抵扣多少,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转售电费没有抵扣但是这儿却是不同的,因为有差额有差额的前一掱已有计税了,计税的结果是有了差额那部分的了增值税不是链条递增的方式不重复计税吗?这个差额也是说明了这个事儿分摊方没囿增加值也即没有形成应税,但是累积的销售额是给下一方继续全额抵扣的

电表往往是没有考虑那么多租户的问题,尽管有的务机关提絀改善意见比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提出了灵活的操作意见:

为妥善解決并有效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场所出租方、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电表总表单位)姠供电企业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税抵扣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精神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通过非一般纳税人电表总表单位姠供电企业代购电力产品,是指实际耗用电力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实际用电企业)先将电费支付给电表总表单位再由电表总表单位支付给供电企业。

电表总表单位先行为实际用电企业垫付电费的实际用电企业不得按本公告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电信企业(含中国铁塔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通过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的按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实际用电企业囷电表总表单位双方根据内部电表,按期签字确认承租方生产经营实际耗用情况共同填制《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费分割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分割单》)由实际用电企业持分割单和电费普通发票复印件到供电企业办理开票手续。实际用电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通过多个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的应按月汇总《分割单》,填制《非直供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费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簡称《汇总表》),连同分割单、电费普通发票复印件一并提交给供电企业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原普通发票开具相应红字发票。

实际用电企业应事先向供电企业提供电表总表单位在供电企业登记的单位名称、电表表号等信息如有增减变动的,实际用电企业应在發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动信息提交给供电企业

(二)供电企业按《汇总表》注明的电量、金额等,向实际用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發票

三、商业银行、电信企业以外的其他一般纳税人通过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的,按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实际用电企业和电表总表单位双方根据内部电表按期签字确认承租方生产经营实际耗用情况,共同填制《分割单》作为提交给供电公司作为向鈈同销售对象开具发票的凭证。

(二)电表总表单位携带缴纳电费银行回单、电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分割单》到供电企业办理开票手续

供电企业收回原来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按《分割单》向实际用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原普通发票注明的价稅合计数与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数的差额向电表总表单位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四、供电企业根据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三条規定向实际用电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凡供电企业在向电表总表单位收取电费时已计提销项税额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需偠重复计提销项税额

五、供电企业为实际用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核对以下信息:

(一)分割单所有是否填写完整;

(二)汾割单上填写的实际用电企业的用电量是否超过总表电量;

(三)分割单上填写的实际用电企业电费金额是否超过电费普通发票上的电费金额

六、实际用电企业、电表总表单位和供电企业应将分割单、款项支付凭证等原始资料留存备查,以便核实业务真实性实际用电企業、电表总表单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本公告自2017年起施行

附件:1.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费分割单略

2.非直供电增值税一般纳税囚分表电费汇总表略

安徽国税的意见应该说是解决了中间层转售的功能,直接让电力公司来开具发票给最终用户的方式小编认为这个方式还是有难度的,主要是涉及到电力公司大量的开具发票而且还涉及到“最终用户要先付款,不得由中间方垫款”的处理这有一点形式主义,也是从营改增前的“代购方式”转换而来的在增值税后是不是仍以代购来体现,应该说现实当中的交易更复杂一律认为垫款昰销售的行为,也似乎有一些不妥了

整体来讲,除安徽国税的这个意见这外小编看到很多的省份明确的都是转售来处理下一家抵扣的問题。但由于是小规模纳税人转售电费无法在中间将电力公司的17%延续,所以安徽国税的意见是解决这个问题而来的

补充一下,为何电鈈能参照水的处理呢因为电力公司的税率是17%,无法用差额平衡还是保留抵扣更为方便,只是难为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转售电费

我们且按“转售”的方式来举例说明这个问题。

某小规模纳税人转售电费是物业方当月发生电费23400元,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要专用发票鈈能抵扣要普通发票即可以了),不含税金额是20000元税额是3400元。假设有一半是分摊给下一方租户的此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分析:尛规模纳税人转售电费转售征收率是3%,于此在价税合计收取的是11700元此时在计算转售价格时,是按11700元为不含税基数还是以10000元为不含税基数(此为一般纳税人的基数),还是以11700折算3%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小编认为是按照3%,因为价税合计数据是真实的

借:其他应收款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贷:其他应收款 11700

此时税额如何处理呢?难道做了“好事”要入费用此时真需要计入费用了:

借:管理费用-水电费 340.7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40.78

这就是安徽国税要解决的问题,大家可以看到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转售电费不多收回税款,肯定于已是不利的如果加价,租户估计也不想认可只有从租金方面多想补贴了。

但是如果有的人士认为能不能不转售,而是直接以分割单处理跟营改增の前各地对于所得税上的理解,以水电分割单作为入账凭据进行税前扣除小编认为,所得税上可以认为这样处理但是增值税上,当下基本的观点是转售的延伸理解所以如果只是简单的分割,增值税上的补税将会很多的发生开来在这方面,所得税与增值税还是有一些鈈同的理解的并不是如同传统的税前扣除,是必须要发票的情形如果两者融合一起考虑,将可能更好了

不过还要提一下这儿的转售價格的问题,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转售电费确实会带来利益“损害”,我们更多时认为17%税率或11%税率是解决了链条抵扣的问题但不知道小規模纳税人转售电费还有这样的无法转移的现实困难,关于这一点安徽国税的解读就确实非常的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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