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一篇英文论文 关于名人代言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告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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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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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英语翻译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事件层出不穷,而我国现行法律在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上存在缺陷,造成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因此,如何对名人的虚假代言行为进行规制_百度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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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翻译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事件层出不穷,而我国现行法律在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上存在缺陷,造成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因此,如何对名人的虚假代言行为进行规制
英语翻译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事件层出不穷,而我国现行法律在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上存在缺陷,造成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因此,如何对名人的虚假代言行为进行规制值得思考.本文通过分析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责任承担的法理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立法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规制问题进行了阐述.
Celebrity growing incidence of false advertising,and our current legal system in the responsibility for false advertising spokesperson defects,resulting in acts of false advertising on the celebrity endorsement lack of effective legal regulation,therefore,how the false celebrity endorsement worth considering to regulate behavior.By analyzing the behavior of celebrity endorsement nature of false advertising,the legal basis for accountability,combined with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on liability for false advertising celebrity endorsement regulation issues described好就要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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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关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国
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治理
农民工“自救式”维权的法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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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广告法
【摘要]关于名人代言广告问题,一直是近年来新闻传播界的热点。名人做虚假广告已经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社会危害性却不可低估。部分名人为了片面的追求经济报酬,不分良莠的乱加代言,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权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现行广告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名人虽代言了虚假广告,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现状。本文从虚假广告代言表现形式及法律特征和代言虚假广告名人的法律地位等基本法律问题入手,指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指出了全面规制虚假广告代言活动的建议措施。
近期,中国广告协会发出通报,内容直指演员侯耀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品、疗器械等个虚假产品广告。这l0则广告均涉及未经审批、夸大疗效、冒称有治疗作用等违法表现形式,是纯粹的名人代言的虚假违法广告,“侯华[《有关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由臂力论文网WwW.Ziir.Com收集提供。如需代写论文请联系客服QQ:]”广告门事件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其实,在我国名人代言广告早.司空见惯。打开电视,各种名人代言的广告充斥 屏,在食品、品、生活用品,甚至金融产品等各个领域的广告中都能找到明星们的身影,广告代言已成为衡量明星走红程度的“晴雨表”。然而在众多的广告中,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频频发生、造假事件屡见不鲜。如:演员傅艺伟代言胡师傅无烟锅、唐国强、解晓东代言的北京某治疗不孕不育院、刘嘉玲代言的SK—II化妆品、葛优代言的亿霖木业、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等等,如此多的虚假广告除了高昂的代言费及借机炒作外,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缺少对代言虚假广告者追究相关责任的条款,代言了虚假广告,法律的鞭子却无法打到明星们的身上,这也许就是名人虚假广告屡禁难止的症结所在。 ‘何谓“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不相符合的欺骗性和误导性宣传行为。我国法律对广告最基本的要求是其真实性,不存在任何的虚构、隐瞒、不合理夸张等欺骗消费者的情形,即不能存在“令人误解”、“片面告知”、“设置陷阱”等情形,虚假广告的特征是夸张性、欺骗性、假冒性、误导性、违法性。这些虚假广告的产生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理权益,给消费者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和身心损害,而且破坏了市场的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更为重要的是减弱了公众对法律和社会公正的信任感。
  为什么如此多的名人会卷入代言虚假广告呢答案不言自明:名和利。如今衡量一线明星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代言广告数量的多少及有没有代言过大品牌广告。而且代言一则广告少则6位数,多则位数的高额报酬对于只需花费一两天工期进行拍摄的明星或名人来说实在是具有巨大的诱惑力。更何况我国相关法律未对名人代言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处于“制度真空”,产生问题后又“难咎其责”,即使代言虚假广告不仅没有“铤而走险”的危机,甚至还稳赚不赔,致使名人代言广告问题频出,虚假广告屡禁不绝。
  “名人代言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直备受争议。有相关法律界人士认为:“名人代言行为既包含代言明星与广告主及广告代理商之间的有偿服务的合同关系,同时也包含代言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代言广告中,代言明星具有独立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外的特殊身份,其宣传信息代表了明星本人的观点、认知或经验,由此就产生了代言明星对消费者的责任。代言明星在与广告主或者广告代理商签订合同后,就默认了其担任广告证明人的角色,因此须承担相应的角色责任。”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认为,名人的广告代言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调整和约束,名人代言行为本身无可厚非但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名人既然从代言活动中获得了巨大利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正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未对这种风险予以体现,从而使得大量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任、喜爱而购买其代言的商品而上当受骗,但名人们却仍可毫无顾及的继续对商品做不实的宣传。许多消费者因为相信名人才购买产品,许多厂商因为名人有号召力才耗巨资请其代言,名人更从代言中获得了巨大收益,那么名人当然要为其虚假代言受到处罚,如果不从法律上规范和调整名人的代言行为将违背法律的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也是在向社会传播“人可以从其错误行为中获益”的恶劣暗示。因此,我认为:名人代言行为必须纳人法律的调整,代言虚假广告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名人在代言某种商品时,应有最基本的诚信,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可遗憾的是,在金钱和利益面前,一些名人利用自己的名气,不负责任地像侯耀华一样对并不了解甚至从未用过的商品大加褒奖,从而误导消费者。今年年初,三鹿事件引起公愤,恰逢最高立法机关审议食品安全法,为了回应民声、平息民愤,该法将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从社会团体,拓展到了个人。换句话说,明星代言食品虚假广告致人损害,也要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但从现实来看,食品安全法毕竟只能规范名人代言食品广告,诸如其它商品像品、疗器械同食品一样涉及公民身体健康,是不是也应同等对待呢?化妆品、商品房、汽车、金融产品、保险理财产品等,一旦出现虚假陈述损害消费者权益,该不该让明星同样承担连带责任呢?如果明星承担连带责任,是不是应该以过错为前提,如果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能否免责?这一系列的问题仍旧需要我们冷静的分析、理智的思考和各方面利益的衡量。
  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似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依此规定,承担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不包括广告表演者、代言人,作为代言人的明星自然被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同样,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反观一些发达国家,明星代言一旦涉嫌虚假、欺骗,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如德国广告法要求明星代言广告不得误导大众;法国在规定广告必须真实、禁止误导消费者的同时,规定不允许那些定期在有关电视新闻节目中露面的人用其形象或声音做广告;在美国,广告中的语言作为广告主对其商品的明示担保,一旦发现违背担保,消费者可据此索赔。而且,美国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对名人处以重罚。正因为有如此严格的法律规定,国外明星一旦与虚假广告有染,不仅自毁前程,经纪公司制作公司等相关机构也将被罚到倾家荡产,其连带损失巨大,代言虚假广告付出的高成本阻止了明星冒险的念头。而中国现有的《广告法》中却没有涉及这一方面。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在《广告法》及相关法律中必须明确注明广告代言人的注意义务及法律责任。首先名人有责任、有义务审查或亲自验证所代言产品的真实效用,即使某些产品像品,名人本人无条件亲自试用外,其他产品均应在代言前亲自试用并考察产品的真实效果,并在广告中做真实、客观的介绍和评价。当然有些产品是必须使用一定期限后才会产生效果的,我们不要求明星是所代言产品方面的专家,能够准确判断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但起码的注意义务应包括:审查广告主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及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的有关批准文件等,如果名人代言前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审查了相关文件并对产品进行了适当的使用,产品仍旧出现质量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则名人可以以充分尽到注意义务而免责。如果名人代言未尽到事前的注意义务,在虚假广告中夸大其词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诱导消费,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以上条款内容应在《广告法》中明确规定。
  名人虽然不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中的任何一方,但却是广告的重要参与者,在广告中所起的说服、劝导作用不可小看。特别是作为公众人物,往往受到消费者的盲目信任与崇拜,如代言虚假广告,对广告市场的扰乱和对消费者的损害都是极其严重的。因此,除必须对名人代言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进行完善,及早在广告的法律法规中增加名人明星及普通广告演员这一广告的重要参与者对广告内容应尽真实性义务的规定和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除法律手段外,确立虚假广告举报制度、确立广告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发挥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等手段也是必要的。
  当然,现今中国的消费市场还不够发达,广告创意手段还不够丰富,消费者也远没有达到非常理性的程度,没有明星的广告注定将失去不少光彩,但是在消费者面对如此多虚假广告无所适从的今天,我们要借助法律的力量,让名人参与虚假广告现象画匕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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