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环城东路263号经过赤溪上高吗

从高安到上高县要多少时间_百度知道
从高安到上高县要多少时间
提问者采纳
8 千米 3!坐卧铺车.4 千米 4.4 千米 5.在第1个路口向 {右} 转,到高安下的高速,到上高县城要90分钟 线路宜春市高安市 - 宜春上高县起点高安目的地上高距离52.向 {东} 方向;高安大道} 向 {左} 转继续沿320国道前行经过1个环行交叉口 50.5千米耗时1小时12分钟路线高安 → 碧落路 → 碧落路 → 瑞州西路 → 赤土板路 → 320国道&#47.5 千米 6;高安大道 → 沿江东路 → 上高
1.在第1个路口向 {左} 转,前往 {碧落路}
70米 2,朝 {瑞州西路} 行进 0.在第1个路口向 {左} 转,朝 {碧落路} 行进 0,朝 {赤土板路} 行进 0.在 {320国道&#47.在 {沿江东路} 向 {右} 转 0早上好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上高县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高安火车站有回上高的车吗?_上高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36,456贴子:
高安火车站有回上高的车吗?收藏
坐火车到了南昌西,准备坐高铁到高安,再从高安坐到上高,不知道高安火车站有没有回上高的车
今天南昌回上高经过南昌西,要不要搭车
你几个人啊
有公交到车站
坐公交车到转盘牛那里在路边等车
有必要么!南昌西站隔壁就有汽车站好不!那有客车回上高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
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高勇军故意杀人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高勇军故意杀人案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绍中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元江,男,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汉族,农民,住永善县墨翰乡大寨村皮家湾社。系被害人吴大云之父。  委托代理人谢志凯,男,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汉族,住永善县墨翰乡花园村板栗树社。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元江之女婿。  被告人高勇军,男,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安县筠阳镇赤溪上高村。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姜淑秀,浙江华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勇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日以绍市检刑诉字[2001]第11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元江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于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龚福权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元江的委托代理人谢志凯、被告人高勇军及其辩护人姜淑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勇军数次向被害人吴大云催讨借款遭拒绝,日吴大云纠集十余人找到高,不仅不还欠款,还要高拿出10元钱给与其同去的人买烟抽,因高没钱,约定第二天给付。次日傍晚7时多,被告人高勇军从他人处借得20元钱,并携带一把匕首与吴大云等碰面,高将10元钱交给吴,吴等人嫌少不要,并动手殴打了高勇军,高被打后离开,吴大云随后跟随,在人寿保险公司牌头办事处门口,吴又对高勇军用拳殴打,高勇军即挥拳还击,双方发生互殴。互殴中,被告人高勇军对吴大云讲“你不要逼我。”但吴未予理会,继续用拳击打。高勇军即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中吴大云右胸部,见吴胸部有血流出,即逃离现场。吴大云因心脏被刺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高勇军于8月1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抓获。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勇军为债务纠纷,竟不计后果,持刀刺死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元江诉请本院判令被告人高勇军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及与其妻孙明芝二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共计12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高勇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称自己在遭吴大云一再追打的情况下为吓唬吴而拔刀刺吴,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勇军为债务纠纷刺死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当。理由是1.被告人高勇军与被害人吴大云之间虽有债权债务,但引发本案的原因系吴向高敲诈香烟钱并对高肆意殴打,而非起诉书指控的债务纠纷;2.被告人高勇军与被告人吴大云之间并无尖锐的矛盾,从案件的起因、过程等方面综合分析,高勇军没有剥夺吴大云生命的故意,对吴大云的拒绝还款、索要香烟钱甚至殴打,高勇军一直忍耐,并未产生杀害被害人的犯意,后在互殴过程中,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拿出匕首吓唬吴,在互动状态下误中吴的要害,并未选择刺击部位,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非被告人高勇军所希望,故其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被告人高勇军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吴大云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采取还击方法不妥以致构成犯罪,主观恶性较轻,有自首倾向,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高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被害人吴大云向同在诸暨打工的被告人高勇军借得70元钱,后高勇军多次向吴大云催讨,均遭吴大云拒绝。7月30日晚,吴大云纠集了十余人找到高勇军,不仅没有还钱给高,还要高拿出10元钱给与其同去的人买香烟,因高勇军当时没钱,就约定第二天给付。次日傍晚7时多,被告人高勇军从他人处借得20元钱,并携带一把匕首来到诸暨牌头江西小店与吴大云碰面,吴将高带至附近一贵州人租房处后,被告人高勇军按约将10元钱给吴大云,吴等人嫌少不要,吴还动手殴打了高勇军,高勇军被打后离开租房处,吴大云随后跟随,到人寿保险公司牌头办事处门口时,吴又拳击高勇军,高勇军即挥拳还击,双方发生互殴。互殴中,被告人高勇军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吴大云身上刺去,刺中吴大云右胸部。高见吴胸部有血流出,即转身逃跑。吴大云因心脏被刺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高勇军于次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经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元江夫妇共育子女三人,其中子吴大云即为本案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人龙跃庭证言,证明吴大云对高勇军欠钱不还,还叫了十多个人找到高勇军,要高出钱买香烟给同去的兄弟抽。日晚高勇军借了20元钱,带了一把匕首,按约送钱给吴,并邀其一起赴约,后因吴大云嫌钱太少而殴打高,吴、高二人发生互殴,互殴中高永军拿出匕首刺了吴大云,吴大云跑了几步就倒在地上的事实;证人胡启平证言,证明其与高勇军同住一室,日高勇军被吴大云喊出去,二人吵过架,第二天高勇军带了一把匕首与龙跃庭一起离开宿舍,后龙跃庭回来说高勇军把吴大云戳死了之事实;证人赵仙英证言,证明日晚7时30分多,看见人寿保险公司门口有二个人在叉打,打了不一会儿,一个人跑了,后面一个人追了几步倒在地上,其过去看了一下,发现这个人流了很多血,以及二人在叉打时,旁边有好几个人,但他们既没有参与叉打,也没有上前相劝的事实;证人孟云合证言,证明吴大云欠高勇军70元钱,日晚,其碰到吴大云叫了十几个人把高勇军叫出来,为钱的事在争吵,在其调解下,双方约定第二天,由高勇军借10元钱买烟请吴大云等人。第二天晚7时多,其听到吴大云与高勇军吵起来,并听说吴大云已打了高勇军一个耳光,就走过去,高勇军向其诉说吴大云不要说好的10元钱,并把钱交给其,要其给吴大云,其接过钱后交给吴,吴不要,后来吴、高二人一起走了,不一会儿,有人叫杀人了,其跑过去发现吴已躺在血泊中的事实;证人杨优林证言,证明日晚吴大云为欠钱的事找高勇军,孟云合在做调和人。第二天晚,其在人寿保险公司门口碰到高勇军,听高勇军在跟另外一个人说,其被打了,牙齿也被打松了。此时,其去接电话,随即有人跑过来说人戳死了,其跑过去一看,看见吴大云倒在地上的事实;证人梁伟、高锋、唐开信证言,分别证明日晚自己跟吴大云共十余人一起去找高勇军说事情,以及第二天吴大云被人戳死的事实;证人赵春玲证言,证明日下午,在其厂务工的高勇军说遇到一件麻烦事,大意是与吴大云有经济纠葛,需买烟请客,打点一下吴大云喊来的人,而向其借10元钱,其就借给高20元钱的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方位、周围景貌及血迹分布情况;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吴大云右第五、六肋部位近胸骨处有一长3厘米的创口,创缘上方内侧有0.5厘米的拖划创,死亡原因为被他人刺伤右胸部,致心包破裂、心包积血、右心室破裂、双侧胸腔大量积血,急性失血性休克。致伤工具符合有一定长度的双刃锐器;诸暨市公安局牌头派出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物证匕首一把,证明被告人高勇军的归案经过及从高身上扣押匕首一把,经高当庭辨认,系作案的凶器无误;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墨翰派出所证明,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元江与被害人吴大云的身份关系及吴元江生育子女的情况;被告人高勇军对用匕首刺死吴大云的时间、地点、起因等事实供认不讳,且所供与上述证据相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勇军在拔刀前对吴大云讲“你不要逼我”,但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予以印证,故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勇军因向被害人吴大云催讨借款,在被害人不仅拒绝还款,还对其实施敲诈香烟钱并追打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不计后果,持刀刺死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由被告人高勇军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元江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勇军虽在遭被害人吴大云索要香烟钱并追打的情况下持刀刺死吴,但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起因为债务纠纷仍无不当,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起因为债务纠纷不当的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高勇军在遭到被害人吴大云追打后与之发生互殴,在互殴中不计后果地持足以致命的匕首捅刺被害人的身体,主观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高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于法不符,辩护人所持被告人高勇军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拔刀吓唬吴,而在互动过程中误中被害人的要害的辩护观点与其认为被告人高勇军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观点之间相互矛盾,不予采纳。由于被害人吴大云在本案起因上有重大过错,以及被告人高勇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依法可对高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和被告人高勇军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意见予以支持和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勇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高勇军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元江被扶养人生活费计人民币22733元、丧葬费计人民币2000元,合计经济损失人民币24733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中兴&&   审 判 员 楼小莉&&   审 判 员 应华姿&&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海琴&&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江西省上高县泗溪镇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