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登勋的文献综述与论文的区别与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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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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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豆网网友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丁香花”等三案例为例---可复制黏贴 优秀毕业论文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丁香花”等三案例为例---可复制黏贴 优秀毕业论文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丁香花”等三案例为例姓名:曾成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民商法指导教师:贾登勋中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丁香花》和其他类似案件的分析,阐述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性质、地位以及其中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被许可人以及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对著作权集体制度的历史形成以及发展概况的简述,引导出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以及我国制度中所需完善的方面,从而借鉴国外的做法去解决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制度下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完善国内的制度形式。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转付使用费并进行有关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2004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颁布,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具有浓重的行政管制色彩,缺乏市场竞争机制,监督体系不健全等,给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如何选择适合我(来源:淘豆网[/p-3277429.html])国国情的集体管理模式,健全、完善我国的集体管理制度以及构建集体管理组织网络,建立良好、有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市场,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将是本文讨论重点。同时,在网络环境中建立怎样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去更好地管理和监督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使用更是当代新时期作品环境不可回避的问题。第一部分:介绍相关案例并对案例进行分析。第二部分:通过与案例的结合,本文将着重研究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职能、性质、地位和法律关系,并提出我国所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问题,就如何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集体管理模式,健全、完善我国的集体管理制度以及构建集体管理组织网络,建立良好、有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促使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健康繁荣发展而作出全面深入地剖析。关键字: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网络集体管理组织AbstractBased on the”lilac”and other similar cases in the analysis,the paper elaboratedChina’S Copyright (来源:淘豆网[/p-3277429.html])Collective anization about the nature,status,andmention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izations and the obligee and the licensee.Through the brief overview of the history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opyrightcollective system,,leading out the advantages of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system in abroad,and the disadvantages in our system,in this way to learn the foreignpractices to solve our problems,for getting further improvement.ChinalS”Copyright(来源:淘豆网[/p-3277429.html]) Collective Management Regulations”in Article 2formulates that the copyright collective anizations means theauthorization by the obligee,SO anization could make licensing contract andreceive collections or pay collections by its own name,it also could carry out the legalproceedings and arbitration activities.Although the”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Regulations”had beenenacted in 2004,some problems of our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systemsti(来源:淘豆网[/p-3277429.html])ll exists.For example,the strong administrative control,lack of petition,monitoring system is not perfect,est.Bringing great negative impact to thedevelopment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How to choose appropriatemode of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improving andperfecting our collective management system,building work of anization,establishing a good,orderly copyright collectivemanagement market,to provide an effici(来源:淘豆网[/p-3277429.html])ent and convenient services for the obligeeand the user will be the focus of this paper.Meanwhile,how to establish one kind ofcopyright collective anization in work environment,to bettermanage and supervise the works under work environment is a problem can notbe avoided in the new period.Part One:Introduc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cases.IIPart bination with the case,this article will focus on the functions,nature,status and legal relations of(来源:淘豆网[/p-3277429.html]) the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as well asthe problems in our country.Part Three:This part would pay more attention on how to select an appropriatecollective management model and how to perfect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systemand establish agood and orderly system of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So as topromote the cause of China’S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Keywords:Copyright Collective MSCollective anization 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来源:淘豆网[/p-3277429.html])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学位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己明确注明出处。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己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己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 啼戎日期:历力.午.1 9.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本人在导师指导下所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兰州大学。本人完全了解兰州大学有关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存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兰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任何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兰州大学。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一:盟新蠡盟酝 z9矽.午fp、兰州人学法律硕+lj论文论我罔酱作权集体管理(来源:淘豆网[/p-3277429.html])制度己l吉J I Fj随着社会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逐渐扩大,新的作品使用方式也不断涌现。信息社会的到来使得信息的发送和接收变得快速便捷,促使优秀作品不断涌现,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与此同时,人们使用作品的方式和作品自身的形式也日益多样化。然而,畅通发达的信息传播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使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权益面临很大威胁。一方面,新技术的使用加快了作品传播,方便使用者使用作品,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多样化、隐蔽化和国际化,权利人往往不知道作品在何时、何地被何人以何种方式使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很难控制自己作品的使用。即使知道作品被他人非法使用,由于个人力量较小,寻求公力救济所耗费的精力财力巨大,权利人就很可能坐视权利被侵害。《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转付使用费并进行有关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我国现今的集体管理组织主要包括1:(1(来源:淘豆网[/p-3277429.html]))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成立之日起就制定了权利人组织、权利人管理、权利人授权的集体管理体制,已经基本实现了对会员权利的有效保护,能够稳定和正常的运转。(2)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于2000年5月成立的。其权利主要包括文字作品的法定许可报酬收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化复制权等等。(3)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主要管理音像制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经权利人特别授权的部分复制权、发行权。(4)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由中国摄影家协会联合全国多家摄影机构和100多位知名摄影家共同发起,于日在北京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从事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组织。该协会由中国摄影著作权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其宗旨和任务是:开展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运用法律手段强力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大力推广普及知识1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j{{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页。l(来源:淘豆网[/p-3277429.html])兰州1人学法律硕Ij论文论我困蒋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产权法律知识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知识2;广泛丌展国际间的著作权和交流;积极提供立法建议,促进著作权法规的完善;与中国摄影家协会密切合作,推动摄影行业的不断发展。本文通过“丁香花”案例等类似案例的介绍,展开法律分析发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问题的表现、原因和趋势等,最后笔者给出自己的建议对策,希望这些对策能在实践中起到指导规范的作用。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87页.2兰州人学法律硕Ij论文论我困蔷作杈集体管理制度第一章“丁香花&案例分析及法律思考第一节“丁香花’’基本案情以及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丁香花》是一首在网络上流行的歌曲,以前从未被制成音像制品发行。当词曲作者唐磊准备于2005年初出版专辑时,却发现由南京音像出版社发行的同名专辑已经收录了《丁香花》这首歌。唐磊与之交涉,南京音像出版社却认为自己是合法出版,因为他们已经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了200元使用费,并出示了“收费证明”。但当作者向“音著协”提出异议时,“音著协”立即告知南京方面其中有误会,并退还了200元钱,但在此之前,南京音像出版社制作的3000张专辑已经流向市场3。二、案例分析1、涉及相关法律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特别规定了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录音制品制作人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成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成录音,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除非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音著协&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会员接受录音制品制作者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的报酬,并转交给会员。但此中,由于《丁香花》一直在网络流传,并没有被“制为录音制品&,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因此出版社若想合法将《丁香花》制成录音制品出版,必须取得著作权人唐磊的许可,或唐磊授权“音著协&代其行使这一许可权的情况下,取得“音著协&的许可。由于唐磊并未给予许可,也从未授权“音著协&,所以南京音像出版社将《丁香花》制成录音制品出版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已经构成对“复制权&和“发行权’’两项专有权利的侵犯。3王迁:《著作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第245页。3兰州1人学法律颂I?论文论我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2、“音著协&是否欠妥?那么,音著协在此事件中是否有欠妥之处?据报道,唐磊曾经要求“音著协&为此事道歉。但音著协认为自己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200元的使用费是根据南京音像出版社填写的“法定许可申请表”收转的,虽然转收了使用费可并没有许可给南京音像出版社任何权利。事实上,无论是录音制品制作者要求通过“音著协’’取得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许可&,还是根据“法定许可”的规定向“音著协”支付法定报酬,都需填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品使用申请表(制作录音制品)&(以下简称“作品使用申请表&)。但是如果是“法定许可”则意味着法律已经直接“许可”录音制品制作者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录音制品制作者就无需再向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本人和“音著协”提出“使用申请&了。所以,要求其填写“作品使用申请表”本身行为就有欠妥之处。这张集“代表著作权人许可”和“法定许可”为一身的“作品使用申请表”混淆了“音著协&所具有的两类截然不同的职能——“代表著作权人发放许可”和“收转法定许可使用费”。于是“音著协”对“作品使用申请表”中提出的“使用申请&加以“批准”,并据此收取使用费,会被视为一种“许可&行为。但如果“音著协”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这种“批准&行为应当是一种“无权许可&。参考“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的规定得知其并不要求转载者提出任何“申请”,只是当转载者在无法联系作者的情况下,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心’’转交即可4。严格说来,“音著协&应当承当“注意义务”——只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对“申请&加以“批准”,并对自己的“批准’’行为承担责任5。尽管“作品使用申请表”中的“保证条款&要求“申请人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承担因资料不实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但却仅仅将“作品资料&限定于“包括曲目及其词曲作者、编译配音”,并没有包括诸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负责审查音乐作品是否已被合法录制成录音制品”之类的声明或免责条款。而且“保证条款”只是“音著协&与“申请者&之间的约定,对于作为第三人的著作权人是没有约4参见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关于报刊转摘作品报酬收转事项的说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版权局有关规定,报刊可不经作者许町转摘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作者声明不得转摘的除外),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作者或作者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转交。”5曲二三强主编:《现代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第326页。4播放器加载中,请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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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法律责任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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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豆网网友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论受贿罪的几个问题——以金陆兴受贿案、韦泽芳受贿案为例---可复制黏贴 优秀毕业论文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论受贿罪的几个问题——以金陆兴受贿案、韦泽芳受贿案为例---可复制黏贴 优秀毕业论文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受贿罪的几个问题——以金陆兴受贿案、韦泽芳受贿案为例姓名:包国为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刑法学指导教师:贾登勋兰州大学硕上学位论文论受贿罪的几个问题——以金陆兴受贿案、书泽芳受贿案为例中文摘要贿赂犯罪是严重腐蚀国家政权的犯罪,也是世界各国严厉打击的对象。我国现行刑法相当重视对贿赂犯罪的惩治,但我国刑法典规定比较简单和抽象,在许多问题上并不能很好地反映现实社会和指导司法实践。本文通过三个部分来探讨受贿罪的有关问题,具体阐述我国刑法有关贿赂犯罪在理论和立法上的一些争议问题。首先是有关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问题。立法上坚持贿赂的范围是财物,这样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生活中贿赂方式的变化,不能解决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已经成为当前贿赂犯罪的一个新趋势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浅议这一问题。其次,探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在理论上的不同学说的优缺点和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论述取消这一要件规定的必要性。最后,论述我国刑法贿赂犯罪的刑罚问题。现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刑罚措施(来源:淘豆网[/p-3260840.html])已经显得单一化、简单化,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应该增加法定刑的类别,确定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如增设资格刑等。【关键词】:贿赂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非财产性利益资格刑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受贿罪的几个问题——以金陆兴受贿案、韦泽芳受贿案为例AbstractBribery is a serious erosion of state power of the crime,crack down on the worldas the object.Considerable emphasis on China’s current criminal law topunish bribery,but the provisions of our criminal law is relatively simple and abstract,many issuesand call not reflect social reality and guiding judicial practice.Three part(来源:淘豆网[/p-3260840.html])s of thispaper issues related to accepting bribes in detail for the bribery of the Criminal Lawand legislation in the theory of some controversy.First,the scope of bribery andbribery.Adhere to lhe scope of bribery legislation is property,such a provision can notadapt to bribe our way of social life changes,can not solve the non-property interestsof bribery has e a new trend in bribery issue,this paper On the real case thisissue.Second,the crime of b(来源:淘豆网[/p-3260840.html])ribery”to seek benefits for others,&Elements of thetheoretical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different theories and the problems injudicial practice,and discusses the need to abolis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element.Finally,it discusses the penalties for bribery of the Criminal Law questions.Theexisting criminal law penalties for bribery has e one of the measures,simplification,can not meet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The type of legal punishmen(来源:淘豆网[/p-3260840.html])tshould be increased to determine the different levels of legal punishment,such asadditional punishment such qualifications.Key Words:Bribery Seek interests for others crime of briberyNon-property interests Qualification Penalty2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学位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塾旦坠 Et 期:筮血鲤鲴鱼日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本人在导师指导下所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来源:淘豆网[/p-3260840.html])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兰州大学。本人完全了解兰州大学有关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存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兰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任何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兰州大学。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做储繇盟铆签确型蚕‰:一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受贿罪的几个问题——以金陆兴受贿案、韦泽芳受贿案为例绪论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现行刑法(1997年修订)规定的,受贿罪是在1979年刑法和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单行刑事法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补充规定》的基础上完善而成的,应该说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这些规定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但是,随着我国近几年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受贿犯罪的方式和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和变换,呈(来源:淘豆网[/p-3260840.html])现出了智力性、隐藏性等特点,规避目前法律的缺陷规定。可以说目前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已严重偏离了受贿犯罪的本质,已经与现实的犯罪发展现状严重脱节。因此,修改和完善现行受贿罪有关规定,使之符合立法原意,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势在必行。本文试从受贿罪的概念着手,结合典型案例,论述受贿罪的几个问题,在分析比较这些问题的不同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弥补和完善的措施,以其实现受贿罪的立法本意,即严厉打击受贿犯罪。“法理上一切存在的法律制度,不是既定不变的,而是以该法律的预期价值为基础,指导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使之朝着价值目标发展。&1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的严厉惩罚的立法规定,以及专家学者对贿赂犯罪的立法和理论探讨的预期目标就是: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促进社会健康发展。1储槐植“论刑法现代化”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5期5兰州大学硕jI:学位论文论受贿罪的几个问题——以会陆兴受贿案、韦泽芳受贿案为例第一章关于受贿罪贿赂范围的争议案例:金陆兴,男,日出生,原系浙江铝业股份有限公(来源:淘豆网[/p-3260840.html])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88年6月份,金陆兴经兰江大厦筹建处有关人员建议,决定将兰江大厦内装修工程由浙江省四建公司转给香港百乐公司承建。1991年5月,在兰江大厦二期工程装修后期,金陆兴向百乐公司老板张俊杰提出为其新分配的住房进行装修的要求,张俊杰答应了金的要求,并为金的住房免费进行装修。经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现场评估鉴定,共计花费2.9822万元。金不仅分文未付,而且要求百乐公司为其开具了两张共计为1.6456万元的“发票&,以应付检查。1991年lO月·,金经原浙铝公司所属海口兰海贸易实业公司副总经理宋彪介绍,在海口结识了无业青年郁忆。11月5日,郁忆接受金的邀请去深圳游玩,与金同住在晶都酒店。后来,金多次与郁发生性关系。事先,金指令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孙锦群,为郁支付了住宿等费用2844.58元。本案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为受贿罪,但如何界定其接受他人为其免费装修以及性贿赂,是否属于现行刑法中所规定贿赂的范围呢?一、我国《刑法》关于贿赂范围的规定我国《刑法》第385(来源:淘豆网[/p-3260840.html])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可见,受贿罪的受贿范围仅限定为财物,把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排除在外。那么,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上述案例中金某是接受他人为其免费装修和性贿赂,很显然,不属于“财物&的范畴。那么就不成立为受贿罪。因此确立贿赂的性质和范围是认定受贿罪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而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范围过窄,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大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受贿的内容和形式亦趋于多元化,当今的受贿犯罪已经从单纯的、低层次的方式向隐蔽型、智能型转化,受贿主体为了逃避打击,受贿方式在发生着很大的变化。从具体情况看,“变相受贿&有增多的趋势。所谓“变相受贿&,就是接受一些诸如免除债权、提供住房、免费旅游、提供性服务、提供招工指标、安置家属、就业、升迁职位、迁移户口等财产性利益和满足精神欲望的非财产性利益而达到行贿人6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受贿罪的几个问题—(来源:淘豆网[/p-3260840.html])—以金陆兴受贿案、韦泽芳受贿案为例与自己职务行为的交换,同样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造成了受贿罪应有的社会危害后果,如果不能定罪处罚,就让大量的入钻了法律的空子,就因为他们获得的是财产性或非财产性利益,而不是直接的财物。现实生活中,以财物之外的利益贿赂国家公职人员实现权力交换的情况非常普遍,况且有时候一些非物质性利益的贿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财物贿赂,如“权色交易&。举世震惊的厦门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通过红楼为其行贿目标提供性服务,使很多的高层领导干部因此为其走私大开方便之门,其社会危害性可见一斑。按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权色交易&将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难以纳入到刑事追究的视野,不能定罪处罚不适应国家的反腐倡廉的需求。随着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i“权色交易&,现行立法中的“贿赂&已经造成了法律与社会现实的脱节,而对贿赂范围内涵外延的理解直接涉及到了罪与非罪、反腐力度及人权保障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二、关于贿赂罪范围的(来源:淘豆网[/p-3260840.html])几种学说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对贿赂犯罪中贿赂的范围问题,有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利益说。2(一)财物说。这是我国目前立法上所坚持的理论。该说认为,贿赂仅限于“财物&,包括金钱与物品。这种观点将贿赂只限定为金钱购买的有形物。理由如下: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都将贿赂的范围明确规定为财物。如果肆意扩大贿赂的范围,则无立法依据。我国司法实务中对于受贿罪的认定主要以数额多少为依据,如果将贿赂的范围扩大到性贿赂等不能完全用数额衡量的非物质性利益,那么将无法对受贿罪予以认定;从刑法解释学角度,贿赂从字面上看,就是指财物,古代法律将贿赂犯罪为“私赠财物而行请托’’。(二)物质利益说。该说认为,贿赂不仅限于财物,还应包含金钱及物品以外的可以直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3但该说在对“某他财产性利益&有的将所有可以直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都包含在“财物&之内,如设立债权、免除债务,免费提供食宿旅游,免费提供劳务,等等;而有的则认为应排除诸如免费旅游,免费劳务等情形,并以限定处罚范围及类似利益不易计算价值等作为2高明暄、马克冒‘刑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3肖扬‘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7兰州大学硕上学位论文论受贿罪的几个问题——以金陆兴受贿案、韦泽芳受贿案为例理由。4理由在于:将贿赂的范围仅仅限定为财物,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贿赂犯罪的惩处;尽管我们应当借鉴古时立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应当变革贿赂的范围,以适应形势的变化;从犯罪的本质来看,性贿赂等非物质性利益的贿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财物贿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前者同样会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也同样会破坏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三)利益说。该说认为“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一切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均可成为“贿赂&。非财产性利益包括提供指标、提升职务、迁移户口、调动工作、安置就业、提供女色等等。理由在于: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从社会危害性角度并没有孰大孰小之分,只要能够满足受贿人的需要,受贿人就能够利用手中的职权与行贿人进行交换,“起到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作用&6不能因为非财产性利益在数额上无法认定,就将其排除在贿赂的范围之外,这有逻辑本末倒置之嫌。(四)笔者认为,应当将贿赂的范围作扩张解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理由在于:l、从贿赂的本质角度看。贿赂是与权力相伴而生的,从古至今,贿赂在本质上就是掌权人利用权力所谋取利益的诱饵。贿赂与权力的联系性和对价性,以及贿赂对掌权人的诱惑性和腐蚀性,是贿赂的突出特征。6掌权人的需求形形色色,有出于对金钱的渴求,有出于对异性的生理需求,有希望孩子顺利升学的愿望,等等。只要行贿人能投其所好,送其所要,受贿人就会欣然笑纳,同时支付相应的对价,即动用自己掌握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不问行贿人贿赂的内容是什么,结局都是一样的,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被破坏、公务人员的廉洁性遭到腐蚀。如果仅仅把贿赂规定为财物显然是不合理的。2、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贝卡利亚在其《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明确指出,“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某种行为的罪与非罪是由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而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因此受贿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不在于贿赂的内容是什么,而在于这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应受‘‘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开畸》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出版5阮佳胜:论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应对一以国际刑法的国内化为视角”‘河北法学》2004年第四期6高铭暄主编《刑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8兰州大学硕二E学位论文论受贿’譬的几个问题——以金陆兴受贿案、韦泽芳受贿案为例刑罚处罚的程度。以金钱作为贿赂和以女色作为贿赂,最终同样能够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样应受刑罚处罚。如果法律仅仅将贿赂限定为财物,把其他非财产性利益排除在贿赂之外,显然有轻纵犯罪之嫌。3、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在2005年的一次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举做出惊人揭露:最高检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人人都有情妇。另据媒体报道,“性贿赂”已经成为普遍的行贿手段,并且呈现蔓延扩大之势。然而,中国现行刑法将贿赂范围仅限定为财物,相关官员被揭发后,往往处以党纪政纪,对于这样的“性贿赂’’无法定罪,束手无策。不可否认,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是具有继承性的,贿赂的概念历来不包括其他非物质性不正当利益,但是,我们同样不可忽视的一点是,社会是发展变化的,贿赂同样会在历史的发展中被赋予新的含义,尤其我们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期,更有必要对贿赂进行新的诠释。法律是动态的,只有随着社会的发展注入新的时代精神才有生命力可言,拘泥于立法当时的原意来解释法律,只会导致法律落后于时代。4、从司法认定角度看。有学者认为,将非物质性利益规定在贿赂范围之内,就无法计算数额。因为我国当前刑法以数额为依据对受贿罪进行认定。我认为不然,贿赂是否包含非物质性利益这是立法问题,对其依据法律定罪处罚,这是司法问题。。司法上存在操作性的困难,就认为对此不应当立法,这显然是本末倒置。数额也不是司法上认定受贿罪的唯一依据,现行刑法除规定根据数额处罚外,还规定了根据情节进行处罚。8对于非财产利益的收回,完全可以根据情节,比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利益的内容,背职程度,给国家人民造成的损失程度等方面进行裁量。现行刑法将受贿罪根据数额,依照贪污罪的规定进行处罚,本身就存在问题。受贿人有时受贿数额较小,却给国家人民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按照受贿罪的数额进行处罚,显然有违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5、从国际公约以及国外相关立法规定上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贿赂规定为不正当好处,显然这种“不正当好处&包括物质性的财产利益以及非物质性财产利益。日本《刑法》第197条规定,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一切利益,包括财7高铭喧主编‘刑法专论》下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8邱兴隆‘一个半公正的司法解释—谦与苏力教授对话》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9播放器加载中,请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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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几个问题——以金陆兴受贿案、韦泽芳受贿案为例---可复制黏贴 优秀毕业论文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受贿罪的几个问题——以金陆兴受贿案、韦泽芳受贿案为例姓名:包国为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刑法学指导教师:贾登勋兰州大学硕上学位论文论受贿罪的几个问题——以金陆兴受贿案、书泽芳受贿案为例中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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