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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正式启动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工作,根据《202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以下简称《选派简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2022年选派规模另行公布。

第五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国内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公开选拔。2022年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见附件。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

第六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学制、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但如果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超过48个月,资助期限最多为48个月。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七条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依托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

第八条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人可通过不同渠道派出:一是“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即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二是“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即申请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院校或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派出(申请人应按要求自行联系国外单位,并获得外方同意)。

对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赴国外高校或科研院所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国家留学基金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十条符合《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第十二条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具有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一)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22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或《2022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在国外留学申请人用)》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所有申请材料须确保齐全、真实有效。“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合作渠道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九条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由受理单位统一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推选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二十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学生及在职人员)的申请;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受理(详见受理单位一览表)。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一条受理单位应分别于4月12日(“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及“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及6月12日(“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

材料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本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等;同时,将根据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外方导师确认的学习计划中列明的期限等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如果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留学期限且低于所申报留学身份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资助期限按个人申报期限核定。

专家评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二十四条推选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保留至2023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六条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chuguo/s/1552);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机票预订等派出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须回国办理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等派出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在外应届国家公派硕士毕业生如被录取,可直接在新留学单位所在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续签《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报到手续;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确需回国办理手续的,须先按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学习计划办理回国报到手续,再按新录取的留学身份重新办理所有派出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攻读博士学位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第二十七条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九条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国内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学成后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三十条国内推选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

)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审核合格后方可派出。具体信息请登录上述2个留学服务机构的网站查询。

)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正式录取通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英文资助证明等。凭英文资助证明打印件办理签证等手续。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至被录取次年12月31日,过期无效,具体以录取通知为准。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被录取人员即使经批准同意放弃资格,2年内亦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进行网上报名。有关高校负责受理本单位申请人的申请,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一览表)。

申请人须按照《 2022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 》准备申请材料,确保材料齐备、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受理单位须于6月12日前将正式公函及《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报初选名单一览表》(由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自动生成并打印)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及所有附件材料,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3年)。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十二条录取结果将于2022年7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三条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留学人员在派出前免签《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第十五条留学人员再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不受留学回国服务期限制。

第十六条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为留学人员预订往返国际机票。留学人员派出前,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一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汇入留学人员个人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方式详见 /chuguo/s/1552 )。

第十七条留学人员应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在外期间应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留学人员在外交流访问时间不得少于四周。凡不足四周者将追缴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第二十条推选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留学人员的管理。人员派出前提出明确工作任务,留学人员回国后及时进行考核。派出人员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的“回国报到”界面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留学成果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选派简章》及本实施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五、博士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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