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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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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北京助理工程师考试复习《建筑施工专业实务(初级)》(土建)-3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3.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实现办;二、熟悉内容;(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的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3.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体,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4.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实现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熟悉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对业主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二是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及其在实际工程中出问题的重要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监督的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监督的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监督的主要手段。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六、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的法律责任(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1、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2、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5、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三、了解内容(一)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二)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三)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中的相关规定(四)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1、 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 施工承包合同文件3、 施工承包合同中发包方的责任与义务4、 施工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责任与义务5、 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6、 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7、 费用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的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l)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2)勘察、设计单位法律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施工单位法律责任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4)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主管部门法律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处罚规定1)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2)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还应当根据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4)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5)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6)对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的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7)环境污染防护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8)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消防安全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重点之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9)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10)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3)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安全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比如,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负主要的安全责任。二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比如,施工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的安全处室或者专职安全人员要对安全负责。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必须对安全负责。从事特种作业的安全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2)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才能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分析许多建筑安全事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不够,这些都是没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后果。(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文学作品欣赏、各类资格考试、外语学习资料、102010北京助理工程师考试复习《建筑施工专业实务(初级)》(土建)等内容。 
 助理工程师考试复习《建筑施工专业实务(初级)》复习资料_从业资格考试_资格考试/...+申请认证 文档贡献者 邹运 土建质检员 1 3 0.0 文档数 浏览总量 总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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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讲义:
2013年造价师考试时间是10月22-23日
距离2013年考试还有
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技术经济与管理专业硕士毕业,现为某高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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