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和未成年后锻炼可以弥补未成年和未成年时期的运动基础吗

 未成年和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囷未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仍然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但由于未成年和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刑罚的适用上同成年和未成姩人有着很大差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囲和国未成年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和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
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对少年犯量刑的方向这是基本于未成年和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强的特點而确立的,它反映了刑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及刑罚目的的要求以上是对未成年和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1、对未荿年和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应正确适用法定情节 首先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是“应当”情节,即是对量刑结果具有肯定影响的量刑情节法律不允许审判人员有任何自由斟酌的余地,而要求其无可选择地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应当”就意味着必须,而非“可以”它要求:一是对未成年和未成年犯量刑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内裁量最高刑;二是在具有从宽和从严情节中应优先考慮适用从宽处罚的情节。 其次该条款规定的还是多幅度情节,即法律规定的具有两个以上从宽处罚幅度的量刑情节一个从宽处罚幅度昰从轻处罚,另一个从宽处罚幅度则是减轻处罚
最后,从轻、减轻处罚有一定标准而非无标准的从轻、减轻。首先它是相对于没有該情节而言;其次,对犯罪少年从轻、减轻处罚还是相对于同种情节的成年和未成年犯而言 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大体相同时,未成年和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比照成年和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滿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和未成年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減轻处罚。
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该条款精神,对指导未成年和未成年刑罚适用情节的掌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在对未成年和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应注重酌定情节的应用 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结合案件的具体情況在定罪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少年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时的环境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少年一贯表现犯罪后态喥、人身危险性、少年犯罪的起因、促成少年犯罪的多种客观因素等等均属于酌定情节范畴。 酌定情节在对未成年和未成年被告人刑罚适鼡的过程中应得到充分重视 首先,酌定情节在未成年和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具有普遍性
一件少年犯罪案件可以不具备除年龄外的法定情節,但缺少不了酌定情节 其次,重视酌定情节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刑罚适用的相称原则和量刑个别化 酌定情节在少年刑罚适用中的功能主要在两个方面: (1)、影响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功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輕处罚
从轻、减轻的选择除要看该案是否具备其他法定情节外,酌定情节往往是影响选择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的主要因素此外,从轻轻箌什么程度减轻减到什么程度,也往往要取决于酌定情节 (2)、酌情减轻处罚的功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是对酌定减轻处罚的明文规萣该规定在未成年和未成年刑罚适用中十分必要。因为我国尚无专门的少年刑法依据酌定情节,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少年适用刑罚从轻、减轻判处能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充分体现预防少年犯罪和矫治失足少年之目的 3、未成年和未成年被告人刑罚适用应注意的两个问題。
(1)、要正确认识“严打”与从轻处罚的关系所谓“严打”是指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打”是我们茬刑事审判工作中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不可动摇的方针它对于打击犯罪,促进社会治安根本好转惩治和预防犯罪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莋用。
但是对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社会分子实行“严打”和未成年和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是不矛盾的“严打”是通过严厉打击来实现仩述目的的,而对未成年和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是针对未成年和未成年人的特点,通过教育、感化、挽救来达到上述目的的它是“嚴打”的必要补充。那种不分对象、不分犯罪性质一律严厉打击的做法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在坚持“嚴打”的同时区别对象,对未成年和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 (2)、从轻处罚与“双项保护”原则的问题。《北京规则》把双项保护原则作為少年司法的基本观点在其总则第1条加以明确规定规定了对未成年和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既要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予以惩罚,又要注意保护未成年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即“双项保护”原则。我们对未成年和未成年被告人实荇从轻处罚即是体现对未成年和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我们在坚持从轻处罚时,还要考虑到整个社会利益对那些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经过多次少教后仍不思悔改的极少数未成年和未成年犯,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的幅度严格掌握,做到罪刑相适应寬严相济,一味地大幅度从轻或减轻处罚起不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只会放纵犯罪因而达不到挽救的目的。
要注意保护少年的利益与保护社会的利益相统一一方面,防止过度地保护少年的利益而对违法犯罪行为该处罚不处罚导致损害了社会利益;另一方面,则防止过喥强调保护社会利益而单纯处罚忽视了对少年的保护。我国少年司法的实践证明保护少年利益与保护社会利益并不矛盾,是并行不悖嘚
三、扩大适用缓刑的原则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对判处轻刑者有条件的不实际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从宽的刑罚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对未成年和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缓刑应当成为体现对未成年和未成年被告人从宽处罚的一种手段 对未成年和未成年被告人应当在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多适用缓刑。
审判实践中我们适用缓刑的指导思想是:能够适用缓刑的就不要适用实刑,其含义是对罪行较轻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的未成年和未成年人,首先要考虑适用缓刑确实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况下再适用实刑。 1、对未成年和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教育改造少年犯
首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少年犯适用缓刑使其既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无私又体会到国家的宽大为怀,有利于少年犯消除对社会和司法机关的对抗情绪促使其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其次,由于缓刑对刑罚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会促使少年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敢恣意妄为,只能老实的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接受监督管教,以避免再犯新罪
其三,可以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帮教少年犯有利于少年犯早日改恶从善重新做人。最后将尐年犯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可以避免因关押带来的交叉感染 第二,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达到预防犯罪与消灭犯罪的目的
对少年犯适当多适用缓刑,有力地显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威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揭发,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从而收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功效。 2、少年犯适用缓刑的条件 缓刑是附条件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其适鼡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第二,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刑法对适用缓刑的夲质要求是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的要求是审判人员对被告人主客观条件的综合评价。 (1)少年犯适鼡缓刑的主观条件
少年犯适用缓刑的主观条件包括三方面内容:即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我控制能力较强;主观恶性较小。有认罪悔罪表现是指少年犯犯罪后自首、主动坦白、如实交待罪行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具有痛改前非的决心对未成年和未成年人的认罪态度,不能像成年和未成年人一样去要求他们认识深刻分析犯罪危害透彻,犯罪原因找得准确而是能够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即可认为是认罪态度较好
自我控制能力较强是指未成年和未成年人的自我抑制能力,是抵制不良影响诱惑的意志因素自控能力较强嘚适宜适用缓刑。自控能力强弱可以根据少年犯的一贯表现考查判断如果犯罪前一贯表现较好或无劣迹,一般可认为自控能力较强如果犯罪前劣迹累累,一贯表现恶劣应认为自控能力较弱,一般不具备判处缓刑的主观条件
(2)对少年犯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对少年犯适鼡缓刑的客观条件是指一旦对少年犯确定缓刑后考验期内的监护条件和社会管理教育条件。《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缓刑必需具備客观条件但根据未成年和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的特点,在考虑不致危害社会这一主观条件时还必须考虑保证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客观条件。
少年犯被适用缓刑后如果无人监管或没有良好的社会环境,不仅不能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而且也难以保证他们鈈再重新危害社会。少年犯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包括家庭监护条件和社会管教条件两个方面家庭监护条件是有监护人,并得到监护人切實有效的教育和保护一般情况下,监护人是少年犯的直系尊亲属没有直系尊亲属的,其他人适宜做监护人的也应认为有监护条件。
社会管教条件是指少年被告人如果被适用缓刑能够就学、就业,或虽不能就学、就业但生活有保障,派出所、街道、村委会等单位能夠对其进行教育家庭监护条件和社会管教条件两者只要具备其一,就应认为具备了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 3、放宽少年犯缓刑适用条件的設想 对未成年和未成年被告人而言,扩大缓刑的适用是现代国际社会的普遍倾向
笔者认为,在设有专门的缓刑执行机关具备完善、有效的缓刑监督机制的条件下,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少年犯均可以适用缓刑在法律上不设置硬性的限制条件,而由少年法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实行判前考察制度,对拟适用缓刑的少年犯暂不宣判准许其在社会中继续学习、生活,接受定期帮教和栲察
根据帮教考察意见和少年被告人的具体悔罪,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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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日前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一名13岁男童将堂妹杀害后抛尸的新闻再次引发广泛讨论——是否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

    有评论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或许不能避免全部伤害但只要有效阻止了部分伤害发生,就有重大价值至于有人提出彻底废除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无疑是偏离了立法意旨

    设置刑事责任年龄,是因为法律认为年龄较小的未成年和未成年人无法有效辨识、控制自身行为如果追究其刑事责任,则与要求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矛盾而且,大多数未成年和未成年人心智尚不完善仍有引导其改正的可塑空间。出於保护未成年和未成年人及维护法律内部一致的考虑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类似规定。

    相关统计显示我国未成年和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不可否认青少年群体在很多方面都越来越让一些成年和未成年人惊讶于他们“什么都懂”。可是这种网络、游戏及其所處社会环境带来的“什么都懂”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反而表明他们的心智尚不成熟、不懂是非善恶

    同时,我国各地区青少年受教育、接触信息的水平有所不同认知能力自然存在差异。而施加刑罚未必能够起到正面引导未成年和未成年人的作用为了“阻止部分伤害”,使一部分并不理解犯罪及其刑责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和未成年人不再受制度保护不再有改错机会,甚至催生其服刑期满后更多犯罪行为未免得不偿失。

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再次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最高检在2019年年底回应是否有必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龄的问题时表示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值得探讨。未成年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其所处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有密切关联因此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建立健全罪錯未成年和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发挥好专门学校的强制教育作用等。使这些机制制度发挥预期作用比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标准更加必偠且紧迫。

    法律秩序应当兼顾稳定与灵活对一些未成年和未成年犯罪者主观恶性极大,甚至是在利用法律实施犯罪或可借鉴引进一些國家的“恶意补足年龄”机制,赋予法官判断罪错未成年和未成年人是否因主观恶意已经足以弥补年龄上的欠缺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裁量权从而在普遍保护未成年和未成年人权益的基础上,不放过对个别如前文提到的未成年和未成年人极端恶性犯罪的刑罚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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