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冬能和孙晓燕复合吗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青冬、孙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育才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鸿飞该单位乐胜支行长。

被申请人:王青冬男,1985年11月3月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夶安市。

被申请人:孙晓燕女,1987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

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青冬、孙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青冬、孙晓燕在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冻结的财产数额48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保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青冬、孙晓燕在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孙晓燕在招商銀行的存款4796.70元(账号为:621×××07_20001)予以冻结。

上述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議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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