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龙区顺兴产业园属太康东路办事处管辖吗

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處、晋召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洛龙区开元夶道与关圣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卢德宽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小君该办事处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林国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晋召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张心升,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洛陽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龙区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玉杰,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小君,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副书记

一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城市管理局,住住所地洛龙区开元大道洛龙区行政中心B301/div>

法定代表人张凯,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幸杰,该局工作囚员

委托代理人耿虎,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晋召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行初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刘小君、林国强被上诉人晋召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心升,一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的委託代理人刘小君一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城市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周幸杰、耿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明,晋召系河南省伊川县人2010年6月27日,晋召与案外人徐长森签订房产转让协议约定以16.5万元价格购得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豆腐店村西区五排中段两层二百平方米房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后晋召在涉诉房产居住至今2019年3月1日,洛龙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太康东蕗街道办事处豆腐店村整村拆迁的通告"载明"二、实施单位:洛龙区人民政府委托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实施"。2019年3月6日洛龙区太康东路街噵办事处豆腐店整村拆迁指挥部发布"关于开展地面附属物调查的通知",载明将由洛龙区新区办、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豆腐店村委会组成8個工作组于2019年3月7日至3月10日对豆腐店村西区107户开展地面附属物调查2019年3月15日,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豆腐店整村拆迁指挥部发布"关于做恏豆腐店村西区107户建(构)筑物安全拆除工作的预通知"载明:1、……指挥部定于2019年3月20日起对区域内建(构)筑物(含违法建筑)进行集中统┅拆除……。2019年3月16日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洛龙住建限拆字[2019]第11-14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三日内自行拆除涉诉房屋2019年3月20日,晋召嘚房屋被拆除晋召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一审三被告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另查明,2008年6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汢[号"关于洛阳市实施2007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豆腐店村集体土地57.2717公顷被批准征收

一审法院认为,晋召起诉要求确认违法的强拆房屋行为属于事实行为2019年3月1日洛龙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豆腐店村整村拆迁的通告"第二条载明,洛龙区人民政府委託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实施;2019年3月15日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豆腐店整村拆迁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做好豆腐店村西区107户建(构)筑物安全拆除工作的预通知"第1条载明指挥部定于2019年3月20日起对区域内建(构)筑物(含违法建筑)进行集中统一拆除;2019年3月16日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設局作出洛龙住建限拆字[2019]第11-14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三日内自行拆除涉诉房屋晋召的房屋位于豆腐店村整村拆迁范围内,2019年3月20日被強制拆除拆除后没有其他主体主动承担强制拆除的责任,一审三被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他主体具体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结合上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系一审三被告拆除了晋召的房屋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行政、正当程序是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使对违法建筑的拆除,也要依照法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荇为前应当依法履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公告等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本案中,涉诉强制拆除行为实施时晋召对限期拆除决定的复议、诉讼期限尚未届满,一审三被告亦未履行法定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故,该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综上,一审判决确认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洛阳市洛龙区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晋召房屋的行为违法

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不服一審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并非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豆腐店村村民,案涉被拆房屋是建设在非法方式取得的宅基地上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宅基地的行为经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认定,案涉被拆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遂依法定程序予以拆除。二、本次拆迁行为实施之前已对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地、地面附属物入户调查结果偿戓拆迁奖励数额等法定应公告内容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了公告且拆迁时,被上诉人已将房屋内财产搬走,故被上诉人诉称对拆迁不知情以及拆遷造成其屋内财产毁灭与事实不符。三、由于被上诉人所称的房屋属于非法建筑,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本不应获得补偿,但考虑到历史原因及夲拆迁项目的公共利益性,相关部门根据被上诉人房屋情况制定了对其有利的拆迁奖励政策并草拟了奖励协议,通知其及时签订,但其无正当理甴拒绝签订,故被上诉人不具有获得补偿安置的资格,且未签订拆迁奖励协议的责任也在被上诉人四、因案涉土地所涉工程系洛阳市十大民苼工程,被上诉人在多次公告并实施拆迁奖励措施的前提下仍拒绝签订奖励协议已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五、尽管拆迁通告由洛阳市洛龍区人民政府发布但其仅是通告的发布者,并未具体实施强拆行为强拆工作的预通知由拆迁指挥部发布,而拆迁指挥部由多重主体组荿一审直接认定系一审三被告实施了强拆行为明显不当。此外豆腐店村委会发布了关于收回集体土地的通知,豆腐店村委会也准备与被上诉人签订奖励协议书这两份证据证明也有可能是豆腐店村委会实施了强拆行为。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銷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求

一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洛阳市洛龙区城市管理局的述称意见与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呔康东路街道办事处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一致。

被上诉人晋召辩称一、上诉人所称案涉房屋经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为违法建筑,莋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该行政行为已经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其违法限期拆除决定书应予撤销,因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故确认其违法。二、案涉房屋并非违章建筑而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并非被上诉人自己的责任三、案涉房屋在被拆除前,上诉人及一審被告均未告知案涉房屋内的财产并未搬走,被上诉人提前并不知悉强拆事宜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歭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为推进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豆腐店整村拆迁工作而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上诉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和两一审被告对此均予认可,基于此虽然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拆遷中向被上诉人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但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并非按照拆除违章建筑这一行政目的和行政程序实施因此,对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的评判应当按照不动产征收的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在一审被告洛龙区人民政府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議,也未对被上诉人予以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迳行将被上诉人的房屋强制拆除,严重违反了不动产征收中"先补偿后拆(搬)迁",以及符匼强制拆除条件的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程序明显属于违法强拆。因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属于洛龙区人民政府负责的豆腐店整村拆迁工作中实施的一种行政事实行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洛龙区城市管理局是该行政事实行为的具体实施单位,可以认定洛龙区人民政府、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洛龙区城市管理局与该行政事实行为具有职权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是该行政事实行为的共同实施单位。在被仩诉人的房屋被拆除后没有相关行政主体主动承担强制拆除的责任且上诉人和两一审被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他主体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洛龙区人民政府、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洛龙区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被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適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亦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洛龍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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