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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大专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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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体育学院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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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南京体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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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体育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院以“团结、拼搏、求实、创新”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实行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国家和学院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时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南京体育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日期与要求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规定日期两周的新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系(院)进行新生政治、思想品德复查,学院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南京体育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本院医院或本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院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属系(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应离校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报到前两周,持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所属系(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本院医院或本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系(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交费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均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办理交费和学期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须提前向所在系(院)请假,批准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第二节 学习与考试纪律&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所规定和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第十二条& 学生应尊敬师长、文明礼貌。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学区及参加学院所规定和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第十三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课堂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第十四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级指定的考勤员共同负责,教师应根据学生到课情况适时点名登记,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报学生所在系(院)。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须按如下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一)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的,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的,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的系(院)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的,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的系(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以上审批手续的材料均由学生所在系(院)留存备查;(二)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相关证明。请事假须附其他有关证明;(三)学生离宁(学院)驻外参加学习、军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因故请假,由我院的带队教师批准,准假权限为三天,超过三天时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学院另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四)学生由学院组织参加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体育竞赛、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院举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要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教务处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院),由所在系(院)转告任课教师;(五)学生请假获准后,应将请假条和审批意见交所在系(院)存查,请假期满后应向系(院)办公室销假;如假满仍不能继续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第十五条& 考试前一周,任课教师、年级辅导员、系(院)应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定,并将无考试资格学生的名单交教务员,教务员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学生缺席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1/3的,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登记,应予跟班重修。第十六条& 各类课程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由本人书面申请缓考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系(院)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学生所在系(院)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同一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学生由学院组织参加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体育竞赛或科技竞赛活动,与考试日期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院)和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缓考可视情节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或参加缓考课程下一轮的正常考试。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 。凡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学院招生录取时指定专业的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一)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系(院)确定);(二)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并经本校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四)因休学或停学而复学,原专业无后续班级;(五)学院或系(院)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在读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休学或停学期间的;(五)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六)因学业已受到退学处理的;(七)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院)推荐,拟转入系(院)考核合格并签署同意接受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转呈主管校长核准。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如下:(一)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含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学分),方可毕业;(二)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同名称课程且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三)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他课程学分可计为已取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第二十二条& 学生跨一级学科门类转专业,一律从转入专业的一年级读起;跨二级学科转专业,经转入系(院)考核确定,可从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或一年级读起;二级学科范围内转专业,经转入系(院)考核确定,可插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修读。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学:(一)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并经本校医院复查核实,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二)经学院认定,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转学;&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时为我院下一批次录取的学校;(三)非普通本科的;(四)在读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六)提前批次专业录取的学生;(七)因学业已受到退学处理的;(八)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转出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二)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转出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转出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再报转入地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户口不变更。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系(院)认为应休学的。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报分管院长审批,相关材料留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学院学习年限,且本科累计不得超过四年,专科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的学生,已缴学年学费不退,冲抵复学当年的学费。休学前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休学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停发原来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奖学金和助学金等,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和参加考试,若参加考试,成绩无效。休学学生医疗费用按学院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两周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诊断恢复健康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学院医院及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系(院)审查同意,学院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二)休学学生伪造有关证明或审查不合格,不得复学;(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或继续休学的资格;(四)复学的学生,依据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如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理办法。第五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三十二条& 我院专业培养计划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课外教育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三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 [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完成某课程学习的过程中,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如属特殊原因造成课时不足的,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系(院)出具书面说明,任课教师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本课程的正常考核。&第三十五条& 缓考:学生因公、病、伤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考前向教务部门申请缓考。申请未准不参加考试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作为旷考处理。&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旷考处理: (一)学生已修习某课程,在该课程考核中(含期中测验、术科技术考核)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二)开考30分钟以后到考场者;(三)申请缓考而无手续、手续不全或未经批准者;(四)已办理该课程的重修考试手续,却不参加考试者。第三十七条& 课程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旷考课程一律跟班重修。&第三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南京体育学院关于考场纪律的规定》,学生在课程考试时作弊,该课成绩以零分计,在校期间不得重修,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并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 课程(或各教学环节)考核成绩由评定教师签名后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如实将评定结果登录到学生学籍卡。&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鉴定,由学工处和系(院)党总支负责。学生的奖惩情况均在学籍卡上如实记载。第六节 课程重修、课程免修、课程免考第四十一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完各门课程均须进行考核,且只享有一次正常考核机会。不论何种原因,考核不及格的均须重修。重修分为自学重修和跟班重修两类。课程正常考核成绩评定在45分(不含45分)以下,则该课程进行跟班重修,并按物价部门核准的单价缴纳重修费。正常考核成绩评定在45分(含45分)以上,学生可通过自行修习该门课程后参加考试。第四十二条&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形式,确已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者,允许申请免修该课程。课程免修在学期初注册时向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可参加课程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安排在开学初前两周内。免修考试成绩通过者,方可免修该课程,免修课程考试不通过者按课程重修处理。技术课、各类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课程不得免修。重修课程不得免修。第四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免考。学生因公涉及到平时测验、期中考试可免考,任课教师可根据平时学习情况确定平时成绩,期末或课程结业考试不得免考。学生参加全国和省级以上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项目竞赛及课外学术活动,凡获得奖励者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作品者,可奖励一定的学分。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七节 退学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一)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二)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或难以治愈的传染病等疾病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三)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籍学习时间(含休学、保留学籍等)超过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一)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二)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三)本人申请退学的。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有关系(院)出具书面报告,由系(院)审核签字,经教务处批准后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执行。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或代理人,并报省教育厅;(二)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含一年)以上且获得相应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四)退学的学生,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五)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六条& 学院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美等达到毕业要求,经系(院)审查,报学院审批,准予毕业,并发给其毕业证书。&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提前一年达到毕业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院)同意,报学院批准,可以毕业,并发给其毕业证书,可报考研究生或报请有关部门列入毕业就业计划。&第四十八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准予结业:(一)未修完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所获得的本专业课程总分超过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90%以上的;(二)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因受处分但毕业时未终止处分的。第四十九条& 学生结业的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结业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书面申请回校参加结业后考试,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按永久性结业处理;(二)结业后考试合格的学生,应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三)仅因处分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书面申请,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者,由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状况做出书面鉴定,学院教务处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四)标准学制结束时结业,可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校继续学习,本科时间不超过四年,专科时间不超过三年。第五十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院颁发学位证书。具体规定详见《南京体育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准予肄业:(一)中途退学,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二)未修完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不符合结业标准的。第五十二条& 学生结业或肄业,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院)同意,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复核,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发给其结业或肄业证书。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教务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第五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指导和管理。第五十九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学生会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六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南京体育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第六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六十三条& 学院将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南京体育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奖& 励 第六十四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化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学院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加江苏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报各类表彰和奖助学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处& 分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六十八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二)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第七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第七十一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七十二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院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侮辱妇女,酗酒滋事,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七)男、女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七十三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院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七十四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七十五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屡教不改者,根据金额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七十七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斗殴、打架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四)为打架斗殴者作伪证,故意制造混乱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第七十八条& 吸食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七十九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60学时者,予以退学。第八十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一)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2.夹带、传递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课本、笔记、复习材料、纸条或他人答卷等;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4.违反考场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5.违反考场规定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二)有以下作弊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参与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2.组织作弊;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4.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 5.重犯考试作弊者;6.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第八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十二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八十三条& 在受纪律处分一年内,再次违纪达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八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第八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一)违纪学生首先应书面陈述违纪事实经过和本人认识;(二)学生所在系(院)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三)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四)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院)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五)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院)行政办公会提出处理建议,经学工处审核,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院长审定,开除学籍处分上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六)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第八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八十七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系(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满者,学院应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第八十八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院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学院可换发毕业证书。第八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九十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第九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三节& 申诉和申诉处理第九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分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九十三条& 院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院教务处是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提出申诉的受理部门。第九十四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下列处分决定或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第九十五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第九十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受理部门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第九十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二)对在不属于本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的申诉事项,或者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而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第九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第九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第一百条& 受理机关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一百零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一百零二条& 在学院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一百零四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章& 附& 则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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