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生育国家二胎生育标准社区让自己找以前户口地更新资料

  广东:根据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以下8种情况可生二胎。分别是: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江西:江西省出台《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根据这一制度,符合4大条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请再生一胎。  陕西: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有特殊贡献人员作出照顾性政策:因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力者,烈士的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吉林:根据吉林现行的《计生条例》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此外,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  (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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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后见面打招呼:你自宫未?  
  计划生育 祸国殃民 断子绝孙 灭绝人性
  计划生育 祸国殃民 断子绝孙 灭绝人性
  女子吊死在太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疑生前遭殴打   日   袁大福注:天下苦计生久矣。世上哪个行业最暴利最暴力最荒唐,对宪法置若罔闻违法最普遍最黑暗最腐败——株连九族、牵牛扒房?人民对其最痛恨、公愤最普遍最持久?世上哪个行业搜刮民脂民膏最凶残又最多的“人吃人”现象?无视生命权、造成许多胎儿没有来到人世间就被革命、遗弃?造成成千上万孩子成为世界独一无二的“无户籍的中国孩子”?造成几千万“非法”来到人间的孩子天生没有尊严、平等?使许多成功人士为了能够给大孩子找个伴要多生育一个孩子而被迫移民他国?使许多失独家庭生不如死、晚年凄凉最终断子绝孙?使许多双独家庭的美满婚姻因为不能兼顾双方父母而离婚?  大地网3月22日综合讯:3月13日中午,太康县大许寨乡三冢集行政村北张楼村一杨姓妇女吊死在太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太康县计生委),据家属反映,死者身上有多处伤痕,生前疑被殴打。  结扎两次 落下后遗症  据家属介绍,杨玉芝性别女、汉族、年龄42岁,于1995年参加太康县计生手术,但第一次手术失败。但就在2006年的一天凌晨5点,杨某又被县计生委强行抓走再次手术。  然而,就是因为这次手术,致使杨某在接下来的几年中被后遗症折磨着身体,总是发生小肚疼痛等疾病,常年不能断药,给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  诉求无果 一去无回  由于杨某一直认为是两次结扎手术给她带来的痛苦,所以杨某近几年一直去计生委投诉维权。  像往常一样,日中午12点左右,杨某再次来太康县计生委。  杨某的儿子张照发向媒体反映,“在12点57分左右,我爸还给她打过电话,一切还很正常”,“可是计生委的人告诉我们,就当内部一负责人跟村支书商量解决此事时,工作人员发现她已经在楼梯口吊死了。”  “2点左右他们偷偷用120急救车把尸体拉到了县中医院太平间,但是却没有及时通知我们家属。”  直到下午17点左右,杨某的家人才被告知此事。  到达后才知道杨玉芝于中午在计生委已经停止呼吸离开人世。家属赶到时发现杨玉芝全身伤痕累累身上被打的青一块紫一块,脖子里有一道深深的钢丝绳索勒痕整个脖子几乎被勒下来,就连身上带着的卖玉米的几千元钱也不知去处。  家属质疑,官方集体失声  杨某的离去,撇下四个年幼的孩子和年迈多病的父母。  据家属反映,杨某去计生委之前精神状态很正常,没有异常之处,却没想到一去不回。  至于杨某是怎么取得的钢丝绳,在何处自杀,以及身上的几千元现金不翼而飞,已经为何计生委不第一时间通知家属等疑问,太康县当地官员未给家属任何解释。  就在18日15时,事发单位太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大门紧闭、人去楼空,行政机关居然无人值班、无人值守。  针对此事,大地网将继续关注。  (来源:/jkhb/jkhbsy/553.html#0-tsina-1-819ff9a47a7b7e80a40613cfe1)
  厚颜无耻的计生委  
  作者:计生去死 时间: 17:24:07     各位同胞,其实恶政是不会主动去改变的,唯一改变的只能是我们自己,我们的思维就要改变,恶政是不能容忍的,这样我们的行为和态度才会转变过来,一味忍他们胡作非为是错误的思维,大而化之的说恶政会退出,这是当然肯定的,但我们因此而受的伤害是不能弥补的。因为时光不会倒流,为什么不在更坏的悲剧出现之前去阻止恶政作恶?  所以说到底首先我们的思维要转变过来。这个世界就是由邪与正组成的世界,正的退让,邪必然要占上风。不过也不必害怕他们,我们还应该勇敢的抗议才是。
  灭绝人性的计生政策。
  @女人好辛苦
16:59:05  灭绝人性的计生政策。  -----------------------------  邪恶计生
  山东农村的,第一胎是女孩的可以生第二胎,以前只要够了年龄的育龄妇女计生办就给批,现在请客送礼花钱至少小万数才给批。就是竭尽所能利用手中的这点权利捞实惠。
  寄生委人神共愤  
  中国特色,生孩要计划的,
  边疆地区该实行计划生育了
  请问这上面的条例是哪来的啊。是真的吗
  作者:ainn2006 时间: 17:54:08   计划生育 祸国殃民 断子绝孙 灭绝人性   =====
  照楼主这样说的话,在机关单位的,夫妻双方加起来不超过4个兄弟姐妹都可以生二胎?而且你避开机关单位这几个字眼是否说明你也是在机关单位上班想生多一个?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就是一个乌龙,比如(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并没有提及在机关单位的不允许。所以现在即使在单位上班的也一样生二胎。而农村户口又没在单位的,第1胎生儿子却不可以生第2个孩子,试问这个计划生育也就欺负农村人而已吗?难道欺负农村人就是中国国情吗?难道机关单位的人就是地主家生的那么宝贵?其实我说,就是领导们自己想生吧?何必多此一举贼喊抓贼?直接取消计划生育不是更好吗?
  给个最简单的模型。一个村子800人,都是25岁,且都是25岁生育,都活到75岁死,生育率是1(可以了吧?比现在的1.18还低)。  第
0年, 第一代生出第二代400人,共有 1200人;  第25年, 第二代生出第三代200人,共 有1400人;  第50年, 第三代生出第四代100人,共有1500人。  看,这么低的生育率,50年来,人口却一直增长。且慢,再看,第一批的800个人,这时已经75岁,要死了,一下子就去掉了800人,人口立即变为700人;重写如下:  第50年, 第三代生出第四代100人,第一代死800个,共有700人。  第75年,第四代生出第五代
50人,第二代死400人,共有350人  第100年,第五代生出第六代25人,第三代死200人,共有
175人  ………………………………  人口是25年减少一半,很快,这个村子就灭绝了。虽然房子、田地等资源、财富还在,却有什么用。  现在中国的人口虽然不见大减少(实际上已经不再增长了,好几年前就说13亿人,现在还是这么多),是因为中国各年龄段中,人口最多的是50、60、70年代的人,50年代以前由于兵荒马乱,虽然随便生,生的人也比现在只生一个的生得少。中国人平均寿命大概是73岁,也就是说,现在死的人是40年代的。等50、60、70年代生的人开始步入死亡,那时,人口大减少就显现出来了,而这要等大概10多年,很快了,等一等你就看到了。  有些人会说,哪有都是25岁的。说明他明显没学过微积分(估计也没受过高等教育),这好办,可相应假设每个年龄段的有800个,或者更细分,再求和求积分,就跟实际很一致了。  所以,看一个国家的人口会达到多少,不是看短期内的增长与否,是看长期的增长与否,而在当下能反映未来的人口数量的,就是生育率!  说养不起的,怎样才算养?难道要给孩子住豪宅别墅,吃山珍海味、鱼翅燕鲍,穿绫罗绸缎才是负责,住一单元房、吃粗茶淡饭,穿件简单的衣服,甚至地摊货,老大穿了老二穿,就不是养?如果这样,请问你们的爷爷奶奶、列祖列宗,人家那时的养就经常是这样的,甚至还更恶劣,吃观音土、没衣服穿、饱一顿、饿一顿都有,按你们的说法,是不是你们的爷爷奶奶、列祖列宗都是给他们父母养畜生养出来的?最后再养出你这个小畜生!我养孩子是培养成才的,不是养宠物的,更高的物质享受,财富、豪宅、豪车什么的,要他自己却挣、去创造。我养小孩没你们那么复杂!  说养不起的,你们的意思是不是说:只要你有钱,养得起,你就养?如张朝阳、宗庆后、张艺谋之类的,养100个也没问题,是不是他们就可养100个、1000个了?贪官有钱,养十个八个都没问题,是不是他们就可养十个八个了?说养不起的,其实就是想让老百姓断子绝孙,让贪官、富豪子孙满堂!  养孩子要成本,这谁都知道,上学也要成本,怎么你当初还上?更何况,养不养得起,不是种族灭绝痿来决定的,你买东西会看着腰包来买,别人养孩子自然会看着他们的能力来养。如果让别人为计生纳粹腰包考虑,说任何东西是有成本的,规定他们只能买一点,如一天只能买一两大米,纳粹们干不干?  你自己无能,没实力养孩子,没能力根据自己实力养育孩子,并不表示别人也无能!  最后,说养不起的,其实分两种。  一种是给寄生痿害的,寄生痿把人家迫害地倾家荡产、丢掉工作,小孩要上高价校,当然养不起了。寄生痿把人害成这样,然后转头说:“看,你们就是,养不起还养。”小孩上不起高价校,甚至因为户口问题上不了学,造成素质低,然后,寄生痿说:“看,只管生不管教。“  还有一种是废物。上养两老、下育两小,是一对夫妇最起码的要求,是生物延续的基本要求。人类社会是发展的,现在再差,比几十、上百年前,物质文化上还是进步的(这应该得益于科技的进步,不是某集团的功劳)。以前那么苦、那么累,我们的父辈、祖辈,都把人养活了,而且,一对夫妇,两个人可以养好几个。而现在那些人,却养不起,连生物的基本要求都达不到,完全是一代不如一代,不是废物是什么?如果说,父辈养得起是因为他们过得比你好,你更是一代不如一代,还是废物。而这才是应该计划掉的,留着没用,计划了节约资源。
  当今中国大陆,最关心国民素质的政府部门不是教育部、不是文化部,是计生委!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时刻在讲要提高人口素质,一天不讲,他们就嘴巴痒。从他们那里,中国大陆人民知道了生孩子要优生优育。古人言,看一个人要听其言、观其行,这么讲优生优育的部门,那么行动上是怎么样的呢?  在全世界,也就中国大陆人民整天为奶粉心焦冒火,因为中国大陆的父母在奶粉厂商多年的努力宣传下,认为宝宝就是该吃奶粉的。偏偏中国的奶粉厂商黑了心,把奶粉做成了六六粉,让中国人民不放心,只能买国外的奶粉,虽然国外的有时也会出点问题,但还是比国内的好很多。国外的奶粉厂商不是来学雷锋的,看到这样,立即坐地起价,而中国大陆父母也只能忍受这些高价格,甚至收入微薄的民工也只能花几天的工资去买一罐国外奶粉。按道理,看到这些,心系国民”优生优育“的计生部门,应该心急得睡不着觉才对,应该拿出他们种族灭绝中国人口的”一票否决“,上门牵牛扒瓦的劲头,对出事相关奶粉厂家也牵牛扒瓦,相关地方主官也一票否决。但我们从来没看过计生部门有什么动作,一边继续喊着”优生优育“,一边对毒奶粉事件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其实,最好的婴儿食品是母乳,世界各大权威医学组织,如联合国下面两个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美国儿科学会都一致向世界倡议:“纯母乳喂养直到6个月。继续母乳喂养至2岁或更长时间”。其实这也就是当今科学发现的,在婴儿喂养方面的最好的优育了。这么提倡”优生优育“的计生委,应该会大力宣传,告诉大家这个知识,并组织培训,帮助妈妈们解决母乳喂养中的困难,对新妈妈进行母乳喂养的指导,对医院、社会上的奶粉推销、宣传、促销进行”一票否决“,并要求社会各组织、单位提供母乳喂养的条件,如提供哺乳室和冰箱,让上班妈妈们能挤奶和储奶。但我从来没看过计生委拿出行动来做这些优育的工作,我看过很多计生部门的宣传,很多街道、村镇都会有计生委的宣传,他们一开始讲优生优育的好处,讲了一堆,怎么做呢?你要以为他们会讲母乳喂养,那就错了,人家的答案是”少生,计划生育“。我就奇怪了,既然少生,计划生育就是优生优育,怎么不见联合国来宣传一下?难道全世界就中国大陆计生委知道这个道理?既然少生、计划生育就是优生优育,为什么不对少数民族实行?是想让少数民族永远劣生劣育?为什么农民就让生一胎半,市民就一胎?是想让农民永远落后于市民?世界权威医学组织一致认为母乳喂养对优育至关重要,怎么这么重视“优生优育”的计生委就不知道呢?  人没事不会随便吃药,药是在有病的时候才吃的。手术也一样,人没事不会去身上开一刀,这些大家都明白,但在生产方式上,大家却不这样做。剖宫产是一种手术,不到万不得已,不施行该手术。只有在难产的条件下,按医学说法就是具有手术指征,才进行剖宫产的。剖宫产的小孩未经产道挤压,比顺产孩子更容易得多动症、感觉统合失调,缺氧和湿肺的风险更大,产妇死亡的风险也更大,产后恢复也比顺产妇慢,且有后遗症。因此,世界卫生组织设了个15%的警戒线,让世界各国剖宫产率不要超过这个数。我们有个这么关心国民优生的计生部门,应该会大力向国民宣传这些利弊,让大家都能顺就顺,把剖宫产率降到最低。可事实不是这样,由于剖宫产相对顺产更快速、赚得更多,医院都推荐剖宫产,甚至能顺的都找个理由剖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0年的数据,中国的剖宫产率近47%,看得世卫组织都心惊胆战,忙向中国发出警示。这么关心国民优生的计生部门,更应该拿出拉中国妇女结扎、上环的劲头,直接在产房盯着,拉产妇去顺产才对。同时,在各村、街道、媒体宣传顺产好。结果又让人大跌眼睛,计生委什么动静都没有,甚至有些计生狂徒还指责别人说剖宫产不好。  对孕妇,社会各界都给予了各种帮助、便利,如公交、地铁上专门设了老人、孕妇专座,经常号召人们为孕妇让座,法规也专门提供了产检假给孕服产检。心理学上也有研究结果说孕妇心情愉快,更有利于宝宝健康成长。那寄生痿做了什么呢?我也曾去过计生部门的办事点,看过他们办事,基本上就没人能顺顺当当办成事的。如有孕妇来办生育备案,以便办理生育保险,按他们公开的流程准备好相关资料,却没办成,因为人家的准生证是在男方家办的,人家孕妇挺着大肚子来回跑了几趟都不行。还有人是因为准生证上的章盖的是蓝章(这个计生办是居住地的),说要红章才行,又没办成事。我特意在计生办呆了一下,观察了几次,感觉计生办的就是用来刁难人的。多少孕妇挺着大肚子,冒着严寒,顶着酷暑,在男女双方和居住地的各个单位、部门、计生办来回奔跑,让他们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如果这样能优生,我欢迎计生人员和支持计生的人员,在你或你老婆怀孕时,多这样奔波一下,最好每天、每小时这样奔波。有的人就是因为计生委的不办事、刁难,结果产检、生产没法报销,导致有些人因此没产检。这样看来,产检对优生是可有可无的,不然,计生委早就着急上火了。我强烈要求计生人员和支持计生的人员,你或你老婆怀孕时,不要去产检,这样,也节省了费用,让有限的医疗资源用到其它更需要的地方去。  中国大陆政府一直宣传:“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世界各国政府,只要有点良知,都会想尽办法办好教育,让自己的国民得到更好的教育,有的甚至可以免费。我想,以提高人口素质、优生优育为己任的计生委,应该更重视才对。但我又错了,计生委又一次挂着羊头卖狗肉。其实计生委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计生委为了达到种族灭绝中国大陆人民的目的,可谓用尽手段。但用得最多的还是拿小孩的受教育权来要挟父母。你不听我话,让你生一个,你生了两个,而且你不肯交罚款,没关系,我就让你生出来的小孩上不了户口。然后,计生委再伙同教育部门,让没户口的孩子不能读书。这下,孩子父母就急了,只好乖乖就范。有的人实在交不起高额罚款,小孩只好黑户,长大后成了文盲,这样的例子也不是没有。看,计生委是真的关心中国国民素质吗?关心中国人的优生优育吗?暂不管户口制度的好坏,就是按某集团自己制订的法规,也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但在计生委的阻挠下,只要父母没交罚款,婴儿即使在自己祖先世代居住的地方住一辈子,也是没户口的,也就上不了学。在所谓的国家法规外,计生委塞了自己的私货。  计生委的工作就是盯着中国育龄妇女的肚皮,他们靠妇女的子宫寄生。为了能让计生委生存下去,他们必须得找点事情干干。这不,他们又拿孩子的受教育权来要挟父母。广东多地就发生了,孩子要交母亲的上环证、结扎证,才能入学。听说山东一直就这样。  这是广州的一例:  .cn/news/b//.html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任何有点良心的组织、机构都会想尽办法提高本国的教育质量,让本国人民尽可能受到最好的教育、更多的教育。而口口声声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的计生委,却动不动就拿孩子的受教育来要挟父母,还经常污蔑有些父母只管生不管养,只管养不管教。如果中国父母这样,还能给你要挟吗?计生委说着一套,却做着动摇国之根本的事,他们让中国的孩子上不起学、上不了学,让中国人民劣生劣育。计生法西斯组织从不关心中国的国民素质、从不关心中国孩子的养育、教育问题,他们只关心他们自己的生存,他们的利益,为了他们自己的生存和利益,他们整天盯着女人的肚皮、女人的子宫,他们甚至通过各种手段摧残中国孩子,让中国大陆人民劣生劣育,降低中国大陆的人口素质!
  中国一贯支持国际社会反对灭绝种族罪行的斗争,支持联合国为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而开展的活动。中国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参加国。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加入该公约的加入书;同年7月17日,公约对中国开始生效。  该公约对什么是灭绝种族罪进行了定义,很明显,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中国计生委符合其中两条:  (b)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d)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其中的“(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我不是太确定是否符合。  然后第四条规定:  凡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无论其为依宪法负责的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均应惩治之。  故,中国政府应履行当初加入公约时的承诺,惩治相关人员。或按公约,干脆把相关人员提交国际刑事法庭审理。  下面是该条约:  第一条  缔约国确认灭绝种族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均系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承允防止并惩治之。  第二条  本公约内所称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a)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b)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e)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第三条  下列行为应予惩治:  (a)灭绝种族;  (b)预谋灭绝种族;  (c)直接公然煽动灭绝种族;  (d)意图灭绝种族;  (e)共谋灭绝种族。  第四条  凡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无论其为依宪法负责的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均应惩治之。  第五条  缔约国承允各依照其本国宪法制定必要的法律,以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而对于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尤应规定有效的惩治。  第六条  凡被诉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的主管法院,或缔约国接受其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之。  第七条  灭绝种族罪及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不得视为政治罪行,俾便引渡。  缔约国承诺遇有此类案件时,各依照其本国法律及现行条约,予以引渡。  第八条  任何缔约国得提请联合国的主管机关遵照联合国宪章,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的行为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  第九条  缔约国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的争端,包括关于某一国家对于灭绝种族罪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的责任的争端,经争端一方的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  第十条  本公约载有下列日期:日;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
  当初,中国人穷,只有4亿人,你们就说人多力量大;等中国人达到10多亿时,还是穷,你们又说中国人太多。说白了,所谓的人多人少问题,是你们无能的借口。治国无方、执政无能,就不要赖人多。你们要是治理不好,反正中国那么多人,总能找到能治理好的。坐在那位上死赖着,就别说中国人多,要计划生育。  当初,你们说“计划生育好,老了政府养”,现在,就请你们兑现承诺。  当初,搞计划生育时,说只搞三十年,现在三十多年了,你们说的话还算不算数?  你们口口声声说人多,养不活,为什么不把五粮液、茅台等酒厂关掉,以节约粮食?就因为你们要喝,所以,就要留着?给你们享受就地大物博,给老百姓用就人多地少。  你们口口声声说人多,养不活,那你说多少人才合适,为什么?给个科学严谨的论证和数据出来。  你们口口声声说“少生快富,只生一个好”,却对少数民族不实行,甚至对一些朝鲜族、蒙古族还实行奖励生育,难道你们是想让少数民族永远贫穷落后?你们搞民族歧视?  你们口口声声说“优生优育”,却经常剥夺不按你们要求,如不上环、没经你们同意生出来的孩子的受教育权,让他们入不了户、上不了学。甚至还要求小孩提供母亲的上环证才能上学。  你们口口声声说人口多于一千万的民族要计划生育,现在维吾尔族、回族人口已经多于一千万了,甚至回族人口比满族人口还多,为什么还不实行计划生育?为什么人口少的满族反而要计划生育?按全世界的人口来算,俄罗斯族有1.5亿、朝鲜族有7、8千万,而壮族只有1800多万。为什么比壮族多得多的民族不用计划生育,反而壮族就那么点人要计划生育?  你们经常说“超生户”只管生不管养,你们却经常拿小孩的户口、受教育权来要挟父母交罚款。如果父母只管生不管养,还能给你们要挟吗?  你们嫌人口多,世界70亿人口多不多?为什么联合国没订个公约出来让大家减少人口?  你们嫌中国人口多,想分裂中国?把中国分裂成几十个国家,人口当然少了。你们一直说人口多,你们说多少才是合适的呢?不要张嘴就多少,要经科学严谨论证的,不然,谁都可以张嘴说多少,说中国适合亿居住都可以。  我们的祖宗,当人多时,首先想的是开疆拓土,不然,也不会有这么大的国土;你们天天喊盛世、强国,却只会挥刀自宫。  
  我一直认为,国家不应该去划分民族,应由各人自己心里去认定。对民族的划分,我一直有疑问,如,汉族和傣族结婚生的小孩,是什么民族?如果国家强行给公民划分民族,给每个人打上民族的烙印,又怎么民族融合?而事实上,很多民族就是历史上融合而成的,汉族就是。如果中国在春秋时就开始实行现有的民族政策,那根本就不会有汉族,有的只是楚族、越族、吴族、秦族、赵族、魏族、齐族等,然后,再根据信仰,里面又可分出一些更小的民族出来,这样,中国就会跟非洲一样,以部落为单位,根本不可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划分民族会导致国家分裂、民族政策更是导致民族对立、民族仇恨。这些现在都暂时不管,让我暂时来承认民族划分好了,每个人有独一无二的民族属性。就计划生育政策来说,就是以所谓的民族人数来划分的。以1000万为分界,1000万以上的,就要实行严格的一胎或两胎制,这样,汉、壮、满就要实行了。  在这里,我不知道这1000万是怎么来的,为什么不是900万、800万。我没看到任何科学严谨的论证,只看到决策者大脑一拍,就出来了,然后告诉屁民,就以1000万划分。现在,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已经出来了,有五个民族过千万,分别是:汉族12,人,壮族人,回族人,满族人,维吾尔族人。为什么回族,维吾尔族都已经过千万了,还不实行计划生育?为什么满族人口比回族还少,却要实行计划生育?  对所谓的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是什么?是人口上吗?事实上,很多少数民族人口并不少,如俄罗斯族(1.37亿)、朝鲜族(7726万)、京族(7572万)、傣族(5658万)、乌孜别克族(2763万),这些民族在世界上,明显比壮族、满族要多得多,但壮族、满族人口少的,却要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宣传口号说要优生优育、少生快富,让少数民族多生,难道是想让他们永远贫困落后,人口素质不能提高?  以下数据大家可搜:世界各大民族人数的统计(100万人口以上的民族)  我只是针对中国民族状况摘取了一些。  俄罗斯族   民族的主体,在俄罗斯。在俄罗斯是主体民族。也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的第二大民族。在前苏联各国、斯洛伐克、蒙古、中国、保加利亚也有分布。   2006年,在俄罗斯11586.85万人。在乌克兰1044.12万人。在哈萨克斯坦510.46万人。在乌兹别克斯坦117.01万人。在白俄罗斯112.84万人。在吉尔吉斯斯坦82.53万人。在拉脱维亚76万人。在摩尔多瓦55.81万人。在土库曼斯坦45.47万人。在阿塞拜疆43.62万人。在爱沙尼亚39万。在格鲁吉亚34.37万人。在立陶宛28.21万人。在亚美尼亚6.08万人。在斯洛伐克2.42万人。在塔吉克斯坦2.21万人。在蒙古2万人。在中国1.56万人。在保加利亚0.82万人。 总人口1,3791.38万人。  朝鲜族(韩族)   这个民族语系未定。暂且归为阿尔泰语系。民族的主体,在韩国。在朝鲜与韩国是主体民族。在韩国,这个民族叫韩族。在中国、日本、俄罗斯与中亚五国、北马里亚纳群岛、加拿大、美国、巴西也有分布。   2007年,在韩国4850万人。在朝鲜2330.17万人。在美国205.75万人。在中国204.36万人。在日本66.02万人。在乌兹别克斯坦21万人。在俄罗斯14.49万人。在加拿大11万人。在哈萨克斯坦10.5万。在巴西10万人。在吉尔吉斯斯坦2万人。在土库曼斯坦0.5万人。在北马里亚纳群岛0.5万人。在塔吉克斯坦0.2万人。总计7726.49万人。  越族(京族)   这个民族语系未定。暂且归为汉藏语系。民族的主体,在越南。在越南是主体民族。在中国,这个民族叫京族。   2006年,在越南7569.9万人。在中国2.25万人。总计7572.15万人   泰族(老龙族、傣族、阿洪族)   民族的主体,在泰国。在泰国与老挝是主体民族。在老挝与泰国北部(约占泰国总人口35%),叫老龙族。在中国,这个民族叫傣族。在缅甸,这个民族叫掸族。在印度,这个民族叫阿洪族。在越南与柬埔寨也有分布。   2005年,在泰国4908.33万人。在老挝429.2万人。在缅甸300万。在越南132.87万人。在中国115.9万人。在印度60万。在柬埔寨12.5万。总计5658.8万人  乌兹别克族(乌孜别克族、霍屯族)   民族的主体,在乌兹别克斯坦。在乌兹别克斯坦是主体民族。在中国,这个民族叫乌孜别克族。在蒙古,这个民族叫霍屯族。也是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的第二大民族。在阿富汗、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也有分布。    2005年,在乌兹别克斯坦2095.53万人。在阿富汗269.36万人。在塔吉克斯坦183.37万人。在吉尔吉斯斯坦74.65万人。在土库曼斯坦62.43万人。在俄罗斯38.45万人。在哈萨克斯坦38.05万人。在中国1.24万人。在蒙古0.52万人。总计2763.6万人。   壮族(岱依族、侬族)   民族的主体,在中国。这个民族在越南叫岱依族。也是中国与越南的第二大民族。   2005年,在中国1617.88万人,在越南186.32万人。总计1804.2万人   哈萨克族   民族的主体,在哈萨克斯坦。在哈萨克斯坦是主体民族。也是蒙古的第二大民族。在中国、乌兹别克斯坦、俄罗斯、土库曼斯坦也有分布。    2005年,在哈萨克斯坦820.36万人。在中国125.05万人。在乌兹别克斯坦103.71万人。在俄罗斯65.51万人。在蒙古15.34万人。在土库曼斯坦13.57万人。总计1143.54万人   按哈萨克斯坦的统计,现在国内的哈族和散居在国外的哈族人口总数是 16.5milion   塔吉克族   民族的主体,在阿富汗。在塔吉克斯坦是主体民族。也是阿富汗与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二大民族。在俄罗斯与中国也有分布。    2005年,在阿富汗808.08万人。在塔吉克斯坦487.83万人。在乌兹别克斯坦130.31万人。在俄罗斯37.02万人。在中国4.1万人。总人口1467.34万人。   土库曼族(撒拉族)   民族的主体,在土库曼斯坦。在土库曼斯坦是主体民族。在中国,这个民族叫撒拉族。在伊拉克、伊朗、阿富汗、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也有分布。    2005年,在土库曼斯坦642.67万人。在伊拉克350万人。在伊朗140.1万人。在阿富汗89.79万人。在俄罗斯37.02万人。在乌兹别克斯坦21.27万人。在中国10.45万人。总计1291.3万人。   满族     民族的主体,在中国。   2005年,人口1068.23万人。  苗族(赫蒙族)   民族的主体,在中国。这个民族在越南叫赫蒙族。在老挝、泰国与缅甸也有分布。   2005年,在中国894.01万人。在越南50万人。在老挝34.8万人。在泰国13.74万人。在缅甸0.7万人。总计993.25万人  回族(东干族)     这个民族语族未定。基本确定在汉藏语系。民族的主体,在中国。在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与乌兹别克斯坦,这个民族叫东干族。   2005年,在中国981.68万人。在吉尔吉斯斯坦5.78万人。在哈萨克斯坦3.96万人。在乌兹别克斯坦2.26万人。总计993.68万人。  维吾尔族   民族的主体,在中国。在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也有分布。2005年,在中国839.94万人。在哈萨克斯坦21.31万人。在乌兹别克斯坦15.96万人。总计877.21万人。
    我国公民的生育权都包含哪些内容?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日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因此,多年来,有一种观点主张,生育是完全自由的,生不生、生多少、跟谁生,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不需要法律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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